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与思想政治工作_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海关与思想政治工作_思想政治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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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的规范和制度的建构除理性的设计以外,还包含着许多复杂的非理性的社会因素,其中习俗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视点。深刻认识习俗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对习俗影响思想政治工作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有效地加以利用和疏导,对做好新时期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这里,我们尝试在理论上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引起学术界的重视。

习俗在哲学和心理学家看来,是最基本层次的非理性因素。习俗(通常亦被称为习惯)作为主体的一种反映形式,虽然离不开自我意识的作用,但一般说来,它是一种不自觉的心理活动。其非理性特征主要表现为:(1)它不是一种理性的随机选择, 而是一种习惯心理在特定环境刺激下所作出的行为复制;(2)它没有缜密的逻辑推理形式, 仅仅靠一种稳定的心理定势和人类在长期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习性及取向,来判断主体与对象存在的关系;(3 )它不是通过随机合理计算来达到某种最大化目标,而往往是“不假思索”地遵循着某种传统的惯例。

在心理学文献里,习俗往往与习惯作为同等概念使用。它们似乎是一回事。心理学家认为,习俗是人后天养成的一种在一定情况下自动地去进行某些动作的特殊倾向。其生理机制是一定的情景刺激和人们某些有关的动作在大脑半球内所形成的巩固的暂时神经系统。一般说来,习惯是经过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但有些习惯并未经过任何练习,只要经验一次就可以稳定下来。尽管如此,心理定势和心理倾向仍是理解这一概念的关键。

哲学家在讨论抽象的、人的心理层面上所具有的“固定化”及“刚性化”惯例时,往往用“习惯”一词;而在分析社会文化无意识、集体无意识行为和传统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时,则更喜欢用“习俗”概念。在哲学史上,大卫·休谟对习惯的价值评判最具典型性。他在《人类理智研究》一书中指出,人的理性不可以解决因果的推论问题,唯非理性的习惯原则才是沟通因果两极的桥梁。习惯乃是我们据以形成能力观念或必然联系观念的那种感觉或印象的根本因素。因此,他提出:“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我们“必须满足于这个人性原则。把它当作我们所能认定的,一切由经验得来的结论的最后原则”。(注:转引自《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27—528页。)

休谟实际上错误地理解了习俗的价值功能。事实上,人类在产生知识观念时,习俗作用是有限的,更不是唯一的,习俗仅仅是把认知的结果内化为某种心理存留物,并加以时间序列上的延伸和恒定化。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人类过去实践惯例的持久性,它具有积存、沿袭、规范性暗示以及惯性等特征。

我们认为,思想政治工作之所以要重视习俗问题,是因为它是思想政治工作者考虑问题的方法论前提。一切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都是对人们心理活动的研究,要了解为什么他们这样行动,必须找出他们认为的那些理所当然的假设,这种假设不是在自然里预先规定了的,而是在思想政治工作主客体行为者的习俗和习惯里预先规定的。

思想政治工作行为本质是否非习俗性和非惯例化的?

有学者认为,思想政治工作的行为本质上是非习俗性和非惯例化的。在他们看来,思想政治工作行为在本质上只是包括理性预期在内的朝向一个最优值的边际调整。他们并不排除习俗的存在,但只是把习俗纳入完全理性的思维框架中,以为习俗是一种理性的行为,所以不断地重复它;或者将习俗当成某些先前的理性选择的重复;或者将其视作达尔文主义“自由选择”过程的结果,它使得所有重复的行为都趋向于最优,因而也是理性预期的结果。

我们认为,思想政治工作行为的本质乃是理性与非理性因素的辩证统一。强调理性功能的价值,正是鉴于它是对非理性因素所导致行为的合理整合,而不是理性撇开非理性孤独达到“自由狂”的程度。由于要求的信息及思想行为变量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设能力,要对思想政治工作行为的所有方面进行完全的意识的理性预设是不可能的。通常情况下,思想行为的发生同时发源于深思熟虑与不那么仔细的考虑。后者往往表现为受思想政治工作习俗(风俗习惯)的支配。从积极一面来说,思想政治工作习俗使我们得以在行为的一些方面免去有意识的深思熟虑之苦,从而能应付各种复杂情况及其它思想信息;从消极一面来说,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可能会在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思维训练和创造性的技能发挥中忽略某些重要的作为,在更为复杂更高层次的行为中,这个局限性会更为严重。那些主观设想的理性的手段与目的在现实思想政治工作行为中都不能视作是理所当然的,甚至在完全深思熟虑的决策水平上,人们也看出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对行为者的决策仍然有着约束作用。

另外,把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完全归属于理性理解的空间,也是站不住脚的。经济学家弗兰克·奈特曾对习俗的非理性特征作了这样的表述:人类社会过程中的各种力量“属于处在本能与智能之间的中间类型。它们是习俗、传统或制度等事物。这些准则被导入社会之中,通过不太费力甚至无意识的模仿而被每个社会个体所掌握。而这些准则在任何时候被任何一个成年个体所认同就形成习惯”,(注:转引自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 —149页。)纯粹的习惯性行为方式的本质是,一个行为是它的先前行为的复制品,显示出理性的行为方式的本质是,一个行为靠它的先前行为得到修正。习俗是无意识的思维过程所导致的某种行为特征,尽管在习俗的制造和延续过程中,存在着有意识的理性选择的现象,但习俗作为行为者的心理“遣存物”并支配人脑的决策时,往往是非逻辑、非理性自然运作的。如,思想政治工作者主体在看待和审视客体时,往往是以自身的习惯论短长的,这种视角的偏差必然要妨碍对客体本质的准确把握。

人们极少有意地去估计或计算某种习俗的成本,同样,也不总是经过意识的理性选择而养成某种习俗。那种把所有习俗视为“最优的”看法,同人们对一些习俗持“坏习俗”的观念显然是矛盾的。当然,对非理性因素——习俗的强调,并不是降低理性在思想政治工作行为中的作用。完整地说,习俗适合于思想政治工作环境里的补充性因素或者一般性互动(交流)。而理性的决策行为多数被用来作为限制性因素或者关键性互动(交流)。如果各项思想政治工作因素不断地变动,即么理性就必须灵活地关注,并控制关键性因素;如果思想政治工作因素的动态正常,那么习俗判断就可以解决补充性因素或一般性互动(交流)所构成的问题。

思想政治工作行为为什么摆脱不了思想政治工作习俗的掌心?

首先,任何思想政治工作行为者都是生活在来自过去的事物之中,他们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除去某些个体特性差异之外,都是对以前人们就一直在做、一直在想的事情的近似重复。从生物学意义上说,人通过基因在体内携带着部分自我复制的过去,这部分过去既有象征性内容,又包含着信仰的内容,后者是体现于词语和动作的象征性范型中的过去。人们以更多样的方式接受和重复一部分过去,这部分过去又以各种不同的泛化程度传授给各种可能的接受者,于是,便出现习俗,习俗的产生,从根本意义上说,它来自人类生存的基本需要。习俗之所以维持下去,是因为人类生活的自然环境产生了种种问题,需要人类通过心智作出回答。人类所作的一切摆脱不了他们神经生理特征和生态环境的限制,但是在这些限制范围内,仍然有变化的余地。变化是可以确定的,一个变体一旦确立,它就在一段时期内稳定下来。各时期中“行为的一致性”(习俗)是由于权威、老百姓所适应的环境和他们的趣味及愿望恒定不变的结果。许多这类恒定性是习俗导致的直接后果,其它的恒定性虽由满足利益的取向所引致,但这种利益所要实现的目标本身,可能也是习俗性的。

其次,一个由人的行为组成的思想政治工作运行空间,在任何时候都具有互动行为的瞬息性,如互动意识、互动行为序列,它们一旦完成便不复存在;可是,在思想政治工作行为者期望、要求或需要它们时又不得不“重复”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要进行正常的运行,就必须不断地、反复地重复行动和变换观念,引导行为和观念重复的是思想政治工作个体成员记忆中关于他们自己过去的言行,潜在于他们知觉和记忆中的对他人的期望和要求,以及他们有资格行使的权利,也同样指导着行动和观念的重复。

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什么会在主观上自觉或不自觉地反复记忆习俗惯例并付之于行动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具有一种规范性的暗示功能,表现出四种基本的心理价值取向:其一,过去就是这样做的,并没有引起大家的非议,而且极易被政治工作群体所接受;其二,过去就是这样做的,而且没有什么思想政治工作的风险性,是思想政治工作以往回报心理满足的延续;其三,大家是一贯这样做的,所以它不可能失误;其四,这样可以减少“成本”,简化过程,是运作繁杂思想活动最方便、最轻松的方法。总之,思想政治工作习俗通过人们对强制行为的预期及其后果的记忆而达到大部分效果。

如何理解作为非理性因素的“习俗”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对于思想政治工作体制的运行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众所周知,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只不过是以往思想政治工作行为或与思想行为活动有关的社会行为等一系列复合行动所留下的,它是当前行为的条件、记忆中的形象和行为的真实记载,以及某种条件下将来行为的规范性先例和规定。正是凭借共同遵守的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和惯例发生着各种关系,一旦发生相互间的思想纠纷,首先用来调解的工具便是心照不宣的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和惯例。同时,也正是这种心理工具,才使得思想政治工作活动得到不断绵延和发展。

思想政治工作行为者之所以确信并热心于习俗的保障作用,从心理意义上分析,乃是习俗对于心灵的两种原始效果;一种是使任何行为的完成或对任何对象的想象顺利无阻,一种是以后它对于这种行为或对象有一种趋向或倾向。

其次,习俗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行为有着心理上的导向作用。任何一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倘若人们的某种思想行为严重违反了人们所公认的风俗习惯,就会受到斥责,或引起人们强烈的反应。因此,风俗习惯对思想政治工作的行为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思想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思想政治工作行为者风俗习惯的要求。我们要想了解思想政治工作对象的思想行为动向,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对象的思想行为热点和基本规律,谙知思想行为背后的“习俗”原因乃是重要的前提和条件。

再次,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可以通过制度化,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体提供其它客体的思想活动信息。科尔奈曾指出:“习惯,习俗固定下来,默契地或合法地支持社会共识或一致性。”(注:转引自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页。 )它并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政治工作习俗一旦形成,思想政治工作主体就完全可以利用它来估计其他人可能的思想行为。弗兰克·奈特和桑顿·梅里安对此有深刻的说明:“一个人仅当所有其他人的行为是可预测的并且他能够正确地预测的时候,才能在任何规模的群体中理智地选择或计划。这意味着,很显然地,其他人不是理性地选择而是机械地根据一种固定的已知方式来选择,或者第一方有某种强制性力量,这种力量是靠用强力或者欺骗而获得——假如没有一些协调的过程,一个人的任何实际行为,如果稍稍背离其过去的惯例,都会使那些从他的过去行为臆测其行为并据此而行动的其他人的预期落空并打乱其计划。”(注:转引自霍奇逊:《现代制度主义经济学宣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8页。)这里最为重要的一点是,习俗和惯例(正式制度), 通过建立或多或少是固定的人类行为的范式,或者设定人类行为的界限,或者订立人类行为的规则,或者约束人类行为,实际上都提供给其他当事者以信息。这种不变性或约束将告诉每个人其他当事者可能的行为,因而他就可以相应采取行动。可见,习俗不仅可作为固定化行为方式及约束的范式,还可通过提供其他人可能行为的或多或少的信息来发挥能动的作用,即在具有复杂的、混沌的和不确定的思想信息的政治工作中,人们仍然可以寻求具有相对意义上的有规则和可以预测的思想政治工作行为的轨道。

最后,思想政治工作习俗在制度创新时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正确对待制度创新,关键在于如何认清习俗在体制创新中的地位与作用。固守旧的习俗,便会导致原有体制的更加僵化;而对现存习俗不屑一顾或全盘否定,那么,一个不顾后果的不断动荡的系统会因缺乏连续性或缺乏技能与远见而使其自身受损害,并且当它处于危险的境地时其成员会纷纷抛弃其价值或目标而离去,该系统也因之会陷入困境。在制度创始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习俗的变迁有着它内在的规律。第一,不是所有的习俗在创始时期都将遇到严峻的挑战,只有那些具有实质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习俗才会受到新制度的查审。所谓实质性,是指这些习俗直接规定了一种思想政治工作的类型,范式存在的边界条件,制度创新实际上包含着这些边界条件在思想政治工作行为主体的作用下发生创造性的自觉转换。这种转换,至少在两个层面上发生:一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体制结构方面,另一个是行为者的价值尺度和心理层面。转换也是一种对旧习俗的整合,它是用新的制度范型来整合旧制度实质性习俗的内容。从而给新制度带来秩序和新的规范。第二,一种失去现实性(黑格尔曾把现实性理解为一种符合历史必然性的存在,从而区别于现存性)的实质性习俗往往对新制度的创建有着极大的阻碍作用,变革者往往是积极和自由的,而旧的习俗、惯例和约束是对其自由的消极限制。制度创新过程的复杂性和艰难性,除了来自人们所关心的利益得失的冲突外,主要与人们的传统习俗所规定的行为范式的矛盾冲突有关,这是由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观念的变革与物质的变革有着不同步性。由制度变革的总量向行为者的思想和行为的传递,对社会主体来说,乃是由自我走向非自我再回到自我的过程,是一个主体自身内部产生新旧认识结构和价值模式的转换的过程。固定自我是容易的,因为它所付成本代价较低;否认自我是困难的,因为它所付成本代价较高;回到自我(接受一种新的实质性思想习俗)所付成本代价会更高,因为它需要提供学习、宣传、普及和培训等一系列制度创新的费用。第三,新旧思想政治工作习俗的转换有着必然性,它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因为人们的习俗、惯例实际上反映着人们的利益与需要的实践水平,当新的需要被推出后,由需要所派生出的利益关系、价值尺度和活动方式也必将发生变革。一种思想政治工作习俗之所有拥有一大批接受者,就是因为它具备了能够满足人们现实需要的内容。如果它不再具有这种价值功能,换言之,如果思想政治工作者维护这种习俗却带来了种种不幸的后果或灾难,该习俗也就行将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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