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责任的契合:大学学术理念的哲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念论文,哲学论文,学术论文,自由论文,责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3-8418(2008)04-0010-03
学术自由作为一种大学理念,自现代意义上的大学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着。大学里的学术自由是指学者们免于外界的压力在大学内根据学者个人的学术旨趣进行思考、选择和行动的自由。当一些独特的思想和异质的行为在大学中得以生存的时候,人们往往将另一种理念——学术责任与之对立,认为学者总是有意或者无意在逃避责任。事实上在大学这一学术圣地,两种理念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之间的和谐契合成为大学学术发展的价值取向。
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一对默契的伴侣
(一)学术自由就意味着学术责任
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认为“存在先于本质”,而人的存在和人的自由是同一的,人是被判定为自由的,所以人性的自由是绝对的,人们应该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起全部的责任,而不能将这些责任推卸给上帝意志和科学法则。“人对自己是有责任的,并不是指他仅仅对自己的个体性有责任,他对整个人类也是有责任的。”[1]在人类知识的“象牙塔”中,学者是学术的代言人,本身就有着追求学术的价值取向。在大学中每一位学者都试图通过自由的方式去达到学术的目的,这种自由不是外界给予的,而是一种自生的自由,一种向往学术终极目标的自由,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通过学术理念的有效建构和实施以达成一种“思想者”的本质。学术自由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正是学术责任,它包括一种对个人的责任、对集体的责任和对整个社会的责任。很难想象一个教师在大学讲台上宣讲其独特教学心得的时候可以脱离责任,往往正是由于责任使然,才促使他走向了自由。还有在学者以自由的方式获得重大的科研成果时,在其获取荣誉和利益的同时,一种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会油然而生。即使是当恣意的学术自由带来了某些“狭隘的教育”的时候,其负有的责任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学术自由并不意味着和学术责任的对立,或者说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从某种程度上讲,两者之间更像是一个契合体和顺序的联接,也就是说学术责任是学术自由生成本身所具有的,并不是外在所附加的,这种责任不是从别处接受的,而是学术自由结果的逻辑要求。从这一意义上讲学术自由也就意味着学术责任。
(二)学术自由是勇于承担学术责任的自由
在大学里,“思想群体”在自由地选择、行动的时候,就赋予社会、大学和自己的行动以价值和意义,因此学者是学术价值的传播者和创造者。萨特认为,“我的自由是价值的唯一基础,没有任何东西,绝对没有任何东西能证明我应接受这种或那种价值,接受这种或那种特殊的价值。我作为诸价值赖以存在的存在,是无可辩解的……我对自由之感到焦虑是因为它成为诸价值的基础而自己却没有基础。”[2]当然我们不一定要接受萨特的哲学观,但是当学者自己的选择、行动、价值是由学者自由作出的时候,每个人就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行动、价值负全部责任。这不仅意味着要对个人的行为负责,而且要对所有外部环境负责,要对所创造的学术价值负责。事实上,学者们在本身所赋予的学术自由中,还存在规避倾向,正是这种倾向导致对学术责任的逃避,逃避学术自由等同于逃避责任,也就是说逃避学术责任的实质是为了逃避自为的自由。大学的学术机构并非人人可以轻易获取学术成就的天堂,它只是一种平台,一种为基于学术自由的学人攀援而上的平台。所以平台的高度使得一部分人面对自由而选择了逃避、面对自由而产生了焦虑,从而采取了自欺欺人的态度,将选择不断地向后推,这是一种最不负责任的态度。正如存在主义者认为的那样,当一个人争得自己的绝对自由并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时,他就会产生焦虑、苦恼甚至恐惧和绝望。所以焦虑、苦恼等是人意识到自己责任的一种表现,也是自由选择无法回避的一个方面,只有通过对这些状态的体验,人才能真正意识到自己的存在和责任[3]。所以学者在享有学术自由的时候,应该有所甄别地思考各种体验,意识到责任的存在;只有内心的体验逐渐被转化为一种责任意识,学者才会拥有真正享有自由的动力,才是一种愿意负责、正视自由的态度。
二、基于高深知识的自由建构和责任承担
大学是一个学术殿堂,构成学术本身的基础就是高深的知识。通过对高深知识的传承、发展、创造和应用建构了大学的职能和使命,从而使得学术获得生命的真谛和价值。历史上的哲学家们从认识论的角度对知识做出解释,其中包括经验主义、理性主义以及实用主义的知识概念。就其意义而言,它已经非单纯的被赋予理性的、客观的或者工具的意义,更是有着一种象征性的指向,或者说传递着一种信号。正如福柯
所言,“存在着科学以外的知识,但是不存在没有特殊话语实践的知识。”[4]大学中的高深知识的象征性含义更为明显,它表达着只有资深的“思想者”才可能有效地把握,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学者学术的选择和走向。如前所言,学者们追求学术价值的过程即是其自生的自由发展过程,高深知识作为一种象征性的要素对学者的各种选择和行动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或者说在这里,高深知识既可以成为学术自由的动机、动力和目的,也能够成为其规避的理由。萨特指出,“动机、动力和目的,是向着自己的可能性自我谋划,并通过这些可能性使自己得到规定的活生生的自由的意识爆发时不可分割的三项。”[5]在此,学术自由的一切可能性行径都能从中找到答案:有的学者在自由的空间里,不断探索钻研,用思想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构筑了一幅幅美妙的图景;而有的人却畏惧自由,畏惧知识,从畏缩不前走向学术堕落;还有的人背离了特殊的话语实践,其自由受到了限制。所以学术自由的行径和自由的建构是和高深知识密切相关的,任何自由的合理使用应该从知识那里找到归宿。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学术自由虽然有着它的自发性和自主性,但是也存在着限度,即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是否会像没有限制的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一样成为灾难[6]。
基于高深知识的学术自由也同样意味着一种责任,这里着重指出的是限度与责任无法相关,两者是分离体,学术责任是从学术自由当中生发出来,而并非是看到了限度我们才想到了责任。如果说对于责任的承担更能促进解决学术完全自由的局限性,那是因为我们本身就需要在高深知识的基础上就学术自由的走向进行澄清。高深知识之所以高深,那是因为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涉足这个领域,学术自由带给涉足者一种力量去完成他的使命,同时也使他肩负了重要的责任。所以在学术得到自由的时候,不断地去思考所负有的责任并勇于承担责任才是学者应有的态度。当学者无法超越一种基于高深知识的固有可能性去达成自我学术的终极目标的时候,责任可能就会转化为一种动力,一种来自于对高深知识进行有效分析的动力。当然,在面临各种自由挫落的时候,分析的途径和方法也是不同的。如对高深知识的恐惧而畏缩于自由之后时,那么强调高深知识对于学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有利于塑造责任的意识,从而成为追求学术价值动力的源泉;还有学术自由的行动背离了知识当前的环境时,就需要考虑知识的性质是什么,正是知识建构了各种关系: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社会与学术之间的关系,在这个层面上知识就是一种责任,勇于承担责任就成为对知识的维护和对学术价值的追求,学者的本真自由也由此得到了升华。
三、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的可能性:理性
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理性对于学术发展的意义是深刻的。正如里克曼所言,“理性具备有效地选择手段的能力;理性能够协调个人和社会的生活;理性把探求知识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理性是所有具有社会意义主题的独立的道德源泉。”[7]在大学所建构的独特的学术氛围里,理性更是学者赖以生存的意义所在,建立在学术基础之上的理性无可置疑地成为学者们达成既定目标的催化剂。在学术理性的自由沉思中,学者会更容易专注于思考的过程和情趣,并从中获得工具性的抑或目的的启示,这可以称之为理性的“本真价值”,理性思维的不断推演,使人获得无与伦比的满足感。学术自由是学者存在于学术空间里所自生的自由,责任也因为自由的存在而存在。但是,两者的可能性或者说对它们的认识并非始终具有的,二者从生到成,从成到有效的契合除了基于对知识的理解,还需要有一种“思考”的桥梁,这种思考就是我们常常冠以的“理性的沉思”。在西方大学中,学术自由的理念自古希腊时期以来就成为人们赖以追求的目标。如苏格拉底曾明确提出,“学者必须有权力探索一个论点到它可能引向的任何地方。”时至今日,人们仍然孜孜不倦地探讨“自由必须是怎样的”、“必须要承担责任”这样的问题,但是往往忽略了“学术自由何以可能”、“学术责任又何以形成”的解答。在学术的生涯中,有些学者对学术自由的理解往往是直接的、感性化的,他们的话语很多集中在“怎么教是我的自由”、“怎么搞研究也是我的自由”、“这样做限制了我的自由”。应该承认,这些话语表达了学者们的一种信念,除去一些借题发挥者以外,这种信念是对学术自由本身存在的一种认识。但是如果只有感性认识,他们就容易在学术环境中感受到自由的局限性、感受到束缚的存在甚至焦虑。这是因为他们缺乏了理性的思考,包括理性地对自身、学术知识、环境因素的思考。我们可以想象这样的事实,一位学者如果只专注于他的科学研究,而对教学质量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甚至对一些教学成果的统计也漠不关心,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一系列的指责和约束。这时,他可能会感到非常的苦恼,认为他的自由已经不存在了。然而,这可能恰恰因为他缺乏一种理性的沉思:教学之于学生发展的重要性、对于学术传承的使命、一所大学的教学信念是否还需要存在的思考。只有通过理性的思考,一位肩负学术使命的学者才能意识到他的学术责任,才能真正解答学术自由何以可能。所以理性对于自由和责任来说是无比重要的,一个学者完善自由和承担责任的理性归根到底还属于自我的理性,其思考也属于自我的反思,一旦理性用于反思将会成为巨大的推动力,这是任何其他外界力量都无法做到的。我们可以允许自由受挫并因此担负责任,只要不断地进行自我的理性反思,就会重新拾起责任,把握自由。除了自我理性以外,真正的学术自由还需要一种外在理性,这种理性源于学者个人以外的群体或组织基于大学独特性质的认知。我们当然不能断言外界对于学者的一切干扰都是缺乏理性的行径,从外界本身来讲,恰恰相反,对他们而言这些都是经过思考作出的决定。但是思考的本源并非全是理性的,罗蒂曾指出,不存在一种“大写”的理性,所有的理性都是“小写”的。所以我们不仅要求自我的理性需要“小写”,外在的理性同样需要“小写”,“小写”的根据就是大学独特的性质。以外界的强制效率为例,许多大学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对每位教师实施的科研刚性考核,导致“十年磨一剑”,甘坐“十年冷板凳”的学者越来越少,学术研究中致力于真理和知识的自由追求精神只能日益丧失,而被急功近利、投机取巧的市侩主义所日益取代[8]。从某种角度出发,即使学者承担了满足于外界的责任,我们仍可断定他是不自由的。
四、结语: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的和谐契合
大学的学术过程是一个多样性的过程,每一个置身其中的人在这个过程中都享有着自由并为之承担着责任。真正的自由不存在于一般感性的观念中,而应该表现为多样化地介入学术过程的正常而有效的运转的能力,学术自由也正是在这种多样性下自我组织或自我建构活动的自然表现。但是多样性必然会存在着争取各种利益诉求的竞争。竞争是进步的源泉,可是竞争同时带来了功利和退却,所以我们要做的不是瓦解竞争,而是要在竞争中创造一种适应性和谐,并且这种和谐不是水平意义上的和谐,而是要在纵向的顺序连接中去寻找和谐。学术自由是每一个学者所拥有并为之建构的自由,而学术责任作为学术自由的契合体不断完善着自由的生发,所以正是两者的结合创造着和谐,每一个学者在其个体的和谐中创造着统一的和谐。正如怀特海所说,“伟大的和谐就是在背景的统一性中结合在一起持久的个体性的和谐。”[9]和谐过程的建构需要我们通过对于高深知识的理解,在这里高深知识成为基础和承诺,基于高深知识的自由和责任的连续性才是合理的;同样我们在和谐的过程中也离不开“理性的沉思”,理性是一种无可名状的催化剂,自我与外在的理性结合使这种契合走向了完美。和谐是一种美,和谐更像是一幅美丽的愿景,在和谐中自由和责任找到了归宿,理念也由此而升华。正是学术自由和学术责任的和谐契合使得大学的学术价值走向了终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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