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筋判断与冯地判断的解读--从真实案件、戏张与历史事件看张瑜的判断_龙筋凤髓判论文

龙筋判断与冯地判断的解读--从真实案件、戏张与历史事件看张瑜的判断_龙筋凤髓判论文

《龙筋凤髓判》判目破译——张鷟判词问目源自真实案例、奏章、史事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判词论文,奏章论文,案例论文,真实论文,龙筋凤髓判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唐张鷟《龙筋凤髓判》判词问目的真实性问题,前人未曾论及。学者一般不加区分地看待唐人判词,以为唐判案例都是虚构的,不若宋判(尤其南宋判词)是对真实案件所下的断语。〔1 〕我也曾受此影响,一度以为唐判问目未必真。但仍不无疑问。

实际上,张鷟判词问目的真实性与否,不仅关乎对张鷟本人的评价和认识,更关乎对唐代判文发展的理解,也关乎对唐代法制的把握。因兹事所关体大,工作过程又极艰苦,不妨劳烦叨叙一二。

一、问题的提出与解决

我读《龙筋凤髓判》,感觉上总倾向于认为它们是真实判目。理由有二:

以时代而论,张鷟《龙筋凤髓判》是唐人判词中结集最早者,属于唐代判词发展的第一阶段。唐判词历经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据《通典》卷十五选举三载:“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覆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后日月寝久,选人猥多,案牍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按张鷟于高宗调露中登进士第,卒于玄宗开元中期,则其活动正当高宗末、武周、中宗、睿宗直至玄宗开元中。又上引《通典》注,以高宗显庆初刘祥道上疏论“曹司试判”为“试判之所起”,则张鷟判文应是适应吏部考判之第一阶段需要产生的,其判词问目属于切于吏事的州县案牍,而不属第二阶段的经籍问目,更不属第三阶段的僻书曲学或隐伏之义。以此推量,张鷟判文问目应以居中的武周、中宗及睿宗时事为多,但不排除使用高宗末及玄宗初时事。此其一。

其二,张鷟判文每每给人以真实的印象。判目中既无经籍问目,更无僻书曲学,源自当时真实案例和奏章的痕迹非常明显;且年号、官名、人名、地名、建筑名,一一指实,似不容假。这与白居易的《甲乙判》差异很大。白判虚设甲乙,不具人名、地名等,且多有经籍问目,恰合《通典》所谓吏部考判第二阶段的显著特征。

但证明工作历尽周折。年号(如神龙元年)、地名(如沧瀛等州)、官名(如衡州司马)皆实在,但尚不能认定实有其事,不能排除张鷟杜撰乌有之事的可能性。唯一稳妥的办法是从人入手,再考其事。我从判目所涉的专有封号和可能在史籍中有传记者逐级逐项查起,结果徒劳无功。

因《龙筋凤髓判》虽每判有涉案人名,却多为杜撰。如卷一《公主二条》中,“永安公主”在玄宗以前未有封此号者,另一“山阳公主”,讫唐末未有封此号者。至于涉案官员,省台官上至左仆射、御史大夫,下至左司郎中、中书舍人、给事中,六部侍郎、郎中,卫官之大将军,五监之将作大匠,遍查唐史纪传表志,少有名姓符合者。偶有一二名姓合者,时代、历官又不同。

张鷟所用皆非真名,这是可以确定的。这样,随意取名的可能性就存在了。我甚至怀疑判目中某些人名是依据其职掌性质取定的,或是与职掌相关的古今人名为依据的。如羽林将军名“敬伟”,或即“敬卫”或“警卫”之谐音,如此等等。

假如张鷟判文问目确实源自真实案例、奏章,那么,这种用假名而不用真名的唯一原因就是避讳。顺着避讳这条思路,我注意到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张鷟判目中的人名,绝大多数是单名,即由姓加上一个字的名,构成双字姓名。仅有极个别的是双名,即由姓加上两字的名,成三字姓名。这与唐人取名状况不符。查《旧唐书》列传,自贞观末至玄宗时所列传记人名,单名者约占1/3,双名者约2/3。估计这也能反映唐人取名字数的大致比例。张鷟有无可能为避讳而将一些人的双名改为单名,从而造成判目中单名特别多这种状况?同时,基于同样的避讳目的,张鷟有无可能将原单名者改变其名而保留其原姓,致使我开始时检索无着呢?

我着手检讨开始时所用的方法,事情终于有了突破。原来张鷟判目固然未用真名(为了避讳),但也未尝全假。张鷟去掉了双名人的一个字,使其变成单名,间或稍改其字;对单名者,变其名之音,或更改其字,似真不真,似假不假。或许这一点,正是他冒犯当政者之处。《旧唐书·张荐传附鷟传》云:张鷟“性褊躁,不持士行,尤为端士所恶,姚崇甚薄之。开元初,澄正风俗,鷟为御史李全交所纠,言鷟语多讥刺时,坐贬岭南。”且不说张鷟留传至今的另一部诙谐著作《朝野佥载》,即以《龙筋凤髓判》而言,皇帝、公主的不正当指令和要求,高官厚禄者的被劾实状及低能奏章,朝政的不合理措置等等,都被张鷟搜罗了来,任意品评,胡乱下判,这是人们受不了的。记实事无异实录,对亦假亦真的人物言行下判词又无异人物藻鉴,难怪他终于被罪。不过,我们在这里看到了历史的真实:五王政变;魏元忠、李承嘉夺爵——武周末、中宗初的政局迭荡,在这里仍历历可考。张判也反映了中宗时的政治风潮。景龙中崔湜、郑愔掌选,铨综失序,被御史弹劾,双双下狱被贬。此外,修史者贪贿,褒贬不实;诸州籍帐丁口脱漏,影响租调征收;御医开方诊疾,身罹绞刑;东都罗城修筑,民怨沸腾等,武周、中宗两朝的经济、社会、法律问题,皆有切实的反映。由于《龙筋凤髓判》的绝大多数判目所从出的奏、状、弹章等,史多不载,故这些判词问目价值甚高。

二、判目源自真实奏状者

奏、状,奏指章奏,表现为文体者为奏议,面陈回答皇帝者为奏对;状指近臣上于天子之文书体式。《唐六典》卷一左右司郎中员外郎条注,唯有“表、状”,“表上於天子,其近臣亦为状”,表多用于谏、贺,奏多用于劾,状则劾、赏皆用。张鷟取真实奏、状为判目,显著可考者有如下数条:

(一)卷三《左右羽林卫二条》一条

本卫状:顷者,内有警急,羽林将军敬伟不避危险,斫门斩关,诛除逆贼,肃清宫禁。元功盛勋,合加旌赏。

按:“羽林将军敬伟”即“羽林将军敬晖”,该判目反映的是武周末年一次成功的宫廷政变,即俗云“五王诛二张”。《旧唐书·桓彦范传》详细叙述了这次政变的始末:“(长安四年)是岁冬,则天不豫,张易之与弟昌宗入閤侍疾,潜图逆乱。凤阁侍郎张柬之与桓彦范及中台右丞敬晖等建策将诛之。柬之遽引彦范及晖并为左右羽林将军,委以禁兵,共图其事。”则知敬晖之为羽林将军,专为准备政变而典兵,唯《旧唐书·敬晖传》言晖“神龙元年,转右羽林将军”,《中宗纪》敬晖结衔为“左羽林将军”,未知孰是。《桓彦范传》又云:“神龙元年正月〔2〕,彦范与敬晖及左羽林将军李湛、李多祚、 右羽林将军杨元琰、左威卫将军薛思行等,率左右羽林兵及千骑五百人讨易之、昌宗於宫中,令李湛、李多祚就东宫迎皇太子。兵至玄武门,彦范等奉太子斩关而入,兵士大噪。时则天在迎仙宫之集仙殿,斩易之、昌宗於廊下。……明日,太子即位。”可知“卫状”所谓“内有警急”者,二张之“潜图逆乱”也;“斫门斩关”者,冲击(东都)玄武门也;“诛除逆贼,肃清宫禁”者,斩张易之、张昌宗也。

在此应附带辩明二张“谋逆”问题。张氏兄弟只是官场上的暴发户,张易之云“一月即足”〔3〕,张昌仪言“一日即足”〔4〕,正表明其缺乏政治野心。二张之祸,一在开罪于宗室,致中宗一子(邵王李重润)一女(永泰郡主)皆死;二在得罪朝臣,致魏元忠、张说被外贬。而通观事情来龙去脉,张易之诉李重润,是为开脱自己“专政”之名;诬奏魏元忠,也是对魏元忠劾奏自己的反击,都只是为了自保。张昌宗“以贵宠惧不安”,听信吉顼建议,一再劝武则天恢复相王、庐陵王的位置,冀图卫身保家〔5〕。甚至在长安二年以后, “及则天卧疾长生院,宰臣希得进见,唯易之兄弟侍侧,恐祸变及己,乃引用朋党,阴为之备”〔6〕,也只是“阴备”而已,看不出有何“潜图逆乱”之事, 只是朝臣借口诛伐之名,其时必无实事。

张鷟判文专议政变的不合法而不论其正义性,自与当时朝廷的实际措置不同。张判云:“敬伟不承制敕,辄入宫闱”,“侮弄兵器,震动乘舆”,确是事实。《资治通鉴》卷二百零七中宗神龙元年条记此事,敬晖等也向则天承认“恐有漏泄,故不敢以闻。称兵宫禁,罪当万死”;武则天闻乱,确也“惊起”,受了惊动。张鷟以为敬晖等“论功虽则可嘉,议罪便当不敬”,“劳不足称,罪宜先结”,这自然只能是他的一己看法。敬晖早已“以诛张易之、昌宗功,加金紫光禄大夫,擢拜侍中,赐爵平阳郡公,食实封五百户”〔7〕, 阶、官、爵都获嘉赏。

张鷟另条判目云:

又,田达当讨救之际,索马不与,拒门不开,复奏往来,宜失机速,合处极法,不伏。

按,此事也是政变过程中发生的。田达系羽林军军官,手握兵马,职当守门,故而能“索马不与,拒门不开”。唯其人两《唐书》无传,不得详考其事。“卫状”要求处以极法,张鷟却断无罪。盖张鷟仍以行为的合法性为则,所谓“一兵一马,咸待竹符;门闭门开,皆凭木契”,强调其“复奏往来”的合法;以为“苟不践於邪途,固无亏于正道”,“宜除旧过,不夺前班”。朝廷当时对该事作如何措置,现已不可详知。但既加赏有功一方,对不合作者作适当处罚,又可从情理推知。

张鷟判文采取了与当时舆情、朝廷措置不同的立场。五王政变,则天逊位,中宗复辟,朝野以为正,张鷟却偏论合法性而不论其正义性。对这样的大事件作出这种评价,或许正是他被目为“性褊躁,不持士行”的原因之一。史称张鷟“尤为端士所恶,姚崇甚薄之”〔8〕, 据《资治通鉴》卷二百零七中宗神龙元年条:“俄而姚元之自灵武至,柬之、彦范相谓曰:‘事济矣。’遂以其谋告之”,则姚崇恰也是政变参与者之一,至少是知情者、同情者。或张鷟之不顾忌讳、放言直论,正其触犯舆情之处?

自然,当时“卫状”绝不止此二节。这次政变所涉人员,应功应罪者尚多。“卫状”中当有其名、其事。张鷟舍此不取,唯取敬晖与田达,正属事情之正反两极。他选这两极,正为表明自己的立场——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显露他的文才——一种既反映思想的敏锐,又能显示笔力功夫的所在。

(二)卷一《主爵二条》第一条

主爵员外郎梁瓒奏:左仆射魏宰无汗马劳,御史大夫李嘉为佐命功,并妄爵也。请皆追夺。

按:“左仆射魏宰”者,即左仆射魏元忠也。依《旧唐书·魏元忠传》:“魏元忠,……本名真宰,以避则天母号改焉。”则“魏宰”是其名之节称。据旧书本传,元忠因谏则天排摈二张,被二张诬陷外贬。中宗复辟后,召以为相。历官侍中、中书令、右仆射,后迁为左仆射(严耕望先生《唐仆尚丞郎表》考定元忠以神龙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右仆射迁为左仆射)。因嫉武三思专权用事,欲诛之。神龙三年秋,节愍太子李重俊起兵诛三思,元忠预其谋,其后也参预。太子诣阙请废韦后为庶人,元忠持两端,太子终败。事后,三思之党兵部尚书宗楚客、侍中纪处讷屡陷元忠。第一步执证元忠与其子魏升,与太子同构逆,请夷其三族。元忠势穷,请致仕,中宗听其解左仆射,以特进、齐国公致仕。第二步,宗楚客等令人劾奏元忠,元忠被贬外州司马。第三步,宗楚客又遗人奏贬,元忠又被左迁外州县尉。第四步,楚客令人奏元忠怀逆日久,在则天朝即阻止中宗监国,请诛之。中宗在此事上还算清醒,未予听从。魏元忠终于死在外贬途中。

魏元忠有无“汗马劳”?武则天时,他曾监军讨平徐敬业而有功;被酷吏周兴、来俊臣等所陷,先后三次被处流刑,可表明其为人之正;后曾作相、御史大夫,以大总管身份拒突厥、吐蕃,在军虽持重自守,无所克获,也未败失。但五王政变时,元忠尚任外官,因而未能参与诛除二张、劝逼武后逊位、拥立中宗之事。就此而言,元忠确实无“汗马劳”。中宗以元忠先朝旧臣,委以为相,特承宠荣;时议也以元忠于则天时作相公清,冀望其一展风采。无奈魏元忠“亲附权豪,抑弃寒俊,竟不能赏善罚恶,勉修时政”。按,武三思、韦后排陷五王,正是元忠当权之时,不见其有何救护之事。或以缄默采坐山观虎斗之势,正遂其政变无功之私心。绐五王败死,方与太子连谋诛三思,已不及矣。三思虽死,其党终将之置于死地。

可见,魏元忠其人十分复杂。当唐室复兴之际,身居重位,责任斯大,本应有所作为。但除了谏止中宗废太子、立安乐公主为皇太女一事外,一无可称。张鷟判文称:“魏宰智不动俗,曾无汗马之劳,……无功而禄,不可励勋臣;无德而官,如何奖朝士”,赞成追夺其爵,这与他对魏元忠后期政治生涯采取基本否定的态度是一致的。《后村诗话》续集三引《朝野佥载》云:“魏元忠忤二张,出为端州高要尉。二张诛,入为兵部尚书、中书令、左右仆射,不能复直言。古人有言:‘妻子具则孝衰,爵禄厚则忠衰。’”在对魏元忠的看法上,张鷟是始终如一的。

又,魏元忠之爵,即“齐国公”。按史书所述顺序,系神龙元年进封者。依《六典》卷二,国公为“从一品,食邑三千户”。元忠前此的职事官或解或贬,但国公爵位一直保留着,至此又出现夺爵问题。

再说所谓“李嘉”。李嘉即“御史大夫李承嘉”,“李嘉”也系节称。两《唐书》无李承嘉传,其事迹散见于他人传中。

李承嘉系三思之党。桓彦范、敬晖等五人诛二张,使则天归政、中宗复辟。彦范因谏中宗阻止韦后干政,韦后忌恨;敬晖建策降诸武爵位,武三思怒甚。又三思患五王除诸武及己,“乃先事图之”,连出阴计谋陷彦范等。第一步,纵恿中宗明升暗降,进彦范等五人为王,罢其政事;第二步借王同皎案贬五王为外州司马;第三步,武三思造谤书诬五王欲废后危君,致使五王长流;第四步讽节愍太子上表请夷五王三族,未果;第五步用崔湜之计,使嘉州司马周利贞杀桓彦范、敬晖、袁恕己于流放途中。〔9〕这五步之中,李承嘉参预了第二、 第三步排陷五王活动。

神龙二年,五王政变的急先锋之一、驸马都尉王同皎“以武三思专权任势,谋为逆乱,乃招集壮士,期以则天灵驾发引,劫杀三思”〔10〕。因被人告密未果,反“为三思诬构,言同皎将废皇后韦氏,彦范等通知其情”〔11〕。中宗命右台大夫李承嘉与监察御史姚绍之按其狱,继又诏宰相李峤参问。姚绍之初欲问出真情,李峤与李承嘉耳语密计,又诱说姚绍之,事情起了变化,姚绍之遂成了穷按王同皎同案犯的“勇士”〔12〕。盖李峤、李承嘉皆党于三思,故三思牵连诬构彦范等人之计得行。五王因此均贬为外州司马,“并仍令长任,勋封并削”〔13〕。

神龙二年秋,武三思唆使人造谤书废韦后,欲归罪五王。中宗命御史大夫李承嘉案推。“承嘉希三思旨,奏言:‘彦范与敬晖、张柬之、袁恕己、崔玄等教人密为此榜。虽托废后为名,实有危君之计,请加族灭。’”中宗初许其奏,后因朝臣执奏,乃长流五王于外州,并终身禁锢。李承嘉因办此案功,擢授“金紫光禄大夫,进封襄武郡公”,韦后也“特赐承嘉彩物五百段,瑞锦被一张”〔14〕。

李承嘉之爵命,即奏杀五王后而进封之“襄武郡公”也。按《六典》卷二,郡公为“正二品,食邑二千户”。所谓“佐命功”,武韦之党所赏也。据《新唐书》及《朝野佥载》,李承嘉后官至户部尚书。

张鷟判文称“李嘉谋不出凡,讵展饿鹰之效?”以为是“爵人失叙,锡土无纲”,应当追夺。这与他对李承嘉的印象、看法是一致的。《朝野佥载》六曰:“神龙中,户部尚书李承嘉不识字、不解书。为御史大夫,兼洛州长史,名判司为狗,骂御史为驴,威震朝廷。”《太平广记》卷三百六十一引《佥载》同条,多出数句:“数日,出为藤州员外司马,卒。”这是唯一可见的李承嘉后事的记述。而他之所以失势外贬,似乎即在肖至忠弹其有罪之后。《新唐书·肖至忠传》:“中宗神龙初,(至忠)为御史中丞。……承嘉为户部尚书,至忠劾祝钦明、窦希玠与承嘉等罪,百僚震悚。”

那么,张鷟判目所据的奏章是何时提出的?按梁瓒系衔为“主爵员外郎”,依《六典》卷二司封郎中条注叙沿革:“武德初为主爵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封大夫,咸亨元年复故。光宅元年改为司封郎中,神龙元年复故。开元二十四年,复为司封。”又员外郎注云:“武德初为主爵员外郎,龙朔、咸亨、光宅、神龙、开元并随曹改复。”

很明显,梁瓒奏章应是在第三个主爵员外郎官称期间提出,即神龙元年至开元二十三年间。这期间,该奏提起的下限应在中宗景龙四年前,因至景龙四年,元忠即被追赠尚书左仆射、齐国公、本州刺史;睿宗时加实封、玄宗时加谥,皆在此后。〔15〕追夺爵位奏,不应在景龙四年后。该奏提出的上限,不应早于神龙三年秋。因该年秋,节愍太子起兵诛三思、废韦后失败,事连元忠,才招致三思之党围攻。该年八月,改元景龙。魏元忠以七月二十七日壬戌进阶特进,八月二十一日丙戌以特进致仕。中宗“手制听解左仆射,以特进、齐国公致仕于家”〔16〕。梁瓒奏章中,魏元忠系衔“左仆射”,或其官未解时,主爵司上章请夺其爵;但也有可能在其解官后,仍以其旧官称之。至如李承嘉,神龙二年秋尚是御史大夫,不久即任户部尚书。在户部尚书任内,李承嘉与礼部尚书祝钦明等同遭御史中丞肖至忠弹劾。钦明被弹,于八月五日丙子贬官。〔17〕李承嘉或也被贬于同时,则其失势早于元忠。主爵司弹劾,不应早于神龙三年,应是将李承嘉与魏元忠同时处理的。李承嘉系衔“御史大夫”,也是其旧官。不用“户部尚书”衔,或因其居官未久,不若做御史大夫那样显赫。

(三)卷三《修史馆二条》第一条

监修国史刘济状称:修史学士李吉甫多行虚饰,不据实状,有善不劝,有恶不惩,得财者入史,无财者删削,褒贬不实,非良史之体。

按:“刘济”即刘允济,故缺其名之上字。《旧唐书·文苑刘允济传》云:“刘允济……累除著作佐郎,……迁左史,兼直弘文馆。垂拱四年,……拜著作郎。天授中,为来俊臣所构,……贬授大庚尉。长安中,累迁著作佐郎,兼修国史。未几,擢拜凤阁舍人。”是刘氏两度任著作佐郎、一度任著作郎。《六典》卷十秘书省著作局注:“著作佐郎修国史”,正文云:“著作郎掌修撰碑志、祝文、祭文,与佐郎分判局事。”当以后者为正。修国史须得另加委任,故刘允济既为著作佐郎,又兼修国史。同样类例尚有吴兢,也官“著作佐郎、兼修国史”〔18〕。今本《龙筋凤髓判》作“监修”,恐是“兼修”之误。唐代监修国史,例由宰相或重臣领其职。刘允济无资格监修。

刘允济既在武周末年为著作佐郎、兼修国史;从《唐会要》看,刘氏在擢升凤阁舍人后仍修国史,参以《龙筋凤髓判》刘氏系衔,其状文提出,应在此时,即长安年间。至于前此的“左史”一官,职当修史,无所谓“兼修”问题,可予排除。

刘允济讲究史德,这是他状斥李吉甫的思想基础,可作为他提起本状的有力佐证。《唐会要》卷六十三《修史官》:“长安二年,凤阁舍人、修国史刘允济尝云:‘史官善恶必书,言成轨范,使骄主贼臣,有所知惧。此亦权重,理合贫而乐道也。昔班生受金,陈寿求米,仆视之如浮云耳。但百僚善恶必书,是为千载不朽之美谈,岂不盛哉!’”允济既有如此认识,其状非议李吉甫贪贿,正是他思想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表明他所言所行是一致的。或在此言前后或同时,他进上了本状。

又,“李吉甫”或是未经改写的真名(盖小人物不必忌讳,似《龙筋凤髓判》中双名者皆可作如是观),查唐史资料,无相当人。暂缺不论。

(四)卷一《户部一条》

户部侍郎韦珍奏称:诸州造籍脱漏丁口,租调破除,倍多常岁,请取由付法。依问:诸使皆言春疾疫死实多,非故为疏漏。

按:“户部侍郎韦珍”,即“韦太真”或“韦真泰”之节名、转音。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卷三《通表中》云:“韦太真(真泰)——盖中宗初或武后世曾官户侍。”卷十二《辑考四下》又云:“《新》七四上《世表》,韦氏‘真泰,户部侍郎。’《姓纂》二作‘太真’,户侍同。岑氏校记:‘太真,咸亨元年为通事舍人,见《元龟》一○五。’盖太真为正。又据此年份,其为户侍当在武后或中宗世。今据官名户侍,书中宗世。又《世表》,从弟‘月将,以直谏死中宗朝。’则书中宗时亦无不合。”只惜两《唐书》无韦太真传,无法详考其事迹。

武则天当政的仪凤年间及中宗时皆有强调造籍敕文。《唐会要》卷八十五《籍帐》:仪凤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后,装潢省籍及州县籍。”中宗景龙二年闰九月敕:“诸籍应送省者,附当州庸调车送;若庸调不入京,雇脚运送,所须脚直,以官物充。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省籍留五比。其远依次。”按张鷟判目虽取武后、中宗时事,但以中宗时事为多,武后时事主要取武周末年者。故韦太真本奏可能系景龙间整比省籍期间提出的,因发现诸州户口脱漏,要求整饬,与仪凤间敕无涉。严耕望也倾向于将韦太真任户部侍郎的时间定为中宗时,其说可从。以韦太真系衔“户部侍郎”看,应是中宗时;若为武周末,应称“地官侍郎”。

三、判目源自真实案例者

前述奏、状虽涉及罪案,但毕竟未受御史弹劾、法司断刑。张鷟判目还有来自御史弹章及法司奏报者,统以案例对待之。

(一)卷三《修史馆二条》第二条

著作郎杨安期学艺浅钝,文词疏野,凡修书不堪行用。御史弹才不称职,官失其人;掌选侍郎崔彦,既亏清鉴,并请贬退。

按:“掌选侍郎崔彦”,即吏部侍郎崔湜,避讳略更其名而已。《旧唐书·崔仁师传附湜传》云:“(崔)湜,景龙二年迁兵部侍郎,……俄拜吏部侍郎,寻转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郑愔同知选事,铨综失序,为御史李尚隐所劾,愔坐配流岭表,湜左转为江州司马。”后因上官昭容、安乐公主为其说情,中宗乃贬郑愔为江州司马,崔湜为襄州刺史。可知,张鷟之所谓“御史”者,御史李尚隐也。按《旧唐书·良吏李尚隐传》:“李尚隐,……景龙中为左台监察御史。时中书侍郎、知吏部选事崔湜及吏部侍郎郑愔同时典选,倾附势要,逆用三年员阙,士庶嗟怨。寻而相次知政事,尚隐与同列御史李怀让於殿庭劾之,湜等遂下狱推究,竞贬黜之。”

张鷟本判目,显然节录自李尚隐、李怀让二御史弹章。“贬退”崔湜之请求,终使崔湜左迁为襄州刺史。“杨安期”其人(与前述李吉甫同,或系真名,属不必避讳者),自然也被贬退了。判文云“选曹简要,秘局清高,理须放还,以俟来哲”,既主张贬崔湜,又主张退杨安期(著作郎属秘书省,故称秘局),与当时朝廷措置相同。再者,张鷟对崔湜、郑愔也持贬斥否定态度,观《朝野佥载》一、三、四、五所载崔湜、郑愔事即可明了。盖崔、郑本反复阴险且贪利之小人,掌选丑闻,鷟记之尤多。

(二)卷四《太医一条》

太医令张仲善处方,进药加三味,与古方不同,断绞不伏,云病状合加此味,仰正处分。

按:“太医令张仲”,或即则天初之侍御医张文仲。《旧唐书·方伎张文仲传》:“张文仲,洛州洛阳人也。少……以医术知名。文仲,则天初为侍御医。”其医术特长为“尤善疗风疾。其后则天令文仲集当时名医共撰疗风气诸方”。文仲历官,“久视年终於尚药奉御”,史称文仲为“自则天、中宗已后,诸医咸推文仲等三人为首(另二人为李虔纵、韦慈藏)”,为一代名医。

依《六典》卷十一,尚药局属殿中省,文仲之任侍御医及尚药奉御,皆属之;而太医令之太医署,按《六典》卷十四,则属太常寺。据文仲本传,他似不曾离开尚药局,或曾兼任过太医令。按太医令,从七品下;侍御医,从六品上;文仲官终尚药奉御,为正五品下,则以高官下行卑官,是可能的。

又按,尚药局“掌合和御药及诊候之事”,是为以皇帝为首的宫廷服务的;太医署“掌诸疗疾之法”,其属“医师、医正、医工疗人疾病”,则二者职能自别。然据张鷟判文:“张仲……肃奉龙颜,须穷鹊术”,再从判目看,“进药加三味”之“进药”,显然是“进御药”之略称。“龙颜”、“进御”表明是合和御药。再依判文断刑:“进劾断绞,亦合甘从”,查《唐律》卷九职制律:“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则张鷟判目所采的案例原判断绞,正是依据该条结刑的。据此可推断:“张仲”不是以太医令身份为一般人开方合药的,而是为皇帝合和御药的。似可证张文仲“太医令”官衔只系兼官,其正官应为尚药局官职。

“张仲”即“善”处方,法司庭审又能坚执“病状合加此味”药,是既亲自“诊候”,且又自信者,在当时张姓御医中,非张文仲莫属。张鷟与文仲生活于同一时期,结张文仲事迹是熟悉的。《太平广记》卷二百一十八《医一》有摘自张鷟《朝野佥载》所记张文仲治洛州士人病例,称其人“善医”。这种好感,似也影响了张鷟判文的结论。加之医学、医术是不断发展的,古方不必信守,倘“张仲”所申合理,自不应加刑。大略出于这种好感和考虑,张鷟先假设两种情况:诸味药“若君臣相使,情理或通;若畏恶相刑,科条无舍”,最后的裁断却是:“刑狱之重,人命所悬,宜更裁决,毋失权衡。”在这里,张鷟没有象判断敬晕案那样信守法理。

(三)卷二《将作监二条》第一条

大匠吴淳掌造东都罗城,墙高九仞,隍深五丈。正属春时妨农作,百姓诉至秋收后,淳自求功,抑而不许。御史弹非时兴造,付法不伏。

按:将作大匠吴淳,史失其名,难考其事。但东都筑罗城事,史有明载。

“罗城”即外郭城,是为加强城防而于城墙外所建之凸出形小城圈。东都罗城系武周长寿二年李昭德增筑。隋时外城仅有短垣,昭德始筑之。〔19〕《旧唐书·李昭德传》:“长寿中,神都……又城外郭,皆昭德创其制度,时人以为能。”盖李昭德以宰相设计、总成,将作大匠“吴淳”曾负责组织、督造。该项工程是否因百姓申诉、御史弹劾而于春天停工,至秋又续工完成,以及后来“吴淳”是否继续督造,今已不可详知。而据刘肃《大唐新语》卷二《刚正》:“昭德建立东都罗城及尚书省洛水中桥,人不知其役而功成就。”与本判目所反映的工程曲折不同。

张鷟对李昭德有褒有贬,见于今存《朝野佥载》三及《太平广记》卷一百二十一引《佥载》文。本判目中,张鷟对大匠吴淳的判文是严厉的:“自求微效,广弃人功,既废春畴,宜从霜典”,恢复了他坚持法理的那一面。

四、判目源自真实史事者

张鷟判目源于真实史事者,最明显的是卷一《公主二条》的第一条:

永安公主出降,有司奏礼钱加长公主二十万,造第宅所费亦如之,群下有疑。

按:“永安”非真号,自无问题。能得有司越格礼遇计划者,在武周、中宗时,只有太平(则天所生)、长宁(韦后所生)、安乐(韦后所生)公主。安乐公主再嫁武延秀,婚礼排场,治第豪华;长宁公主治第宅,“无虑费二十万”;太平公主出嫁,婚礼也极排场。〔20〕但我以为,张鷟该判目实源自时人熟悉的贞观故事。

《唐会要》卷六《(公主)杂录》:“贞观五年,长乐公主出降,太宗以皇后所生,敕有司资送倍于永嘉长公主。秘书监魏征谏曰:‘不可。昔汉明帝欲封其子,云:‘我子岂得与先帝子等乎?可半楚、淮阳。’前史以为美谈。天子姊妹为长公主,天子之女为公主。既加长字,即是有所尊崇。或可情有浅深,无容礼有逾越。’上然其言。”

观此,所谓“有司奏”实即“太宗敕”,“礼钱加长公主”亦即“资送倍于长公主”,“永安”与“长乐”名号义近。

张鷟用贞观史实的可能性很大。其判文云:“小不加大,必上下和平;卑不凌尊,则亲疏顺序。先帝女之仪注,旧有章程;少公主之礼,岂容逾越!”参以魏征之语,张鷟袭用其文、其义颇多,如“无容礼有逾越”,“先帝子”,“有所尊崇”,“小不加大”等。用有结论的现成故事为问目,判文容易作,张鷟或正利用了这一方便。不消说,张鷟判目采自中宗时事为多(这可作为判定其书撰作年代的证据之一),其次为武周时事,但上探太宗时事,似也顺理成章。或许这样做,正表达了他对当时类似事情的谴责态度。

以上三类八例判目,可认为是《龙筋凤髓判》判目真实的显例。其余大部分判目所涉多属小人物,正史不载,杂史不列,难考其事。但这些判目叙事昭昭,人名确实(尽管大部分非真名),也可断言皆真。这不唯对张鷟研究、对唐代判文研究,即对唐代法制的研究,也将会是新的研究角度和研究领域。

注释:

〔1 〕见陈智超:《宋史研究的珍贵史料——明刻本〈名公书判清明集〉介绍》,载《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1月版, 下册第660页。

〔2〕依《旧唐书·张行成传附易之昌宗传》, 准确时间为该月20日。

〔3〕张鷟:《朝野佥载》六。

〔4〕刘餗:《隋唐嘉话》下。

〔5〕刘肃:《大唐新语》一。

〔6〕《旧唐书·张行成传附易之昌宗传》,以上不具出处者, 皆据此。又,《新唐书·张行成传附昌宗传》云:“昌宗恐后不讳,祸且及,乃引支党日夜谋为不轨事”,恐是夸大之词。

〔7〕《旧唐书·敬晖传》。

〔8〕《旧唐书·张荐传附鷟传》。

〔9〕〔11〕〔13〕〔14〕《旧唐书·桓彦范传》。

〔10〕《旧唐书·忠义王同皎传》。

〔12〕《旧唐书·酷吏姚绍之传》。

〔15〕〔16〕《旧唐书·魏元忠传》。

〔17〕《新唐书·肖至忠传》、《旧唐书·祝钦明传》。

〔18〕《唐会要》卷64《史馆杂录下》。

〔19〕徐松:《唐两京城坊考》卷5东京外郭城。

〔20〕《新唐书·诸帝公主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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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筋判断与冯地判断的解读--从真实案件、戏张与历史事件看张瑜的判断_龙筋凤髓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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