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产品的价值确定_产品价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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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源综合利用中,同一个生产过程可以生产多种产品,称为联合产品或复合产品。随着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不断提高,联合产品生产越来越常见。这种生产方式对提高效率,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在资源单一利用中,全部劳动都凝结于一种产品,即由一种产品来分摊;在联合产品生产中,全部劳动需要分摊到多种产品中去。当同一个劳动过程生产多种产品时,它们的价值如何决定呢?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是自发得到解决的,并不存在任何障碍;但如何从理论上给予科学解释,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生产联合产品的三种基本途径

为了说明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有必要分析它的生产途径。在国内外实践中,生产联合产品的具体方法很多,从中可以总结出以下三种基本途径。

(一)通过同时利用一种资源两种以上的用途来生产联合产品。一般资源都有多种用途,其中有些用途不能同时利用,选择一种用途就得放弃其他用途,还有些用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时利用。例如,一块水田可以用来种水稻,也可以开挖成水塘养鸭,这是土地的两种用途,似乎不能同时利用。但是我国一些地方建立鸭稻共作的生态农业园,每亩稻田里养一些鸭子,与水稻全天候同生同长,可以实现鸭稻互利互惠。鸭子以田内杂草和害虫为食,并四处排粪,从而完成为水稻除草、治虫、施肥、中耕等任务。整个过程很少使用化肥农药,产品可达到绿色食品标准。不仅使水稻增产,品质提高,而且养鸭收入也相当可观。在这个实例中,稻谷和鸭属于联合产品。类似的生态农业园还有:在水稻田里养鳝鱼,收获水稻和鳝鱼;在莲藕田里养甲鱼,收获莲藕和甲鱼;等等。这些生态农业园实现了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又如,火力发电厂同时发电和供热,电和热也属于联合产品。

(二)通过同时或分别利用一种资源两种以上的有用成分来生产联合产品。自然界的各种原生资源大都含有多种可用成分,这些有用成分的含量和比例可能不同,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往往具有不同的经济价值。比如,各种化学元素在自然界几乎都是处于化合、混合或伴生状态,极少见到纯而又纯的单一矿产资源,诸如碳和氢、金和铜、铅和锌、硫和铁、碳和硫等资源都可以伴生。传统经济对资源的分类是粗线条的,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许多包含多种有用成分的资源往往只是根据当前的标准和用途按其主要有用成分进行单一利用,其他可用成分则被当作废物排放。这样不仅浪费资源,而且造成污染。如果采用适当的技术,对一种资源的多种有用成分分别加以利用,就能够生产联合产品。以石油为例,它的主要化合物由碳和氢两种元素构成,此外还含有少量的硫、氧、氮及微量的磷、铁等元素。不同油田的石油成分都存在一定差异。现代石油化工联合企业以石油为原料,生产出数十种产品,就是综合利用石油多种有用成分的结果。在农林牧产品的加工中,一种植物的根茎叶花果、一种养殖动物的肉皮毛骨都可以按其功用分别加以利用,从而生产出多种产品。

(三)通过对利用各种物质资源所产生的排放物连续加以利用来生产联合产品。在生产中利用各种物质资源一般会产生排放物,包括所谓“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这些排放物过去或者当作垃圾处理,或者根本不考虑处理问题,任由它排放到环境中去,造成污染。其实这些排放物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利用的。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在利用一种资源的过程中对其排放物同步或异步加以回收利用,是综合利用资源、生产联合产品的又一种基本方法。国内外许多企业以生产中的各种排放物为原料,生产相应的产品,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上述三种方法是紧密联系的。各种方法可以独立应用,也可以结合应用。对一个企业来说,两种以上的联合产品在整个生产中所占的比重可能有明显差异,也可能没有明显差异。因此,这些产品可以不分主次,也可以有主次之别。在不同企业或同一个企业的不同时期,产品的主次关系是可以变化的。

二、国内外学者对联合产品价值决定问题的研究

(一)国外学者提出联合产品价值决定问题对劳动价值论的责难。国外一些学者认为,劳动价值论可以说明一个生产过程生产单一产品的价值决定,但是不能说明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英国经济学家斯蒂德曼在一定假设条件下建立联立方程,对联合产品价值求解,计算结果中某些产品的价值为负值,于是他认为劳动价值论陷入了困境。[1]154-155

斯蒂德曼假设有两个生产过程,用劳动和两种商品即商品1和商品2,把这两种商品作为联合产品重新生产出。其中,第一个生产过程投入5单位商品1和1单位劳动,生产出6单位商品1和1单位商品2;第二个生产过程投入10单位商品2和1单位劳动,生产出3单位商品1和12单位商品2。设l[,1]和l[,2]分别为商品1和商品2的价值,列出方程组:

解方程组得:,其中商品1的价值为负值。这里的错误在于混淆了个别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对二者不做任何区分,直接进行数学运算。

按照劳动价值论原理,一种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决定,而不是由个别劳动决定。在上述方程中有两个生产过程、三种投入要素(商品1、商品2和劳动)、两种产品(商品1和商品2),显然存在个别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的差异。上述方程存在两个方面混淆问题:第一,两个生产过程的投入和产出都有差异,说明它们的劳动生产率不同。当商品1和商品2作为联合产品被生产出来时,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都属于个别劳动,不可能同时正好等于社会必要劳动,除非按照一定的标准把两个方程中的数据折算为社会必要劳动,否则不能直接进行运算。第二,在投入中,当商品1和商品2作为过去生产的要素是通过交换进入生产过程,其价值属于物化劳动,反映过去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这时它们还不是联合产品);两个生产过程各消耗的1单位劳动是活劳动,尚未通过交换,属于个别劳动,不能直接同商品1和商品作为要素包含的物化劳动相加。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两种混淆,所以出现一种商品的价值为负值的不真实情况。

(二)国内学者提出的计算联合产品价值的方法。在国内学者中,李翀教授较早对联合产品价值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计算联合产品价值的两种方法:[2]14-18一是根据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的原理,按照另一个生产过程生产的另一种产品与联合产品的交换比率,来确定各种联合产品的价值在总价值中所占的比例;二是直接从生产过程估算各种联合产品的价值,当有k种联合产品,并且至少有k个生产过程时,已知每个生产过程生产k种产品的劳动总量,选择k个生产过程,建立方程,可以求出k种产品的价值。这两种方法的提出有力地批驳了国外一些学者对劳动价值论不能解释联合产品价值的责难,在学术上具有开拓性意义,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

前一种方法是参照联合产品进行交换的产品价格来估算前者的价值,实际上假设联合产品的价值等于或者接近同它交换的有关产品的价值,即根据充当联合产品的等价物的价值来计算前者的价值。从理论上讲,只有首先明确两种产品的价值,才能确定交换比例;如果只有一种产品的价值是明确的,另一种产品的价值不明确,就难以确定交换比例。因此,根据充当等价物的产品价值来确定联合产品的价值实际上假设后者价值为已知,或者至少两者的交换比例比较明确。如果联合产品所包含的各种产品过去在社会范围内已经通过资源单一利用生产出来并发生过交换,那么这种方法是适用的(斯蒂德曼提出的方程组就是如此)。如果联合产品完全属于新产品,社会上还不曾有过交换,这种方法就不适用了。

后一种方法是假设联合产品数量等于劳动过程数量,每个劳动过程都可以独立计算劳动量。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该方法可以计算联合产品价值。但是在现实中,联合产品数量不一定等于劳动过程数量,每个劳动过程不一定能够独立计算劳动量。因此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

白暴力教授深入研究了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对斯蒂德曼等人的观点给予了批驳,并分三种情况探讨了联合产品的价值计算方法。[3]167-174第一种情况:一个生产过程同时生产两种商品,例如,酿酒业同时生产酒和酒糟,这两种商品有一个共同的价值量,不需要计算它们的单位价值量。第二种情况:某些产品作为联合产品属于个别生产,整个社会生产并非如此。这时,联合产品的价值由社会生产劳动时间决定。第三种情况:一个生产过程生产两种产品,其中一种产品作为联合产品的生产比较普遍;但是另外一种产品在社会生产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其价值由社会范围内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属于已知的外生变量,这样就很容易求出前一种产品的价值。这三种情况在现实中都是存在的,但是从理论上还应当考虑某些产品从一开始就是作为联合产品生产出来的情况。如果联合产品所包含的各种产品在相应的社会总产品中均占足够的比例,它们的价值不能视为外生变量,这时的价值如何决定?在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日益提高、联合产品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个问题显然是值得探讨的。

三、联合产品的劳动分摊和价值计算方法[4]473-478

由劳动决定价值对联合产品和单一产品来说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对于单一产品来说,劳动时间也存在分摊问题。例如,一家企业的职工劳动300单位生产出150单位商品A,只需要简单运用算术平均法就可以求出平均生产1单位A花费2单位劳动,这样就把300单位劳动分摊给150单位A。不论计算结果多么精确,在进入市场之前都只是一种理论值或生产价格,并不等于A的价值;只有到市场上把A卖出去,才能最终确定它的价值。对企业来说,产品价值必须反映生产中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并以货币单位来计量,以便确定一个初始价格。至于A的实际售价,可以在初始价格的基础上浮动,最终由市场决定。这个道理对联合产品也是实用的。

有些联合产品在被生产出来之前,社会上已经有人把它们作为单一产品先生产出来,并在市场上销售,它们的价值已经由当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些联合产品可以按照市场业已存在的价格销售,不需要通过单独计算生产它们的劳动时间来确定初始价格和价值。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联合产品的劳动也会通过对实际消耗劳动总量和社会必要劳动总量的影响,参与这些产品的价值决定,但不是独立决定价值。因此,在分析联合产品的价值决定问题时,实际上可以把这类产品排除在外。只有当多种产品从一开始就是作为联合产品来生产,此前社会上还没有分别生产过它们,那时才需要通过计算生产各种联合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来确定它们的初始价格。

(一)算术平均法:适用于不分主次的联合产品。假设某企业在一个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出A和B两种商品,它们属于联合产品,劳动总量为300单位,A、B的数量分别为150单位和100单位,生产两种产品各花了多少劳动时间,似乎难以精确计算。但是可以通过粗略计算,借助市场的作用来确定两种产品的价值:先将全部劳动时间平均分摊给两种产品,即生产A和B各花了150单位劳动;然后再计算单位产品的价值,平均生产1单位A花1单位劳动,1单位B花1.5单位劳动。这样得到一种理论值或初始价格,最终让市场来决定两种产品的价值究竟是多少。

一般来说,假设某个生产过程的联合产品为m种,劳动总量为L,每种产品的产量分别为q1,q2,……qm,它们之间没有明显的主次产品之分。如果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各种产品的初始价格(理论值),只需用劳动总量L除以m,把它等分为m部分,就得到每种产品应当分摊的劳动时间,设为l[,i]:

P[,i]可以作为确立联合产品初始价格的基础。

(二)加权平均法:适用于区分主次的联合产品。如果某个生产过程的联合产品有明显的主副产品之分,则可采用加权平均法,按不同的权重把总劳动时间先分摊给各种产品,然后再采用算术平均法把每种产品的劳动时间分摊到每件产品。设在m种联合产品中,第i种产品消耗的劳动量为l[,i],它在劳动总量L中所占的比例为k[,i],则:

这样一来,确定联合产品的价值问题就转化为确定生产各种联合产品所消耗的劳动量在总劳动量中的比例问题。如果联合产品中的各种产品过去在社会上已经作为单一产品被生产出来,那么这个比例可以根据联合产品中每一种产品在相应的社会总产品中所占的比例来确定;如果联合产品中的任何一种产品都不存在单一生产的情况,那就必须根据社会对这些产品的需求情况来计算劳动分摊问题。一般来说,社会需求大的产品应当投入较多的劳动来生产,因此,这类产品可以分摊较多的劳动,反之则分摊较少的劳动。如果联合产品不适应社会需要,则消耗的劳动全部或部分属于无效劳动,不能实现为价值。总之,联合产品的劳动分摊比例问题在生产和交换实践中是可以解决的。

(三)边际劳动总量法:适用于分步生产的联合产品。联合产品一般也可以分别单独生产出来。由于联合产品是综合利用资源的结果,生产它们所消耗的个别劳动时间,通常要少于分别单独生产它们的个别劳动时间。但是,生产多种联合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总量却可能多于单独生产某一种产品的劳动时间。例如,利用甘蔗榨糖和造纸,生产出联合产品糖和纸。劳动总量由这两种产品分摊,其中一种产品消耗的劳动时间要少于单独生产它消耗的劳动时间。但是要在榨糖的同时利用蔗渣造纸,必须增添相应的设备,投入相应的劳动力。因此,生产糖和纸这两种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总量与只生产其中一种产品的劳动总量是有差异的,通常前者多于后者。这种差异通过实验可以观测。假设观测表明,同时生产一定量的糖和纸消耗的劳动总量是100单位,只榨糖,不造纸消耗的劳动总量是80单位,那就可以确定榨糖和造纸的劳动分别是80单位和20单位。又如,火力发电厂在供电的同时供热,需要增加供热设施,同时供电和供热比只供电的劳动消耗多,但比分别单独供电和供热的劳动消耗少。因此,通过比较进行联合生产和不进行联合生产、生产较多品种的联合产品和生产较少品种的联合产品的劳动总量差异,也就是求边际劳动总量,可以确定生产联合产品的劳动量。

(四)当边际劳动总量为0或负值时的联合产品价值。以上分析是以假设劳动总量随产品品种增加而增加为前提,事实上也的确如此,至少绝大多数产品是这样。但是从理论上分析,也需要考虑在生产的某个阶段上,劳动总量可能不随产品品种增加而增加,甚至随产品品种增加而减少,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因为在资源综合利用中,某些生产过程之间可能相互促进,或者改进技术和管理,使得劳动效率提高,消耗下降。这时的边际劳动总量是0或负值,对这类联合产品不能通过求边际劳动总量来分摊劳动。但是这种情况不会导致出现负价值的结果。

如上所述,只有当多种产品从一开始就是作为联合产品来生产,此前社会上还没有这些产品时,才需要通过计算生产各种联合产品所消耗的劳动来确定它们的初始价格。假如在某个生产过程中,当产品品种增加时,劳动总量不变。例如,生产一种产品和生产两种产品消耗的劳动总量相同。这时可以选用前面所讲的两种方法来分摊劳动:一是按照公式(3)和(4),让各种产品平均分摊劳动总量;二是按照公式(5),让一部分产品分摊较多的劳动量,另一部分产品分摊较少的劳动量。采用后一种方法甚至可以让一种或部分产品体现全部劳动,其他产品所体现的劳动量等于0。这意味着,厂商让一种或部分产品分摊全部劳动来确定初始价格,销售这些产品,同时免费赠送其他产品。从表面上看,赠送产品的价值为0,但实际上它的价值由其他产品实现。

如果在增加联合产品品种的生产过程中采用新技术并改进管理,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得劳动总量减少,这时边际劳动总量是负值。如果这个生产过程的劳动量是个别劳动量,那么其减少就会带来超额利润。假设原来产品所分摊的劳动量不变,那么后来增加的品种所体现的个别劳动量就会为负值。但实际上由于劳动总量始终大于0,可以调整联合产品之间的价值和价格比例,不会有什么产品价值是负值。而且,既然劳动总量减少是采用新技术并改进管理的结果,即使生产单一产品也会如此,那么各种产品分摊的劳动量就应当有所减少。在现实经济中,许多产品的价格随效率的提高而下降,正是生产单位产品劳动量减少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假设联合产品中原来的产品价格不变,使新增产品价格为负值,也没有什么不可思议。这意味着,厂商以一定的价值出售部分产品,而倒贴钱向购买者赠送其他产品。由于原来的产品价格已经体现了全部劳动总量,并且包含超额利润,表面上倒贴钱向购买者赠送新增产品,实际上不过是把消费者支付的售价中的超额部分返还回去,而生产者仍然可以获得和过去一样多的利润。当然,如果这个生产过程的劳动量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其减少就会引起联合产品价值下降,而不会带来超额利润。

设想在m种产品中,将各种产品各取一件,构成一组产品,其中部分产品体现生产它们的劳动总量,实行有价销售,其他产品赠送甚至贴钱配送。这同由m种产品按一定比例分摊劳动总量,全部实行有价销售,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为这样只是确定初始价格,最终要看市场销售如何。如果按照初始价格正好销完产品,则表明劳动总量分摊结果如实反映了它们的价值,否则就需要调整。这一方法对于劳动总量随产品品种增加而减少的情况同样适用。重要的是生产联合产品已经花费了人类劳动,无论分摊这些劳动被想象得多么困难而又离奇,都无损于劳动价值论。

应当指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物化劳动消耗表现为各种生产费用,包括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所支付的货币,因此,物化劳动分摊表现为生产费用的分摊,形成生产成本;活劳动消耗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表现为在生产成本基础上增加一个利润额。由此,确定的生产价格最终要通过市场交换才能得以实现。换句话说,在生产领域确定的实际消耗劳动时间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最终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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