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论文,教义论文,之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缘起 2014年5月31日和6月1日,在武汉有一场研讨会,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研究》和《法律与社会科学》合办。在法学的发展史上,这两天的会议说不定将会留下鸿爪!两天会议,群贤毕至;论文集厚达四百多页,我有幸先睹为快。其中,朱苏力的《回望与前瞻》一文,可以说是点睛之作。十余年前,他发表一篇文章,指明传统法学的缺失,认为必须向社会科学汲取养分。文章甫一发表,立刻引发持续讨论。十余年后,“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已经是专业用语。朱苏力回顾过去,检视当下,瞻望未来。行家出手,论述有据,观察入微,令人击节!①然而,朱苏力的美文也引发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斟酌:虽然教义法学有诸多缺失,可是无论中外,都还是法学界的主流。为什么?②相对于教义法学,社会科学法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s)似乎是替代方案。然而,社科法学的身影却模糊不明;如果高举社科法学大纛的掌门人,都不能界定清楚,其他的人又该如何是好?还有,大陆法学界,目前似乎是群雄并起;一旦尘埃落定,又将会是何种局面?对这三个问题,本文将一一叙明。 二、就远取譬 对一般读者而言,可能无从领略教义/社科法学的分别。因此,由一个广为人知的参考坐标开始,可能较好。哈佛大学桑德尔(Sandel)的开放课程和畅销书——正义——几乎家喻户晓。他提到两个情境,问大家如何取舍:首先,一列火车疾驶向前,不远处有一分叉口,往右有五个人在铁轨上工作,浑然不觉;往左,铁轨上有一个人。那么,如果自己是火车驾驶,会往左或往右?第二个情境,自己站在桥上,铁轨就在桥下;自己身旁有个胖子,把胖子推下,可以挡住疾驶而至的火车,救铁轨上的五个人。那么,自己将如何抉择,是不是牺牲一个人救五个人?桑氏接着介绍在抉择时的两种判断方式:规范式思维(categorical reasoning)和后果式思维(consequentialist reasoning)。哲学上看,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这是规范式思维。根据结果是好或是坏取舍,是后果式思维。桑氏指出,社会上的多数人,是根据规范式思维自处。为了达到目的(结果),不择手段,这是结果式思维。只考虑对错,不计后果,是规范式思维。因此,由道德哲学的角度,显然规范式思维要高于结果式思维。 然而,桑氏没有进一步追问,这两种思维方式到底由何而来;彼此之间的关系,又是如何?其实道理很简单,一点就明。在人类长期的演化过程中,面对大自然的考验,要趋福避祸,设法生存和繁衍。经过长时间的经验累积,知道有些行为会导致不好的“结果”——譬如,雷电交加,在旷野里行走——会逐渐被归类为“不好的”行为。因此,结果式思维,其实是规范式思维的基础;规范式思维,等于是结果式思维的简写或速记(short-hand)。 也就是说,在一般的情境下,不需要再思索行为的结果如何,只要根据情境的类别——各种规范——就可以应付裕如。规范式思维,降低了思维和行动的成本,有助于人类的存活和繁衍。好坏是非善恶对错的规范(价值判断),不是凭空而来,而是演化过程所归纳提炼出的结晶。偷东西是“不好的”,因为长此以往会导致不好的“结果”;(行有余力)帮助人是“好的”,是因为在大部分情况下,会带来好的“结果”! 教义法学和社科法学的相对关系,非常类似。传统法学里所依恃的各种教义(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刑法的正当防卫原则等),不是凭空出现,而是经过长时间的摸索归纳而出,因为会带来较好的“结果”。因此,社科法学,可以说是教义法学的基础;而教义法学,可以说是社科法学的简写或速记。在教学和实际运用时,不必每次都追根究底,由社科法学中找理论基础;由各种教义出发,可以大幅降低思考和操作的成本。一般人生活,不会每次都追根究底,以结果式思维来因应;同样的,均衡状态的法学,也不会完全是社科法学。 教义(doctrines),是思维已经简化的速记,除非碰到特殊情境,无须每次检验这些教义。社科是教义的基础,教义是社科的速记。两者相辅相成,但有先后本末之分。社科法学,是在了解社会的基础上,设计(方法)及操作法律(解释);教义法学,是在诉诸权威的基础上,设计和操作法律。即使不了解社会,有参考坐标(历来权威、个人经验),一样可以运作。社科法学的好处,是为法学提供更扎实的基础(知其所以然),更容易因应社会变化及新生事物。教义法学的知识与技术性,是社科法学不具备但操作法律所必需的。较好的组合是先修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再修部门法。以社会科学的知识为基础,学习成本大幅降低;而后,作为背景知识,逐渐改变教义法学的内涵,取代一部分论述,调整论述。 当然,有两点涵义值得注意。其一,由教义出发,成本较低;久而久之,自然是教义法学当道。无论中外,几个世纪以来教义法学大行其道、历久而弥新,是最好的证据。其二,就像规范式思维(以好坏是非等价值判断为出发点)一样,时间一久,变成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在传统农业社会里,春夏秋冬年复一年,只要依循旧习就可以安然度日。在21世纪新生事物不断涌现(网络、生化、金融等),教义法学便捉襟见肘、左支右绌。当规范式思维不足恃时,要回到结果式思维上斟酌——面对新生事物,如何取舍才(可能)带来好的结果。同样的道理,当教义法学面对考验时,最好究其精微,在社科法学中琢磨究竟。事实上,社科法学念兹在兹的方法论,不需要外而求之;而且,众里寻它千百度,蓦然回首,其实就在朱苏力多年来翻译引介的经典里! 三、就在眼前 波斯纳(Richard Posner)大学时主修英文,而后就读于哈佛法学院,表现优异,是《哈佛法律评论》的主编。法学院第一名毕业后,先到斯坦福大学任教,因缘际会接触经济学,惊艳于经济分析,因此,转往芝加哥大学这个经济学重镇,担任法学院讲座教授,边教边学经济分析,也认识了贝克(G.Becker)和史蒂格勒(G.Stigler)等诺贝尔奖级经济学家。天资聪慧加上努力过人,他很快就掌握经济分析的精髓,而后回过头来,重新检验他所熟悉、有高贵悠久传统的法学。后出任联邦第七区域法院法官,著作等身,是公认的法学界权威。 他在1981年把多篇论文集结成一书,名为《正义的经济分析》(The Economics of Justice)。第六、七这两章的章名,提纲挈领地揭示了他的方法论:第六章是“论初民社会”(A Theory of Primitive Society),第七章是“初民社会法律的经济学理论”(The Economic Theory of Primitive Law)。对于原始初民社会,他先提出一个整体性的架构;而后,再根据这种体会(理论),进一步探讨当时的法律。也就是,先有理论,再分析法律。③ 抽象来看,对于原始社会的各种人类学材料,波氏能提出理论架构,正表示他依恃了另一个层次更高的理论。也就是,对于人类行为,他的理论能一以贯之:既可以分析当代社会的现象∕法律,也可以分析初民社会的现象∕法律。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社会现象的样貌容或不同,本质上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掌握了人类行为的特质,等于是掌握了解读法律的一把万能钥匙。 以图形表示,波氏的方法论可以利用图1来呈现。第一步,先对社会这个大的环境,能有理论架构来解释。第二步,基于这个解释大环境的一般性理论,再进一步分析社会的局部,也就是法律。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也是如此:基于经济分析,对人类行为有一般性的解读;然后,再根据这种分析架构,探讨人类行为的局部——法律现象。论社会科学法与学说法之争_法学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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