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维系配偶间的忠实——关于“配偶权”的三种不同观点——“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配偶论文,三种论文,忠实论文,权利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悉,《婚姻家庭法》专家稿首次提出所谓“配偶权”的法律新概念。什么叫“配偶权”?参与制定“专家稿”的人说:“配偶权是一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包括身份权等。身份权是通过自己劳动创造取得的权利(如著作权)和由亲属身份引起的权利,如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夫妇间的配偶权。”在这里民事权利范围中被悄悄加进了“配偶权”新概念,人们不禁要问,“著作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涉及的是“非人”;“亲权”涉及的是未成年人;而“配偶权”却要涉及亿万正常的、有行为能力的、有独立人格的成年人,这是什么道理?当今世界上每一个现代文明国家里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完整的人权,为什么一旦结婚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将属于配偶?一个健康的独立的人为什么要拥有另一个同样是健康的独立的人的部分人权?参与制定“专家稿”的人说:“配偶权是我国法律界第一次提出的。”众所周知,我们既要保持中国特色又要遵守国际惯例。“配偶权”不曾出现在我国第一部和第二部婚姻法中,当然不属于传统的中国特色。“配偶权”的提法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也未见,是中国法律界中若干人第一次提出的,自然也不属于国际惯例。我们不禁要问:在我国进入新世纪的时候,为什么在婚姻关系中要创造“配偶权”这一新的中国特色呢?“配偶权”一旦在新的婚姻法中出现,这件事应被看成是中国人对世界文明做出了新贡献呢,还是被看成一些人在新世纪初“开历史的倒车”呢?参与制定“专家稿”的人说:“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是双方的,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配偶权”的核心特色是性权利。“性权利”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具有的个人权利。性权利是一种“天赋”的权利,自然人都享有这种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人所具有的性权利都不得侵害或者损害他人的性权利。尊重和不损害他人的性权利,是任何一个要求自己的性权利的人的必然义务。不管结婚与否,性权利始终是自己的,通过性活动获取快乐、表达情感和维护健康等的权利始终是自己的,与此同时,主动发起性行为的一方,不管是丈夫还是妻子必须尊重对方拥有拒绝这次、这种性行为的权利,每个个体在拥有性权利的同时必须尊重对方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针对同一个人的,而绝不应该说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配偶权”意味着夫妇双方拥有对方的性权利,这是十分荒诞的!如果结婚就意味着自己的性权利一次性地承诺给了配偶,那么还有没有婚内强奸?对那些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婚内强奸犯还要不要惩罚?还保护不保护在现实生活中易受损害妇女的权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1989年河南信阳地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国首例丈夫强奸妻子案。被告人因当众强行奸淫与其长期分居的妻子,使被害人身心受到很大伤害,而被以强奸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 有力惩诫了在家庭内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肯定了丈夫能够成为强奸妻子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绝不是万能的,如果我们把应该由价值信仰导向系统和道德规范系统来解决的问题,去用法律制约系统来解决,其结果只能是老问题解决不了,还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试想一下,明明是“自我约束”、“洁身自好”、“自我反省”、“自我忏悔”、“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域的事,偏偏要用“立案侦查”、“四处取证”的方法来解决,是我国人民道德普遍堕落了还是我国警察多得没事干了?在夫妻的性生活中,什么叫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如果浪漫的激情;温馨的爱情;脉脉的温情都被冷冰冰的法律语言——权利和义务遮蔽,那么世上还有没有文学与艺术?如果做爱都如此功利,那么世上还有没有超功利的游戏和美?法律管不了也不应该管人们的思想和感情!法律管不了也不应该管人们的爱和性!相互忠诚和婚外性等是信仰问题和道德问题,这类问题应该用,只有用一个美好的信仰导向系统和一个完整的道德规范系统去解决。我们一方面要提高立法透明度和提高立法质量,另一方面不要迷信法治,滥用法治,试图用法律去管它管不了和不应该管的领域,从而忽略了我们中华民族在五千年的发展中,历经磨难,饱尝艰辛而形成的伟大民族精神资源和道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爱是永恒的。感情是丰富的。当今中国的性存在是复杂的。要尊重世界的多样性,当今世界是丰富多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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