关于党和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几个问题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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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政领导干部论文,经济责任审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参照执行,以下简称《规定》)的解释:“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民族乡、镇的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对于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可作如下理解:

单位。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的所在部门、单位,包括乡级以上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等领导机关和上述党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如厅、局、委、处、科等,以及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

职务。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是上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的正职,即一把手,当然也应该包括单位正职较长时期缺位,而由上级明确其作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即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其他副职领导不论是在任或离任,都不应列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分工。鉴于目前我国除乡(民族乡、镇)、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市(行署、州)、省(市、自治区)等各级行政区的党政领导均负有经济责任外,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级政府的厅、局、委、科等部门,以及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均由行政首长即院长、检察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主席、站长等承担经济责任,这些部门、单位党组织的正职,即书记,一般均不行使对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指挥权,所以不应要求其承担经济责任,也不应列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分类

1.根据审计所涵盖的期间划分

任期审计,又称离任审计,是指因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退、退休等事项前或离任后,依照规定接受的经济责任审计。显然,任期审计的会计期间应为领导干部的任期开始至离任为止,但是如果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曾接受过年度审计或不定期的综合审计且均有书面结论,则应将原审计结论并入任期审计结论内,无需对已审计过的那段期间和内容进行重复审计。定期审计,是指上级党政机关每年(或其他适当期间)从所属部门、单位或下级机关中排出一部分部门、单位,委托审计机关对其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定期审计涵盖时间一般为一年,所以也称为年度审计或年报审计。

不定期审计,是指上级党委、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认为必要,随时委托审计机关对部门、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定期审计涵盖时间一般由上级领导根据审计目的和需要确定。

2.根据审计目标与审计覆盖范围的不同划分综合审计,是指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一定时期内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责任所进行的全面审计。一般离任审计、年度审计均为综合审计。

单项审计,是指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负有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活动的某一具体类型或具体事项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不定期审计多数为单项审计,如解困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审计、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审计、联合国粮食计划署援建项目审计等,都属于单项审计的范畴。

三、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委托。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通知。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实施与配合。审计机关应派出审计组对被审计部门、单位进行审计;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所在部门、单位,应在审计通知书送达后,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其他情况;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机关。

审计报告。审计程序实施后,审计组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对领导干部本人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政府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四、经济责任审计的方法

抽查法和详查法。按照审计过程中对具体项目及会计资料的审计详略程度分,审计可分抽查法和详查法两类。采用抽查法进行审计查证时,如果发现具体项目或会计资料审计时查出的问题较多,应扩大抽查面,或者改用详查法。

查账法、函证法、询问法。查账是指检查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这是审计最通用的程序;函证是对通过查账审计难以检查认定的事项,采用通信(发函)、电话、传真等形式与外部相关单位或个人联系,取得相关证明作为确认审计事项的证据,比如审计单位债权、债务实有数,函证就是一个非用不可的程序;询问是指与有关事项的当事人、相关人、知情者见面,请他们对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口头证词,陈述记录(笔录)或陈述材料均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审计人员到外地进行调查询问的,习惯上称为外调。

五、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评价及审计结论的效力与用途

评价。不论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是根据审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审计人员都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廉洁奉公,对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功过是非以及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评价,也都应当体现这些原则。为了保证做到审计评价的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规定》要求执行回避制度,即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存在亲属关系或个人恩怨足以影响审计评价客观公正的审计人员,不应作为审计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存在必须回避的情况,应由审计机关认定并做出处理。

审计结论的效力。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机关审定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结论的用途。按照《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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