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折的历程与辉煌的成就--新中国50年的民族工作_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曲折的历程与辉煌的成就--新中国50年的民族工作_民族自治地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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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标志着我们党的民族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也标志着新中国民族工作的开始。新中国的民族工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工作的继续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具体实践。

一、建国初期的民族工作(1949—1957年)

建国初期,民族工作面临的形势极其复杂。解放战争还未结束,少数民族主要聚居的西北、西南和中南的一部分地区还未获得解放;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和政治制度的反动,使少数民族的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也受到严重的阻碍和摧残;在宗教信仰方面的情况也很复杂,在一些地区,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由于历史上的反动统治者长期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各民族之间,主要是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着很深的隔阂,少数民族对新成立的人民政府还抱有疑虑;此外,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尚未成长起来,远不能适应新中国建立后开辟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需要。这种种情况,构成了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此时,我党在民族工作中及时地提出了“慎重稳进”的方针,规定了各地在处理有关少数民族的问题时必须向上级和中央请示报告的制度,这就使当时民族工作的健康发展,从指导思想和组织制度上得到了保证。

这个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广泛宣传贯彻民族政策,搞好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为此,党和国家先后派出了慰问团、民族工作队深入少数民族地区,传达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人民的关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解决实际问题。同时,邀请大量的民族宗教上层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组成几百个代表团到首都和内地参观、访问。从1952年到1956年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民族政策教育。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以及开展民族政策大学习、执行情况大检查,不仅对开展民族工作、改善民族关系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巩固祖国统一,增强汉族和少数民族间的相互了解,加强民族团结,都有深远影响。

为了确认新中国多民族大家庭的成员构成,以利于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其它各项民族政策,中央和有关地方的民族事务机构从1950年起,组织专家、学者和民族工作者,对各地提出的400多个民族名称, 进行了科学的识别。同时期,中央人民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在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8年前后,全国少数民族地区(西藏地区除外)基本上完成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使少数民族人民逐步跨越前资本主义的各历史发展阶段,走上了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还在新疆、青海、甘肃、宁夏、云南、广西、贵州等地进行了肃清国民党残余匪特和镇压反革命的工作,调解和解决了少数民族地区大量的民族间、地区间、民族内部的各种纠纷,安置了因蒋介石反动政府和各地军阀势力的压迫剥削而流离失所的少数民族人民,迅速地安定了各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同时,党和国家还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地区以很大的帮助,在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建设投资也给予了特别照顾,从而使民族地区的各项建设能以高于全国的平均发展速度向前发展。1957年和1949年相比,少数民族地区的粮食产量增长了60%多,工业产值增长了4倍多。

二、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中期的民族工作(1958—1965年)

从1958年到1965年的八年间,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这一时期,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和体育事业在前进中继续发展,继续取得成绩。但是,这种前进是经历许多曲折的前进。因为,这一时期,在民族工作中出现了严重的“左”的错误。比如,在批判地方民族主义过程中,在平息少数民族地区发生叛乱过程中,都出现了扩大化;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中,刮起了“民族融合”风。这些“左”的错误,给民族工作带来的危害和后果是严重的,它妨碍了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损伤了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来的相互信任的关系, 伤害了少数民族的心理感情。 1961 年和1962年党和国家先后召开了第一次西北民族工作会议和全国民族工作会议,开始纠正民族工作中“左”的错误,重申了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统一战线政策,并提出了纠正错误的具体措施,从而使民族工作又出现了新的生机。但是不久,在党的八届十中全会提出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指导下,民族工作中“左”的思想再度抬头,在广大民族工作者的思想上,又一次造成了混乱。1963年开始的长达两年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又称“四清”运动),使许多少数民族的基层组织和干部又受到冲击。这些都严重损害了50年代建立起来的良好的民族关系,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偏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给民族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曲折。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民族工作(1966—1976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使中国陷入了十年之久的动乱。这一时期民族工作中“左”的错误发展到了极端,一整套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遭到践踏。比如,任意撤销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许多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小学校被迫停办或改为普通话学校,民族学院多数被迫停办;禁止少数民族宗教职业者和信教群众的正当宗教活动,甚至把大批寺庙和宗教设施加以毁坏、关闭或改做他用;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以及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当作“四旧”横扫,甚至强迫少数民族改变其风俗习惯;全国民族、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被诬蔑为“牛鬼蛇神的庇护所”、“资本主义的复辟部”,统统被扣上“执行投降主义路线”的帽子,使得中央和地方的民族工作部门实际上被撤销,民族工作几乎陷入瘫痪;在少数民族地区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广大民族干部和群众遭到打击、迫害,很多人被迫害致残、致死;在少数民族地区人为地制造阶级斗争,破坏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总之,十年动乱期间,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战线成了“重灾区”。

在动乱的年代,周恩来、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刻关心着民族工作,关心着民族自治地方的安定团结和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关心和保护少数民族干部,并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尽可能地帮助、解决少数民族的困难。比如,为解决少数民族特需品的生产,197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工业部和商业部根据李先念的批示的报告,同意拨出一笔专款,用于改建和扩建在呼和浩特、兰州、成都、昆明、乌鲁木齐、贵阳、西宁、延吉、海拉尔等9个城市的民族用品生产基地。1975年, 邓小平主持中央日常工作后,特别关注少数民族牧区畜牧业的发展,并专门召开了全国畜牧业工作座谈会,重申“以牧为主”的方针和“禁止开荒、保护牧场”、发展畜牧业等政策规定。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的关怀,虽然由于“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没有得到完全执行,但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他们的破坏,鼓舞了少数民族的广大干部和群众同他们斗争的勇气和信心,一些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在曲折中发展。据统计, “文革”十年中, 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的年平均增长率从1949年至1965年的10%下降到4.6%,但农牧业生产, 总的说仍有缓慢增长。1975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农业总产值为152.2亿元, 扣除价格变动因素,比1965年增长了23%,平均每年增长2.1%, 牲畜年末总头数为1.62亿头(只)比1965年增长14.9%,平均每年增长1.5%。 在此期间,民族地区的水利建设、交通建设也有一定的发展。

四、改革开放时期的民族工作(1978年以来)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粉碎,中国从此结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在邓小平为首的党中央拨乱反正的指导思想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族人民重新回到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路线上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从此,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民族工作也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我党首先对民族工作中的错误进行拨乱反正。通过恢复民族工作机构,清理“文革”前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和纠正冤案、假案、错案,恢复并增强了中国共产党在少数民族中的威信,改善了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关系,为改革开放时期民族工作的发展扫除了障碍,开辟了道路。1981年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全面否定了所谓在社会主义社会一个相当长的历史发展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观点,明确指出:在各民族都已经实现了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这就从根本上把民族工作的指导思想端正了过来,民族工作重新走上了正轨。

进入九十年代,我党第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和发展了正确的民族政策,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非常关心、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江泽民、李鹏等中央领导经常深入民族地区,调查、研究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民族地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对民族工作的重大问题作出正确决策。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的讲话和1994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关于民族工作的八条指示,成为这一阶段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江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是关系到国家统一、社会稳定、边防巩固、建设成功的大事。”“民族、宗教无小事”的精辟指示,为民族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为贯彻十四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所提出的各项任务,1992年12月召开了全国民族工作经验交流会,较系统地总结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工作的基本经验,深入地思考和探索民族工作的发展规律,科学地分析民族工作的形势,并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的具体任务,使民族工作在稳步中前进。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果断地实现了民族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使民族工作服从并服务于民族地区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建设事业,力促各民族的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为完成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到本世纪末力争使全国工农业的年总产值翻两番的奋斗目标,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对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3个多民族省份,实行区别于一般省市的财政体制;组织经济发达省、市对少数民族地区展开对口支援;邀请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选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到少数民族地区“智力支边”。此外,党中央和国务院还从民族地区和自然条件、民族特点、经济结构的实际出发,放宽政策,因地制宜地进行分类指导。民族地区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开展多种经营,逐步改变过去单一经营的状况,不断调整生产关系,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加快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在少数民族农村,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分别建立乡级政权和乡镇企业,实行企业管理;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把农村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促进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在少数民族牧区,坚持“牧业为主、草业先行、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畜、草、服务相统一的牧业生产责任制,使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化,使自给、半自足的畜牧业向商品生产转化。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改革,一方面是逐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实行政企分开,另一方面是改革生产流通体制和社会分配体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可喜成就。1988年,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工农业总产值达1673.6亿元(按当年价格计算),为民族工作更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使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市场经济从沿海地区向内陆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扩展,民族工作也迎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党和国家继续贯彻落实和进一步采取了帮助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和缩小东西部差距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措施,民族地区面临着继1979年改革开放、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的第三次大的历史发展机遇。民族地区牢牢抓住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实现了“九五”计划第一年开好头、起好步的目标。1996年,民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完成6493.13 亿元。我们有理由相信,依靠自力更生,加上国家的扶持和发达地区的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将以更快的发展速度迈进21世纪。

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国家也加快了民族地区文教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全面发展,使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保持同步速率。为加快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1981年和1992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召开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民族教育的发展方针。各级政府逐步改革和调整了民族地区的教育结构,不断改善和完备了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和教育体系。到1997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少数民族在校生达到1700多万人;少数民族学龄儿童入学率稳步提高,辍学率逐年下降。为推动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和传统体育的繁荣发展,继承和弘扬优秀和民族文化传统,促进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国家定期举办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不断挖掘和整理各民族中丰富的文化传统,使之推陈出新。在发展民族医疗卫生事业方面,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如建立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卫生防疫和妇幼保健,提倡优生优育,等等,使人民的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大大提高,寿命延长。在民族人口方面,国家从八十年代开始,在少数民族地区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人口政策,这对加速民族的发展繁荣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是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的重要时期。维护民族平等团结,促进各民族的互助合作,始终是民族工作的一项根本性任务,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1988年和1994年,国务院先后两次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使得全国范围内创建民族团结事业的活动向着纵深发展。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也再次重申,要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些年来,尽管国际敌对势力破坏、施压;尽管周边一些国家民族冲突激烈、社会动荡;尽管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发生过骚乱甚至反革命暴乱,但是,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各族人民并肩前进的脚步,我国的民族关系经受住了各种严峻的考验,各民族的大团结坚如磐石,为把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21世纪,实现我国跨世纪的宏伟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地区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三大形式。改革开放20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恢复,并且有了新的发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走上了新的阶段。进入九十年代,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的同时,杂散居地区民族法制工作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1993年,国家颁布实施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工作条例》。这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使我国不但有了调整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关系的法律,也有了调整杂散居地区民族关系的行政法规。从1978到1998年的20年间,我国陆续新建了64个民族自治地方。至此,全国共有159个民族自治地方,55个少数民族成份中的44个、1亿多少数民族人口中的近80%行使了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作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补充,全国恢复和建立了1700多个民族乡,建乡的少数民族有53个。与此同时,各地区也在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方面做了相应的工作。到目前为止,除5 大自治区外,大部分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已制定完毕,我国的民族法规已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

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区域自治、团结稳定,乃至民族问题的最终解决,都离不开少数民族干部。这些年来,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在迅速成长壮大。“大力培养四化所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少数民族干部政策。对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国家一方面在数量上有计划地扩大,另一方面在提高素质、改善结构上下功夫。各地也从本地的实际出发,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干部。据1998年统计,全国少数民族干部总数已达到250 万余人,占全国干部队伍总数的6%多,其中,40岁以下的占4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占75%,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占66%多。这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成为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在党的领导下,各族人民经过近半个世纪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新中国的民族工作在曲折中前进,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纵观新中国民族工作50年,最基本的经验,就是我们党始终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原则,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社会主义事业中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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