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适应我国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最佳经营者分配机制_年薪制论文

年薪制:适应我国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最佳经营者分配机制_年薪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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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进行了十几年,实践证明,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制度的最佳选择。现代企业制度的分配制度要求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要合理确定经营者的收入,拉开收入档次。而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当时,对经营者的收入并没有建立一种合理的机制。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深入,要求对企业经营者实行新的分配机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江泽民同志最近再次强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地利用。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是适应我国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最佳的经营者分配机制。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视企业规模和经营难度确定经营者基本收入,并根据企业实现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确定经营者风险收入的工资制度。我国传统企业制度有一弊端就是企业财产所有者身分不清,即使是股份制企业对国家股和法人股也缺乏有效的监管。而实行年薪制,让经营者的个人收入与其代表的财产的责任挂钩,无疑是解决这一弊端的有效方法。我国的上海、深圳、北京、湖北等地的试点也证实了这一点。本文拟就年薪制的有关问题谈点看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年薪制势在必行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分配体制下,我国实行过以供给制为主,货币工资为辅的分配制度,实行过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制度,在企业内部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制度为主的企业工资制度。但无论哪种形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都与职工收入捆在一起,职工工资与经营者工资同步增长,这样不但加重了企业的负担,束缚了经营者的手脚,也迫使经营者从自身和职工的利益出发。追求短期行为,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实行经营者年薪制,把经营者收入和职工收入分开,经营者收入与其经营风险、经营业绩直接挂钩,合理拉开二者收入间的差距,进一步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其意义在于:

首先,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

从整体上推动国有企业走出困境,搞活国有企业,增强经营者活力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实行年薪制,经营者的收入与其经营企业的成果相连,经营者基本收入约为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5倍(具体计算见后);若利润提高、资产实现了增值,经营者又可按幅度得到一定的风险收入,其总收入可达到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5—7倍,这样就充分体现出经营者的职业价值;但是,如果企业资产未实现保值,经营者不但拿不到风险收入,而且要按资产降低幅度扣减其基本工资,甚至扣减其个人预先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这就必然促使经营者和企业共命运,把经营好企业当成自己个人的事,从而调动其经营好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年薪制是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和经营效益为考核指标,在企业内部形成利益制衡。如果这两个指标完成得不好,不但经营者个人收入受影响,甚至其经营地位也要动摇,经营者要体现出其经营业绩和获得丰厚的个人收入,就只有一条路可走:必须在这两个指标上下功夫,努力经营好企业,实现资产和保值增值,保证企业长远发展有后劲。

第三,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行为。

在企业生产经营价值总量一定的情况下,工资提取额度高意味着所余利润小,而利润大意味着工资总额低。经营者要想保证出资者的利益,就不能用工资侵蚀利润,而要想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就不能压低职工工资。在年薪制各项条款相互制约的机制下,那些不顾国家和企业利益,不合理地给职工增发工资,或者只顾实现利税指标,职工工资水平下降以及公款吃喝等追求非货币收入的导向行为都将不同程度得到扼制和规范。经营者只有想方设法增加企业的经营价值,同时尽可能地降低各种物化成本和费用,才能处理好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有利于培养一批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家。

古人云:“有制之兵,无能之将,不可胜也;无制之兵,有能之将,不可败也。”要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选择经营者十分重要。实行年薪制,使经营者视经营为己任,以经营作为生存之本,培养自己开拓创新、竞争进取的精神,并在实践中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注重自身价值,珍惜自己的业绩,这样,才能造就一支真正的企业家队伍。在此基础上建立经营者聘任制,形成企业家人才市场和竞争机制,让最优秀的企业家在最重要的岗上发挥其才智,并得到应得的收入。

二、正确确定年薪制的实施范围、对象

第一,什么性质的企业适宜实行年薪制。

建立经营者多劳多得机制是国际惯例,对于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都应大胆实践。鉴于目前国企改革的现状,对属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已经改造成股份制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应普遍实行年薪制。因为在这些企业组织形式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对完善,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相对宽松,易于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搞好资产运营,保证企业效益的稳步增长。对于垄断性的国有独资公司,暂不宜实行年薪制。

第二,经营者的界定。

从一般意义上讲,企业经营者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处于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并承担一定风险和责任的高层管理者。任何经济行为主体在实施一定权力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获得相应的利益。在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并由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在获得企业经营决策权的同时承担着企业生产经营重大活动的民事责任;而经理作为企业权力执行者,在被赋予经营指挥权的同时承担公司活动的执行责任,因此,董事长和总经理均系经营者;对一般国有企业而言,因为尚未建立起公司制,那么作为法人代表的厂长(经理)为企业经营者。

年薪制中的经营者也不包括副职,因为从工作和责任关系来看,他们不仅是经过总经理提名的,而且要对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可执行总经理的一定权力,但承担责任的还是总经理。

三、年薪制管理的有关问题

首先是建立和完善风险抵押制度。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企业的当年向主管部门缴纳其预计年薪收入的20%,以后每年以此比例预缴,逐年积累,作为风险抵押金,用以抵补结算期内由于决策失误、经营不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至任期满,经审计无问题,一次性返还(调离工作,五年后退还)。

其次是建立严格系统的审计、考核、监管体系。成立专门的组织对经营者年薪收入进行管理。对考核指标的审计应纳入法制轨道,谁出问题追究谁的责任,并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经营者收入。企业未完成经批准认可的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凡目标下降幅度在20%以内的,除按下降幅度冲减其基本工资外,还要按50%—100 %的比例扣减经营者的风险基金;经营目标下降幅度大于20%的,视原因,由股东大会(主管部门)决定经营者的去留问题。

再次是要处理好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经营者与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关系,避免出现消极情绪,保证新机制按市场经济规律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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