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取消后安徽农民负担分析_农民论文

农业税取消后安徽农民负担分析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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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安徽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免征农业税,从根本上废除沿袭几千年来的农业封建税制传统。这对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巩固和扩大业已出现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好形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社会各界都给予极高的评价。

农村经济是一个统一整体,牵一发而动全身。农业税取消后,农民特别是种地较多和传统农区的农民减负效果十分明显,但决不等于农民能立即致富。因此,必须高屋建瓴,统筹兼顾,用联系的、发展的观点认识和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才能达到治标与治本相统一,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相统一,从而达到中央提出的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社会氛围之目标。

一、安徽省农民负担现状及特征

2004年,安徽省农民负担形势平稳,全年未发生一起死人伤人的恶性案件,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较好,农业税下调、取消农业税附加和对农民的三项补贴等重大政策落实过程中未出现大的问题。但是,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依然有禁不止,少数地方问题依然比较严重;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由过去的乡村基层政权行为转变为土地、教育、水利、计生、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行为;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由过去全局性现象转变为局部性现象,因而隐蔽性更强,用过去抽查一村一户传统的检查方式难以发现问题。同时,对部分农民而言,所承担的费用数额较大。突出的问题主要是:

一是建房乱收费,数额大涉及面广,全省从南到北都不同程度存在。如濉溪县临涣镇城建部门违规收取建房农民的费用高达4项,按占地面积计算每平方米6.7元;土地部门违规收取的费用数额更高,该镇永红村农民张思振建房交土地出让金800元;镇政府对部门乱收费不但不管不问,2004年4月,镇政府竟以通告形式硬性规定农民建房按占用土地每平方12元的标准收费。皖南的黟县国土资源局规定农民建房交占地每平方米0.6元的测绘费。淮北的阜南、萧县等地竟对已建20多年的农民收取耕地占用税。

二是计划生育乱收费。由于乡村财政困难,少数地方采取强制性分摊计生罚款来增加收入。如凤阳县刘府镇2004年计生各类收费、罚款高达20多万元。

三是生产性费用居高不下,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源头,为此引发的上访案件不断。

四是中小学乱收费屡禁不止,实行一费制和未实行一费制的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收费现象。

五是派出所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

除了涉农收费以外,“一事一议”问题也是共性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干脆不议,也不收钱,虽然农民负担减轻了,但农村公益事业停滞不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二是按程序和标准收费,但收费不办事,资金使用不公开,群众意见较大。三是借“一事一议”名义乱收费,甚至成了固定收费项目。

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干部工作作风和农民的文化素质影响,安徽省农民负担总体仍呈北重南轻态势。2004年,由农民负担问题而引发的54起上访案件中,淮河以北的阜阳、宿县、淮南、淮北、亳州、蚌埠6市共占29起,占上访总数的53.7%;江淮之间的六安、合肥、巢湖、安庆、滁州等5市19起,占总数的35%;皖南6市6起,占总数的11%。尽管沿江和皖南地区也存在增加农民负担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但其情节和不良影响则比皖北轻得多。因此,淮北和江淮之间仍将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

二、2005年安徽省农民负担形势预测

2005年,将是农业税费改革以来的又一个重要改革之年,取消农业税,安徽省农民人均减负34.4元,农民减负的效果是不容置疑的。同时,也将产生一系列变化,既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必须充分估计,未雨绸缪。其主要影响有:

1.认识上的误区。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征农业税,相当一部分同志误认为从此农民没有负担了,减负工作可以松口气了,直接的后果可能会削弱减负工作的力度,弱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给农民负担反弹埋下极大的隐患。由于近几年抓税费改革政策力度较大,农业税征收基本规范,农民负担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来就不是农业税带来的,而是涉农部门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免征农业税,农民负担是减轻了,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任务丝毫没有因免征农业税减轻了。相反,倒是乡村干部和涉农收费部门可能会在别的收费项目上动心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难度和任务更加繁重了。从根本上说,只要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土地、水利等涉农收费部门人员精减不到位,行政管理费用不降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任务就不会减轻。

2.免征农业税后的资金缺口能否圆满解决有待观察。这次免征农业税是安徽省的地方行为,不是中央的统一布置,步子迈得较大。由此产生的资金缺口主要靠安徽省自行解决,而安徽省的财政并不富裕,特别是县级财政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乡级财政更加困难。如果对免征农业税所产生的缺口仍采用省、市、县分级负担的办法,必将有一部分转移支付成为“空头支票”,处于“悬空”状态。而财政支出的刚性决定了客观上逼使乡镇不得不在农民身上打主意,名义上取消的农业税极有可能改头换面以其它形式强加给农民。至于以何种形式、多大的数额,则有待于观察。

3.“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将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欠账较多,形成了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和软肋,基层干部有怨言,农民群众不满意,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财政资金将会逐年增加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但怎样合理有效地把扶持资金和农民自筹资金有机结合起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同时,少数地区极有可能借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之名,强行以资代劳;借“一事一议”之名,筹资不办事、少办事问题,仍将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难点和重点。

4.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形式和内容将会出现新的变化,农民负担监管的空间和难度将增大。随着国家扶持“三农”力度加大,对各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将成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对象将由监管乡村行为,转移到监管乡村行为和涉农部门行为并重。

同时,由于农民负担历来都是包括显性负担和隐性负担,过去显性负担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重点自然也是对直接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进行监督。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农民工与城市工同工不同酬问题、子女入学问题、社会保障问题、征地补偿标准过低问题、生产资料与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问题虽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在新时期这些剥夺农民的隐性负担日益突出。当然,有些问题的解决不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力所能及的,需要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统协城乡经济发展,进行新一轮制度创新,才能真正把农民负担降下来。

5.取消农业税后,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种地多收益少和传统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增强了公平性。由于减负效果立竿见影,必将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热情,农民将更加珍惜土地,一些劳动技能差,工作环境恶劣,报酬低的外出打工人员将会选择在家种地而不再外出打工,将进一步加剧“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的“民工荒”。由于免征农业税后,完全割断了土地与农民负担的直接联系,直接降低了种地农民的成本,必须极大地促进土地流转和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加快适度规模经营步伐。与此同时,一部分农民会撕毁过去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纠纷将有所增加。

6.有利于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和乡村债务的化解。由于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得到的实惠是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民负担降幅最大的一次,农民对“一事一议”筹资的承受能力增强,如果国家增加这方面的配套资金,将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也有利于对少数农民近年来农业税尾欠的征收,降低乡村债务。

三、对策与建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形势的变化,我们的工作思路必须与时俱进,及时予以调整。

1.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要摆到重要位置。农业税取消后,兴办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制度成为直接向农民要钱的唯一合法项目。同时,从今年起,国家将增加对兴办农村公益事业投入,这无疑是一件大好事。但要得到预想的效果,把好事办好,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体制,寻找国家扶持和农民自筹的有机结合点。二是按性质、分层次划定中央、省、市、县扶持内容,如对义务教育、农村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公益事业应由中央和省财政扶持,对中小型水利设施、乡村道路等区域性公共产品由市、县扶持。三是突出重点,可借鉴企业改革经验,有所为有所不为,分年度作出扶持重点,集中力量提高资金合作效果。对经实践证明,确实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要及时予以完善,真正做到指导和规范而不是遏制和阻碍农村公益事业发展。

2.取消农业税后,要及时出台相应的综合配套政策。一是以此为契机,及时进行乡镇政府职能转换,继续精简机构和人员。此项任务仍十分繁重,只要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人员未得到精减,财政支出压力大的状况得不到根本改革,不用过多久,花样百出的加重农民负担行为就会死灰复燃。免征农业税后,乡镇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围绕市场经济为农民提供服务,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及计划生育工作,职能相对单一,从而为简减政府和相关事业单位和人员创造了条件。县、乡国土资源和水利等涉农收费部门要进一步探索改革和分流人员的路子,顺应时代的潮流,严格自律,对本部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检查清理,并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乡村债务问题也是农民负担反弹的一个重要源头,要结合取消农业税后新形势,及时调整清财化债的思路。一是对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民的各种尾欠进行清理,对一些合理的,农民有承受能力的税费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收缴计划,分阶段、循序渐进地收取,否则是对已足额完成任务的农民不公平,也使债权与债务处于不对等地位。二是可将收取的尾欠款偿还因过去建校、修路且账目清楚、群众无异议的公益事业债务。

3.创新适应新形势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农业投融资体制。对取消农业税后形成的财政缺口,要及时足额地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补齐,同时要改革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农业投融资体制。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农业投资体制行政色彩浓厚,缺乏科学性,随意性较大,且容易产生“设租”、“寻租”行为和滋生腐败,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可借鉴发达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和投资办法,采用招投标,把项目与资金结合起来,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增加转移支付和投融资的透明度,目前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使用模式较好,值得借鉴。

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允许直接投资民营、股份制、私营企业兴办的农村公益事业。要明晰产权,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农民自己提供农村公共产品,以弥补农村公共产品的不足。

4.改进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管手段,拓宽监管范围。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在安徽省各地实行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收费公示制度、黄牌警告制度、大检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效果较好,深受农民的欢迎,要继续坚持,但仍需要不断完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减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党委政府岗位考核内容。同时要将失地农民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农业生产资料在农村的销售,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与使用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围。

5.要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免征农业税后,农民负担监管由税改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共同承担,将逐步演变成只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一家承担。因此,任务更繁重了,农民负担监管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区)、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级促一级,严格监督,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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