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完善婚姻家庭法制:制定新婚姻家庭法观点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婚姻家庭论文,法制论文,观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中国成立后相继颁行了两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时隔二十年,修改现行婚姻法、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工作又提到我国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来。今年十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召开1999年年会,对新婚姻家庭法专家建议稿展开了广泛、深入的论证。与会专家各抒己见,在许多问题上形成了共识,但也有一些针锋相对的歧见。
关于制定新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与会专家指出:对现行婚姻法的历史作用必须充分肯定。它的贯彻执行,使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制在遭到十年浩劫的破坏后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巨大变化,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现行法中却缺乏相应的对策。一些专家认为,现行婚姻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欠缺若干必要的具体的法律制度,留下了大量的立法空白。二是过去的某些规定已经严重滞后,必须加以修改和补充。凡此种种,都说明了修改现行婚姻法,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制定新法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行的。我国法学界对完善婚姻家庭法制问题作过长期的,比较深入的研究,积累了不少可资利用的成果,某些外国法例也是可资借鉴的。完善婚姻家庭立法此其时也。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立足婚姻家庭,放眼社会发展的全局,在世纪之交制定一部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的新的婚姻家庭法,有利于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有利于发挥作为社会细胞的婚姻家庭的特有功能,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
关于需要增设的若干法律制度
婚姻家庭法当是适用范围极为广泛的民事基本法。法学界的许多专家主张,对于婚姻家庭领域中需要由法律加以调整的问题,都应当由相应的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方面的各种制度应当是相互联系、成龙配套的,这样才能形成健全有力的法律机制,充分发挥婚姻家庭法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关于新法中应当增设的,或者应当加以修改、补充的具体制度,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中议论较多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
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重要的问题在于,对亲属制度应当在基本法的层次上作出系统的、通则性的规定。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和法律的分工来看,这显然是婚姻家庭法的任务。对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亲属的种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等问题,婚姻家庭法都要加以规定。一些学者主张,在表示亲属关系的亲疏导远近时,不妨直接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与国际接轨。
二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目前,现行婚姻法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对此有所涉及。许多同志认为,增设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婚姻问题上的违法行为;这是全面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因此,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对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范围和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等,均需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基本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中的财产关系和家庭中的夫妻财产关系都呈现出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夫妻财产关系还会通过债权、债务、生产、经营等多种途径,同外部的、其他领域的财产关系发生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完善夫妻财产制不仅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权益,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权益问题也应纳入立法者的视野。多数学者主张,新法中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仍可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可增设有关特有财产的规定,适当缩小共同财产的范围。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一些学者主张可以在新法中规定一般共同制、管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等几种形式,以供结婚当事人选择。不选择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当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四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离婚是配偶生存期间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在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下,现行婚姻法以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一原则规定的指导思想无疑是正确的。许多学者主张,完善离婚立法应当以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具体化为重点,应当在法律上为婚姻确已破裂指出若干客观外在的标志。因此,需要将原则的、概括性的规定和具体的、列举性的规定结合起来使用。这对加强离婚法规范的可操作性,防止主观随意性,提高离婚案件的审判水平,都是大有助益的。修改和增补离婚条款的目的,是要通过离婚的法定理由的具体化更好地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而不是要增加离婚的难度,限制离婚。这是许多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共识。
五是夫妻间的配偶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监护人的职责,抚养权利人和抚养义务人的顺序,以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包括争论。有的学者不主张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规定配偶权和夫妻忠实义务,认为这方面的一些问题应由道德加以调整,不应由法律加以调整。持相反观点的学者则主张,就婚姻的本质和宗旨而言,这方面的规定还是有其必要性的。
关于新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
从现有的主张来看,关于新法的立法模式有三种不同的方案可供选择。一是大法典模式,即制定民法典,以婚姻家庭法(或称亲属法)为民法典之一编。二是小法典模式,即制定独立法典式的婚姻家庭法,作为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三是单行法模式,即对现行婚姻法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但并不扩大其调整范围。婚姻家庭领域里需要增设的其他制度,由相应的单行法另作规定。目前,新婚姻家庭法专家试拟稿和后来的专家建议稿,都是按照第二种方案设计的。
正因为如此,试拟稿和建议稿均以婚姻家庭法命名,内容包括总则、亲属、结婚、夫妻、离婚、父母子女、收养、监护、抚养、法律责任、附则等章。其体系结构是比较完备、严密的。
应当指出,试拟稿、建议稿目前采用的方案,也是兼顾了上述第一种方案的。如果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将婚姻家庭法稍加修改即可作为其一编。因此,这是一种一步到位、毕其功于一役的方案。与此不同的是另一种主张,认为婚姻家庭法中增设的制度不宜过多,内容不必求全,某些制度可在民法法典化时再作补充。这是一种两步到位、分期完善的方案。婚姻家庭法学界的一些专家正在为立法一步到位而呼吁。新的婚姻家庭法将以何种面貌问世,有待于立法机关的正确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