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分配的悖论--解读“再分配悖论与平等战略:西方的福利国家体系、不平等与贫困”_收入效应论文

再分配的悖论——读《再分配悖论与平等化策略:西方的福利国家体制、不平等与贫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不平等论文,贫困论文,平等论文,福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243(2012)10-4-4.5

《再分配的悖论》①这篇出自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两位资深专家(Walter Korpi & Joakim Palme)研究福利国家再分配规律的论文,以18个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的相关数据为基础,结合严谨的定性论述和定量比较揭示了一个在福利国家研究领域里看似出人意料、但影响绵长深远的结论,即:当福利保障制度越倾向于针对救济贫困者以消除贫困,以及越倾向于通过提供覆盖全民的等额保障以追求收入平等化,结果却越难以有效地消除贫困或促进平等;而恰恰相反,那种提供覆盖全民的,但与收入水平密切相关的,既不针对穷人也不追求平等给付的福利保障制度模式,却在最大程度上取得了消除贫困、促进平等的有效结果。这不由引发我们对当前我国各项社会政策在资源配置合理性方面的反思。

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在纵向梯次上,可以粗略划分为三个层面,即针对底层民众的社会救助、针对最广就业人群的社会保险以及针对特殊人群的社会福利。而这三大覆盖指向不同的保障层次,在实践中被分割在不同的职能部门主管。可以想见,跨越部门利益和统计信息的分立,来统筹评估这三大保障层次在整个社会中消除贫困、促进平等的成效,并推动社会保障资源走向理想中的优化配置,在实践中的操作难度比较大。然而,我们仍可以通过这篇早至上世纪末的文章的精辟论证来佐证我们对部分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并警惕先入为主的、传统上和直觉上的政策偏见将会导致的资源浪费。

一、针对“悖论(Paradox)”而展开的理论假设

诚然,北欧诸国在福利国家领域取得的卓越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它们的实践在经验上证明了其模式确实是有效的和值得赞赏的。然而,以未加考究的直觉判断,社会政策要达到消除贫困的目标,最有效率的办法当属针对穷人提供以“家计调查”为导向的贫困救济,欲避免社会阶层分化的加深,应提供覆盖全民的平等给付式的福利保障②。在西方福利国家起步的阶段,无论是学者还是政策制定者都更偏爱有“低收入人群指向型(Low-income Targeting Type)”②的制度模式来有效消除贫困和促进平等。随着时间的递进,由于指向型的制度设计弊端丛生,如导致贫困线以上及以下人群的对立、耻辱效应、贫困陷阱等等,社会政策的理论及实践界开始讨论“指向型(Targeting)”和“普惠型(Universal)”的优劣,并最终由于后者在促进社会团结上的优势而占到上风,并逐渐在政策实施领域内成为一些国家的主流。

而这时候的所谓普惠型模式,也只有所谓的平等给付式(Flat-rate)的普惠型受到认可,而所谓的福利给付“与收入相关的(Earnings-related)”普惠型仍然受到致力于消除贫困和不平等的学者和政客们的抵制。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主观地认为实施与收入相关的福利保障给付将会不可避免地加大各种收入水平人群间的分化,从而给社会平等和团结带来负面影响。

然而,关于“给付额度与收入相关的普惠型”的制度模式在消除贫困和促进平等上比“低收入人群指向型”和“平等给付式的普惠型”更加有效地发现并不是两位作者的首创,其行文中提到早有学者通过数据比较发现了这个似乎与常识不同的所谓的悖论(Paradox)。除此以外,经验事实证明,芬兰的福利体制在1966年后从“平等给付”向“与收入相关地给付”转型之后,在消除贫困和促进收入平等化方面取得了更大的进展。基于这些发现,作者展开了自己的理论假设,其基本的逻辑是:

各种福利制度模式/结构(Institutional Structure)是在现实中不同的利益团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中形成的,而当这些福利制度模式/结构一旦形成后又会通过其内在的设计机理反过来影响人们的利益分化和组合。在各种福利制度模式/结构中,“低收入人群指向性”的倾向越强,即罗宾汉劫富济贫式(Robin Hood Strategy)的成分越大,会强化越高、低收入群体间的对立性,导致较高收入的人群不愿拿出更多的资源来维持和发展这种福利保障制度,从而成为再分配资源的规模(the Size of the Redistribution)不断扩大的一个瓶颈;而再分配效应的大小,即削减收入差距以消除贫困和促进平等的效果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再分配资源规模的大小,若再分配资源的规模较小,则它取得的再分配效应也会相应地不太明显。

简单地勾画一下这段逻辑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脉络:

福利制度模式/结构+

这种理论假设如果得到验证,就可以有效地解释所谓的“悖论”,即为什么旨在更有效率消除贫困、促进平等的“低收入人群指向型(Low-income Targeting Type)”福利模式相比其他的福利模式来讲,其效果最不尽如人意。

从对理论假设所进行验证和解释过程来看,作者发展了两条不同的线索来比较各种福利保障模式在再分配效应上取得的高低上下。下文根据笔者的理解将该篇文章的论证过程进行调整后,重新梳理一遍。

二、理想类型(Ideal Types)为基础的定性及定量论证

1.福利制度结构的理想类型

文章的作者通过三个方面来梳理18个发达国家福利制度中的核心部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相关数据,提炼出制度结构的五种理想类型,并将这18个国家分别归纳在这五种理想类型之下。他们的这种对福利国家不同模式的分类既不同于埃斯平·安德森(Ssping-Anderson)的“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也不囿于蒂特马斯(Richard M.Titmuss)的剩余福利模式、工业成就模式和制度性再分配模式的分类。他们基于证明“制度结构”与“再分配效应”间相关性的需要,主要将各国福利制度结构的制度特点作为分类的依据。

作为分类依据的三个方面分别是:(1)受益资格的基础(Bases of Entitlement,分为受益资格来自家计调查、保险供款、隶属于某行业类别或公民权);(2)给付水平的原则(Benefit Lever Principe,分为补缺给付原则、平等给付原则或收入相关型给付原则);(3)项目治理中雇主——雇员间有无合作(Employer-Employee Cooperation in Program Government,分为有或无)。按作者的意思,之所以要把第三个方面纳入分类标准,是因为它的重要性来自它与前两个方面的联系。作者通过这三个方面归纳的五种理想类型列举出来依次是[1](PP666-674):

Ⅰ(低收入)指向型(targeted):如澳大利亚。

Ⅱ基本保障型(Basic Security):如加拿大、荷兰、瑞士、英国、美国。

Ⅲ合作主义型(Corporatist):如法国、德国。

Ⅳ国家补助式互助组织型(Voluntary State-subsidized)③:

此类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消失,在后面的讨论中几乎忽略不计。

Ⅴ结合型(Encompassing)④:如芬兰、挪威、瑞典。

这五种理想类型的内涵我们可以通过作者给出的一个形象的图示来理解:

图1:社会保险制度的理想类型[1]

(注:类似钻石型的四边形代表高收入群体在上、低收入群体在下的社会结构;白色区域代表未被福利保障制度覆盖的人群;横线表示平均给付的收益;竖线表示与收入相关的收益;国家补助式互助组织型中的椭圆形表示根据不同利益结合起来的互助组织所得到的国家财政补助;合作主义型中有角度的斜线表示根据不同的行业类别而划分的保险项目。)

虽然作者在这里未明确表达,但从后文来看,实际上这五种理想类型是可以按照一个标准进行排序的,顺序即上文列出的Ⅰ—Ⅴ。这个排序的标准作者称之为“指向性转移收入指标(Index of Targeting of Transfer Income)”,说得更直白点儿就是衡量各种类型的“(低收入)指向性”的程度。这个指标将以上各种类型所代表的国家分布在有正负连续区间的横轴上,负值表示福利给付有低收入指向性(其绝对值越大表示低收入指向性越高,代表国家如澳大利亚),零值附近表示平均给付(代表国家如加拿大、英国、瑞士等),正值表示给付有高收入指向性(其绝对值越大表示高收入指向性越高,代表国家如“结合型”国家芬兰、瑞典、挪威等)。

作者的这个所谓的“指向性转移收入指标(Index of Targeting of Transfer Income)”在其文章中并未给出出处,也未演绎是如何设计出来的,这应该算是文章的一处不够严谨的地方,但无论如何,我们基本上可以意会作者在上述连续区间上的排序还是符合他们自己给出的逻辑的。譬如符合“基本保障型”的几个国家,其给付原则基本上是全民平均给付,这样实际上穷人得到的收益在效应上要稍大于富人,因此此类型的国家在指向性上会显得稍偏向穷人,在上图中也可以看出其分布在零值附近且稍偏向负值的区域。

2.论证线索一:福利制度结构→社会团结程度→再分配资源规模→再分配效应

如前文所述,作者提到了“福利制度结构”和“社会分层间”存在互构的关系。一种福利制度结构一旦形成后,它会反过来影响社会的分化和组合,即影响所谓的“社会团结程度”。根据作者的意思,我们可以理解为在“(低收入)指向型”的国家里,由于实行“劫富济贫”原则,是不可能鼓励经济条件好的人群拿出太多资源来帮助穷人的,导致在再分配资源的规模较小;在“平均给付型”的国家中,富人实际上得到的福利所产生的效应也小于穷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另外由于是平均给付,每个人所得到的额度不会太高,表明再分配资源的规模并不会很大;在“结合型”的国家中,平等给付和与收入挂钩的给付相结合,每个层次的公民各取所需,“平等”与“公平”共存,这种制度下的公民的社会团结度最高,对国家福利保障制度的认可度也最高,其再分配资源的规模会较大并有持续增长性。

虽然作者通过“社会团结程度”来链接“福利制度结构”和“再分配资源规模”二者之间的相关性的定性论述,但下述三对两两关系中,作者通过严格的定量分析证明了其相关关系:

(1)“福利制度结构”与“再分配效应”:证明了在再分配效应(即消除贫困和不平等的效果)的从小到大上,各种类型的从低到高的排序是“(低收入)指向型”、“基本保障型”、“合作主义型”、“结合型”,符合前面提过的用“指向性转移收入指标(Index of Targeting of Transfer Income)”来对各种理想类型进行的排序。

(2)“福利制度结构”与“再分配资源规模”:证明了在再分配规模的从小到大上,各种类型的排序同样是“(低收入)指向型”、“基本保障型”、“合作主义型”、“结合型”。

(3)“再分配资源规模”与“再分配效应”:证明了再分配规模和再分配效应具有明显的正相关性(r=0.92)(Figure2)。这说明一个国家可用的再分配资源越多,其可以实现的消除贫困、促进平等的效果越明显。

如此,在“线索一”中,作者就应用定性论述结合定量分析证明了在文章开始时提出的理论假设,即:

3.线索二:福利制度结构→私营保险需求程度→再分配资源规模→再分配效应

在论证了上述理论假设之后,作者单独考察了各国养老保险的数据是否在经验上符合已被论证的递推关系。作者认为,在养老金对再分配效应所产生的影响上,存在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逻辑,而解释清这个逻辑,将会令其已得到论证的理论假设更加令人信服。

对养老金最初的考察结果是令人沮丧的。由于老年人已退出了劳动力市场,在其可支配收入中,福利保障体制所提供的养老金将会占据相当大的比重。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做以下演绎:在(低收入)指向型国家中,由于低收入的老年人群体会获得针对他们的养老金,而其他收入水平的老年人无法获得这种收益,所以两个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差异有效地缩小了;而在“结合型”的国家中,由于养老金有相当一部分是根据老年人曾经的收入水平给付的,因此底层人群获得的收益少,而上层人群获得的收益多,阶层间的差距被拉大。这似乎重新回到了传统上认为(低收入)指向性越高,消除贫困和不平等的效率越高这个已被本文作者证明是错误的结论上。

然而与此同时,作者应用现实数据所做的相关性定量分析显示,在显示“老年人可支配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的大小排序上,仍然是“(低收入)指向型”、“基本保障型”、“合作主义型”、“结合型”,却仍然符合作者已经论证过的理论假设。

这种定性演绎和定量分析所得到的两种背道而驰的结论,是如何出现的呢?

作者解释道,这是因为在定性演绎中,错把老年人从福利保障体制中得到的养老金作为了其全部“可支配收入”。而事实上,像(低收入)指向型国家中没有资格获得(低收入)指向性养老金的富裕老年人,将自身的保障转向了私营保险,他们从私营保险给付中所得到的“可支配收入”将远远大于贫困的老年人从公共的福利保障制度中的到的带有指向性的低水平养老金。这样看来,经过市场调节后的老年人可支配收入,在老年人中的不同阶层间的差距是非常大的。

以此类推,我们可以解释其他三种主要福利体制类型中的情形。在“基本保障型”国家中,由于低水平的平均保险给付不能满足经济状况较好的人群的保障,因此,这部分人转向私营保险需求保障的需求较高,但低于在(低收入)指向型国家中的需求度;在“合作主义型”国家中,我们看到以行业划分的保险项目覆盖了劳动力市场中的大部分人群,但仍有未被覆盖到的空白区域,这部分人仍会寻求私营保险来进行保障,但其需求程度会低于在“基本保障型”国家中的需求程度⑤;在“结合型”的国家中,由于全体公民都被各取所需的公共福利保障制度所覆盖,对私营商业保险的需求就非常小,受市场自由化调节所产生的差距就不是太大,加之其再分配资源丰富,其再分配效应即消除贫困促进平等的效果在几种类型间是最上乘的。

作者强调,“以市场为导向的分配会比与收入挂钩的社会保险进行的分配产生更加不平等的效果”。这个论点作者仅是一带而过,并未进行任何文献引证及定量分析,这可以看做是本文另一处不够严谨的地方。但是,如果我们认可作者的这个论断,就可以做这样一种理解:

实际上,譬如在(低收入)指向型的国家中,由于“贫困线”人为地将全体公民分为了两部分,一部分依赖国家指向性的救助,一部分转而不同程度的寻求私营保险获得保障,这就是一种强烈的社会分化作用,一种对社会团结和一致性所起的强烈的负面效应。因此“私营保险需求程度”实际上可以定量地反映“社会团结程度”。这就是说作者形式上演绎的两条证明理论假设的线索实际上可以融合在一起。虽然作者没有做出这样的总结,但我们读者可以自行做出这样的合理理解。

三、启示及潜在的进一步研究空间

这篇研究福利国家再分配规律的论文,提出了一个迥异于传统理解的理论假设,并通过系统和较为严谨的定性、定量分析对假设做了较为圆满的论证,使得我们对福利国家再分配领域的真实情况有了一定了解。启示我们应当警惕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些先入为主的、传统上的和直觉上的偏见,对于我们认知真实现象可能产生的干扰,从而以经验事实所反映的情况为基础做大胆假设、小心求证,探索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框架。

该篇论文写作的时间是二十世纪末,在当时就有相当多的争议认为,在那些在消除贫困和促进平等上成就显著的国家如北欧诸国(“结合型”国家)中,其高额税负和大规模的再分配有可能降低其经济效益和国家竞争力,最终使福利国家难以为继,使得这些国家在反贫困和不平等的道路上虽然赢得了几场战斗,却最终输掉了整个战争。随着时代和经济形势的急剧变迁,在西方福利国家里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思潮此起彼伏背景中,在“福利国家改革”日益甚嚣尘上情况下,时至今日的“结合型”制度是否仍标志着最佳战绩,是否仍是同类国家甚至是后发展国家追求的模板,仍有待检验。

然而,即使西方国家政策过程中的博弈模式,未必适合完全移植到诸如我国的政治经济参照系中,但该篇论文所展现的开阔思路,仍有益于用来反省和检验我们习以为常的、熟视无睹的现行社保资源配置方式,有益于引发我们在消除贫困、促进平等的实践方面更具思辨性的讨论。

①笔者这里将“Paradox”翻译为“悖论”,是考虑到“悖论”在哲学上的解释,即:由一个被承认是真的命题为前提,设为B,进行正确的逻辑推理后,得出一个与前提互为矛盾命题的结论非B;反之,以非B为前提,亦可推得B。那么命题B就是一个悖论。在本文中,譬如传统认为,“选择性(Selective)”的福利制度在再分配效应上即消除贫困和促进平等的效果上最有效率,而经过作者严密的推理后发现结果恰恰相反。这和“悖论”的逻辑类似,因此将“The Paradox of Redistribution”暂译为“再分配的悖论”,但仍值得商榷。

②部分文献会使用意义基本等同的“选择性模式(Selective Model)”一词。

③国家补助式互助组织型(Voluntary State-subsidized)的翻译并非是按照字面意思直译的,而是根据作者具体的描述,即国家对社会上一些根据不同利益群体自愿组织起来的互助组织提供财政补助,以保障这些组织的成员的生活。

④结合型(Encompassing)指结合了贝弗利奇(Beverage)的平等给付(Flat-rate)原则及俾斯麦(Bismarck)的与收入挂钩的给付(Earnings-related)原则的福利体制类型。

⑤这可以解释在前文中为什么在各种制度类型排序上,“合作主义型”经常排在“基本保障型”和“结合型”之间。作者在前文中往往含糊其辞地解释“合作主义型”的排序位置,到此才算找到有力的方式来解释。

标签:;  ;  ;  ;  ;  ;  

再分配的悖论--解读“再分配悖论与平等战略:西方的福利国家体系、不平等与贫困”_收入效应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