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投资者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市场环境论文,投资者论文,健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7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3个针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案例,涉及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和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两类异常交易行为。就本次发布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的相关背景和主要内容,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上交所集中向市场公布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主要是出于哪些考虑? 答: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上交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发挥自律监管职能的重要目标。经过多年实践积累,上交所已经构建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市场监察机制,并将继续加大监管资源投入,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控软硬件性能,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当前,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变化。今年上半年,上交所已处理各类证券异常交易行为2275起,较去年全年增加92%。在此背景下,从本周开始,上交所将分三批向全市场公布部分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为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不断推进监管公开。公布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以案说法”,有助于引导市场投资者树立合规交易理念,加深对交易规则知识的理解,使其正确认识到一些所谓“操盘技术”的市场危害性。同时也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立场,为后续自律监管提供了前例依据,为不断推进监管标准公开进行实践探索。 二是为督促会员切实承担起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本次编写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着重说明了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认定原则,有助于会员准确把握异常交易行为的外部特征、建立针对性较强的客户异常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从而提高自律监管的协同性,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 三是为增强中小投资者对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辨识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公开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并辅以详细的说明和直观的图形展示,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在遇到证券交易价格短期大幅波动时,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盲目的“追涨杀跌”以致蒙受损失。 问:本次选取公开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主要基于什么考虑? 答:本次编写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在选取案例时主要考虑了以下三点: 一是案例类型的覆盖面要广。本次计划公开的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的虚假申报、盘中虚假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虚假申报、盘中异常申报、债券异常交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异常交易、大宗交易异常等案例,从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角度看,包括了虚假申报和异常申报这两种最主要的异常交易行为。从异常交易行为时点看,覆盖了集合竞价、盘中、尾市、大宗交易和特定时间等时段。另外,异常交易行为涉及的标的,既有股票,也有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 二是案例涉及的行为要典型。从上交所多年一线监控经验看,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及其表现形式,受证券估值水平、交易活跃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完全相同,但如虚假申报、大额连续交易导致股价急速涨跌等异常交易行为的特征相对明确,不同时期违规行为的表现形式相对固定。为方便广大投资者能够循序渐进地理解掌握异常交易行为的特征和危害,本次选取的案例都属于表现形式明确、危害结果清晰的典型案例。 三是案例涉及的行为要常见。本次公开的案例,包括上交所一线监管中重点打击也是游资大户日常炒作时最常发生的多种违规行为。据统计,在上交所进行问询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中,属于本次公开的案例范围内的行为占比超过六成。因此,选取公开这样一批案例,对于全市场有着较强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问:本次公开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体例内容上有什么特点? 答:本次公开的监管案例,在编写体例上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通过解释异常交易行为不当影响交易运行机制的方式,列示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监管上的判断原则。第二部分是结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深入分析案例中投资者的交易行为特点,以及本所采取自律监管行动的认定依据。 以集合竞价虚假申报为例,案例首先阐述了该类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即在集合竞价阶段的9时15分至9时20分之间,大量申报买入或卖出,对虚拟开盘参考价产生较大影响后,又在9时20分前撤销前期全部或大部分申报,并以被影响的价格反向申报交易。接着明确指出,监管上主要关注申报价格是否明显偏离股票前收盘价、申报数量是否较大、累积申报数量占同期全市场同方向申报的比例是否较高等方面,以此判断相关申报对虚拟开盘价的影响程度。最后,通过投资者虚假申报导致虚拟开盘参考价异常上涨和异常下跌的两个具体案例进行详细说明,并提供了分时走势图示作为参考。 另外,案例在剖析过程中特别解读了异常交易行为对其他投资者可能造成的心理影响,更为贴近广大投资者的切身感受,提高了案例的可读性。 以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的虚假申报为例,案例指出,刻意选择接近收盘仍是涨停且成交概率较小的证券,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量或大额申报买入,容易使投资者误以为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以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卖出进行“封跌停”,则可能诱使其他投资者在恐慌情绪下卖出。 问:对本次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典型案例已有具体描述以外的其他交易行为,投资者应当如何看待? 答:一方面,上交所本次公开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主要是选取了代表性较强、发生频率较高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公开的案例并未列举穷尽,也无法列举穷尽所有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必须强调的是,对于监管案例未明确涉及,但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仍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将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决不姑息。 另一方面,需要向广大投资者说明的是,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主要针对资金交易量大、伴有异常特征且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行为。目前,市场上绝大多数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正常交易行为,并不会触发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目的是为了让广大中小投资者拥有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在此,真诚地恳请广大投资者继续支持和配合上交所,我们一起努力,共创一个公平有序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之一:集合竞价虚假申报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及认定原则 在证券交易中设置虚拟开盘参考价机制是为了增加证券交易开盘价形成过程的透明度,提高开盘定价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虚拟开盘参考价的产生方式为:每个交易日的9时15分至9时25分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交易主机根据此时间段内的申报情况计算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及虚拟未匹配量,并实时向市场发布。其中,9时15分至9时20分,上交所交易主机接受交易申报和撤单申报;9时20分至9时25分,上交所交易主机仅接受交易申报,不接受撤单申报。 投资者在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段的交易行为,如果出现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二)、第(三)项等所规定的情形,即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所谓“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申报,主要包括大量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以及在成交可能性很小的情况下,继续大量申报的行为。常见做法是在9时15分至9时20分之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连续、大量申报买入,导致该证券虚拟开盘参考价大幅上涨,以此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申报买入。此后,前述投资者会在9时20分之前撤销自己全部或大部分买入申报,并按照被影响后的相对高价反向申报卖出,实现其高价出货的真实交易目的。 实践中,如果股票的虚拟开盘参考价格发生了大幅波动,而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其申报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并有大比例撤单、反向申报等行为的,该投资者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通常情况下,上交所会从投资者的申报价格是否明显偏离股票前收盘价、申报数量或金额是否较大、累计申报数量占相关股票同期全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是否较高等方面,综合判断投资者的行为是否对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格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某投资者虚假申报导致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异常上涨案 某日9时16分4秒,某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涨停。经查,某投资者在9时15分22秒至9时16分4秒,以涨停价24.17元申报买入3笔合计27.43万股,占该股集合竞价阶段高于前收盘价(21.97元)5%的全部买入申报量的81.03%。9时19分51秒,该投资者撤销全部买入申报,后在9时24分20秒至43秒改以23.1元(高于前收盘价5.14%)的价格申报卖出2.98万股并全部成交。该股当日开盘价为23.1元。开盘后该账户继续申报卖出,全天以22.6元至23.1元的价格合计卖出11.04万股。 分析本案,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该投资者高价申报买入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股的虚拟开盘参考价。集合竞价初期,该投资者的大量高价买入申报导致虚拟开盘参考价涨停3分47秒。而当该投资者撤单后,该股虚拟开盘参考价涨幅明显缩小。二是在影响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的目的实现后,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短时间内发生了从高价申报买入到撤销买入并反向卖出的重大转变。三是投资者卖出股票的意愿十分坚决。从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的时段开始,到13时51分7秒,该投资者全天申报卖出14笔,合计成交11.04万股。 上述情况充分反映出该投资者希望通过高价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交易决策,从而为其卖出股份创造便利的意图。鉴此,上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虚假申报导致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异常下跌案 某日9时15分3秒,某股票虚拟参考开盘价下跌10%。经查,某投资者在9时15分3秒,以跌停价7.05元申报卖出1笔50万股,占集合竞价阶段低于前收盘价(7.83元)5%的全部卖出申报量的95%。9时18分35秒,该投资者撤销全部卖出申报,并在9时23分24秒改以7.51元(低于前收盘价4.09%)的价格申报买入3万股,以7.47元全部成交。该股当日开盘价为7.47元。开盘后该投资者继续以7.2元至7.87元的价格申报买入18笔合计97万股,以7.41至7.87元的价格成交53.2万股,金额超过300万元。 与前案相比,该案中的投资者同样是通过大量虚假申报来影响虚拟开盘参考价,但目的是为低价买入证券,具体交易手法正好相反,表现为集合竞价阶段先行大量低价申报卖出,导致股票虚拟开盘参考价跌停,此后在短时间内撤销卖出申报并改为大笔买入。上交所认定该投资者行为已构成集合竞价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典型案例之二: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的虚假申报 重要提示: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典型案例是对当前证券市场中最为常见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总结,上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还将对其中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另外,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对于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上交所同样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一、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的主要表现 日常交易中,多数投资者都有这样一种心理,即认为证券在当日收盘时涨停,表明市场对该证券的需求强劲,下一交易日可能继续上涨。同时,收盘时在涨停板价格上未成交的买入申报数量越多,下一交易日上涨的概率越大。 日常监控中,本所发现有投资者利用这一心理,采取市场俗称“封涨停”的方式,刻意选择接近收盘时仍是涨停的证券,在明知成交概率很小的情况下,继续以涨幅限制价格大量、大额申报买入,强化涨停趋势直至收盘,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在下一交易日买入,而其自身趁机卖出。另外,投资者还可能借助“封跌停”行为,制造或加大市场恐慌情绪,诱使其他投资者次日低价卖出,自身趁机买入。 如果投资者在尾盘的交易行为及相关股票交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特征,则属于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三)、第(八)项等规定的情形,构成典型的强化尾市涨跌停趋势虚假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一是股价在尾市阶段持续涨(跌)停直至收盘;二是进入尾市阶段时,股票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未成交量较大。越临近收盘时间,股票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未成交量越大,此后新增的买入(卖出)申报成交可能性越小;三是在符合上述两项特征的股票交易中,投资者新增申报的行为有强化股票交易价格趋势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上交所会从投资者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买入(卖出)未成交申报的数量或金额大小,以及投资者上述申报占相关股票收盘时未成交申报的比例这两个方面,来判断该投资者新增申报的行为是否有强化股票交易价格趋势的作用。 二、某投资者通过虚假申报强化股票尾盘涨停趋势的案例 某日10时31分,某股票涨停并保持至收盘。14时43分,某投资者以涨停价11.7元申报买入4笔合计314.22万股。14时53分,该股涨停价位上仍有931.43万股买入申报未成交。随即,该投资者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8笔合计800万股,占收盘时该股涨停价未成交申报总量1960.03万股的40.82%。此外,截至收盘,该投资者在涨停价位上的未成交买入申报共有1114.22万股,数量特别巨大。 本案中,该投资者于14时53分以涨停价申买入800万股之前,该股已有931.43万股的涨停价买入申报尚未成交,其中有314.22万股为本人申报。考虑到该股自10时31分涨停后将3个小时内仅成交了648.52万股的情况,在只7分钟就收盘时,该投资者再次以涨停价申报买入800万股,暴露出其希望通过堆积买单加强该股涨停趋势的意图。鉴此,上交所认定该投者的行为已构成强化尾市涨停趋势的虚假申报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标签:集合竞价论文; 股票论文; 股票集合竞价论文; 股票涨停论文; 虚假交易论文; 证券论文; 开盘论文; 上交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