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再论矛盾、辩证法与逻辑(第四只眼看“黄、马之争”)》——复桂起权先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之争论文,四只论文,逻辑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桂起权先生的《再论矛盾、辩证法与逻辑(第四只眼看“黄、马之争”)》一文〔1〕(以下简称“桂文”), 是对前一时期我和黄展骥先生之间的几篇论争文章的评论。从桂文可知,我和桂先生之间在许多基本问题上是一致的。但是,在有些问题上我们也存在着分歧。本文试对桂文中如下几个问题的看法提出异议:辩证逻辑的归类问题,对证伪主义的评析问题,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的区分问题,不矛盾律的绝对性问题。
一、桂文“把辩证逻辑看作一种在经典逻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非经典逻辑”。我认为说辩证逻辑是在经典逻辑(传统逻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本不算错。辩证思维(辩证逻辑的研究对象)就是在普通思维(有人叫知性思维,经典逻辑的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应地,辩证逻辑也须以普通逻辑(传统逻辑属于普通逻辑)为基础。但把辩证逻辑列入非经典逻辑,则容易引起概念混乱。因为,按照通常的理解,非经典逻辑亦即所谓的“哲学逻辑”,它包括模态逻辑、时态逻辑、条件命题逻辑等等。它们从根本上讲仍属于普通思维的逻辑。把辩证逻辑列入非经典逻辑不能突出辩证逻辑作为辩证思维逻辑的根本特征,并因而模糊了普通思维逻辑和辩证思维逻辑这一根本区别。我认为,最好首先把逻辑学划分为普通逻辑(普通思维逻辑)和辩证逻辑(辩证思维逻辑)两大类,普通逻辑则可进一步划分为传统逻辑和现代逻辑,而非经典逻辑则属于现代逻辑的一个子类。〔2〕
二、桂文中谈到了“证伪”问题,它说:证伪“是波普尔证伪主义的专用语……从表层意义看,证伪就是推翻或证明为假。可是从深层意义看,情况要复杂得多。因为证伪,可证伪性是科学所以成为科学的主要标志。一种学说,唯其论断可以被检验并可能被证伪者才有资格成为科学。不能证伪者就不是科学。科学哲学家说:‘牛顿力学已经被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证伪了’。可是您千万不能理解为牛顿理论已经被推翻、被抛弃,不再是科学。时至今日,牛顿经典力学仍然是相对真理(并包含绝对真理的成分)……。”我们知道,波普尔的证伪主义是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根本对立的一种资产阶级哲学,它是一种相对主义理论,根本否定世界的可知性。它的一个根本观点是“一切理论都是假说,并且始终是假说”〔3〕, “科学理论是真正的猜测……它们虽然不可能证实(即不可能表明为真实)……”〔4〕。因此, 它根本否认真理的存在。桂文说,牛顿力学被相对论证伪以后,仍然是相对真理,这种说法难道是证伪主义的观点吗?不,完全不是。试看波普尔本人对这个问题是如何讲的吧,他说:“康德这位经验之谜的伟大发现者,在一个重要的地方犯了错误。”〔5〕这就是“康德相信牛顿理论是真实的。 ”〔6〕“我们和康德不一样,认为牛顿理论是一个假说, 它的真理性是成问题的……。”〔7〕“就连牛顿理论最后也被驳倒了”〔8〕,“应该感谢爱因斯坦把物理学从麻木不仁地信仰牛顿理论的无可争议的真理性中解放了出来。”〔9〕可见, 桂文的说法不仅和证伪主义的说法不一致,而且是恰恰相反的。实际上桂文是把证伪主义观点“曲解”成马克思主义观点了(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牛顿理论在相对论之后仍然是相对真理)。从它把“证伪”与辩证法的“扬弃”相提并论更可以证明这一点。
桂文中还引用了证伪主义关于可证伪性是科学之所以成为科学的主要标志的观点,而这一观点从根本上讲也是错误的。按照这一观点推论,一切伪科学由于必然具有可证伪性而成为科学的,而真正的科学由于它们的无可辩驳的真理性倒可以被认为是非科学的了。波普尔就正是利用这一科学划界的标准,疯狂地攻击马克思主义,说什么这个理论由于无从反驳而不具有科学的性质。〔10〕但桂文在引用这一观点时,竟没有任何分析、批评,给人的印象是它是一种正确的观点。这种作法也是显然不妥的。〔11〕
三、我在《评“辩证派、形式派‘平分秋色?”》〔12〕一文中,曾经批评桂先生《矛盾、辩证法与逻辑》〔13〕一文中的第一句话:“矛盾问题可说是形式派与辩证派所关心的永恒的主题”,说这句话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桂文说我是“只抓住片言只语就急于下论断”,并声辩说,他在该文的“第一小节就讨论两类矛盾划分的必要性”。为了澄清是非,我们不妨把该文的第一小节全文引证如下:“矛盾问题可说是逻辑学者与辩证法学者所关心的‘永恒的主题’,但两者的着眼点却截然不同。形式逻辑学者视‘(不)矛盾律’为命根子,不遗余力地排除自相矛盾;相反,辩证法学者却从对辩证矛盾的分析中得到了无穷的乐趣,因为把握住‘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就等于抓住了辩证法的核心。那么,这两种观点真是势不两立的吗?”不错,这段话的后半段确实谈到了形式逻辑在于排除自相矛盾,而辩证法则是分析辩证矛盾。但我倒是认为,正因为如此,更不应该说逻辑学者与辩证法学者共同关心着一个问题——矛盾问题。因为,我们并不能够把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共同概括为“矛盾问题”。众所周知,概括是舍弃特殊性质、留取共同本质的思维过程。如:可以把“男人”和“女人”概括为“人”,这是因为“男人”和“女人”虽然不同,但却共同具有“人”的本质。“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情况与“男人”、“女人”的情况完全不同。两者虽然都具有“矛盾”字样,但其“矛盾”的所指与含义却完全不同。前者是违反逻辑不矛盾律的一种思维谬误,后者则是普遍存在于事物中的事物的本质的体现。前者纯属于思维领域,且是一种谬误,后者则属于客观世界,且是事物规律性的体现。因此,它们之间并不具有什么共同的“矛盾”本质,因而不能把两者概括为“矛盾问题”,也不能说“矛盾问题”是逻辑学者与辩证法学者共同关心的问题(这种说法实质上混淆了两类矛盾)。说“两者的着眼点却截然不同”,这更显见得桂先生是混淆了两类矛盾。因为只有两门科学研究同一对象才有所谓“着眼点不同”的问题,如果肯定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根本不同,又有什么着眼点不同的问题呢?
其实,桂先生混淆两类矛盾的思想,决不仅仅体现在那样一句话中,他的这种观点在桂文中显示得更加清楚了。第一,它明确肯定邓晓芒先生所主张的“辩证矛盾与矛盾律所讲的(逻辑的)矛盾,实际上就是同一种矛盾”的观点,说这种观点是“非常严密的”,“无懈可击的”(关于邓晓芒先生观点的问题,我另文论及,这里不再多说)。第二,桂文说:“诚然,在我看来将矛盾划分为‘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只是权宜之计。”
我们认为,正确地、严格地区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乃是正确区分和发展形式逻辑、辩证逻辑的关键问题。如何排除逻辑矛盾乃是形式逻辑的中心任务之一,而如何正确分析、刻画辩证矛盾则是辩证逻辑的实质和核心;形式逻辑最根本的局限性,在于它不能分析、刻画辩证矛盾(但它又并不否定辩证矛盾);辩证逻辑不研究逻辑矛盾问题,但它也并不认为可以犯逻辑矛盾的错误;如此等等。要科学地解决这些问题又有哪一个能够离得开正确区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呢?可以这样说,我国逻辑界的许多纷争和失误,都和如何正确区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有关。20~30年代一些辩证论者把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相混淆,错误地认为形式逻辑排除逻辑矛盾也就是排除辩证矛盾,因而把形式逻辑斥之为形而上学,并相应地把辩证逻辑归结为辩证法,以致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既压抑了形式逻辑的发展,也妨碍了辩证逻辑科学体系的创造。新中国建立以来,一些形式逻辑学者错误地把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相混淆,把辩证矛盾视为逻辑矛盾,把辩证逻辑论著中有关辩证矛盾的分析斥为诡辩,并因此根本否定辩证逻辑的存在。还有一些人,抹杀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本质差别,声言逻辑矛盾乃是辩证矛盾的表现,并因此否定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两者的独立存在。可见,区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是何等的重要,又怎么能说划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只是什么权宜之计呢?
四、桂文说:“通常关于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存在‘逻辑矛盾’的说法,只是近似正确的,它包含着将经典逻辑及其不矛盾律绝对化的危险和缺陷。”这里桂文是把不矛盾律的绝对性和绝对化混淆了。不矛盾律是事物质的规定性的反映,违反不矛盾律就意味着否定事物质的规定性,意味着把不同的事物相混淆。因此,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违反不矛盾律(在普通思维中如此,在辩证思维中也是如此),这就是不矛盾律的绝对性。但是不矛盾律囿于普通思维的眼界,它只看到A与非A的差别(A不是非A),却看不到A中潜藏有非A,并且随着事物由量变阶段发展为质变阶段,A必然要转化为非A。也即是说,不矛盾律不能反映事物的辩证矛盾,这是不矛盾律的相对性与局限性。无视不矛盾律的相对性与局限性是不对的,只承认A是A,不承认A又可以转化为非A,亦即否定从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即由量变到质变)来看,A是A (量变阶段)又是非A(质变以后);或者说,以否定逻辑矛盾为由而否定辩证矛盾,这乃是把不矛盾律绝对化。而这样以来不矛盾律乃至形式逻辑就成了和辩证法对立的形而上学了。但是,不承认不矛盾律的绝对性也是不对的。任何科学规律都具有绝对性(相对真理都具有绝对真理的颗粒、因素)。桂先生看到了不矛盾律的相对性和局限性,但却以此否定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存在逻辑矛盾的正确论断,正是否定了不矛盾律的绝对性。试想,如果一个规律是可以违反的,它还能成为真正的规律吗?
桂文说:“某某律对甲系统是逻辑真理,而对乙系统则未必是逻辑真理。”这当然是对的,每一个科学理论系统都有其特定的对象范围,对象范围不同,总结出的规律自然可以不同。但是,一个科学系统中的规律在另一个系统中不再是规律,并不意味着这个规律是可以违反的。任何规律都是相对于一定的事物状况而言的,事物状况变了,该规律也就不复存在,又哪里谈得上什么违反它的问题呢?
桂先生之所以否认不矛盾律的绝对性,主要是以次协调逻辑为根据。桂文说:“次协调逻辑为什么既能合理容忍矛盾又不会因此乱了套?关键在于它在逻辑句法上采取了得力措施,即在公理中同时限制了不矛盾律与归谬律的普适性,从而作出推论,司各脱规则(由矛盾命题可以推出任意命题)不再普遍有效,因此矛盾不再可以无节制扩散。”其实,次协调逻辑本身并不足以否定不矛盾律的绝对性。根据桂先生多次对次协调逻辑的介绍可知,次协调逻辑并不容忍逻辑矛盾(次协调逻辑中称之为“句法上无意义矛盾”)的存在,它所容忍的仅仅是辩证矛盾(次协调逻辑称之为“句法上有意义矛盾”,或叫“真矛盾”)。辩证矛盾在一个辩证逻辑系统(桂先生称次协调逻辑为辩证逻辑)中存在乃是当然的,也根本不违反不矛盾律。除非把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相混淆,又怎么会以此作为否认“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存在逻辑矛盾”的根据呢?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即为什么在辩证逻辑体系中同样不能容忍逻辑矛盾呢?这必须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客观根据中寻找答案。形式逻辑所反映、刻画的是事物处于量变阶段的规律,辩证逻辑反映、刻画的是事物发展由量变到质变——事物发展全过程的规律。显然,事物发展全过程的规律是包含事物量变阶段的规律的。因此,辩证逻辑并不否定形式逻辑,它只是突破形式逻辑的狭隘眼界——它肯定A是A,但又看到A中潜藏有非A以及A必然要转化为非A。这就是辩证逻辑能够刻画辩证矛盾但又并不违反不矛盾律的根本原因。也正因为如此,任何企图以辩证逻辑作为否认不矛盾律绝对性的根据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责任编辑注:桂起权一文见本专题1997年第2期21~26页。
注释:
〔1〕载《人文杂志》1996年增刊。
〔2〕关于逻辑学的分类问题, 详见拙著:《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9~102页。
〔3〕〔4〕〔5〕〔6〕〔7〕〔8〕〔9〕〔10 〕波普尔:《猜想与反驳》,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版,第146、162、272、272、273、346、273、53页。
〔11〕对证伪主义科学划界标准的批判,请参见拙著:《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哲学探析》,第XII章第七节“波普尔的所谓分界标准”。
〔12〕《人文杂志》1996(4)。
〔13〕《逻辑与语言学习》19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