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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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4)02-0030-05

政治文明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政治成果的总和,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形 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平等、解放的实现程度[1]。不少学者据此进一步指出,政治文 明是人类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在改造社会、实现自我完善和提高过程中创造和积累的所 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和与社会生产力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政治进步状态[2]。这些积极的政 治成果不仅构成了政治文明建设发展的目标,而且也是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的衡量标准。 诚如有学者指出的,政治文明具体来说是指每一种社会形态下由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政治 发展的程度或水平,政治文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就是某种政治理念指导下的 政治制度的设置和管理(统治)方法的运用。从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历史看,社会主 义政治文明应当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政治文明[3]。因此,我国政治文明建设应当 借鉴并吸收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发展规律,尤其是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社会管理经验、原 则、模式、制度、方法等等,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政治民意化(民益化)

政治的民意化即政治系统输出的政策、主张、法律等都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 志和根本利益。这本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性的涵义。对此,我党历来十分重视,在十六大 报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十六大报告不仅重申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且指出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十六大报告还强调必须把党的先进性“ 放到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奋斗中去考察”,“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 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当然,政治民意化(民益化)只是民主政治建 设的第一步,而且政治民意化(民益化)的真正全面落实,也有赖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尤 其是各项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此外,我们不仅要重视政治民意化(民益化)在宏观的大 政方针上的体现,还应当高度关注微观的政治运作乃至具体政府部门的日常行政执法活 动,同样要以“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谋人民之所求、解人民之所忧”[4](P1 5)的标准来要求,这在十六大报告中也有所体现。如报告指出,“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 、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当前,较之民主政治在国家制度层面上的建设,微观层面上的政治文明建设更需重视 和加强。

二、政治民主化

民主政治的真正实现意味着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系统中不仅其意志和根本利益能够得 到反映,而且实现了当家做主,能够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其自身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在这里,应当明确民主的含义 ,它首先意味着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政府所行使的权力是来 源于人民的授权。当年,有个美国记者曾问毛泽东同志:“你们办事,是谁给的权力? ”毛泽东同志回答:“人民给的。人民要解放,就把权力委托给能够代表他们,能够忠 实为他们办事的人,这就是我们共产党人。我们当了人民的代表,必须代表得好。”[4 ](P15)我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由此可见一斑。诚如十六大报告指出, “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 政治体制改革,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而报告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目标之一,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 实尊重和保障。当然,对民主理念及其宗旨和目标的正确认识和肯定,并不意味着民主 政治随之当然实现,还需对民主的具体实现形式不断加以完善,并摸索、探讨和创新各 种新的形式。

三、政治参与化

政治参与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其主要的实现形式。政治参与的广泛程度与一 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成正比,广泛性包括参与主体和参与内容的广泛性,即政治参与主 体必须是最大多数人民群众,除了政治权利被剥夺者外,达到一定年龄的公民,通常不 受民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受教育程度等条件的限制,都享有参与政治过程 的相应权利;政治参与的内容涉及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各个层面;并且,政治参与要 有适当的物质保障和全面的法律保障。当然,这种广泛性是就法律上的可能性(也即公 民权利)而言的,并不是就实际的政治过程而言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国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客观上也为广泛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基础和动力。这是因为: 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化,造成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关系复杂化,各利益主体为 谋求和维护自身利益,就会设法影响政治过程;教育程度的普遍提高,增强了人们的参 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扩大,使许多人感到政府的活动越来越与自己的 利益密切相关,人们因而会越来越试图影响政府的构成和决策;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 高,使人们在时间和财力上具备了更多地参与政治生活的可能性[5]。

政治参与不仅限于参加选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包括通过适当的形式和途径 参与政府决策、公共事务管理及对政府的监督。对此,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民 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 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十六大报告 特别提出了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我国的根本政治 制度,而且是我国公民实现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和机制之一。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还需不断探索和研究。如选举制度(当然不限于人大选举)在确定和分配各级人大代表 名额、直接选举中投票和计票、县乡人大选举中的预选、候选人与选民及选民代表见面 、选举经费的预算和决算、间接选举中的候选人提名和差额选举、外来人口参加当地选 举等问题上还需探讨。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对听证会以及公民旁听人大议事、参与立 法讨论等制度措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还需在制度设计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方面做 进一步的探索。

四、政治公开化

政治公开化就是要求增强政治过程的透明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对“国家机密”的界定 及其范围的划定应当依法并采取审慎的态度)之外,政治过程及其相关信息都应当及时 而完整地向公众公开。政治公开是民主政治题中应有之义,而且是政治参与得以真正实 现的逻辑上的也是现实中的主要前提之一。在政治过程中,以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府为 一方,以普通公民为另一方,双方在有关政治过程的信息方面是不对称的。普通公民如 果对政治过程及其相关信息不够了解,就无法对相关事项做出选择或判断,在选举及对 决策、公共管理和监督的参与中也就无从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就执政党及其领导的政 府而言,政治公开有助于消解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政治的神秘色彩,增强政府 及其政策之于公众的亲和性,也因此有助于增强公众对于政府政策的理解甚至支持。可 见,政治公开也可以促进政治沟通,加强公民对于政府的信任和信心;当社会生活中发 生某种重大事件时,这种信任和信心还有助于遏制流言和谣传的蔓延,从而有利于保持 社会政治稳定。此外,政治公开还有助于维护政府的廉洁:就公众而言,有助于加强对 政府行使公共权力过程及其结果的监督;就政府而言,有助于遏制政治过程中的腐败现 象,及时发现并清除腐败分子,从而维护政府形象。十六大报告将我国近年来在政治公 开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加以高度提炼并重申:政治公开包括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 开办事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 听证制度,等等。一些地方政府还尝试了一些有益的做法,如允许普通公民查阅政府的 “红头文件”,在街头出售政府公报,等等。各级政府和许多部门还建立了新闻发言人 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大众传媒通报消息。此外,听证会以及公民旁听人大议事等政 治参与形式,也是推进政治公开化的有效措施。当然,在继续探索各种推进政治公开化 的有效形式的同时,应当对那些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 ,以维护其严肃性、稳定性和长效性。

五、政治商谈化

在政治过程中,不同政治主体之间就某个或某些问题——或者是涉及大政方针的重大 政治理论或实践问题,或者是有关具体的政策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和讨论,是政治 民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有助于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而且有助于维护政治和社 会稳定。政治商谈化,首先意味着政治系统和政治主体具有反思的能力,并运用这种能 力进行反思。我国近二十余年来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和实行,尤其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确立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 目标,都是这种反思能力的充分体现。“政治文明”这一概念的提出和最终确立更是一 个生动的例证。商谈化的政治同时也意味着“政治的可讨论性”,也就是说,人们可以 根据言论自由的原则和精神,对政治问题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观点,包括不同于执政 党和政府的观点;这种讨论应当是在法治的框架内公开进行的。这也可以看做政治参与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这样的讨论决非限于“政治文明建设” 这一个问题,法治及其与人治、德治的关系问题,也早在1980年初就在我国法学界展开 了。著名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对当代中国政治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当然, 政治的“反思性”和“可讨论性”并不限于针对宏观的政治理论和大政方针,更多的时 候是针对政府的某一项具体政策。对于这些讨论,无论是针对大政方针还是针对具体政 策,都涉及政治商谈化的第三重含义:政治的宽容化。有学者在讨论如何对待不同的政 治意识时曾指出:(1)不同政治意识的并存,是政治意识发展的前提条件;(2)并存的不 同政治意识只要有差别,就会有碰撞,也就有比较,而有比较才有发展;(3)政治意识 的发展往往不能采取消灭不同政治意识的方式来实现,而只能在不同政治意识的融合中 来实现,因为政治意识也是一种观念形态,人的观念是不能通过暴力等强制手段来改变 的;(4)作为一个文明国家,总有一种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意识,而主流政治意识是一个 国家的灵魂;(5)一个国家既然有主流政治意识,就必然有非主流的政治意识。从一定 意义上讲,正是非主流政治意识的存在,才反衬出主流政治意识的必要性,并促使主流 政治意识的完善和发展。因此,对于非主流政治意识,应该允许其合法存在。通过主流 政治意识的积极引导,推动非主流政治意识向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对于非主流政治 意识的消极方面,只能用法律的方式加以规范,而不能简单地采取行政手段一概加以消 灭[6]。当然,这几点只是解决观念问题,更加重要的是在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方面将 上述几点观念落到实处。

六、政治制约化

政治制约化就是要建立健全政治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通过对政治权力实行有效的 监控,来遏制政治权力的滥用、异化和腐败,从而树立政治权力主体在公众面前的良好 形象,增强公众对政治体系的认同乃至支持,进而提高全民族的凝聚力,维护国家的长 治久安。加强监督,特别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历来为我党所重视。毛泽东同志与黄炎 培在延安的那段著名的对话久已为人们所传颂。毛泽东同志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 们能够跳出旧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 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7]。十 六大报告更明确提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可见,必须建立有效的权力制约机 制和监督机制,这已经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共识。政治制约化一方面指人民群众对政府的 监督,也即“以权利制约权力”,政治公开化、政治参与化和政治商谈化是保证人民对 政府的监督得以真正实现的重要前提和途径;另一方面还意味着政治体系内部各个政治 权力的行使部门之间基于职责和权限上的分工而互相联系和互相监督的状态。在这方面 ,不仅是指政治体系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如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及政府的监察部门、审 计部门发挥作用,而且包括各个部门之间通过权力结构的配置并设置相应的程序而实现 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以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 来为人民谋利益。目前政治体系内部和主要是依靠专门的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应当尽 快有监督法、行政程序法等法律依据,还应建立从决策到执行各个环节都“结构合理、 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七、政治法治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十五大以来已经明确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 略。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原则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总和,含有丰富的内容 。其中,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言: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在发展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法律和体制不健全以及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完全适应等问题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不少,一些不同程度的违宪现象仍然存在[8 ]。鉴于此,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首先要牢固树立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观念,其次要健全各种保障和监督机制,使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 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纠正,并充分保障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真正实现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此外,政治法治化至少还包括这样两方 面的内容:(1)政治制度化、法律化。政治制度化是指将政治过程中的运行规则、组织 规则及人们的行为规则主要以正式制度的形式(也可以政治惯例等非正式制度的形式)加 以固定化,使之严肃、稳定、长效地发挥作用。在现代国家,政治制度化主要是通过国 家颁布法律的形式实现的。对我国政治建设而言,无论是在民意化、民主化方面,还是 在参与、公开、商谈化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制度化建设都是十分重要和急需加强的。 (2)政治程序化。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首次提出了民主政治的程序化问题,十 六大报告再次重申了这一点,这是我党对治党治国经验的总结和认识上的又一重大进展 ,其重要意义就在于:要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内容的方法、手段、规程制度化、 规范化,以免受到“长官意志”和其他因素的干扰,切实保障民主的实现。从广义上讲 ,程序化包括在制度化的范围内,如今将其单独突出出来,表明程序化建设问题已经引 起我党的关注。以往由于未能把宏大的价值与不弃微末的具体制度与程序建设结合起来 ,致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少原则和权利缺乏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作保障,从而流于“口 惠而实不至”的境地[9]。因此,我国今后在民主的制度化建设中应当更加重视程序化 建设。

八、政治相对化

政治系统只是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尽管它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尽管它和经 济、文化等子系统发生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但它和其他子系统一样是相对独立的,而不 是整体性的或弥散性的。政治的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或者说 是政府与公民(及其组织)的关系问题,政治的相对化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言的。从另一 角度看,政治相对化也就是社会的自主化,这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因为民主政体的 长期活力靠的是民主社会中的人民的自治能力。这意味着在民主体制下的每一个人都必 须学会成为自己的治理者,学会如何与他人协作。政治相对化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在。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就是要完成国家统治向社会自治的转变,实现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提出的“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社会主义政治应该是自主政治,因为社会主义使“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的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与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10]。列宁后来进而指出:“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11]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十六大报告也再次明确强调,“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我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原有的国家和政府垄断全社会一切资源,国家权力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一统天下的局面,已有所动摇。在市场经济不断扩展和深化的形势下,国家权力向日益成长的民间社会让出地 盘。国家权力内部的初步分权和权力下放以及初步向社会主体分权、还权的取向,如实 行政企分开,将某些本由政府包办的社会事务与权能还归社会自主自治,都有进展[12] 。理论的逻辑和实践的逻辑都已经证明,只有扎根于基层社会之上并建构在社会主体自 主自觉基础之上的民主和法治,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成为政治文明进步的动力;因为只 有在社会主体自主自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形成对政治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政治公 开、政治参与和政治商谈化才能真正而全面地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先后提出发 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奋斗目标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切实地加强了人 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和健全了各项民主制度。通过这些努力, 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自主自治能力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他们不仅拥有了广泛的权利 和自由,而且正在直接行使着各项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 活。我们应当沿着这一方向,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将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 向前进。

收稿日期:20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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