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对当前工人非正式组织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工人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乡镇企业、外商投资经济、私营及个体经济等经济形式的出现和民工潮的涌动,各种因经济利益而形成的工人群体组织开始出现。随着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在劳动关系中被迫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出于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利的需要,同时也由于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工人合法组织难以产生,或者因为作为工人合法组织的工会难以很好反映现实劳动关系中一部分工人劳动者的利益,致使各种自发的工人非正式群体组织得以产生和发展。近几年,以地缘、亲缘、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农民工为主体的这类工人非正式组织在某些地区屡有出现,突破地缘、亲缘、血缘关系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工人非正式群体组织也有所闻。这里所谓的“非正式”,是指其未经合法的手续进行登记或其存在的时间较短暂。这些工人非正式组织如果独立于中国工会之外任其自由发展,特别是任其趋于联合,必将对中国工会运动产生重大影响。这是不能不引起我们注意和应当加以研究的。
一、工人非正式组织的成因及界定
我国有数千年的文化底蕴,同时也是历经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多民族农业大国,历史上以争取和维护某种特定群体利益为目的民间群众组织不计其数。中国早期的工人运动和工会运动,与许多民间群众团体,特别是其中以工人为主体的工人群体组织是密切相关的。辛亥革命以后迅速出现的现代工会萌芽,正是以自发的工人群众团体作为基础的。只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中国才出现工会运动的高潮,迅速形成统一的全国性工会组织。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几十年间,由于工人阶级政治地位的根本性转变和经济地位的提高,也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推行和“左”的思潮对中国工人运动的影响,致使工人中的非正式群众组织一度趋于消失。改革开放以来,缘于各种社会原因的综合作用,缘于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矛盾的日趋突出,缘于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以经济要求为基本目标的工人非正式群众组织重新出现。特别是近几年,以地缘、亲缘、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农民工、外来工或者是有共同基本利益工人群体为主体的,诸如“同乡会”、“兄弟会”、“联谊会”等等工人非正式群众组织频繁出现,以这些组织的名义成立或联合成立“罢工委员会”发动罢工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据有关部门调查,当前某些沿海地区由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突发事件中,这类组织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必须关注的是,现在有的地方突破地缘、亲缘、血缘关系,跨地区、跨企业、跨行业的诸如“打工仔协会”、“下岗职工联谊会”、“罢工委员会”等组织也时有出现。这类组织尽管表面上往往只是昙花一现,但这种现象的出现和它所具有的性质是不容忽视的。因为这种以经济利益为目标的自发工人群体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具有现代工会的基本属性。这是因为:
第一,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具体地说,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是工人阶级经济斗争的产物。改革,说到底是社会各阶级、阶层、群体乃至个人之间的利益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过渡时期,工人阶级特别是工人阶级中的工人阶层(这是相对于所谓工人阶级中的管理者阶层而言的),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劣势,而且这种状况还有加剧的趋势。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工人阶级在自身利益上做出牺牲是必要的,也是义不容辞的,但是这种牺牲应当是有限度的。这种限度最基本的要求是两点:一是不能动摇其国家主人翁的社会地位;二是要坚持社会公平公正原则。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和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如果改革的力度超过工人能够承受的程度,如果官僚主义或腐败现象超过工人可以容忍的限度,如果用人单位或雇主侵害特别是恶意侵害工人的合法权益使工人无法忍受,这时,如果没有正常的疏通渠道,尤其是没有合法存在的工会组织,或者合法存在的工会组织软弱无力,不能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甚至其屁股坐到雇主一方成为工人的对立面,那么,工人自发地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不足为怪。以福建省为例,自1991年发生首例罢工事件以来,现在全省发生的罢工等突发事件已逾200起,其中不乏抛开工会而由“同乡会”、“联谊会”甚至几个企业的同类组织联合成立“罢工委员会”发动的罢工。福州市曾对该市发生过的30余起罢工事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发现这些罢工不管是什么原因为诱因,其性质都是“经济罢工”,福建全省至今尚无一例“政治罢工”。可以认定,不论是为发动罢工而成立还是在罢工中产生的这类工人群体组织,它们都属于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属于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
第二,“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阶级性和群众性是工会组织两个最本质的属性特征。工会的阶级性即其主体的特定性反映在对“职工”这一概念的界定上,即“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对于“职工”这个主体,《工会法》明确规定:“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的群众性,《工会法》一方面以其成员的广泛性给予保障,另一方面也通过规定“自愿原则”进行保证。尽管《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建立同时做出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但程序性规定不影响工会的本质属性。一个工人群体组织是不是附以“工会”这个称谓并不重要,“工会”这个称谓实质上不过是具有某些共同本质属性特征的同类事物的“标识”。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一个工人群体组织,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这种组织就基本具有了“工会”的属性,只不过这种组织缺少法定的程序认可,缺乏法律特别是工会法的保障,不能直接称之为工会。为了以示区别,本文称其为“工人非正式组织”,它所具备的三个条件是:
(一)它是基于劳动关系矛盾而产生的,以争取和维护劳动者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为目的组织;
(二)它的主体是工人群众;
(三)它的成员是出于维护自身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而自愿结合在一起的。
概括言之,“工人非正式组织”是指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受《工会法》保障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为谋求或维护自身劳动权利或经济利益而自愿结合的工人群众组织。现在社会现实中广为存在的同乡会、联谊会等等,一般来说可以称之为工人非正式群众组织。
二、对出现工人非正式组织的理性剖析
在现实条件下,如果强行限制工人非正式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也是可能的。但是从长远看,从全局看,从实际效果看,如果中国工会不深化自身的改革,这种“强行限制”的办法只能是暂时的。中共十五大提出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实行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别于计划经济的根本保障。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法治要求宪法和法律高于一切,要求民权至上。我国实行法治的第一步是治权,是治理和规范权力行为。工会提出依法维权,依法治会、严格依法办事的口号,其内涵之一是依法规范工会自身行为。中国是否允许工人非正式群体组织的出现和存在,不可能完全取决于工会自身的愿望和要求,这个问题只能从法治的要求,从工会本身的属性寻求答案。
首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注意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权和反对特权的基本原则。工人非正式组织的出现或者存在,尽管它在程序上可能缺少必要的“手续”,但是它不违背国家大法的规定,它是我国宪法所允许所保护的(当然在程序上必须完善)。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作为企业内的劳动者,更是我国工人阶级的基本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作在生产、流通、服务领域的体力劳动者构成我国工人阶级内部的工人阶层(即传统意义的或者说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以前的工人阶级),这部分人目前占我国工人阶级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产业工人仍然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主体和基本构成部分。现在各种工人非正式组织主要存在于工人阶层中。工人自发结社,只要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理所当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其次,从工会本身的属性看。工会是我国工人阶级最基本的群众组织。工人阶级作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工会当然可以通过组织,教育和代表会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采取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是,工会的群众性同时也决定了工会不等同于政党和政权组织,工会毕竟只是一个远离权力的社会某一部分群体的群众组织,它的生命力源于它是否能有力而且有效地代表、反映和维护这一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某种程度讲,工会具有调整劳动关系的中介组织的性质。依法治会,其重要内容之一是依法规范工会的自身行为。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理应不能侵害劳动者的结社权;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当然也不能侵害其它组织的合法存在权利。另外,自愿性是中国工会的一条基本原则,从组织方面说,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是工会群众性特点的基本要求。在基层,如果没有工会组织;如果现有的工会组织不能代表和维护工人的利益,甚至不被工人群众信任和接受,那么,工人拒绝加入工会或者退出工会,甚至另行组织能够代表和维护其权益的新的群众团体(当然不能冠之以“工会”的称谓),“任何组织”(包括工会)是无权对工人进行干预的。
中国是否允许工人非正式组织存在?实事求是地说,这类组织早已存在。面对现实,如果仅从工会角度来说,禁止是行不通的,容忍又是危险的,因为它直接危及工会的生存和发展。中国工会应该怎么办?
三、我们的反思及对策
中国工会曾有过辉煌的历史。但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工会运动却屡受挫折。改革开放给中国工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然而工人非正式组织的出现,无疑对中国工会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尽管这一现象现在尚处于萌芽状态,但是对我们来讲,却必须认真研究、对待并且需要进行深刻的反思。下面,我们只从工会自身改革寻求对策,同时期求关心这一问题的同仁们指教。
第一 必须痛下决心根治中国工会脱离群众的痼疾
“联系群众,也就是联系大多数工人以至全体劳动者,这是工会无论做什么工作取得成绩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列宁文选》第4卷《工会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的作用和任务》)。被誉为中国工会黄金时代的五十年代中期,时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的赖若愚同志也曾尖锐地指出:“脱离群众对于工会来说(其实不只是工会),是一切危险中最大的危险。”然而,恰恰是这个“最重要最基本的条件”、“一切危险中最大的危险”,竟然成了中国工会屡治不愈的痼疾。
1950年,新中国成立伊始,时任中共西南局第一书记的邓小平就要求工会“改变脱离群众的现状”。时任中共中南局第三书记的邓子恢也曾指出:“工会工作中有没有缺点呢?缺点是有的。主要表现在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这应该引起同志们极大的警惕!”
工会在新中国成立伊始,在自己的黄金时代,在对待群众问题上的作为尚且如此,六、七十年代工会在联系群众问题上的所做所为就可想而知了。
1978年,邓小平在工会九大致词时,告诫中国工会:“……无论要做好以上哪一项工作,工会组织都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是不会对工人说瞎话,拿工人的会费做官当老爷,替少数人谋私利的组织。”邓小平同志在致词中多处使用“工人”这一表述,其寓意是极为深刻的,这是对工会的性质,对工会如何贯彻执行群众路线的一种更具体、更本质、更准确的表述,更加突出了工会工作的对象、基础和重点。
1983年,中共中央书记处发出著名的关于工会工作的“三、一四”指示。指示中明确提出:“建国以后,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工会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干扰,长期强调党的领导(这是应当的),但忽视了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工会变成了行政机关,脱离了工人群众。”正是基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工会脱离群众的一贯积弊,万里委员长尖锐地批评说,脱离群众是中国工会的痼疾。
在刚刚结束不久的中国工会13届一次执委会上,尉建行同志再次要求工会各级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并且明确指出:“其根本之点都在于要进一步密切与职工群众的联系。”
如果说,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工会脱离工人群众尚能混得下去,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现时在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过渡时期,中国工会在密切联系群众问题上不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可喜的是,当前中国工会在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在推行“送温暖工程”等工作上正在做着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必须认识,目前工会在机构设置、干部制度、干部素质、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等方面,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官办色彩和行政化倾向仍然十分严重,距离工人群众的要求仍然很远,这种状态不切实、尽快的扭转,工会必将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工会的生存和发展必将受到重大影响。
第二 脱离群众的痼疾源于工会运动理论的欠缺
脱离群众之所以成为中国工会的痼疾,根本原因是中国工会运动理论的欠缺和软弱。这种欠缺既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也有无法回避的现实原因。
历史上,中国工会做为传统工人阶级的组织,曾受到工人群众的充分信赖,对中国革命作出过重大贡献。但是,由于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运动产生的历史特点,由于中国革命采取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基本特点,也由于解放战争意想不到的迅速胜利,中国工会在组织上、思想上,特别在理论上的准备都是不足的。这种理论准备的不足乃至带来的理论上的欠缺,对中国工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否则,工会脱离群众几乎是伴随工人阶级取得政权而同时发生这种现象怎么解释呢?工人阶级获取了政权,作为工人阶级最基本组织的工会反而出现了“一切危险中最大的危险”难道不是天大的怪事吗?
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之后,传统意义上的工人阶级的内涵随着发生变化。面对传统工人阶级内涵的深刻变化,工会如何确立自己的身份和社会位置?中国工会对这个基本问题必须在理论上作出认真的回答,实践中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很遗憾,在新中国成立后,这个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探讨竟然长期未得到重视,即使关于“工人阶级”这个概念,长时期也是模糊不清的。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工会理论的欠缺和实践的盲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基本的工运理论问题不彻底解决,那么,对中国工会的影响和危害将是致命的。
例如:“职工”和“劳动者”分别是《工会法》和《劳动法》的法律主体。但是“职工”和“劳动者”这两种提法是有差异的,其涵盖的内容是不一样的。这种差异,在实践中直接造成两部法律的冲掸和具体操作人员的无所适从。
《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处的“劳动者”被明确界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然而《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里的“职工”无疑是个更宽泛的概念,对于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而言,他们无疑也属于“职工”的范围。如果按《劳动法》的规定运作,工会将把自己的“管理者会员”置于何地?
如果以《工会法》为依据,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对公有制企业来说,“职工”是兼容劳动关系双方的概念。当工会成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共同群众组织时,谈论“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还有什么意义?其次,工会基于本身的经济性特点,当着力维护其管理者会员的利益时,工会的劳动者会员对这样的工会还能认可吗?而且工会对管理者会员的利益能代表和维护得了吗?这种工会还能代表劳动者吗?特别是有的工会,对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加区别,以至维护雇主的利益,甚至成为雇主的帮凶,这种“工会”还能叫工会?刘少奇同志曾对普通工人加入工会并积极参加工会工作论述道:“他们通常的出发点和目的很简单,就是要使工会成为保护他们日常切身利益的组织。他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一般劳动者的利益而团结起来组织起来的。如果工会不能实现他们这个目的,如果工会脱离了保护工人利益这个基本任务,那么,他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
刘少奇讲的是“工人利益”。赖若愚讲的是“工人阶级的本队组织”。进入新时期,邓小平强调工会是“工人自己的组织”。请注意,这里的“工人”与“工人阶级”有没有区别?如果有区别,这个区别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种区别对工人阶级掌握政权以后的工会运动有什么影响?长期以来,中国工会对这个深刻的理论问题在认识上是不够的,在理论研究上是不足的。
事实上,在工人阶级取得政权之后,传统的工人阶级开始分化成管理者阶层和工人阶层。阶级属于经济范畴,阶层同样是个经济范畴的概念。阶层,通常指同一阶级内由于经济地位不同而分成的不同层次。阶层结构是一种更本质的结构。阶层范畴更加具体地反映一个阶级中的不同部分在生产过程和劳动组织中的具体地位。传统工人阶级内部的分化,是一种利益分化,这种利益分化,首先在劳动关系上反映出来,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必然会受到深刻的影响。人们的需要和利益是经济活动最重要和最直接的动力。如果说这种影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可以被人为地回避和掩盖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影响是赤裸裸的,是无法回避和掩盖的,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市场经济具有社会利益多元化,物质利益性、自主性、平等性、竞争性等本质属性特征,这些本质属性特征使得社会利益的分化是无可避免的,同时其影响也必然渗入到工人阶级内部。而工人阶级内部的利益分化,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形式的变化为依据,突出地表现在劳动关系方面。基于工人阶级内部利益关系的变化,工会做为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要求工会必须在不断变化的形势下,始终能把握自身的社会位置和坐标。这个问题必须在理论上给予明确答复。
中国会不会出现大量的工人非正式组织?这些工人非正式群体组织会不会对中国工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从某种意义上说,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工会自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为和表现。有作为才会有地位。中国工会十三大的召开,为我们工会工作提出了新的奋斗目标,为工会工作的开展和工人运动的实践提供了新的机遇。中国工会必须在实践和理论上不断克服缺点,深化改革,逐渐自我完善,才能在新时期大有作为,自立自强,重振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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