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RTAs协定中有关投资规则的法律问题——以中国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为例论文,协定论文,法律问题论文,中国论文,规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9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50(2009)01-0040-08
区域贸易协定(RTAs)投资规则作为国际投资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一方面,其演变与国际投资的多边、双边条约的发展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也与区域经济组织和集团的兴起相辅相成。正是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下,区域投资规则逐渐地发展和完善起来。同时,也反映出一定的投资规则新动向。而我国在2008年由于国情所致,从一个单纯的外资输入国变成了既有外资输入也有资本输出的国家,在签订RTAs投资协定时,既有控制外资的政策倾向也有资本输出的投资自由化和受保护的政策希望。因此,如何以我国目前国情为前提,对此进行深入研究,以可能创新的国际投资法律维护国家利益。
一、小议RTAs投资规则的历史发展
(一)区域投资规则的产生
国际投资的历史可追溯到资本主义开始形成的时期,而现代国际投资主要起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①根据国际投资的几个发展阶段,在20世纪50年代末以前,国际投资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尤其是美国向欧洲和加拿大等国的投资。这一时期,规制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内投资法和一些双边投资条约。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区域层面上,一些发达国家间的经济组织开始推动资本流动的自由化。1957年,一些欧洲国家签订了《欧共体条约》,为了促使资本能在区域内自由流动,规定在区域组织内逐步取消对成员国国民的投资限制。随后,经合组织在1961年,为了在成员国间逐渐实施规则建立起有效的持续自由化的机制,通过了《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和《经常项目无形交易自由化法典》。②
20世纪70年代初到80年代末,国际投资呈大幅度和全方位增长的趋势。这一时期的特点之一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相互接受外国的投资,跨国公司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再加上70年代早期爆发的能源危机,使得这一时期的各国既要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也要对外资的进入进行监管以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这些都对国际投资法律规范产生了重大影响。从区域层面上看,秘鲁、智利、哥伦比亚等拉美国家于1970年通过了《安第斯共同市场外资法规则》,该规则规定了外资审批程序、“外资逐步减少方式”(fade-out formula)等对外资的管制措施,对跨国公司采取较严格的限制。③经合组织也在1976年6月21日,通过了关于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宣言。④该宣言的附录还包括了跨国企业指导原则,但经合组织的指导原则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区域投资规则的深化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这一阶段国际社会的特点是经济一体化。随着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一体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无论是在表现形式还是规则本身方面,国际投资都有了长足的进展。
1.从形式上看,区域投资规则表现得更为特定和完整
过去,主要依靠投资母国和投资东道国法律,以及相关国家间签订的双边协定来规范国际投资的做法,已无法满足投资现状的需要。而随着大量区域性组织的成立,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以及区域贸易协定的扩大到投资、服务等领域,国际投资正在越来越多地受到包括区域投资规则在内的国际法律规则的规范。
这一时期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有关投资的条款,逐渐改变了过去附属于贸易条款内的形式。⑤开始以专门章节、专项协定的面目出现。特别是1992年,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缔结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定是第一个包含完整的投资制度的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第十一章,即为投资章。其内容丰富,涉及投资促进和保护、投资自由化和争端解决机制,初步具备了综合性投资法典的内容。NAFTA第十一章对这一时期的区域投资规则的形式和内容影响极大,成为许多国家在以后缔结此类协定时的模仿对象。美国和加拿大此后在与其他国家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多数都包含完整的投资协定所具有的一整套制度。例如,2003年,美国与新加坡和智利分别缔结FTA时就参照了NAFTA第十一章,并吸取NAFTA投资规则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做出相应的修订。加拿大对外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或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以NAFTA中的投资制度为蓝本。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包含有投资条款,从形式上也趋向于制定全面、综合的一整套投资规则。例如,2005年,新加坡与印度缔结的《全面经济合作协定》第6章的内容就包含了国民待遇、征收条款及例外、投资者诉东道国机制等规定,是一套完整的区域投资规则。
2.从内容上看,区域投资规则涵盖的范围有所扩大
一般来说,区域投资规则的主要内容有:“投资”及“投资者”的定义、投资政策自由化和便利化、外资政策的透明度、外资准入与运营条件的规定、外资待遇标准、外汇转移要求、投资保护以及投资争端的解决等。这些区域投资规则的内容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内容极为相近。
但在这一经济一体化趋势十分明显的阶段,国际直接投资自由化加快,与双边层次相比,区域层次上所涉及的投资问题更为广泛。一些区域投资协议涉及技术转让、竞争、环境保护、税收、信息披露、雇佣与劳动关系、科技创新与不正当支付等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14条就对环境措施予以规定:缔约方应认识到为鼓励投资而降低对国内健康、安全或环保的要求是不适当的。因此,缔约方不应以免除、减轻或提出类似优惠来鼓励投资者在领土内的投资设立、获得、扩大或保持。若一方认为另一方提供了此类优惠,双方可进行磋商,并以避免提供此类鼓励为目的。又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在1995年制订的《大阪行动议程》中包括了知识产权、竞争政策、信息收集与分析等方面的内容。可以看到,这些区域投资规则在保留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开始关注投资、贸易、服务、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并就相关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从内容上看,区域投资规则涵盖的范围正在不断地向外延伸。
由上可见,区域贸易协定(RTAs)投资规则在这一时期,已经与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一样有着一套特有的、全面的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更为深入和全面的发展。
二、区域投资规则的最新动向
近年来,在国际投资和区域组织的建立成为热点的同时,区域投资规则的领域也展现出新动向。
(一)持续增长的势头,发展中国家参与热情高
2007年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投资报告》指出,2006年,除双边投资条约和双重征税条约之外的国际投资协定出现了激增。虽然其总数相比双边投资条约的数量仍然很小,但在过去5年里几乎翻了1倍。2006年签署的大部分协定都是自由贸易协定(FTAs),其中规定了缔约方在允许外国投资进入和保护外国直接投资方面的义务。这些自由贸易协定里的保护承诺所涵盖的范围与双边投资协定不相上下,其中还包括与争议解决有关的内容。此外,新的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业已签署,该协定合并了30多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另外,2006年末,至少有68项此类协定,涉及106个国家,正在谈判之中。⑥
(二)投资自由化趋势增强
关于投资自由化的含义,联合国贸发会议认为,是指减少或消除政府对投资主体实施的限制或鼓励措施,对其提供公平待遇,废除歧视性的造成市场扭曲的做法,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西方著名国际投资法学者法托罗斯认为,这一定义包含了推行国民待遇原则和消除履行要求两方面的意思。发达国家作为世界主要的投资母国,一直是投资自由化的积极推动者,而全面提高投资自由化的程度,无疑会对投资东道国的国家主权有所限制,所以实践表明,在制定国际多边投资规则时,全面的投资自由化通常会遭到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但现在,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利用与各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机会,可以较为容易地将高标准的投资待遇推销出去。不但在发达国家内部实行投资自由化,还成功地将投资自由化推行到了与发展中国家建立的自由贸易区域中。当一些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缔结了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后,在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定时,也相应地采用了高标准的投资待遇。例如,墨西哥在缔结NAFTA后,就分别与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和智利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其中的投资制度与NAFTA的规定基本相同,提高了投资自由化的程度。⑦
可以预见,随着高标准、自由化的投资规则在世界几个主要区域协定中的确立,自由化的投资规则已经构成了当代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会深刻影响到目前和将要开展的区域投资协定谈判。
(三)协议涵盖的内容广泛而细致
与一般双边投资协定相比,区域性法律文件在许多方面有所突破,例如,NAFTA和《OECD资本流动与经常项下无形交易自由化法典》等众多的区域协议均采纳了更加广泛的投资和投资者定义,把原先属于国内法规范的投资准入和开业权等问题纳入其规范范围,并且将国民待遇原则延伸到外国直接投资的准入和开业阶段,规范的范围广泛涉及技术转让、竞争、环境保护、税收、劳工关系和就业等内容,甚至有的区域协议还将跨国公司的行为标准纳入了其规范的范围。⑧
由于基于条约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事件在数量上的增多,在投资规则的制定和表述上也要求更加细致化。2006年的仲裁庭对如下方面的国际投资条款给予了重大判决:最惠国(MFN)待遇、公平公正待遇、征收(expropriation)、“伞形条款”和“危急状态”例外条款。这些判决的出现,意味着过去简单、模糊的条款已不能适应国际投资的发展趋势。
(四)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加强
近期,对外资的保护不断地被强化,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被扩大,⑨从而扩大了投资协定保护的对象,这就强化了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保护。其次,给予外资的待遇呈现增加、增强的趋势,从而使外资得到更多、更有力的保护。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资料显示,世界各国继续采取措施改善其投资环境。2006年,根据其对各国涉及跨国公司准入和运营的法律和法规的年度调查,总共发现了184项政策变化,其中80%倾向于使东道国环境对外国直接投资更有利。这一趋势也必然反映在各国缔结的区域投资协定中。再次,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可供选择的争端解决方法,从而强化对外资的保护。除了传统的友好协商、外交解决途径外,还出现了政府间磋商、根据ICSID或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或其他仲裁规则设立专设仲裁庭等争端解决方式。
三、中国参与RTAs投资规则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对于投资规则中投资自由化价值取向的把握
投资自由化(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和贸易自由化是经济全球化最具实质性的内容,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个更高阶段。它被作为一种观念和政策提出,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展开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吸引外资,发展经济,从而也愈发接受这一观念和政策。进入21世纪,国际投资自由化进程又有了新的发展。各国竞相开放外国投资市场,并对外资实行较为宽松的优惠政策。而发达国家为了促进直接投资及其随带的各种生产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以便在“比较利益”基础上实现全球资源的最合理或有效的配置,积极谋求通过双边和多边努力,以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自由化和利润最大化,因此一些投资措施已被纳入WTO多边管制的范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资准入方面的自由化;⑩
(2)履行要求的禁止;(11)
(3)投资待遇方面的最低国际法待遇标准;
(4)投资争议解决方式的国际化。(12)
外资准入问题在传统国际投资法中一直是个敏感的问题,各国一般都将外资能否进入和在何种程度和范围进入本国经济领域的自由裁量权视为外资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双边投资条约一般都尽量回避外资准入自由化问题。80年代开始双边和多边投资立法开始明确规定准入自由问题。在双边层面,美式双边条约将国民待遇扩大使用于投资准入阶段。这一规定有利地排除了东道国对外资进入领域和条件的普遍审查权,而只能在条约附件中基于国家安全理由或在经双方同意的少数部门领域拒绝外资进入。在多边层面,一些多边投资文件也开始采用明确规定投资准入义务的立法方法,例如世界银行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倡导将开放外国投资准入作为外资立法目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外资设立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经合组织的多边投资协议中的准入自由化规则。
WTO框架下的TRIMS协议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使用于准入阶段,更具约束力。目前我国已经确定采取RTAs战略(以两种方式中的FTA为主(13)),即积极顺应区域经济一体化潮流,稳步推进自贸区建设,与五大洲的30个国家和地区建设13个自贸区,涵盖我国2007年外贸总额的1/4。(14)当前,自贸区已经成为加入WTO之后,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式、新起点,以及与其他国家实现互利共赢的新渠道、新平台。与WTO多边贸易体制一起共同作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策略。
在目前看到的我国已经签订的FTA协定中,含有投资协定仍然不多。(15)如中国与新西兰;正在谈判的中国与澳大利亚(已经进行了相当多的讨论)。因此,笔者在以下的论述中主要以这两个协定为例。
中国与新西兰的FTAs里,投资规则(16)明显含有投资自由化价值取向:如第135条投资定义;第143条公平和公正待遇;第144条损失补偿;第145条征收;第二节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等内容。而在中国与澳大利亚的讨论中,也十分注重这种价值观的贯彻。如澳大利亚矿务委员会Brendan Pearson在2005年中澳矿业服务研讨会的发言中说道:在我们看来,无论双方哪方做出让步,缺乏投资自由化的自由贸易协议都没有任何商务意义(17)。为此,他举了3个例子来进一步说明:一是澳美自由贸易区使美国投资者进行8亿美元的投资而无需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审查;二是中国对矿石的需求;三是澳大利亚需要中国的政策和法规改革,构成开放的、透明的投资体系,最重要的是我们还需要更加透明、确定的适用于外商在华投资的法律过程。这包括更明确的申诉和纠纷解决权,以达到改善澳大利亚对中国矿产业的投资环境。
(二)投资协定的模式
在我国现在参加和所预期参加的FTAs协定里,既有发展中国家,也有发达国家,那么,采取哪种模式依然是要考虑的问题。如双边投资规则中有所谓的FCN、德国式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Agreement for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美式BITs(包括1994和2004版,后者虽没有实施,但是已经包含在美国签订的FTAs中)(18),因此美式BITs与FTAs已经有统一的趋势。
在区域投资协定中,已经有人做了一些分类:以是否包含投资协定来确定模式,即与包含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贸易协定、知识产权等在内的综合RTAs的协定;区域的单独投资协定。后者具有较强的发展趋势。(19)笔者以为,除了上述模式外,也可以确定以模式内所含投资自由化强弱程度的规则内容而定。这种分法更能体现出投资规则的实质。从这个角度看,有如下几种模式可以选择出来:以强调投资自由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为重的美式BITs发展而来的NAFTA的第11章投资规则部分的模式;以无约束投资规则为主的APEC模式;以自愿自律软法投资规则为主的OECD模式;以软硬法兼有的多边投资规则的ECT模式(20);也有以将贸易与投资挂钩的TRIMs的WTO多边投资规则模式。
这些模式各有其特点,采用哪种对中国的FTAs中投资规则模式有益是值得研究的。
从我国所签订的中—西FTAs中看到,采用的模式主要是以NAFTA的第11章投资规则部分的模式为主,兼有部分不同。中—西FTAs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下文简称《协定》),于2008年4月7日在两国总理的见证下正式签署。它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目前,中新双方均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生效。《协定》是中新两国在WTO基础上,相互进一步开放市场、深化合作的重要法律文件。《协定》共214条,分为18章,即:初始条款、总定义、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海关程序与合作、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贸易、自然人移动、投资、知识产权、透明度、合作、管理与机制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后条款。(21)此种模式对于我国来说,应该是一次深入推行投资自由化的“探险”。虽然比NAFTA的37个条款少些,但在中—西FTAs中以一章23个条款来体现有关投资自由化的内容。
(三)以投资自由化为价值取向的深度规则
以投资自由化为价值取向的深度规则具体体现在投资的定义、市场准入(包括把国民待遇运用到外资准入阶段)、外资待遇、投资保护以及投资争端等方面。在中—西FTAs中,投资的定义范围很广,投资是指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动产、不动产及抵押、质押等其他财产权利;(2)股份、债券、股票及其他类型的公司参股;(3)与投资有关的金钱请求权或其他任何具有经济价值合同行为的给付请求权;(4)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专利权和工业设计、商标、商名、工艺流程、贸易和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及商誉;(5)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包括自然资源的勘探、种植、开采或开发的特许权;(6)包括政府发行的债券在内的债券、信用债券、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债券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权利;(7)法律或合同授予的权利,以及依据法律特许及许可授予的权利。投入资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投资包括由一方投资者拥有或控制的第三国法人,在另一方境内已设立的投资。本协定的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此类投资被另一方征收,而该第三国没有或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情况等。(22)
市场准入方面,第136条目标进行了近乎软法的设定:
(1)在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促进双边投资流动及双方在投资相关问题上的合作;
(2)建立一个对双方之间日益增长的投资流动有益的规则框架,并确保在各方境内对另一方的投资提供保护与安全;
(3)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一方与在其境内另一方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其实,很大程度上还是以我国的2007年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为准。
在外资待遇和投资保护方面,第138、139条强调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及在业绩方面适用必要修改的WTO的TRIMs规则(第140条)。还规定了以普遍接受的国际法规则,始终给予各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投资公平和公正待遇,提供全面保护与安全。同时还包括基于一般法律原则,确保投资者不会在任何与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法律或行政程序中被拒绝公正对待,或受到不公平或不公正对待的义务。(第143条)在补偿、损失以及转移等方面也规定了较高待遇标准。(23)
在投资争端方面,用了8个条款进行规定。可以采用“ICSID”进行调解或仲裁;或者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规则进行,当然也尊重国内法庭。
总之,中国目前面临的一个紧迫的问题是:中国既是全世界最主要的FDI目的地,又是最主要的新兴对外直接投资国,中国不得不综合平衡这两方面的利益。即中国从全球化的被动参与者转变为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推动者。就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来说,从1990年的45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694亿美元,在未来五年内,它还有可能翻一番。同时,中国又积极参加国际投资规则的制订和实践,如已经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超过了110个,仅次于德国。(24)此外,中国一直就与投资问题有关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安排展开谈判,并且签署了如上述的中—西投资协定。
可见,在中国参与的RTAs的投资协定里,可能要同时兼顾上述双重状态。如何平衡好我国的这种双重状态的利益,这恐怕是研究国际投资规则的学者们目前所要研究的课题之一。
收稿日期:2008-11-21
注释:
①王贵国:《国际投资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②OECD.Codes of Liberalization of Capital Movements and Current Invisible Transactions.http:/www.oecd.org/document/63/0,3343,en 2469_34887_1826559_1_1_1,00.html.
③为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安第斯组织现在已经废除了较为严格的规范跨国公司行为的第二十四号决议。
④参阅经合组织:《经合组织成员国政府宣言及经合组织理事会关于跨国企业、国民待遇、国际投资和投资》。
⑤到21世纪80年代末缔结的美国—加拿大FTA中的投资条款才首次有了小标题,不过仍旧没有分成部分。
⑥http://www.drcnet.com.cn/DRCNet.Channel.Web,国研网,《2007年世界投资报告》,第一部分第二节。
⑦联合国贸发会议:《1998年世界投资报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墨西哥与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于1995年生效,与智利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于1998年生效。参见Three Mexico Free Trade Agreements-Mexico-Bolivia,exico-Costa Rica and Mexico-Nicaragua:A Biref History of the Three Agreements,at http://intl.econ.cuhk.edu.hk/rta/index.php? did=8,August 1,2006。
⑧漆彤:《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页。
⑨目前,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被扩大与当前投资方式多样化有关。除了直接投资方式多样化以外,间接投资领域也呈现出新的投资方式。例如:国家主权基金,它是一种国家投资基金,其设立基金来源于国家外汇储备或国家财政盈余,由政府专门组建的外汇投资机构运用外汇在国际市场进行投资以获取利润。通常,这些资金被用来投资外国公司。如中国新成立的外汇投资公司今年初收购了美国的大摩(Morgan Stanley)和黑石公司(Blackstone Group),鉴于其经营实体、资金来源、运行过程的特殊性,现已引起了一些国际组织(如IMF)、国家和研究机构的关注。可以预想,这一新的投资方式必将对区域投资规则中投资及投资者的定义产生一定影响。见:http://www.cfr.org/Publication/15251/#2,2008年4月3号访问。
⑩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主要借助于各种形式的投资措施包括履行要求来对外资进行适当引导,以期外资符合本国经济发展目标。东道国对外资施加履行要求的权力一向被认为是其外资管辖权的体现。但晚近国际投资立法已经开始对东道国这一固有权力提出质疑。如美式双边条约明确提出了禁止履行要求的规则,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世行指南、多边投资协议都有该项规定,TRIMS协定要求禁止那些对货物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及履行要求。
(11)救济原则在解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或其自然人、法人之间投资纠纷中的作用不断削弱,而重视以国际法作为可适用的法律规定。而且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问题纳入到WTO框架下,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会越来越多。
(12)(13)“自由贸易区”所涵盖的范围是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所有成员的全部关税领土,而非其中的某一部分。迄今,我国已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等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从而建立起了涵盖我方和对方全部关税领土,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规范“自由贸易区”表述的函,http://gjs.mofcom.gov.cn/aarticle/ztxx/200805/20080505531188.html,2008-10-2。
(14)已经签订的有CEPA,CAFTA,中国与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亚太贸易协定;正在谈判的有中国与海合会、澳大利亚、新加坡、冰岛、秘鲁、挪威、南部非洲关税同盟;正在研究的自贸区:中国与印度、韩国、哥斯达黎加。“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正式运行,http://gjs.mofcom.gov.cn/aarticle/aw/200809/20080905806018.html,商务部网站,2008-10-1。
(15)如果就双边投资协定算在内就有140多个。其中20多个是入世后签的,具有新一代双边投资协定的特点。
(16)《中—西自由贸易协定》第12章。
(17)http://www.china.embassy.gov.au/bjngchinese/Pearson.html,澳大利亚驻华使馆网站,2008-10-1。
(18)(19)魏卿:《国际投资规则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学术论文,2005年,第13~16、18~19页。
(20)http://gjs.mofcom.gov.cn/aarticle/aw/200809/20080905806018.html,商务部网站,2008-10-1,查阅“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21)(24)商务部:《2007年外商在中国投资报告》,http://www.fdi.gov.cn/FDI/WZYJ/yjbg/default.jsp,2008-10-2。
(22)王海峰:《论国际软法与国家“软实力”》,《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第102页。
(23)曾明生:《西方法哲学中的目的论初探》,《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