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电子商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7348(2001)01-141-02
电子商务这一新型贸易方式的出现,给传统国际税收的概念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如何将现存的国际税收原则恰当地适用于电子商务,并且保证能同时得到不同利益征税主体的一致赞同是电子商务课税的基本问题。
1 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概念冲击
1.1 电子商务所得性质难以判断
在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财产的适用都作了区分,对不同的所得做了不同的规定。比如,对销售商品的课税可能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订;对劳务的课税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特许权使用费则适用预提所得税的规定。电子商务为形形色色新的交易方式提供了可能。数字化的产品可以完成网上的直接销售;有形产品可以在网上推销、订购、付款和开票,但用传统方式送货;网上可以进行股票炒作,还可以提供人员不必亲自到场的专业服务。这些新的贸易方式的产生,也给所得类别的确定带来新的问题。例如过去到软件商品去买软件产品,如果是从货架上取下的盒、带、软盘或光碟,则所支付的款项一般就是营业所得,但现在可以在网上商店直接下载,那么这样的交易是属于买货还是属于购买拷贝的权利?交易性质不同,所使用的税收法规也不同。
1.2 “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其形式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矿场等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建筑工地及专职代理机构等。可见,这个定义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场所;固定;进行经营活动。传统的商务活动由于是在特定的物理空间内进行,因而使常设机构成为一个易于确定、操作性强的判断标准。可是电子商务却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在电子商务贸易中,一家企业想在某一国家销售产品和服务,并不一定要到那个国家去设立一个有形的商店,它可以在网络上设立一个虚拟商店,全世界的人都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访问这个商店并在网上订购该商店的商品和服务。那么,在电子空间中,我们还能不能继续适用常设机构的概念来作为对非居民经营所得进行征税的判断标准呢?
1.3 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矛盾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电子商务课税的核心问题。我们知道,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就本国居民的全球所得以及本国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课税。由此而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减轻或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虽然东道国是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来源地,但单凭常设机构标准使得对这些所得税的征管成为不可能的事情。比如医疗诊断服务可能通过互联网由千里以外的医生来提供,这促使美国财政部在报告中认为居住地税收管辖权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优,倾向于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不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但是,居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自身独特的挑战。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已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召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司更容易凭需要选择交易的发生地。我们知道,电子产品的生产只需要一定的电脑设备,而进行电子商务的资产只是一定的数据空间。销售商很容易就能在全世界任何一个角落申请一个网站或租用一定的数据空间用以避税,并且一系列的国际避税地已采取措施使自身成为建立网络服务的理想基地,甚至还开展了推销自身电子商务硬件设施的活动。
1.4 转移定价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转让商品更为容易,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并不会给转移定价带来新问题,有关转移定价的争议仍是关联方交易的合理价格或价值如何确定。可是,由于电子商务改变了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完成的增值活动,现在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所以电子商务大大提高了跨国公司在服务中心和商业发展中的作用。并且,电子商务使得税务机关对跨国界交易的追踪、识别、确认的难度明显增加。是否将利润分劈法运用到电子商务课税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研究课题。
2 面对电子商务我国的税收政策
目前,国际上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没有具体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但总的来看存在两种代表性的意见: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将电子商务领域视为特殊关税区,免征关税和销售税;另一种以欧盟为代表,对电子商务开征比特税(Bit Tax,即按信息流量征税)和资金流量税。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虽然启动不久,但发展势头迅猛,市场前景极为广阔。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全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约2亿元,其支付手段有网上支付,也有到货付款,交易额大体与2个大型商场的年营业额相当。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既要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又要采取措施、防止企业通过互联网络透漏税款。
2.1 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从经济学上分析,要完全消除税收超额负担,使税收达到绝对的中性是不可能实现的。税收中性原则可理解为税制的设计,包括税种的安排、征税范围的确定、税率档次的选择等应尽可能减少对市场机制的影响。从这个角度上看,电子商务的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对电子商务不单独开征新税将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体现。同时,我国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予以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最低调节税率,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开辟新的税源。
(2)税收公平原则
电子商务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换的基本特征。因此,对传统的贸易和电子商务贸易应保持相同的税负,而不应该认为其形式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税负。
(3)财政收入原则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尤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应该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为出发点,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4)技术先导原则
税务部门应在征管技术上先行一步,提高对计算机网络的操作和控制水平,以保证不使国家税收收入受到损失。
2.2 尽快出台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目前世界上已有少数国家颁存了电子商务税收法规,可是我们不难发现,美国政府提出的电子商务免税方案只是代表了少数发达国家的利益,其目的在于让美国的软件及网络服务可以自由地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国家的信息产业市场,挤垮发展中国家较为幼稚的同类产业;这不仅将使美国软件外销更具竞争力,使美国的企业获得更多利润;更重要的是摧毁了其他各国的关税堤防,造成他国税收大量流失。如果我国不尽快出台自己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势必在这一新的税收领域内处于被动地位,最终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蒙受税收损失。
2.3 制定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相关的配套措施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概念带来了冲击,但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信息化产业在全球的飞速发展,一旦条件成熟,纳税人身份的确认、收入来源地的确认、所得的划分、电子现金安全支付等技术问题得以解决,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方法也就会迎刃而解。我国为适应世界形势的发展,就必须加大税收征管改革的力度,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为抓住新的税收机遇做好准备。
(1)要实施电子税务工程
电子税务就是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完成税收征收管理业务,对纳税人提供纳税前的电子税法宣传辅导、税法公报,纳税过程中的电子纳税申报、电子缴税服务、以及通过电子网络方式完成其他各项税收事宜。通过提供网上申报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纳税的成本,减少税务局征收成本。电子税务可通过内联网、外联网或互联网技术,将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收管理服务系统、纳税申报征收系统与纳税人计算机系统,银行计算机系统等直接相连,实现各项业务的网上操作。我国当前正在大力推行的“金税工程”,就是为推动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防止税收流失、巩固税制改革而实施的一项全国性工程。其中,网络建设是实施金税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2)建立数字身份证制度(Digital ID Card)
由于电子银行的出现,电子货币可以在税务机关毫无觉察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之间的付款结算业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并要求参与者在交易中取得对方数字身份的资料,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通过建立数字身份证制度,可以有效控制由于“电子货币”支付而产生的偷逃税现象。
(3)完成电子商务法律框架
第一,应完善金融和商贸立法。制定电子货币法,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规保障。第二,应完善电信立法。目前国内真正意义上的电信管理立法较少,存在着垄断和政府管理过紧的倾向,这必将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电信方面的立法,防止垄断性的经营,制定合理的价格政策,促进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为电信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第三,应完善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的立法。
(4)要加强国际税法的协调与合作
从广度来看,今后的税收协调不仅仅从局限于关税、所得税以及消除贸易壁垒和对跨国所得和重复征税,而且要求在其他经济政策上都需要进行广泛的协调;从深度上看,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都需要紧密的配合,需要形成广泛的税收网络,来避免重复征税。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5)要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人员既懂得信息网络知识,又熟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税务队伍。
收稿日期:200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