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贸管理体制改革20年回顾与继续深化的设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内贸论文,管理体制改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贸管理体制是国家管理国内贸易的各种制度和方法的总和,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内贸管理体制也作了相应的改革,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本文将对20年来我国内贸管理体制改革作一回顾,并对如何深化内贸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一些初步设想。
一、我国内贸管理体制改革的20年回顾
我国传统内贸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是集权分配型。这种管理体制是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逐步形成的。1958—1978年期间,我国虽然对内贸管理体制作过几次调整和改革尝试,但未突破这一基本格局。其主要特征是:政企职责不分,行政集权过多,统得过死,内贸企业缺乏应有的活力与生机;商品实行征集型的收购,分配型的销售,固定型的价格;国合商业独家经营,流通渠道少,流通环节多,经营方式呆板;内贸行政管理机构庞大,条块分割,人员臃肿;管理方法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管理。这种传统的内贸管理体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商品流通的不断扩大,已显得越来越不适应。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极为繁重复杂,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注:《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329页。)
中共中央于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里程碑。这次会议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应该着手大力精简各级经济行政机构,把它们的大部分职权转交给企业性的专业公司或联合公司;应该坚决实行按经济规律办事,重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注意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干部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应该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之下,认真解决党政企不分、以党代政、以政代企的现象,实行分级分工分人负责,加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减少会议公文,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实行考核、奖惩、升降等制度。”(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载于《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版,第6—7页。)自那以后,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改革方针、政策以及邓小平同志关于改革开放理论的指导下,我国的内贸管理体制乃至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年来,我国内贸管理体制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过度集中的决策体制
排斥市场机制,按照国家的单一指令性计划组织商品流通,是传统内贸管理体制的最大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逐步打破高度集中统一的指令性流通计划,缩小计划流通商品的品种、数量和范围,扩大市场自由流通商品的比重。到1993年,国家统配物资品种由1979年的256 种减少到12种;商业部门计划收购和调拨的商品由1978年前后的188 种减少到16种。从1994年开始,国家主要对14种商品实行计划管理,其中粮食、棉花、紧压茶、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盐、成品油、烟叶、卷烟等10种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生猪、植物油、食糖和中药材4 种产品实行指导性计划。目前,全国有85%以上的商品是通过市场自由流通实现价值的,使我国的商品流通从分配型转为经营型。
为了改变国有内贸企业在集权计划体制下形成的行政管理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和缺乏经营自主权的状况,20年来,我国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特点,以增强国有内贸企业活力为中心环节, 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1979年, 在部分国有内贸企业开展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试点工作。 1981年,原商业部要求各地商业部门积极进行经营责任制的改革试点。1983年,国有内贸企业推行了利改税。从1984年开始,国有内贸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内贸企业普遍推行了经营承包制。1992年,原商业部、国务院经贸办、国家体改委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扩大国有商业企业14个方面的自主权。从1994年起,把扩大国有内贸企业自主权的改革,推进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对为数众多的国有小型内贸企业,在80年代实行了以“改、转、租、并”为主要形式的改革,在90年代除了继续完善承包和租赁经营外,又实行了股份合作制,并公开拍卖了少数国有小型内贸企业。通过上述改革,政企职责不分的状况有所改善,国有内贸企业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使国有内贸企业开始摆脱行政管理机构附属物的地位,从而为国有内贸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创造了条件。
2.改革商品流通体制
在传统内贸管理体制下,我国的商品流通体制是独家经营、单一渠道、分配式、多环节、僵化与封闭型的。1979年以来,我国对商品流通体制着重进行了下列改革:
(1)调整商品流通领域的所有制结构。改革前的1978年, 我国商品流通领域由公有制的内贸企业独家经营。从1979年起,在继续巩固和发展国有、集体内贸企业的基础上,国家通过制订一系列鼓励、扶持的政策,促进个体商户和私营内贸企业的发展,并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6个城市和海南、深圳、汕头、珠海、厦门5个特区进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商业零售企业的试点工作,从而打破了公有制内贸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条流通渠道的流通格局。据统计,1996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国有单位占27.2%,集体单位占18.4%,合营、个体、私营及其他单位占54.4%;1996年非公有制单位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比1978年的2.6%上升了约 50个百分点。近2年,我国继续保持和发展了这种多元化的流通格局。
(2)调整商品购销政策。针对过去对商品流通统得过多、 管得过死的情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工农产品的购销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在工业品方面,从1980年起,由统购包销形式逐步调整为统购统销、计划收购、订购、选购、代销、联合经营和工业自销等购销形式。在农副产品方面,1983年,对农民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不包括棉花)和非统购、派购的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同年10月,将原商业部管理的实行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由43种调减为 18 种,1984年7月又调减为9种;1985年1月开始,明确取消了统购、派购, 对粮食、棉花等重要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目前,除了粮食、棉花、烟叶由国家合同定购或统一收购外,其余农副产品基本放开,由市场调节。
(3)改革批发体制。旧的批发体制是封闭式、多环节的。 改革开放后,按照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和搞活经济的要求,打破了按一级批发站→二级批发站→三级批发站→零售商店层层流转和固定供应对象、固定供应区域、固定作价扣率的日用工业品批发模式,砍掉了不合理的经营环节,建立了一大批工农产品批发市场、贸易中心,发展了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形成了开放式、多渠道、 少环节的批发体系。 截止1995年年底,我国已有各类大中型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600多个,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1000多个,生产资料批发市场1000多个,还试办了15家较为规范的商品期货交易所。近几年,我国各类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批发市场又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4)改变经营方式。改革开放前, 我国商品流通领域中的经营方式非常呆板。改革开放以后,不仅商商联营、工商联营、农商联营、农工商联营、产供销一体化联合经营和内外贸联合经营等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经营形式发展很快,而且涌现了代销、邮购、连锁经营、电视直销和开架销售等现代营销形式以及恢复和发展了租赁、拍卖和信托等经营方式,致命我国商品流通领域的经营方式逐渐趋于多样化。
3.改革价格管理体制
1978年以前,我国价格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病是过分集中,不但商品和服务价格几乎全部由政府决定,而且实行长期冻结价格的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价格管理体制主要进行了以下三方面的改革:一是调整价格,改变长期冻结价格的政策。从1979年起,我国大幅度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适当提高了农副食品的零售价格,逐步提高了严重偏低的生产资料价格,调整了部分日用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改变了以往价格管得过死的状况。二是放开价格,改变由政府部门统一定价的政策。在调整价格的同时,我国逐步缩小政府统一定价的范围,扩大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范围。在80年代,放开了一般轻纺工业品和全部小商品的价格,放开了大多数农产品价格,放开了高档烟、酒价格,以及对重工业产品价格实行“双轨制”,国家只管计划内产品价格,计划外产品价格全部放开。1992年下半年,原国家物价局颁布的新的《价格管理目录》,把中央直接管理价格的商品,由737种减为89种。1993年,又进一步放开了成品油、绝大部分钢材、 煤炭、水泥的出厂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放开了粮食和食用油的价格。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我国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是探索价格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为了使我国的价格管理朝着规范化、法制化的方向迈进,从1994年起,我国价格主管部门开始设计农产品价格的间接干预体系及配套改革措施;1995年后,又开始逐步探索垄断性产业价格管制的规则,并寻求相应的法律支撑。1997年12月,经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使我国价格管理的法制建设又向前迈出了扎实的一步。经过20年的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我国已形成了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1996年,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市场调节价所占的比重已达92.5%,而政府定价的比重则由1978年的97%下降到6.3%;在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 市场调节价的比重已达81.1%,而政府定价的比重则由1978年的100 %下降到14%;在农副产品收购总额中,市场调节价占79%,而政府定价的比重则由1978年的92.2%下降到16.9%。目前,我国95%以上的工业消费品价格和90%以上的生产资料价格和农产品价格已由市场决定。
4.调整和改革内贸行政管理机构
我国传统的内贸行政管理机构,是适应旧体制下的直接管理、部门分割、政企不分、高度控制的需要设置的。1949年11月成立的中央贸易部,统管国内外贸易。1952年8月,政务院撤销中央贸易部, 成立了中央商业部和中央对外贸易部,把内外贸分开管理。此后,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对内贸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了多次调整和改革,最多时国务院曾设6个部和一些直属的专业局分别管理国内贸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又数次调整和改革了内贸行政管理机构。1982年3月,国务院根据重叠机构撤销、业务相似的机构合并的原则,将商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并,组成新的商业部,并将原来两部一社的56 个局级单位(不包括8个事业单位)精简合并为18个行政局和18个专业公司。1988年11月,国务院批准商业部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商业部由以前只管理系统逐步转为面向社会,由部门管理转向全行业管理。1993年3月, 国务院又向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方案。经这次会议批准,商业部与物资部合并,成立国内贸易部,负责国内贸易行政管理。1995年2 月,为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再次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8年3月,经九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 将国内贸易部改组为国家国内贸易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与此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根据各自的情况,撤并了内贸行政管理机构,减少了重叠的行政管理层次。
5.改变管理方法
改革开放前,内贸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是通过指令性计划、实物分配和资金分配等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内贸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改革开放后,随着内贸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内贸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方法也发生了变化,即用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内贸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开始弱化,而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间接管理内贸企业和宏观调控国内市场则有所增强。从强化经济手段来看,内贸行政管理机构除了与有关部门配合,运用税收、信贷、价格和汇率等经济杠杆来间接管理内贸企业的行为以外,还通过建立粮食、食油、猪肉和食糖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建立市场风险调节基金制度,以及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等,加强对国内市场的宏观调控。从强化法律手段来看,近20年,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初步形成了商品流通的基本法律体系,为规范内贸企业行为、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保证。在加强立法的同时,我国商品流通领域的执法工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传统的内贸管理体制经过20年的改革,在一些方面已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这主要表现在如下6个方面:
一是管理机构有所精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内贸行政管理机构经过数次较大范围的调整和改革,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内贸行政管理机构都有所精简。例如,国务院管理国内贸易行政管理机构由过去最多时的6个部和一些直属的专业局,精简到现在只剩下国家国内贸易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及若干个国务院直属专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上撤并了原来的商业厅(局)和粮食局等,组建商业管理委员会;县一级基本上撤销了商业局、粮食局、物资局等,把其职能归并到各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原机构改为经济实体。
二是管理职能有所转变。经过20年的改革历程,我国内贸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正在实现“六大转变”,即从直接管理为主转向间接管理为主;从微观管理为主转向宏观管理为主;从实物量管理为主转向价值量管理为主;从短期管理为主转向中长期管理为主;从用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为主;从部门管理为主转向行业管理为主。
三是管理范围有所扩大。改革开放前,原商业部管城市商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农村商业、粮食部专管粮油经营等等,即各个内贸行政管理机构实行的是部门管理,因而管理范围较小,仅限于本系统内的国有商业和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1992年1 月发布的《全国商业行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商业部是国务院管理、协调社会商业的职能部门,对全国商业实行全行业管理”,并把从事商业批发、零售、饮食业、服务业以及其他商业行业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以及从事商业零售、饮食业、服务业的中外合资企业,都纳入商业行业管理范围。1993年由商业部与物资部合并组成的国内贸易部和1998年改组后建立的国家国内贸易局,由于都是实行全行业管理,所以其管理范围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又有些扩大。
四是管理效率有所提高。首先,通过精简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减少了管理费用。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内贸行政管理机构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所精简,与此同时,内贸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大大精简。如新成立的国家国内贸易局由过去的842人(原国内贸易部人数)减至现在的160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精简, 势必减少管理费用的支出。其次,通过减少行政管理层次,提高了工作效率。197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业行政管理体制一般由3个层次所构成, 即省的财贸办公室——商业厅(局)——商业公司,经过20年的改革,商业公司已转轨变型,商业厅(局)也基本上被撤并,从而减少了重叠的行政管理层次,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是管理对象——商品经营者的积极性有所调动。随着国有内贸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营自主权的不断扩大,以及国家一系列鼓励、扶持集体、私营内贸企业和个体商户发展政策的制订和贯彻,极大地调动了这些商品经营者的积极性。据统计,1997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4843亿元,比1978年增长了18.6倍。另从国家国内贸易局获悉, 1998年上半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3980亿元,比1997年同期增长9.1%。
六是对国内市场的宏观调控有所加强。20年来,通过调整商品购销政策,改革内贸行政管理机构,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市场风险调节基金制度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工作,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形成与完善,确保了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生产建设的需要,增强了国家调控国内市场的能力,平抑了市场物价,维护了市场秩序。如从市场物价来看,1998年8月份全国零售物价指数比1997 年同期下降了3.3%。
二、深化我国内贸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步设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内贸管理体制虽然进行了多次调整和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历史条件和宏观环境制约,一些问题未能得到根本性的解决。目前,我国内贸管理体制除了存在政企职责尚未完全分开、管理法规尚不太完善、各种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尚不够协调的问题以外,还存在着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仍不太适应的突出问题。名义上,1998年3 月将国内贸易部改组为国家国内贸易局后,国家国内贸易局便成为国务院管理、协调国内贸易(社会商业)的职能部门,对国内贸易实行全行业管理。实际上,我国现在不仅有国家国内贸易局在管理国内贸易,而且还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旅游局、国家烟草专卖局等机构也在从各个侧面管理国内贸易,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和卫生环保机关等监督管理部门也参与国内贸易的管理工作。如此众多的管理、监督机构,一方面造成职能重叠,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另一方面,必然造成各自为政,互相制约,互相扯皮,形不成合力,以致防碍了国内贸易管理的整体性和有效性。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内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减少互相扯皮,提高管理效率,当前应深化我国内贸管理体制改革,尤其是要进一步调整和改革内贸行政管理机构。
推进我国内贸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国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切实搞好内贸管理体制特别是内贸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似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目前,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的贸易行政管理机构,如美国商务部、英国贸易部、泰国商业部、法国贸易和手工业部、韩国商工部和日本通产省等,都是既管国内贸易又管对外贸易的。对此,我国在设置贸易行政管理机构时,可以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做法,但不能照抄照搬别国模式,而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这是因为“中国有自己的特点,所以我们只能按中国的实际办事,别人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29页。)
2.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
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是合理设置内贸行政管理机构乃至建立新的内贸管理体制的根本原则。经过20年的改革,政企不分的情况虽有所改变,但尚未真正实现政企分开。因此,在深化内贸管理体制改革,特别是进一步调整和改革内贸行政管理机构时,必须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切实把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交给内贸企业,理顺内贸行政管理机构与内贸企业的关系。
3.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新的内贸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就是要改变现有内贸管理政出多门、职能重叠、机构臃肿、效率不高的局面,科学合理地设置内贸行政管理机构,既做到政令统一、功能齐全、结构合理和运转协调,又做到精兵简政、行为规范、理顺关系和提高效能。
4.积极、稳妥的原则
邓小平同志指出:“进行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需要有勇气,胆子要大,步子要稳。”(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130页。)同样,深化内贸管理体制改革也要坚持积极而又稳妥的原则。具体地说,一方面,决心要大,就是内贸管理体制改革要坚定不移地搞下去;另一方面,步子要稳,就是内贸管理体制改革因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作周密的考虑和准备,力求做得稳妥一些,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混乱,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要在加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和经济监督部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查、周密考虑、反复酝酿,选择适当时机,将目前国内贸易领域内承担相同或相近职能的几个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合并,组建一个统一的、权威的、精简的、规范的、高效的国内贸易委员会,统管国内贸易工作。
国内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1)统筹规划, 即研究和制定国内贸易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规模布局,研究流通业态,优化流通结构。(2)拟定法规,即研究拟定内贸行业的法律、 规定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3)指导扶植, 即研究提出内贸体制改革方针、政策的建议,指导国有内贸企业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指导现代营销方式的发展和旧货流通、实物租赁等流通方式的改革,扶植和推进流通组织的创新,扶植和指导各种行业协会。(4 )组织协调,即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的储备,组织落实重要生产资料指令性计划的指标分配、国家订货和产需衔接,组织内贸行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地区、部门间不同经济成分国内贸易的发展和各种经济关系,协同有关部门运用税收、价格、信贷和基金等经济手段,引导内贸企业的行为,调节国内市场供求,平抑市场物价。(5)监督服务, 即依据法规监督内贸企业的行为,统计、分析和发布国内外商品流通的信息,为内贸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政策咨询和信息咨询服务,开展业务技术培训。
搞好我国内贸管理体制改革,还需要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第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是同行业的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为了谋取和增进自身的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它是行业管理大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建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的。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改造和充实现有各种内贸行业协会,形成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内贸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通过内贸行业协会,拟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树立行业声誉,协调行业利益,沟通政企联系,提供有关信息,开展人员培训,以加强内贸行业的自律管理,并协助内贸行政管理机构对行业经济活动实行宏观管理。第二,要加快推进国有内贸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内贸企业改革,是构建新的内贸管理体制的一个基础条件。因此,我们应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内贸企业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革,使其尽快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对国有小型内贸企业则进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的改革,使其尽快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和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第三,要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内贸宏观管理方法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它们在内贸宏观管理中虽各自具有独特功能,但又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为此,内贸行政管理机构应根据内贸宏观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以及内贸发展的实际状况,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各种管理手段,根据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和功能,合理确定主次,协调配套使用,使它们在作用方向上保持一致,在作用方式上有机配合,在作用效果上形成互补,从而产生最强的综合调控能力,取得最好的内贸管理效果。第四,要加强法制建设。法制建设的完善既是促进内贸有效管理的重要条件,也是内贸管理体制逐步趋向完善的标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虽然已制定、颁布了不少内贸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从总体上说,立法仍然不能适应内贸发展的需要。所以,在建立新的内贸管理体制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在建立和完善内贸法律制度方面,不仅要重新修订有些不适应的法律、法规,以及要制定现有内贸法律的实施细则,使之配套并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要尽快填补内贸立法中的空缺,如应抓紧制定《商品交易法》、《期货交易法》、《典当法》、《折扣法》、《反垄断法》和《市场管理法》等。在加强内贸立法工作的同时,还要注重执法工作,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维护内贸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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