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中国论文,制度创新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导言
人地矛盾一直是中国农村社会最突出的矛盾,人地关系紧张一直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在中国历史上,多少年来,人地关系紧张和结构性失调造成封建社会周期性争夺土地产权的斗争,形成土地集中和均田交替进行的历史轨迹,使社会每经过一段时间的稳定与发展后,就要遭受一次伤筋动骨的冲击。(注:朱有志、向国成:《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启示》,载《中国农村经济》,1997(9)。)解放后,中国农业的每一次增长,国民经济的每一次繁荣,也都与农地制度的变迁密不可分。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使农民翻身做了土地的主人,获得了直接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权利,农村经济获得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并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及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而带来的农地制度大规模的急剧的社会变迁,曾导致农业生产的急剧下挫。1960年和1957年相比,农业产值锐减23%,农业的负增长状况一直延续到1961年。1958-1965年间,农业年平均递增不到1%,不仅使农业遭受重创,还使中国经济付出了巨大的代价。20世纪60年代初因生存需要而出现的“三自一包”缓和了人民公社制和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矛盾,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才使农村生产得到修复。(注:吴方卫:《中国农业的增长和效率》,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1966-1978年,僵化的人民公社体制由于摧毁了农业基础层次的社会细胞,剥夺了农民的经济自主权,使农业生产长期处于徘徊状态,两亿多农民的生活处于极度贫困状态。
因生存而激发的图新欲望,导致了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松动,家庭土地承包责任制得以普遍实施,农民重新获得了对土地的直接经营权。承包责任制的创新之处就在于保留集体所有因素的条件下实现了农地产权的个人所有,它对中国农业增长的巨大作用来源于它为农村提供促进生产性努力的激励机制,使农民获得了一种使自己的生产努力能直接与报酬挂钩的制度安排,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成为农民自觉的行为,并自然而然地成为农业增长的内在动力,从而掘开了农村生产力的源泉,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大幅度的增长。1978-1984年,农业平均每年增长7.7%,此间,农民来自农业的人均生产性收入从1978年的113.5元增加到1984年的250.4元,年均增长14.1%;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13.6元增加到1984年的355.4元,增长了165.9%,年均增长17.7%,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年均增长16.5%;人均消费按1978年的可比价格计算,1979-1984年间增长了70%,年均增长9.28%。这期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量中,农村占62%,农村需求的扩张成为主导这一时期消费品市场扩张的主体。(注:石磊:《中国农业组织的结构性变迁》,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9。)正是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奠定了我国80年代后期国民经济繁荣的基础,并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化的推进提供了宽松的条件。可以说,没有80年代初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就没有后来的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繁荣,由此也说明了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巨大能量。
为了更好地研究农地产权,这里有必要对所有制、所有权这几个范畴加以界定。按照我们的理解,所有制与所有权都是与财产权关系、财产权制度相联系的,一个是制度的法律形式,一个是制度的经济内容;所有制从经济内容的角度看就是所有权。因此人们往往将二者看成是统一的,并且着重从经济角度来研究财产关系、财产制度,即研究所有权。至于所有权和产权的关系,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产权是所有权的运动形态,是所有权在运动过程中的动态表现形式,所有权和产权都是一个权力集或权力束。这表明,所有权和产权都是可以分解的,一般说来,所有权可以分解为所有、占有、处置和使用等多种财产权能。而得益权是所有权或产权的实现形态。所有权的市场化,所有权进入交换领域,一般有两种形态,一是整体转移,二是部分权能的转移。产权作为所有权的运动形态,更多地表现为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分解、组合或转移。可见,产权是可以分解和不断进行动态组合的概念,它的主要功能在于帮助人们形成对未来的合理预期,而预期作为一个内生变量,影响着预期者的行为,并进而影响经济运行的绩效。以下将要论及的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主要也是指在最终所有权既定的条件下,农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私有化、资产化、市场化以至自由化的变革及其可能带来的积极的经济社会效果。
二、农村经济面临的困境和根源
农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来,农地产权制度建设一直在集体所有制框架内和承包制格局中打转转,除了土地承包期限延长外,农地产权制度建设基本没有取得深层次的突破。土地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不变,在实施过程中也仅停留在政策层面。耕地的频繁调整和随意侵占,土地纠纷事件的频繁发生;一些乡村干部凭借农地集体所有制进行寻租活动,肆意侵害农民的利益,加之农村人口的持续膨胀,农村经济出现了长期停滞的局面,农村社会形势出现了不稳的趋势。农民收入尤其是来自农业的生产性收入持续下降,购买能力不断降低。农民来自于农业的收入,从1985年起基本呈负增长,1985-1989年分别为-2.09%,-0.32%,1.52%,-2.221%和-9.847%,平均每年负增长-2.28%。农村消费品零售总额所占比重从1985年的58.5%下降到1989年的56%,1993年进一步下降到44.6%,1992-1997年,由于农产品价格的调整,农民收入和消费都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增长,但1997年以后,由于农产品价格下降,农民纯收入的增幅从4.6%下降到4.3%,再降到3.8%,连续三年下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促成了城乡消费长达10年的断层,致使结构性过剩成为我国工业和农业面临的最严重的困境,并由此引致了整个国民经济较长时间的衰退。目前我国城市经济的不景气,产品生产的结构性过剩,与农村经济的长期停滞不能不说有很大关系。农村经济停滞的局面持续下去,会继续拖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后腿,国民经济发展将失去稳定的基础。10年前,邓小平同志就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如果农民收入提高,农村与城市间的消费断层得到弥补,无疑会对城市趋于饱和的耐用消费品形成巨大的市场需求,这对国民经济增长的意义是不可估量的。据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的研究,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增长1%,对工业消费品的消费就增长1.3%。我国农村8.7亿人口组成了2.38亿个家庭,任何商品的普及率只要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增加238万台(件)的需求。可以说,今后几年,农村经济能否活跃和发展,决定了21世纪初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走向。
当前农村经济停滞、农民收入低和贫困的直接根源一是土地的超小规模经营;二是现行农地制度的不完善和僵化,使农村最稀缺的资源——土地不能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活化为农民手中的资产、财富并进行市场化的配置,农民被迫固守在狭小的地块上,难以拓展自己的发展空间。
我国狭小的土地空间,容纳了庞大的就业人口,农业劳动力就业严重不足,农业人口绝对过剩。农地均分承包制下,农地的持续和无限分割必然带来农业的超小规模经营。超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利用市场的能力低、成本高、效率差,绝对的规模不经济。超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使中国的农村经济带有浓厚的小农经济色彩。其致命弱点一是规模狭小,生产方式落后,生产能力有限,经济力量有限,既不能扩大生产规模,也不利于分工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二是鼓励了农村人口的繁衍,放任农村人口的爆炸。三是在超小规模经营条件下,农民收入的增加只能靠价格的提高,价格的提高总有个限度,如果价格太高,那么,我们的农业会变成奢侈型农业。价格高,也将影响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当然,在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由于土地的均分承包,农户不会破产。这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功绩所在,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目的所在。问题就在于,如果这种均分承包土地的制度延续下去,那么多的农户固着在狭小的生产空间,进行超小规模的经营,最终的结果会怎么样?将来的最终出路在哪里?显然这已不仅仅是农民收入低和农民的贫困问题,必然会影响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并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
土地集体所有制鼓励了农民的生育,刺激了农村人口的增长。土地集体所有制,在传统体制下意味着多生一个孩子,生产队多分一份口粮;在承包责任制下意味着,当家庭人口增加时,就多一个机会参与集体土地的分配,多生一个孩子就可以多一份承包地。农民基于这样的期望,生育孩子的冲动不仅没有受到抑制,反而被刺激起来。从解放后的1949年的5.4亿人口算起,中国大陆人口已净增加了7.6亿,一个人口大国用不到50年的时间,繁衍了一个新的人口大国,这是中国的不幸。中国的人口密度已达每平方公里114人,是世界平均人口密度的3倍多。(注:张平等:《挑战未来》,356页,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因人口的增长,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2亩,致使我国人地关系紧张的问题不仅没有缓解,而且日益加剧,在这种制度下,土地的持续分割不可避免。
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变成公有之后,农民保护土地的意识淡薄,土地被随意侵占、抛荒以致严重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来十分稀缺的耕地资源并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1957年以来,我国耕地面积逐年减少,每年平均减少800万亩,1985年达到高峰,当年减少耕地1500万亩,1979-1989年,耕地减少了5500万亩,等于抹掉了一个山西省。进入90年代,随着各行各业的发展和各个地区的开发区热及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耕地减少有愈演愈烈之势。近几年,在耕地利用上重产出、轻投入,重用地、轻养地、土壤肥力下降,三废污染、土地沙化、沿海地区耕地大面积返盐,土地丢荒弃耕休闲现象十分严重,给人地关系紧张状况雪上加霜。
土地集体所有成了一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寻租的凭借。在有些地方,村干部把每一个自然村的土地都划出相当一部分,用于出租,而不给农民任何补偿。名义是用出租的土地收入顶替提留,但提留并未减少,农民却丧失了对这块土地的支配权。在一些十分贫穷的农村地区,很多人温饱问题尚未解决,而同是务农的村干部,不仅有宽敞漂亮的住房,而且还有一应俱全的家用电器、摩托车、电话乃至手机等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工具。这种腐败现象是对农村生产力的沉重打击。
土地承包期延长至30年不变,能解决上述问题吗?土地承包期延长目的是稳定农民的承包权,鼓励农民进行投入,强化农民的土地保护意识,增强农民对将来的稳定的预期,减少短期行为,防止土地的进一步细分,并鼓励在其他行业有着稳定就业机会和不愿、无力耕种土地的农户转移出让土地的承包权,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稳定农民的土地经营规模,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个目的能达到吗?我们知道,土地的分割原因在于人地关系矛盾,分割的理由是土地集体所有,作为集体的成员,农民当然拥有自己的一份权力。“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土地承包期延长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对农民来说,就意味着调整和分割土地的希望在短期内难以实现,所以在它既缺乏私有制的好处,即个人能在正规的法律和非正规的社会规范下作为资产拥有者的三项基本权利,又缺乏在现存的土地公有制下由于家庭人口变动、非农就业不稳等因素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弹性。因此,农民并不欢迎,这项政策并不为大多数农民所接受,所以很多地方并没有认真贯彻实施,这项政策基本停留在政策层面上。在河北的一些村子,最长的“不变”期限只是10年。即使如此,还有不少村民要求采取“动账不动地”的办法来平衡人口变动和粮食任务之间的矛盾。(注:龚启胜、刘守英:《农民对土地产权的意愿及其对新政策的反应》,载《中国农村观察》,1998(2)。)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面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得到土地是其成员的天经地义的权力,如此稀缺的资源,宝贵的土地,无代价的可以获取使用的权力,谁不要求得到它的应有一份?又有谁愿意放弃这样一种权力?要求随着人口变化调整土地是农民再理性不过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期延长至30年能解决什么问题?即便是这项政策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土地即便是30年不调整,也并不意味着就不再分割。期间,家庭结构可能发生变化,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加,子女成家后,要分家,一个家庭会分裂出几个小家庭。按照惯例,土地会在这些新成立的小家庭之间细分,土地的细碎化问题依然存在,只不过是重新细分的范围大小不同而已。它不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分割,就在一个家庭成员之间分割。土地承包期延长至30年,30年以后怎么办?土地的后续政策如何跟进?
土地不流动,关键在于土地财产的性质不明确,土地产权没有固化在农民手中,导致土地流转的内生机制不成熟。在承包制条件下,承包者只拥有土地的承包使用权,承包使用权能否构成农民的财产权,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甚至不如租用土地的使用权稳定。土地承包和租用不同的是,承包的集体土地,缺乏租用土地的稳定的契约关系,在租用土地条件下,农民因有契约关系保障,对自己租用的土地产权有着明确的预期。而在承包制下,承包土地的农民,与集体的关系,与其说是契约关系,不如说是行政隶属关系。村集体作为一个组织,常常利用权力随意调整土地。在中国,经历了公有制度的彻底洗礼,人们缺乏尊重和保护私人产权的习惯,受多年的计划经济熏陶,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生活是人们再自然和熟悉不过的行为,因此在现有承包制制度下,尽管有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但村集体依然可以任意收回和调整所属土地,农民不会有对土地的长远预期。产权不能固化在农民手中,就缺乏土地流转的内生机制,土地的市场化、自由化流转就不可能大规模展开,农地就不可能作为资产被经营,农村土地资产就人为地被封闭化和凝固化,既失去了流动带来的大笔可观的收益,包括不断变动的级差收益,又不能进行市场化、效率化的配置,农村经济就会随着土地制度的凝固化而失去活力。这不仅与工业化的进程不相匹配,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相左;而且不利于吸纳农业发展所需的资本,推动农业的技术进步。
三、农地制度创新的原则和目标模式构想
在人地关系紧张的条件下,公平占有土地一直是人们追求的价值取向,尤其是在农耕社会里,土地作为人们生存的唯一基础,就更是如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真正实现了农民公平占有土地的千年梦想。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施,目的仍是为了耕者不失田,以避免农村中出现两极分化。传统公有制消灭了近千年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度,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平等占有土地的权力和机会,满足了农民平均占有土地的心理要求,曾在避免农民的两极分化、保护和巩固土地革命成果、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并为解放后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尤其是为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提供了保障。但回过头来看传统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运行绩效,我们会发现土地制度安排仅有公平的价值取向是不够的。传统集体所有制在消灭土地私有制的同时,也消灭了农民的个体经营方式,比之于土地的个人所有、个体经营,又在一定程度上远离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因此传统土地集体所有制解决了公平问题,但并没有解决效率问题,甚至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和以农民的贫困为结果。在传统集体所有制下,农业生产发展缓慢,致使解放多年来,农民的温饱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整个农村处于极度贫困状态。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带来了巨大的制度创新收益,情况已如前述。问题在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至今,其负面影响已日益显露,主要表现在:土地细碎化,不利于土地的分工、分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仍无法扼制农村人口的快速膨胀;更为严重的是,我国极其巨量的农村土地资源,由于它的封闭性和凝固化,不能作为一笔巨大无比的现实资产,投入市场化运营,实现资产的增值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这表明,家庭联产承包制并没有完全和最终解决农地经营的效率问题。大家知道,在我国农业人口多、耕地资源十分短缺的情况下,我们要用只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22%的人口,压力是极其巨大的。土地制度的安排必须考虑到土地资源利用的效率、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保护耕地资源、提高农地利用效率、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和促使农村劳动力分业和转移。因此,应把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农民收入增长、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农地制度创新的原则。
农地制度创新的目标是在把农地产权固化在农民个人手中的同时,活化农地产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进行市场化的自由流动,并在流动中实现土地资产的增值和效率化的配置。
第一步是把土地产权一次性量化给农民。土地产权一次性量化到农户头上,土地的终极所有权交给国家专门的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公司,农户拥有对土地的永久性的占有、使用、处置及其所带来的收益权。在经历了多年的集体所有制后,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所有权归国家还是集体,已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哪种产权制度安排下农民能更自由耕种和处置土地,也就是说农民能否在最小的约束下使用他们的土地资源并以此获得经济收益,包括必要时把土地资产转让出去。家庭承包责任制就是因为赋予了农民在一定时期内相对自由的生产权力,才掘开了农民的力量源泉,引发了新中国历史上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使我们的国家和社会迈向了一个新时代。土地不管归谁所有,说到底还是要由农民耕种,土地终极所有权归国家,农民获得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自己的权力和机会,这又是一次不花太大成本就能活化农村经济的重大改革措施。在农村很多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已荡然无存,但却维持了组织的形式,徒然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中国农村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
第二步是进行市场化的流转,使土地作为固化的资产活起来。在农村,目前,土地还是一种沉淀的尚未价值化的资产,这一笔资产盘活,将构成农民手中的一笔巨大的财富。香港土地在港府所有下的资本化运作,不仅没有改变土地的港府所有性质,而且活化了土地资产,给港府带来了上千亿的收入。上海市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土地的批租和对土地级差收益的利用等土地资产活化、价值化带来的巨大收益。当然,土地的市场化流转会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这是很自然的,是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对这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来说,他已在土地的市场化流转中,获得了价值的补偿,就象部分国有资产被变卖并不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一样,那只是资产形态的变化,同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两极分化不是一回事。多年来,我们一提分化,就认为是要回到万恶的旧社会,是资本主义复辟。但现在看来,在我国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化过程中,小农经济和农地产权的某种分化是不可避免甚至是十分必要的。没有这种分化,就没有农业人口向工业社会的转移,就没有工业化社会的到来;没有这种分化,在农村社会里,就没有竞争,就没有农村社会的进步,就没有农村人口的有效抑制。在现代社会里,其他行业的发展为农业劳动力的就业提供了较多的就业机会,小农经济以及农地产权的分化已没有那么可怕。小农经济的分化和农民的转业是社会的一种进步,是社会发展必要的一个过程。人为地抑制这个过程的出现,后果便是城乡社会的分割和农村经济的停滞,整个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时间持续久了,问题可能积重难返,影响到整个社会结构的良性化,并导致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持续性。
在推行前述两步改革措施的同时,还应实行土地产权的单嗣继承制。土地产权量化时,要考虑到人多地少的现实,并结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据现有集体组织内每个家庭的结构和人口状况分配土地,并规定每个家庭只分配一个孩子的土地。土地产权可以继承,但只允许单嗣继承。农村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土地经营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农户的土地使用行为,规定使用土地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农地的继承、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管理工作和社区规划时的土地产权转移。
四、农地产权制度创新会带来积极的社会经济效果
农地产权的一次量化和市场化、价值化、资产化运作,以及单嗣继承制的实施,将导致我国农地产权制度一场新的变革,它必将同当年家庭承包责任制一样,通过制度创新推动和实现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大解放。放弃土地的农民,会从市场上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而获得土地的农民,必然会以预期收益大于即期支出为前提,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必然会以更大的经营效率获取更高的产出收益。这样,从全社会角度看,必然会出现符合“帕累托最优”的福利增进。具体说来,上述农地产权制度创新将会带来如下各项积极效果:
1.防止农地进一步细分。中国走向近代化缓慢的原因,主要在于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中国传统以多子为福,因此,诸子平分和分户析产制,就成为中国封建时代的习惯法。商鞅变法时就规定:凡民有二子以上不分家者“倍其赋”,把大家庭拆散为小家庭,使农民能更多地提供租税和力役。到了汉代,诸子平分财产的继承制度已完全确立。唐代法律明文规定兄弟分居,田宅和财物必须平均分配。这样的分户析产制所造成的小地产排斥生存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诸子分承制使耕地分之又分,于是大农化为中农,中农化为小农。所以中国的农村,小农经营占绝对优势。农业生产力向上发展缓慢,其结果农业只能停滞在简单再生产的水平上。土地产权一次量化和单嗣继承,可以迫使一部分农民从农村分离出去,避免农村土地的进一步细碎化经营,稳定农民的土地经营规模。
2.能有效抑制农村人口的增长。农业劳动力的就业不足和绝对过剩,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绝对困境,有效控制人口是我国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据统计,“九五”期间,农村中的剩余劳动力约有2.14亿人,劳动力就业不足,造成一方面大量的劳动力资源白白浪费,另一方面,农民收入上不去。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很重视农民的增收问题并采取了种种对策,但都收效甚微。其原因在于大量的剩余人口吞没了政策所产生的收入效应。为了控制人口增长,过去我们单靠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不仅成本高,而且效果差,并给农村基层干部很好的寻租机会,很多地方政府和干部把它作为一条很好的聚财途径,其政策实施目的不是限制生育,而是鼓励生育,因为,多生育就可以多罚款多创收。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引发了大量的农村社会矛盾,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结果,并没有有效抑制农村人口迅速增长的势头。从土地制度着手,把土地产权一次性地量化到农民头上,并实行单嗣继承制,把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政策变成农民自觉抑制人口的内在压力,消除农民通过生育从集体获取土地的可能性,能从根本上抑制农民的生育冲动,有效地抑制农村人口的过速膨胀。
3.促使农村劳动力的分业和转移,增加农民收入。多年来,户籍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切断了中国的城乡就业通道,使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受阻,大量的农业劳动力无法转移,滞留在农村,就业不足,收入低下,生活十分贫困。农民的收入问题无法解决,贫困问题无法消除,不仅农村社会难以稳定,而且还会造成有效需求不足,工业发展受阻,城市就业不足,并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农业劳动力的合理有序和有效转移。从农村本身来讲,就是要通过农地产权制度设计,强制性地从农业中有效转移一部分过剩农业人口。这里之所以强调有效转移,是针对过去一段时间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不彻底和阶段性现象的。由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约束软化,转移出去的农业劳动力始终顾恋土地的产权权利,即便是有了稳定的职业,也不放弃土地产权,一遇到土地调整,为了获得土地产权,就又回流到农村。结果,得到土地后,重新回到城市,土地则进行粗放经营或者干脆撂荒,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另一方面,农村中的很多劳动力又缺乏足够的土地进行耕种,实行土地的分工、分业和规模经营。土地产权一次性量化给农民,并实行单嗣继承制后,由于现在种田的比较利益较低,他们有可能放弃土地,把土地转移出去。土地产权一次性量化后,土地产权归农民,由农民支配,农民有了一份可供自己支配的资本,进城和滞留在农村都比较自由。出去后,不再顾念农村土地调整问题,可以安心在城市工作,也可进行投资抵押,入股合作,或通过市场获得价值补偿,农民获得了彻底的身份自由。土地产权量化和单嗣继承制的实施,还有利于农民的分业和农村社会的分工发展,促使农村社会的进步,为农业劳动力转移提供新的经济机制。同时还可以减少兼业化现象,扩大农业领域的就业容量,为中小城镇及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也有利于提高乡镇企业和进厂工人的素质。
4.有利于农村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当农村中的一部分儿童预期未来不可能参与土地分配时,必然要为自己的将来打算,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以求将来的生存。过去,很多农村孩子不读书,一是有些家庭经济困难无钱供孩子读书,还有些人是受传统观念、习惯和惰性的影响,认为在农村读书无用。农村有句俗语:庄稼活不用学,人家咋做咱咋做。土地单嗣继承一方面能有效抑制农村人口的增长,减轻农民家庭的人口负担,提高农村儿童的喂养质量和身体素质。另一方面也迫使农村的多子女家庭,供孩子读书,也给予了农村孩子读书的压力和动力,这必将有利于中华民族素质的全面提高。
5.土地产权一次性地量化和实行单嗣继承制,最重要的是稳定了农民对土地的预期,保护农民对土地的产权,杜绝农村干部利用土地进行寻租的制度基础。廊清农民的土地产权界限,将土地产权固化在农民手中,确立农民对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依据,能够保障农业资本的扩张和积累,使农村社会发展获得持久的动力。
把土地产权一次性地量化给农民,让农民获得自由发展的权力与机会,保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有些人可能惧怕土地政策的大幅度调整,会带来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其实问题恰好相反。如果没有较为彻底的政策调整,维持现有局面,听任农村低素质的人口膨胀、把那么多农民滞困在狭小的生活空间,过着贫困化的生活;听任在我们国家如此宝贵的土地资源不能价值化、资产化,进行市场配置,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很好地利用土地资源,那么城乡差距会进一步拉大,农民的心理不平衡会加剧,积重难返,这才是社会潜在的最大的不安定因素。尤其是在基层政权权力削弱、组织涣散、腐败现象严重、干群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农村的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我们面临的已不仅仅是不稳定的问题,而是一个不可持续发展的将来。
当然,在工业化进程中,农村、农民问题不仅仅是土地制度问题,土地制度改革还需要其他社会政策措施相配合,包括增加农村教育投资,提高农民素质;扩大城镇规模,增加就业容量;拆除户籍制度藩篱,开通城乡就业通道;拓展社会保障范围,把进城就业、有着稳定收入的农村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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