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技成果转化_科技成果转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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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但并非每一项科技成果都是现实生产力。科技要成为现实生产力,有一个从设想经过探索、试验到实现,然后投入生产、做出产品,再经过市场检验成为商品并占有市场份额的过程。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这一过程主要是在同一组织即企业中完成的。各个阶段间紧密衔接,甚至为了尽快占领市场、提高效益,可以有一定程度上的并行交叉。因此在他们那里不存在我们这里讨论的成果转化问题。其过程一般称为技术创新或企业创新。

另外,创新内容不仅限于新产品开发,也可以是新生产方法、生产工艺的开发,或是老产品、老工艺的改进。此时社会需求并未变化,只是企业的生产过程变了,以达到缩短时间、降低消耗、减少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有时也为了提高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也有一部分技术创新,其前后阶段分别在不同组织中进行,即试验发展工作在独立研究所或高校中进行,而工业生产、销售则必须在企业中进行。这样就有一个组织间转移的过程,一般称为技术转移。

我国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了互相独立的科研和生产两大体系。科研单位只负责研究开发,企业只负责生产销售。两者之间如何衔接就成为带普遍性的成果转化问题。表面上看,成果转化和前述技术转移似乎是一样的,但由于分别处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无论从指导思想到实施方式都是不同的。这从下面的分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二、问题

由于我国分别建立了科技与生产两大独立体系,各自性质不同,追求目标不同,又都是由国家建立的,这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1.科技系统定性为事业单位,经费由政府拨给,即由社会公共扣除中提供,等同于纯消耗性单位。其追求目标为完成项目的数量和水平。至于项目能否投入生产、有无市场和效益则与其无关。只要有项目就有经费,项目鉴定了就完成任务。而项目和经费全由政府计划确定,鉴定由政府组织,成果由政府认定。

2.企业生产什么产品,生产多少,完全由政府计划确定。企业不管市场需求。新产品和新工艺装备也都由政府计划下达。企业没有创新动力和能力。企业新技术(包括产品和工艺装备)来源有两个,一是从国外买(包括当年从苏联),由政府出钱。二是从国内科研单位来,也由政府计划下达。由于科研经费也是政府提供,企业并不向科研单位付钱(有时政府也不向科研单位提供额外经费),双方之间没有经济关系。

3.在市场经济国家中,课题的确定是由企业根据市场预测提出的。即使对独立科研单位一般也是接受企业的任务。而在我国则是由科研单位本身或由下达科研计划的科技管理部门确定项目。由于他们并不了解市场情况,实际上不存在市场预测,主要是技术驱动。因此,在项目是否真正为市场需要上是盲目的。

4.科研单位的项目由政府下达,经费由政府提供,成果由政府认定,与能否投入生产无关,与市场无关。改革开放以来,局部有改进,但总体上未变。另一方面,成果鉴定评奖结果与科研单位利益和个人待遇结合得更为紧密。因此成果认定中的各种非技术行为越来越普遍。客观性、公正性都受到很大影响,所谓得到社会承认更是一句空话。

5.成果转移阶段要进行中试或工业性试验。在很多情况下,这一阶段的投入要比试验阶段投入更大。但在我国已建的两个独立体系中都没有这个阶段的任务和相应的投入。反之,有“未经实用考验的产品不能鉴定”“未经鉴定的产品不能用于建设项目”这样互相制约的规定。改革开放以前,实际上是靠行政拍板来解决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想了很多主意企求解决这个问题,但一直未能解决。目前有一种想法是把这个阶段独立出来,再建立一套组织即所谓工程中心。这样更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恐怕是不会成功的。

6.改革开放至今,企业在面向市场上有了很大进步。但由于长期的双轨制,大部分企业仍努力依赖于政府计划。如果在现有产品生产销售方面不得不依赖市场,则对具有一定风险需要大量投入的技术创新活动,更多的是依赖各级政府。由于具有风险和本国科研单位技术成果的不成熟,企业更愿意从国外购买成熟的技术以避免技术风险。至于资金的昂贵则多由政府承担,政府的各项法规也对技术创新有更多的强制性、计划性。

以上种种形成了一个矛盾的局面:科技系统认为自己有很多成果没有得到应用,报国无门。生产系统除了对技术创新缺乏动力和能力外,在需要技术进步时又感到没有来源,不得不求之于国外。

三、对策

1.从根本上来说必须解决体制问题。长期维持技术与经济两张皮的体制是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从方向上看,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制是正确的。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科研和生产两个体系为前提,不能单从企业方面来看。要充分发挥现有科技系统力量,原则上不能另起炉灶,再搞一套。否则对国家整体利益不利。

(2)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要逐步建立。目前只限于特大型和部分大型企业。这里“大”指的是生产经营规模而不是职工人数。然后再推广到多数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可以有技术部门,但不一定能成为开发中心。

(3)要真正统一思想,订出有力措施,推动大部分有实力的开发性科研机构(为数并不多)进入大型企业,成为其开发中心。对实际问题要有解决措施。例如研究所的富裕人员问题,一方面在一定时间内仍要给事业费,同时企业也要统筹安排消化措施。

(4)一些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发展为科技型企业,条件是企业人员规模不需要很大,原有企业力量不强等。主要是在信息、生物技术等新兴领域中。对这些单位应给予一定时期内的优惠政策,但方向是要促其成为真正的企业。

(5)对基础理论研究、公益性研究单位应由政府支持。对行业开发中心,应由行业支持。特别是规模集中度较低的行业,应组织好若干行业开发中心,其运行方式和支持方式需单独研究,但必须加强与企业的紧密联系。

(6)一所两制在一段时间内也许可行,长远实施是不行的。确需分离的就应果断分离。否则两方面互相牵制,互相攀比,都搞不好。

(7)对政府体制改革应抓紧研究,以适应实体体制变化的需要。

2.体制改革需要相当时间。在完全实施之前,要做好以下几点:

(1)对新项目的确定,应由科委、经贸委、计委统一组织,行业部门参加,从源头抓起。即立项必须根据市场需求。要建立一支精干的懂技术的市场预测队伍或懂经济的技术决策队伍。认真选择一批关系国计民生,有市场前途,技术有一定把握的重大项目。

(2)充分的认识中试(或工程化)的必要性,但不能再建立新的独立组织体系。应择优建立在大企业中,科研单位派人参与。这样也有利于引导体制改革。从长远看,经费应由企业自身解决,但目前阶段主要还应由政府负担。今后也还会有一些重大项目需要政府支持。

(3)把科技进步的各项计划纵向全过程统起来,以项目定计划,从选题一直到工程化、产业化。这样既能选准题目,又能集中资金,保证投入。在政府体制未改前,计划执行可以分阶段管理,但要加强协调。计划要抓大放小,一般小项目国务院综合部门尽量少管,可由专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去管理。

3.当前应把已有成果进行分类筛选,从中找出一批急需转化的项目,采取措施加以实施。由三委共同组织,行业部门参与,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选择一批较成熟、市场需求大而有重大效益的项目重点扶植,选择合适的单位和方式加以转化。

对难度不大、投入不大但已成熟且有实际效益的项目,可通过发布信息引导地方政府和部门用扶植、社会招标等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转化工作。对其它一般项目可由成果持有单位自行通过技术市场或其它渠道推销,供需直接见面。对理论性成果、已经失去时效的成果、不实的成果以及其它不能转化的成果则从转化范围中剔除,今后不再统计。应研究成果评价体系、方法和标准,逐步取消目前这种政府认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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