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战争时期的民族调解_抗日战争论文

中日战争时期的民族调解_抗日战争论文

甲午战争期间的列国调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甲午战争论文,列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甲午战争期间,主要帝国主义国家几乎都参与了“调停”活动。它们应清廷或朝鲜之请,斡旋于中日之间或奔走于它们相互之中。它们于战前“调停”“撤兵”;战中“调停”讲和;战后“调停”“还辽”。表面上是为了维护朝鲜的“独立”和中国不受侵犯,实际上则是为了各自的利益,是对中朝两国的外交干涉和利益的出卖。

1

1894年,朝鲜东学党事件发生后,清政府应朝鲜政府之请派兵镇压,日本侵略者以“保护”使馆和侨民为名也出兵朝鲜。东学党事件基本结束,日本又以协助朝鲜“改革内政”、实现朝鲜的“独立自主”为名,拒不撤兵。当中日双方进行“撤兵”交涉时,英、俄、美、意等国先后应中朝两国之请以“撤兵”为内容,“调停”于中日之间,其中以俄、英两国为最。

1894年6月18日,李鸿章接到日本政府对朝改革案后,深信:如果俄国出面“调停”,中日冲突便可避免。于是,乘俄国公使喀西尼回国路过天津之机,便与其协商有关“调停”事宜。6月22日,喀西尼致电俄国外交大臣称:“李鸿章要求我国出面调停,防止与日本发生不可避免的冲突。”[①]俄国政府当即命令驻日公使希特罗渥于6月25日,求见日本政府外务大臣陆奥宗光,以试探口吻问道:“今暴动(指东学党起义)虽已平定,但日本政府关于朝鲜事件提出之三条议案,并无撤兵之意。”而且“清政府宣言无论如何不能干预朝鲜内政,但日本政府不容清政府之意见,当清政府撤兵时,日本尚宣称不肯撤兵”,不知日本的用意何在?陆奥回答说:日本为“维护朝鲜独立之地位”并“钳制清国之奢望”而出兵,如“日本政府就朝鲜将来之和平秩序未得某种保证而轻易撤兵,不仅对朝鲜,而且对日本亦为下策。”[②]当日,陆奥命令日本驻俄公使西德二郎向俄国政府表明如下态度:“日本政府认为,不实行下列方法之一者,不撤兵:(1)日本与清协同,永远保持朝鲜之独立,以改革该国现状之目的,决定调查其方策;(2)若清国政府对参预如上事业而有绝对异议时,清国对于日本国欲完成此事业之企图,不论直接间接须以毫无干涉之尝试相约。”[③]然而,清政府在事实上早已拒绝了日本政府的上述要求,对此,日本政府是十分清楚的,日本之所以再次向俄提出,只是为俄国的“调停”设下障碍。

俄国政府为了明确在朝鲜问题上的立场,于6月29日通过日本驻俄国公使西德二郎表示:俄国政府惟恐日军长驻朝鲜,导致日清两国的激烈冲突,并将引入其他各国,所以忠告日本应与清军共同撤兵。6月30日,俄国驻日公使希特罗渥将俄国政府致日本的公文面交陆奥表明:“朝鲜政府以该国内乱业已平定之意,公开告知驻该国之各国使臣,并就清日军撤回一事,请求该使臣等予以援助。本官奉君主皇帝陛下政府之命,劝告日本帝国政府容纳朝鲜之请求,并忠告日本对于清政府同时撤回在韩之兵所设障碍一事,负有重大责任。”[④]陆奥立即与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商议,决定不听俄国劝告,拒不撤兵,并即夜急电驻俄国公使西德二郎,令其先以个人名义答复俄国政府,其要点是:(1)韩国之骚乱尚未全部平定;(2)骚乱之起因尚未解除,且数日前骚乱之再起可资证明。故俄国对于此点不得不谓误解;(3)日本于朝鲜之目的,除“亲善和平外,并无他意。”[⑤]即日本决不遵从俄国的意图。7月2日,陆奥以公文答复俄国公使于6月30日公文所提的内容,大意是:朝鲜向各国使臣公布该国内乱已经平定,但据帝国政府所接报告“不仅酿成内乱之原因尚未芟除,而且,使日本至不得已而派兵镇压之变乱亦未绝迹。”[⑥]所以,“帝国政府派军队于该国,实属对现在形势不得已之举,决无侵略疆土之意,”并称:“帝国政府对俄国政府与日本两国政府间现存之信义及友谊,对此保证充分信赖”,[⑦]日本政府以外交词令婉言拒绝了俄国政府的劝告。

7月7日,李鸿章自喀西尼处得知日本政府拒绝俄国的上述劝告后,再次乞求俄国政府设法调处,并以为“俄必有办法”。[⑧]俄国的办法是调停上的转向和劝告的暂停。这从7月10日喀西尼转告李鸿章的俄国复电内容可略知一二。复电大意谓:“倭韩事,明系倭无理,俄只能以友谊力劝倭撤兵,再与华会商善后,但未使用兵力强勒倭人。至于朝鲜内政应革与否,俄亦不愿与闻。”李鸿章对此甚为恼火,当即指问喀西尼说:原来“俄廷要勒令倭撤兵再议;如倭不听,尚有第二层办法,是前后语意不符。”[⑨]到7月16日,俄国的这种“办法”就更加明确,竟然向清政府表示:“前此劝倭,彼谓须贼平及善后事确有担保,方可撤兵,经电政府请示,奉电命劝倭将此事与华妥商,倭云,华自拒绝我请后,但约撤兵,别无他议,此时无可再商等语。我劝既无益,须由贵政府另筹良策。”[⑩]俄国的“调停”已到由清政府自想办法的程度,看来俄国在日本面前似乎一筹莫展,无能为力了。其实,俄国之所以希望清政府“另筹良策”,是“大为满足”于日本政府于7月13日向俄国政府所发出的“对于朝鲜无侵略之意”,以及当朝鲜“内乱消灭,完全恢复平稳状态,无祸乱再发之虞时,则当速由该国撤退其军队”的诺言。[(11)]俄国政府认为日本政府的这一保证,暂时符合俄国的目前利益,所以主张“中日两国政府速开协议,早结和平之局”,而暂时撤回要求日本立即与清国同时撤兵的劝告,表示一时之沉默。但在上述俄国政府希望日本政府与清政府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通告里,又强调指出:俄国政府“不能旁观朝鲜之事变,今日之事全出于希望预防中日两国之纠葛。”[(12)]似乎暗示,如果日本政府超出所保证的范围之外而与俄国的利益相抵触时,俄国是不能坐视不管的。事件的发展正说明了俄国的这种意图。

7月9日,日本驻中国公使小村至总理衙门提出阁议照会案,竟然指责清政府“力排我之提议,并专促我退兵,……此非贵国政府之不友好者何也?”并威胁清政府说:“时局既已如此,将来由此产生之事变,非帝国政府之责。”[(13)]7月21日日本驻朝鲜公使大鸟意然要求朝鲜政府驱逐清军,限20日予以答复,如到期不答复,将强迫朝鲜政府进行“内政改革”。迹象表明,日本已决心按既定方针以武力迫使朝鲜政府实行“内政改革”;以兵力驱逐在朝鲜的清军。日本此举,显然违背了7月13日对俄国的诺言。于是,俄国政府于7月21日,向日本政府提起注意:“日本现对于朝鲜所要求之让与果系何种?且不论让与如何,苟违犯朝鲜国以独立政府与列国所缔结之条约时,俄国政府决不能认为有效。为避将来不必要之纠纷计,兹由友谊上再告日本政府。”[(14)]7月24日,再次向日本表示:日本“对清之动作恰如挑战之过于强傲;对于朝鲜之独立国荣誉之极大侮蔑。”希望“维持朝鲜现状。”[(15)]

自中日两国关于撤兵问题交涉以来,英国最关注的是朝鲜局势同它在远东的利害关系。英国在远东,尤其是在中国享有巨大的商业利益,唯恐中日矛盾发展至兵戈相见时危害其在华利益,所以,力主避免战争,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以维持远东形势的稳定。早在6月8日清兵到达牙山,11日陆奥向日本驻外国各公使及领事发出出兵朝鲜通知的第二天,日本驻英国公使青木就英国政府动态致电陆奥,称:“英国政府希望将来关于朝鲜国问题,日清两国不做出不利于英国之决定”,“东方两大国避免战争,诚为英国政府所望。”[(16)]6月14日,英国外务大臣召见青木,告以“英国政府有日本军队久驻朝鲜恐生纠葛之畏。”[(17)]与此同时,驻清英国公使也“认为日本兵遣韩实为下策,且不必要。该公使唯恐俄国之举动,一再担心日清间纠葛之发生,于是忠告李鸿章为避免纠葛应加充分注意,并望日本政府同样关注”。[(18)]

英国政府在劝告日本同时,也向清政府提出类似劝告。当驻清英国公使欧格讷得知俄国已出面调停时,害怕俄国插足威胁英国在远东的利益,便立即向总理衙门王大臣提出中日两国应迅速进行和平协商以避免最后冲突的劝告。但是,由于当时总理衙门深信李鸿章与俄国公使的协议可望成功,所以,并不想依赖英国。但到了6月末,日本政府决定以武力迫使朝鲜政府实行“内政改革”;以武力驱逐在朝鲜的清军,中日关系日趋紧张时,总理衙门又暂时听取了英国的劝告,准备与日本会谈。一方面,陆奥通过驻日本英国临时代办通知驻清英公使:“(1)若清国以基于日本提案第二项之提案要求与日本会谈,日本政府对会谈无异议;(2)若清国不引起朝鲜独立问题,日本国政府可不提及;(3)日本国于朝鲜,凡有关政治及通商上事项与清享有同样之特权。”[(19)并转告清政府;另一方面,英国政府又直接劝告“清国对日清两国,以共同担保不侵犯朝鲜国土,改革朝鲜内政为基础之会谈应表示和衷之意。”[(20)]7月3日,清政府向驻清英国公使答以:“若不设有损清国尊严的规定,清国可在此基础上欣然会谈。”与此同时,英国外务大臣又劝告日本在会谈时“最紧要之事,莫如不谈朝鲜之独立而确保朝鲜国土之完整,”为了“取得实权,绝不应有名义上争夺有关清国主权之要求。”所谓清国的主权即:“清国之于朝鲜最恋慕其地位、主权及贡礼”。[(21)]英外务大臣秘令驻日代理公使巴泽特密告日本政府:“清国莫如比此等更为实际之重要事项,”清政府对此是“不易让步”的,所以英国政府“热诚劝告日本,望其不以上述数点作为谈判第一步之条件”。

英国驻清国公使欧格讷按英国政府的意图,周旋于总理衙门与日本驻清公使小村寿太郎之间。7月9日,小村往总理衙门会商,总理衙门仍然坚持两国撤兵后,再研究朝鲜问题。因此,两国会谈停止,英国“调停”失败。但英国政府为了自身利益,竟于7月19日提出由清政府与日本分割占领朝鲜的方案,即:“日本占领南部;清国占领北部;京城互不占领而保存之。”[(22)]然后再从长计议。此时,日本政府已决定以武力威逼朝鲜政府进行所谓内政改革,而且,陆奥接到该方案时,正值大鸟公使下令日军包围朝鲜王宫之际,所以对上述方案表示拒绝。

英国两次调停失败后,仍寻找机会以实现其目的。当7月16日俄国政府向清政府表示:“我劝既无益,须由贵政府另筹良策:清政府对俄国政府如此虎头蛇尾,颇感失望时,欧格讷不失时机,竟派人与李鸿章密商,由李出面劝告清政府,再靠英国公使为之调停。于是,英国驻东京临时代理公使巴泽特再次向陆奥提出:如日本政府愿意中日两国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中国希望重新协商。本来,日本已决定用武力迫使朝鲜“改革内政”,并驱逐清军,已无再与清政府商谈之意。但为了外交礼节,陆奥不得不与英使应酬一番。大意谓:今日日本政府,既然以独力着手改革朝鲜内政,已不能以前次与中国会商的条约为条件。即使中国政府赞同日本提案,日本政府也不能同意。而且今日本大臣的提议,如果五日内不作确答,日本不再应接。陆奥明知这个条件是清政府所不能接受的,只不过使英国的调停自然中止罢了。对于日本的上述要求,清政府不予答复是理所当然,但英国政府却不肯容忍。7月21日,英国外务大臣抗议日本政府所提要求:“其与早已向清政府通知之基础相矛盾,且远出其范围之外,现今日本政府业已单独着手,而拒绝清政府插手一事,实视《天津条约》精神于度外者。据此,如因日本政府固执此政策而引起战争〈对此结果日本政府责无旁贷。”[(23)]日本政府对英国的抗议,于22日作如下答复:今日日本政府所要求者,作为谈判基础,日本政府明言不能采用,并与已通知清国政府的基础不相矛盾,又并非远出于其范围之外。因为,此次清国关于下列诸点提议与前述基础绝非同一精神:(1)单纯劝告朝鲜国王改革毫无补益。因朝鲜国当权的党派不易动摇,即使阳者清国与日本共同从事改革的劝告,而阴者朝鲜国王将排斥此种改革;(2)清国使臣于朝鲜享有特权,故得以滥用其权力酿大害于日本的利益。因此,日本国使臣于韩廷也应享受同等待遇;(3)最初由于清国拒绝同日本协同的措施,使日本政府不得已而单独向朝鲜政府提议,如果清政府不承认朝鲜政府已听从我之提议,日本政府不能立即返回最初的地位。陆奥表示:最初清国政府如果容许日本的提议,或不排斥驻清英国公使因斡旋而对该政府的提议,事态不致如此严重。所以英国政府所谓将因此次纠葛所产生的后果归责于日本政府,日本政府绝对不能承当。[(24)]三日后,甲午战争爆发,英国的战前调停中止。

2

1894年7月25日,甲午中日战争爆发后,随着战争进程的发展,列国“调停”的中心也逐渐转向中日讲和及讲和条件。

中日开战初期,当清政府再次请求英国出面调停时,英国外务大臣立即电令驻俄、法、德、美等国公使,向各驻在国建议联合“调停”,条件是:(1)各国担保朝鲜独立,(2)由中国偿还日本军费。对此案,俄、法表示同意,美、德表示拒绝。10月8日,英国驻日本公使奉本国政府训令,以上述条件询问日本政府可否就此结束战争?由于日本连战连捷并不满足于英国所提条件,所以陆奥针对英国提案草拟三个方案。甲案:(1)使中国确认朝鲜之独立,且割旅顺口、大连湾于日本,以为不干涉朝内政的永久担保;(2)使中国偿还日本军费;(3)中国以与欧洲各国所缔结的条约为基础与日本缔结新条约;至以上条约实行时止,中国予日本政府充分担保。乙案:(1)各国担保朝鲜独立;(2)中国割台湾全岛予日本;其他各款与甲案同。丙案:日本政府言明以如何条件承诺战争息止之前,须先知中国政府的意向如何?出于策略,陆奥按丙案精神,于10月23日,答复英国政府,声称“帝国政府认为,于现阶段之战争中,事变发展尚未取得一定进展以肯定谈判会达到令人满意之结果。因而,目前根据何种条约结束战争问题,帝国政府保留自己之观点。”[(25)]以拖延之词拒绝了英国政府的提案。

帝国主义列强联合“调停”失败后,俄国对中日两国的态度表现出不偏不倚,而实际上“得鹬蚌两获之利,则欲尝熊掌或鱼之味,惟待其时机而已。”[(26)]11月30日,日本驻俄国公使西德二郎走访俄国外交大臣吉尔斯,问及:“如战争现在继续而无结局时,俄国以如何之问题而协同行动者?”吉尔斯回答“俄国政府并不立即行动,然而,至必要之场合,如战争之结局已晓,为诸国之利益并能否被侵害之自卫而互相协助。”即:“只是两国间开始和谈后全胜者要求条件已表明;各国利害关系亦明确,始可发出上述干涉可否之议论。”[(27)]12月12日,俄国驻日本公使访问陆奥,转告俄国外交大臣的电训内容:“俄国政府对日本国以迅速结束战争为目的,提出日本国最初所约定的限于不损害朝鲜国之独立,可不干涉之“并表示”俄国政府对日本占领台湾一事,必不持异议。”[(28)]

1895年1月,俄国召开了讨论远东问题的特别会。会上曾提出:“假使日本的要求相当温和,我们仍应采取以前的不干涉政策;假使其要求触犯我们的主要利益,则我们不能置之不理,必须见机行事。”[(29)]这是俄国对远东事务的基本态度。

美国在甲午战争爆发后完全和日本站在一起,表面上宣布严守“中立”,实际上把希望全部寄托在日本的胜利,企图乘日本胜利之机,从中得利。10月末,日本侵略军向辽东半岛大举进犯,清政府曾请求美国驻清公使田贝出面调停。田贝立即拍电美国政府,建议总统勿失这个“调停”良机。于是,美国政府决定单独操纵和谈。

11月6日,美国国务卿召开日本驻美国公使栗野慎一郎提出:“大总统欲知,如大总统愿为日清两国间友谊上之调停者,日本政府对此可有异议否?”并告以“因美国同情于日本国,本无妨碍日本国战胜之意。”[(30)]

日本政府经内阁会议决定,接受美国的“调停”要求,并希望清政府的提议尽量经由美国公使。

清军在辽东战役中的惨败,迫使清政府的求和活动随日美的意图而转移。11月22日,驻北京美国公使田贝致驻东京美国公使电称:“中国将直接讲和谈判之事委托本使,讲和条件为承认朝鲜之独立及赔偿军费二件”,并要求驻日美国公使“将此旨递达日本国外务大臣。”[(31)]这是清政府首次直接向日本提出的讲和条件,由于日本侵略者在军事上的步步得逞,竟于11月27日向清政府发出备忘录,声称:中国政府经北京及东京美国代表者所提出之讲和条件,日本政府不能承诺。以现在之情况而论,中国政府尚未有同意于满足讲和基础之诚意。若中国诚实希望和睦,任命具有正当资格之全权委员,则日本政府当于两国全权委员会合后,宣告日本政府之罢战条件。”[(32)]清政府为确知日本的罢战条件,于11月30日又经美国驻东京公使电询陆奥:“日本政府不明言以何种条件为讲和基础,中国政府难推知日本政府意见之所在,故为商议讲和,中国碍难任命使节,特此通告日本政府,为使中国容易处理此事,仍望日本政府提出两国将来应议问题的概要。”[(33)]日本政府坚持清政府先派确有全权的代表参加谈判,然后日本再提出讲和条件;清政府则主张日本政府先提条件,然后再派代表。当双方相持不下之际,美国政府则完全站在日本方面。12月1日美国国务卿就所谓谋求和平举行谈判的方法劝告驻该国清公使。当清公使提出:“日本政府关于和平谈判不表示其要求条件,故我方亦不能如何?”时,美国国务卿则强调:“贵政府对驻北京合众国公使及本官已数次要求和平之斡旋,但此次要求和平者为日清之何方?日本政府并非和平手段之提出者。唯清国为和平之要求者。贵政府任命特派大使赴日本国商谈乃当然之事。”不然,如果再求助于他国则“徒失时机。”[(34)]与此同时,陆奥又通过美国驻北京公使将类似内容告知清政府:“中国政府似尚未决定有讲和之必要,此次要求罢战者系中国并非日本,故日本只得重复前电云,非具有正当资格之全权委员相会合,不能宣告讲和条件。”并以威胁口吻恫吓清政府:“若中国政府对此不能满足,则此次之商议即可中止。”[(35)]美国的“劝告”,日本的威胁,使清政府于12月6日向美国国务卿表示:“同意美国政府的劝告,近日可任命特派大使。”[(36)]12日,经驻清美国公使田贝致电驻日美公使谭恩向日本政府正式声明:“日本政府拒绝中国前电所提议,此中国政府所以为遗憾者。中国政府兹依日本政府之意见,任命全权委员与日本全权委员会合,商议讲和。”[(37)]几经周折,清政府终于听从了美国的“劝告”,屈服于日本侵略者,陷入日美早已为其设下的圈套。

从上述英、俄、美等帝国主义国家所进行的“调停”活动的目的、内容和手段来看,它们都是出于侵略的意图,乘中国之危,利用中日矛盾,施展阴谋诡计,强迫清政府就范,以实现一己之私利。英俄的战前“撤兵”调停,不仅没能促使清政府关于撤兵主张的实现,反而助长了日本侵略者以武力强迫朝鲜“改革内政”,驱逐清兵于朝鲜,并进而进攻中国的侵略气焰,其结果加速了中日战争的爆发,英俄尤其美国的战中讲和调停,不仅未能使战争进程和讲和条件向有利于中国方面发展,反而使清政府的求和愿望完全受日本政府的侵略企图所制约。《马关条约》正是日本侵略者同美、英、俄等“调停者”合作的产物。

注释:

①(14)(26)(29)(31)(32)(33)(35)(37)《中日战争》(七)229、148、166、304、168、169页。

② ③ ④ ⑤ ⑥ ⑦:《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七卷,第二册,274、278、284、285、289页。

⑧ ⑨ ⑩:《中日战争》(二)590、594、619页。

(11)(12)(13)《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七卷,第二册,301、302、248页。

(15)(16)(17)(18)(19)(20)(21)(22)(23)(24)《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七卷,第二册,316、268、269、271、290、291、307、309、313、322页。

(25)(27)(28)(30)(34)(36)《日本外交文书》第二十七卷,第三册,485、519、489、514、490页。

标签:;  ;  ;  ;  ;  ;  ;  ;  ;  

中日战争时期的民族调解_抗日战争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