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及相关制度设计

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及相关制度设计

朱丽琴[1]2003年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及相关制度设计》文中指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是行政程序法的灵魂,在行政程序法中具统率功能,它是行政程序法具体制度设计、评价的标准,其内容直接决定了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框架和制度内容。本文在揭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及确立依据,阐释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内容及其时代背景、法律功能基础上,结合国外相关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我国现有程序立法的不足,对体现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制度作了具体设计,以期使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内容更具可操作性,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提供可资借鉴的学理参考。 全文共叁部分。第一部分从基本原则的内涵及确立的依据人手,指出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应确立的内容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第二部分通过把握现代行政法发展趋向,论述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时代背景及其法律功能,阐述相关基本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加深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内容的认识;第叁部分运用比较法学方法对体现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相关制度设计作了探索,并着重对急需在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以及虽有程序立法实践但需进一步完善的具体制度,如听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等进行了着重论述。

王鑫[2]2014年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优化》文中研究说明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行政听证制度起源于司法领域,其核心精神是“听取对方的意见”,即在作出不利于一方的决定时,应该给予对方充分的陈述、质证、辩护的机会。行政听证制度将对行政权的监督扩展至行政过程中,很好地应对了二战以后,因行政权极度膨胀而造成的立法权、司法权对其制约不足的局面,行政听证制度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我国一直致力于法治建设,行政听证制度的优化自然应为题中之义。最早设立于《行政处罚法》中的听证制度,虽是意义重大的开启,但制度粗略,缺乏可操作性。跟进的其他法律对其也未进行实质性的发展。在核心制度发展受阻的情形下,被学界呼吁多年的统一行政程序法也迟迟未能出台。在当今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的关键时期,行政程序法对于行政权规范和控制的无可替代的作用已成共识。尤其是在执政党近期提出“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关口,行政程序法的出台更显得紧迫和必要。在这一大背景下,对其核心制度——行政听证制度做梳理和讨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核心内容是,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听证制度进行分析和梳理,指出其制度设计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对产生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进行阐释,最后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背景下,提出对行政听证制度优化的对策。本文共四章,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首先,对行政听证概念及其发展的脉络进行了梳理,然后再此基础上对行政听证的概念做出新的界定。其次,对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做概括性的阐述,包括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德国的法治理论与人类尊严说以及我国的人民民主原则。最后论述了行政听证的特征和其遵守的基本原则,特征包括准司法性和职权性,基本原则是指公正原则和公开原则。第二章主要是对现行行政听证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状况进行分析,以勾勒出我国行政听制度的发展现状。对制度分析时,选取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价格法》五个对象。进行实证分析时,选取了行政程序法先试先行的湖南省株洲市的案例作为样本,试图反应出我国行政听证发展的前沿水平。第叁章是对现行听证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进行呈现,并对不完善的原因进行了揭示,该章中笔者用了大量的笔墨对地方行政程序立法中的听证制度进行了分析、总结,以便为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提供借鉴。第四章是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大背景下提出的对行政听证制度进行优化的方案,主要从听证的范围以及听证主持人、案卷排他、听证代表遴选,监督救济几方面展开。

乔宗楼[3]2006年在《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及实现》文中认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问题是行政程序立法中一个最抽象的,同时又是一个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架构。行政程序的价值在于能够满足人们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其立法目标模式基本也分为权利模式和效率模式两类。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设计出适合现代社会需要并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理想的行政程序法。公正与效率作为一组相对而存在的概念,它们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它们的冲突也不能完全避免。在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上,如果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机制确实不能够实现的话,公正应该成为首要目标,效率应为兼顾目标。效率的实现应以满足“最低程度的公正”为目标。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的实现有赖于一系列程序制度的设置。

宋兆源[4]2013年在《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方针。依法治国的重点在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重点在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需要具备健全的行政程序法体系。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有利于统一行政程序法体系,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有利于提高执法者和公众的程序法意识。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曾列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五年立法规划,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至今尚未正式启动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程序。一个主要原因是理论和实务界对我国是否已经具备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存在分歧,对行政程序规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成熟程度仍然缺乏实证分析。在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2012年《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相继颁布实施,成为行政程序法典在我国本土发展的实证经验。将国内的立法经验和国外的先进经验进行融合,能够为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进程尽绵薄之力。本文首先简述行政程序及行政程序法,介绍主要的概念和功能,进而对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存在的问题及进行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在分析我国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分别介绍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本土经验。通过比较研究,总结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国内本土发展的实证经验中选取了湖南和山东两地的地方性行政程序规定,对其基本内容进行介绍,分析其中的亮点和不足,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进程进行分析。最后,根据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发展现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国内本土实证经验,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度设计提出笔者的观点。

李爽[5]2004年在《论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原则》文中指出随着二十世纪国家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日益复杂化,行政权力急剧膨胀。通过制定相应的行政程序法以控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成为行政法治的必然趋势。强调行政程序的民主化、公正性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发展的重要特征,这也就要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相对人由行政程序中被动的客体向积极的参与者转化,赋予行政相对人以广泛的民主参与权。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参与原则被确立为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然的结果。本文从探究行政程序民主参与原则的概念入手,对这一原则进行了一系列理论性和现实性的分析。全文分为五个部分。 序言部分追溯了行政程序民主参与原则问题的起源及其研究意义。 第一部分对行政程序民主参与进行了概念分析。 第二部分探讨了行政程序民主参与原则的理论依据。 第叁部分研究了行政程序民主参与原则的现实意义,并通过审视这一原则在我国的落实状况,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第四部分是对行政程序民主参与原则进行具体的制度性研究。

朱丽琴[6]2003年在《实现行政程序法公正原则的制度设计》文中提出行政程序法的首要价值在于其公正性。实现行政程序法的公正原则,要建立听取意见制度、回避制度、调查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

应松年[7]2010年在《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文中认为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当前,中国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本文希望通过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法典与其他单行法的关系、中国行政程序法的内容选择、立法架构及立法路径等问题的探讨,为推动我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献绵薄之力。

姜静[8]2006年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程序法典化是20世纪以来行政法发展的一种世界性趋势,制定一部统一的中国行政程序法势在必行。它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约束政府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必然趋势。 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行政程序立法的基础理论,主要从分析概念入手,阐述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法的含义以及行政程序法的功能,为以后的进一步论述打好基础;第二章,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分析,研究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归纳总结了我国目前行政程序立法的特点,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善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叁章,从我国的社会现实以及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实践来得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具有可行性;第四章,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模式、基本原则等宏观问题加以论述;第五章,论述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一些主要制度,其中以听证制度为主。 本文的创新点有叁个方面:一是对行政程序法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二是认为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率原则应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叁是提出在未来的行政程序立法中应对地方性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行政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的听证程序给予关注。

吴亚辉, 朱施琴[9]2009年在《试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构想——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民主政治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有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程序法。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尽管先后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但至今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在构建法治政府的语境下,我国急需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宜采用权利保障模式和法典模式,应当确立公正、公开等基本原则,建立行政听证和行政责任保险两项基本制度。

祁亮[10]2006年在《行政回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胀大,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为人们所倍加关注。程序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最有效机制之一,因而,对行政程序的“研究热”在我国已持续了近二十年,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已被列入立法议程,即将在我国出台。行政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之一,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它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的那种本性。行政权力要由具有自然人特性的行政职权人员来行使,而每个行政职权人员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他们在行使职权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本人与其所处理的事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害关系。我国是一个具有伦理社会传统的国家,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的长期影响导致了人们“重血缘”、“重关系”的思想根深蒂固,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关系网复杂交织,使得行政职权人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更易受到各种各样“关系”的影响。从行政公正性要求看,行政职权人员应当与所处理的事务没有利害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目前,在世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回避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形下,我国的行政回避制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的大部分学者们也并未将行政回避制度纳入到其研究视野。在行政程序法即将在我国出台的背景下,对行政回避制度这一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论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行政回避制度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行政回避制度的概述,着重探讨了行政回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存在的必要性、价值和意义等基础理论;第二部分则对行政回避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深入挖掘,论述了“自然公正原则”和“人性论”对行政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所产生的理论导向意义;第叁部分对我国现行行政回避制度的现状、弊端及其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部分则本着“带着问题找答案”的思想对国外及我国台澳地区的行政回避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其中的有益因素对完善我国行政回避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完善我国行政回避制度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回避制度的具体措施。

参考文献:

[1]. 我国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及相关制度设计[D]. 朱丽琴. 安徽大学. 2003

[2]. 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优化[D]. 王鑫.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3]. 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及实现[D]. 乔宗楼. 苏州大学. 2006

[4]. 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D]. 宋兆源. 中国海洋大学. 2013

[5]. 论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原则[D]. 李爽. 黑龙江大学. 2004

[6]. 实现行政程序法公正原则的制度设计[J]. 朱丽琴.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7]. 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展望[J]. 应松年. 中国法学. 2010

[8].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研究[D]. 姜静. 东北大学. 2006

[9]. 试论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构想——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例[J]. 吴亚辉, 朱施琴.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10]. 行政回避制度研究[D]. 祁亮. 山西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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