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合作社变迁的经济逻辑_农民论文

中国农民合作社变迁的经济逻辑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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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合作社的研究已经从介绍合作社是什么以及起什么作用,转到了中国合作社发展是否符合经典合作社的原则,即近两年学术界和实践者经常谈到的,中国农民合作社存在着“假合作社”、“翻牌合作社”、“精英俘获”和“大农吃小农”等问题。潘劲(2011)提出,中国农民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的背后存在着大量的合作社表现出与现行规制不相符合的特征[1]。苑鹏(2013)指出,虽然中国大部分农民合作社实现了领办人和农户的帕累托改进,但合作社的剩余收益权归属领办人,农民生产者自我组成的同质性的经典合作社的发展前景黯淡,变异已经成为中国农民合作社发展初级阶段组织创新最突出的特征。她把合作社的变异归结为成员关系从联合集体行动的有机体走向非零和博弈的联盟、决策权安排由民主控制走向大股东控制、自利的精英分子取代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合作文化由互助走向互惠等几个方面[2]。邓衡山和王文烂把“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程度作为衡量合作社真假的标准,通过案例研究,提出中国绝大部分合作社都不具备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其本质仍旧是“公司”或“公司+农户”等其他类型的组织[3]。张颖和任大鹏提出,由于政府的政策偏好和基层工商部门对合作社精神不了解,导致大量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和条件的虚假合作社出现,并且,这些假合作社使用合作社的名义获取国家对合作社的扶持,导致真正的合作社发展空间受到挤压[4]。徐旭初(2013)提出,中国的合作社实践中对质性底线的漂移体现为未必以社员使用为主,未必以直接民主为主,未必以惠顾返还为主,越来越趋于股份合作制色彩[5]。

       关于合作社变异的原因探索,学者提出了各自的观点。苑鹏(2013)提出,平等、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环境不复存在,以及合作社面临着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承担跨国公司和国内工商资本双重竞争的压力,使得中国合作社由利用者组成的组织、“所有者—利用者”同一的成员共同体,变异为“所有者—业务相关者”同一、相关利益群体共同组成的联盟[2]。邓衡山和王文烂(2014)提出,农户间明显的异质性和国家合作社扶持政策使得现实中合作社不具备“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本质特征[3]。徐旭初(2013)提出,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异质性“结构嵌入”、基于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态势的“市场嵌入”、基于政治结构的“制度嵌入”和基于村社结构及乡土文化的“村社嵌入”,从而使得合作社超越经典、体现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合作社[5]。黄祖辉和邵科(2009)提出,合作社为了获得持续性的盈利导致其本质规定性漂移成为必然[6]。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社成员异质性已成为常态,合作社变异已成为必然。合作社的变异可概括为“社员所有变异为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民主控制变异为少数人控制,社员受益变异为少数人获利”。现有研究更多地把合作社变异归因于外部环境的差异和成员异质性,而关于这些少数人的范围是哪些,为什么少数人会控制合作社,少数人如何获利等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利用新制度经济学探讨中国农民合作社变异的作用机理。

       一、成员异质性决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中国农民合作社是由分散的小农组成的,平均规模在50多户,这样的合作社既难以控制某种农作物较大的市场销售比例,使其在市场上成为支配因素,又难以发挥竞争标尺(competitive yardstick)的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农产品“卖难”问题凸显,农民想把商品卖个好价钱,在难以获得规模的情况下,需要资金、销售渠道、品牌等关键性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合作社突破了政策最初的设想,由单要素合作转变为多要素合作,要素的差异性使得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明显。

       1.成员异质性。成员异质性是合作经济理论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伊利奥普洛斯和库克(Iliopoulos & Cook,1999)把导致合作社成员异质性的原因归结为五个方面,即成员特征及其资源禀赋、成员的生产策略、成员所处产业链的位置、多元化经营和联合的方式以及合作社进行产品创新所采取的市场策略[7]。林坚和王宁(2002)、邵科和徐旭初(2013)、楼栋和孔祥智(2014)提出,中国农民合作社由于成员之间资源禀赋不同,参与合作社的程度不同,在合作社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同,导致大量合作社呈现出“强者牵头、弱者参与”的特征[8~10]。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也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这就使得中国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不仅包括农业生产者,还包括农业投资者、农业企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顾客和社区领袖等各类利益相关主体。这些利益相关者拥有共同的目的组成了合作社,而农民合作社就是这些利益相关者相互关系的联结[11],成员之间的资源禀赋乃至参与合作社的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形成了所谓的合作社成员异质性。本文引入人力资本分析异质性对合作社变异的影响,人力资本主要是指领办者所拥有的企业家才能,包括企业家掌握的信息、渠道、关系、技术和管理能力等。

       2.合作社的本质。汉斯曼(Hansmann,2001)提出,企业的所有权并不一定与资本的投入有必然的联系,从更广泛的范围来讲,商事企业只是合作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已[12]。斯塔兹(Staatz,1987)和维塔利诺(Vitaliano,1983)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以要素市场的交易合约替代了产品市场上的合约[13-14]。合作社理论研究者把合作社看作是成员、投资者、经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签订契约的集合。借鉴现有研究观点,笔者把合作社看作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签订的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其中,合作社合约的特殊性不仅体现在惠顾者是缔约主体,更为关键的是在合作社合约中包含了劳务的利用。中国合作社通常由农村精英发起,吸引小农户加入,这些发起人包括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代表的实业资本家、商人(企)、投资商和社区领袖,他们是一些有头脑、有组织能力、能够管理合作社的精英,是熊彼特(Schumpeter)意义上的企业家,他们能够在资源获取、资金使用、市场开拓等方面有所创新。由于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直接使用人力资本资源时无法采用“事前全部讲清楚”的合约模式[15],而只能让其成为阿尔钦和德姆塞茨(Alchian & Demsetz)意义上的完全的或至少是部分的“剩余索取者”,才能充分调动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

       3.异质性决定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农民合作社的生成和发展对领办人的企业家才能的依赖性非常强,合作社只有围绕这些领办人才能形成,也才能成功经营。在合作社形成之后,这些精英通常处于合作社核心地位,他们占有理事会、监事会更多的席位,经理也由他们中的一员占有。合作社之所以出现核心成员掌握控制权,根本原因在于当前中国农民合作社契约没有包括人力资本的贡献和利益分配,特别是投入大量资本的领办人存在着“两个激励不足”:股权回报和人力资本回报激励不足,从而使得这部分要素所有者确保其投入要素的收益权而掌握合作社的控制权。科斯(Coase)第三定理指出,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对于合作社而言,人力资本所有权属于其载体,然而其带来的收益由于合作社制度的限制等于无偿划入到合作社集体,归全体成员所有,人力资本所有者不能获得充分的回报。换言之,拥有人力资本的所有者的产权是不完整的,属于德姆塞兹(Demsetz)意义上的“残缺”,在完整的人力资本的利用、合约选择、收益和转让等的权利束中,有一部分权利可能被限制或删除[15]。当人力资本产权束的一部分被限制或删除时,产权的主人可以将相应的人力资产“关闭”起来[15]。但是,合作社发展的实践恰恰相反,人力资本所有者不仅没有采取消极的态度,将这部分资产“关闭”或者“退出”,反而通过积极的手段寻求合作社的控制权,充分发挥这部分资产的优势,为自己有形和无形资产寻求更高的价值。即少数核心成员是资金和能力稀缺要素的所有者,为确保其对投入要素的收益权[16],他们积极寻求合作社的控制权。

       既然合作社企业家选择领办合作社,他们的人力资本就成为了合作社的核心资源,如果合作社企业家不掌握控制权,其人力资本创造的价值就等同于置于“公共领域”而被全体成员共同分享。如果合作社企业家掌握了合作社控制权,又可能会产生“合作社企业家悖论”: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企业家的能力,而当合作社企业家真正掌握了合作社的控制权时,他们又会通过掌握的控制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忽视了绝大多数成员的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合作社的研究者只能呼吁具有奉献精神的合作社企业家领导合作社的发展[2]。然而,合作是建立在互惠互利而非利他主义的基础之上,看似利他主义的背后显现的是直接互惠和间接互惠,因此,完全依靠企业家的奉献精神难以实现合作社的持续发展,自利的精英分子取代具有合作精神的企业家[2]就是必然。如果合作社的重大决策都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程序,就会造成大多数成员占有人力资本这一关键要素应有的回报,其结果将会使人力资产“关闭”或“退出”,最终合作社的发展也将因为缺少这一关键要素而解体,或是维持在初级的购销状态。

       如果所有资源都被清晰界定,每一要素都得到相应的市场回报,虽然合作社的企业家众望所归能够当选理事长并拥有控制权,但合作社的企业家就有可能不会控制合作社,从而让民主控制的机制真正发挥作用。例如黑龙江克山县仁发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合作社理事长能够从合作社盈余中提取3%用于管理报酬,2013年这一比例又提高至5%,理事长的企业家才获得了充分报酬,他虽然拥有合作社控制权,但是合作社的民主治理机制在这里运转正常。合作社的重大决策不是理事长一个人说了算,而是由理事会“拿点子”,再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最后由监事会全程监督。因此社员们说:“合作社挣的每一分钱大家有份,花一分钱大家都知道,真是大家说了算”[17]。

       二、治理结构决定合作社的运营模式

       合作社制度没有给予个人对其生产性人力资本相应的剩余索取权。但是,人力资本天然的实际所有者和控制者通过掌握合作社控制权积极寻求与控制权相对称的剩余索取权,当现有制度无法满足其剩余索取权的要求时,就会寻求其他途径。

       合作社经营者掌握了控制权之后,要么通过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分配合作社的盈余,要么通过控制权回报来弥补[18]。前者说明了现实中为什么存在大量合作社不按法律规定实行按交易额返还而主要以按股分红为主,其内在机制就是掌握合作社控制权的经营者为了保证自己投入合作社的大量资金能够产生足够的回报。这是许多学者诟病的大股东控制型合作社,这些大股东投资领办合作社,他们在合作社不仅投入大量资金,同时投入了合作社所需的人力资本,这种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合一的特性使合作社按股分红更能体现其人力资本的价值,这样的合作社就像是大股东所有的企业一样。如果对资本回报率进行严格限制,那么,合作社企业家必定会通过其他形式获取回报,如获得更多的在职消费以及其他非货币物品等。后者则解释了农民合作社的经营模式,掌握控制权的企业家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了在制度许可范围内获取最大利益,把合作社变成简单从事买卖的经营组织,而他们却通过所谓的“N统一”经营模式保证了自己的家庭农场或企业等组织获取稳定的收益,避免了领办人占有过多的合作社盈余而遭到成员的反对,这也是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经典合作社的原因。下面重点探讨几种类型的合作社运营模式。

       1.农产品加工企业领办的合作社实行“订单农业”的运营模式。企业作为法人主体在合作社投入的人力资本主要是渠道、技术等,有些企业还会投入合作社所需资金。作为合作社法人成员的企业掌握合作社控制权,通常会采取“订单农业”的运营模式,合作社按照企业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企业通过“统一供种、统一技术、统一防疾、统一销售”的方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通过商品契约的方式,对按企业要求“定制”的农产品进行高价收购,企业完全承包了合作社的利益[19],合作社也成为企业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

       2.商人(企)领办的合作社实行“企业+合作社”的运营模式。商人(企)投入的人力资本包括渠道、技术和信息等关键资源,有些商人(企)还会投入大量的资金。这样的合作社领办人通过掌握合作社控制权后,会采取“企业+合作社”的运营模式,让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统一从自己的企业(有时是个体工商户)采购,合作社的产品全部通过自己的企业或渠道销售,即使经营者没有相关的经营组织,把合作社的产品直接卖给其他市场主体,通常也能从中获取类似中介费的收益。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合作社与领办人的企业按照市场原则进行交易,企业获得的利润不会计入合作社的盈余。例如,笔者在宁夏银川考察的一家养鱼合作社,合作社的理事长同时也是一家从事鱼苗供应、饲料和药品供应、成鱼销售的企业老板。企业到市场上销售成鱼与收购合作社成员的鱼的价格差是企业的收益,虽然合作社理事长在合作社不拿任何报酬,但企业的收入已经足够让他保持“奉献”精神为合作社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通过保证其农资和其他服务的购买成本、产品销售的收益优于农户个体经营,在他们承诺承担所有经营风险的同时,实际上也把经营的潜在利润收于囊中,这是中国农民合作社典型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农民合作社只能成为简单的经销组织而无法发展壮大。

       3.投资者领办的合作社实行“企业化”运营模式。近年来,工商资本大举进军农业并创办了大量农民合作社,这些投资者除拥有雄厚的资本外,还拥有产品销售渠道和品牌资源如“褚橙”、“柳桃”等,他们利用个人的知名度能够顺利将产品打入市场。投资者领办合作社通常采取的模式是投资者直接租赁土地,雇佣当地农民经营,为了争取相关政策支持或其他原因,将部分农民组织起来组建合作社,但是合作社通常与投资者组建的农业企业是一回事,合作社是投资者的合作社,实行的是“企业化”的经营模式。例如笔者在四川考察的一家种植合作社,合作社领办人是一个批发市场的大股东,他以每亩75斤水稻的价格租赁了当地1万多亩荒山,为了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他借了100多户当地农民的户口本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一家合作社,也只有在申请项目时该合作社称之为合作社,其他时间合作社基本处于“休眠”状态。还有一些投资者为了节省租赁土地的资金,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社更像是合伙企业,采取“企业化”的经营模式,合作社的盈余完全按股分红。

       4.社区领袖领办的合作社运营模式。社区领袖具有的人力资本包括个人权威极其深厚的群众基础,他们领办合作社的利益取向相对多元,他们可以与企业合作实行“订单农业”的运营方式,可以与商人(企)合作实行“企业+合作社”的运营模式,也可以与投资者合作实行“企业化”的运营模式,潘劲[20]对不同模式的合作社案例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无论采取何种运营模式,只要能够保证成员从合作社中得到福利改善,这些社区领袖领办的合作社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成功的,他们在村民中的社会动员力和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无论是笔者在实地调研搜集的案例还是现有研究者在相关文献中使用的案例,可以看出,大部分的合作社企业家都是不领薪酬或拿很低的工资,那么,是什么在支撑他们把自己的人力资本毫无保留地贡献给合作社,是无私奉献的利他主义精神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从分散到合作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合作社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参与各方都能获得福利改善,无论是经济上还是政治上的。把合作社看作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签订一系列契约的联结,能够清楚地发现合作社的本质。不同要素能够获得与其贡献相对等的利益是一个经济组织保持活力的根本,也是维持其持续发展的关键。由于人力资本在合作社内部无法获得正常的回报,其所有者必然去占有合作社的控制权,进而谋求剩余索取权,这是中国农民合作社异化的经济逻辑。如果领办人的企业家才能够被定价,就像企业从经理人市场雇佣经理一样给予相应的市场价格,那么,合作社能否通过纵向一体化把领办人的企业或家庭农场内部化?假定一个经营农资的经纪人领办了一个合作社,如果合作社没有给予其人力资本相应的报酬,该经纪人通常会让合作社从他个人那里统一采购农资,价格随行就市或低于市场价格一定比例,假定其期望收益为R。如果合作社制度设计能够给予该经纪人为R的收益,或者将其人力资本折成一定数量的惠顾(额)量来参与盈余分配,那么,该经纪人就能代表合作社与农资企业进行谈判,最大化合作社的收益。

       当然,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比理论分析更为复杂,企业家才能的所有者并不简单地只拥有人力资本,他们通常还拥有合作社所需要的资金等其他资本。如果人力资本所有者与资金结合起来,合作社的异化现象就更为严重,因为在合作社的制度框架内,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面临着“双重激励不足”,无法获得充足的回报,因此,他们会把合作社当作投资者所有的企业那样,掌握合作社的控制权并实行按股分红。如果人力资本所有者与生产规模结合起来,合作社的异化现象就相对较弱,因为在合作社的制度框架内,按交易额返还的做法能够部分补偿其人力资本的价值,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追求个人利益与谋求合作社成员利益是激励相容的。如果人力资本所有者与政治资源结合起来,合作社的异化现象也较弱,因为政治地位的提高就是其人力资本价值的体现,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就愿意为全体成员谋取利益。

       合作社的运营模式也会影响到合作社的治理结构。合作社企业家才能的所有者掌握控制权就是为了获得与其贡献相符的利益,如果合作社的运营模式被固化下来,即企业家才能的所有者的利益被固化下来,可以预见的是,合作社的控制权并不一定非要由这些企业家才能的所有者掌控,合作社的民主机制就有可能回归,这一反馈机制的存在进一步加剧了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呈现出许多合作社一定程度上的民主控制。

       三、结论

       不同要素能够获得与其贡献相对等的利益是一个经济组织保持活力的根本,也是其持续发展的关键。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必须整合不同的资源,而资源禀赋的差异导致了成员的异质性。在缺乏企业家市场、财务资本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情况下,这些要素无法通过市场合约的形式获得,只能从要素市场上获得。而在合作社的制度框架内,许多资源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特别是作为决定合作社成败的企业家才能在合作社的契约集合中很少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具有能动性的企业家才能所有者积极寻求合作社的控制权以谋求人力资本的回报,并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运营合作社,这是中国农民合作社变异的基本逻辑。合作社变异进而带来了“合作社企业家悖论”,因此,合作社面临的已经不再是如何激励企业家充分发挥其才能的问题,而是如何给企业家人力资本定价以减少其对合作社控制权的掌控,如何约束企业家的行为以谋求合作社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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