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演变论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管理体制改革论文,建国以来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1)03-0055-09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办学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招生和就业体制改革及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几个方面。其中,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反映着高等学校与政府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学校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改革中关键的一环。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经历了管理权由“放”到“收”的几次反复,始终没有找到理想的管理模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党的十四大以前,是一个拨乱反正、探索前进取得经验的时期;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高教管理体制改革才全面推进,找到了比较理想的管理模式。在这一过程中,既有失误的教训,也有成功的经验。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高教管理体制改革的曲折发展
(一)中央集权高教管理体制的确立(1949-1958年)
从新中国成立一直到1958年,在高等教育领域,我国建立的是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央集权教育管理体制,主要是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各部委直接管理。
1950年5月,政务院在颁布的《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为有效地管理全国高等学校,“除华北地区高等学校由中央教育部直接领导外”,“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暂由中央教育部或文教部代表中央教育部领导”。“各大行政区高等学校的重要方针,除由中央教育部作一般性的统一规定外,各大行政区教育部或文教部亦得作适应地方性之规定,但须报中央教育部核准后始得执行”[1]。7月,政务院通过《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提出“全国高等学校以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统一领导为原则”,强调“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学校除外)均负有领导的责任,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或文教部……均有根据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领导本区高等学校的责任”[2]。这一文件,明显地强调了中央的集权。
1953年5月,政务院对上述决定进行了修改,通过了《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继续强调对全国高等学校实行统一与集中的领导。指出“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必须与中央人民政府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有步骤地对全国高等学校实行统一与集中的领导”,并要求:“凡中央高等教育部所颁布的有关全国高等教育的建设计划……财务计划、财务制度……人事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生产实习教程,以及其他重要法规、指示或命令,全国学校均应执行。其有必须变通办理时,须经中央高等教育部或由中央高等教育部报请政务院批准。”文件还对高等学校的直接管理工作做了明确的分工:综合性大学由中央高教部直接管理;与几个业务部门有关的多科性高等工业学校也由中央高教部直接管理;为某一业务部门开办的单科性高等学校,委托中央有关业务部门管理。同时还要求,部分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各地情况,委托学校所在大行政区委员会或省、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3]这样就确定了中央高等教育部与中央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管理学校的领导体制。这一管理体制无疑是受苏联教育管理模式的影响,同时也符合我国“一五”计划建设的需要,它与当时我国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
建国初期形成和建立的集中统一的教育管理体制,保证了党对教育事业的统一领导,对于当时恢复和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普遍提高教育质量,保证教育事业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由于过于强调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统得过死、管得过多、卡得过严的弊端,压抑了地方与学校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高教管理体制由集权向放权的改革(1958-1963年)
从1956年起,中国开始摆脱苏联模式的束缚、独立自主地探索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为了改变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管理体制,中央开始尝试注意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地方放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1956年4月,针对经济管理体制上的弊端,毛泽东指出:“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4]5月,国务院召开全国体制会议,研究贯彻这一思想。教育部门也提出研究解决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问题。在1956年6月的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高教部部长杨秀峰指出:“现有的高等学校的事业体制、计划体制、财政体制、领导关系和毕业生全部分配的制度等过多的强调了集中统一,影响和限制了各业务部门和地方上办理高等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应该适当加以改变。”认为一些制度在有些方面“不免限制过紧过死,使各校很难有灵活变通的余地”,“不同程度地妨碍了学校工作”[5]。在1957年9-10月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提出了改进工业、商业、财政管理体制的三项草案。1958年,中央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原则,开始了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此背景下,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要求除少数综合大学和某些中等技术学校仍由教育部或者中央有关部门直接领导以外,“其他的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都可以下放……,归各省、市、自治区领导”。还决定改变统一招生制度和毕业分配办法,一般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可以就地招生,各校招生时间可以不必划一。7月,教育部提出了下放的具体方案,将原中央领导的229所高校中的187所和绝大部分中等技术学校先后归地方领导。8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问题的规定》,指出今后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必须改革过去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强地方对教育事业的领导管理。同时还指出:“过去国务院或教育部门颁布的全国通用的规章、制度,地方可以结合当前工作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解决存、废、修订,或者另行制定适合于地方情况的制度。”[1](P,236)
高等教育管理权力的下放,对改变管理体制上的条条为主、过于集中的状况,对适应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地方办学的积极性,是必要的。但中央对权力下放缺乏宏观上的统筹规划和控制指导;加之地方缺少管理高等学校教育的经验,使地方发展教育的积极性、灵活性变成了盲目性。在“大跃进”的狂热氛围下,教育领域出现了所谓的“教育革命”、“教育大跃进”,致使高等学校的数量大量增加。1959年初,中央力图对此加以控制,但由于指导思想的错误,1959年下半年到1960年上半年,在“反右倾,鼓干劲”的口号下,全国反而再次出现大办教育的高潮,高等学校由1957年的229所增加到1960年的1289所,超出了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和教育系统本身的能力,教育事业陷入混乱状态。
(三)由放权到收权的调整(1963-1966年)
在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学校领导管理体制的经验的基础上,1963-1966年,中央强调教育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
早在1959年6月,毛泽东在庐山会议前谈到体制问题时说,人权、工权、财权、商权“四大下放权力,现要收回,由中央、省市区党委两级控制,反对无政府主义”[6]。鉴于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共中央在1961年1月作出了关于调整经济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重点是强调集中统一,以利于克服经济上的困难,按照“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1958年下放的权力,凡是不适当的,要求一律收回。
经济管理体制的变动,牵引着高教管理体制与之相适应。针对“教育革命”大发展带来的混乱,1960年10月,中央批准了《教育部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管理办法》,指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由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门与地方分工负责,实行双重领导(教育部主管的学校)或三重领导(中央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的学校),上下结合,各负专责。”[1](P,786)
经过20世纪60年代初的调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63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明确提出为加强对高等学校的劳动和管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高等学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同时规定:在省、市、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省、市、自治区政府和高教(教育)厅局根据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各项计划和规章制度,进行中央授权的工作,直接管理一部分高等学校,并在工作中同时对教育部负责;省级有关业务厅局可协同高教(教育)厅局分工管理与本业务有关的高等学校,并在工作中接受中央有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1](P,236-237)高等教育的中央集权管理体制再次确立。这对克服1958年“教育革命”带来的混乱状况,是及时的、正确的。但在某些方面带有强化集权的趋势。
(四)“文化大革命”中高教管理体制的再次放权(1966-1976年)
高教管理权收权未几,在“文化大革命”“大破大立”口号的号召下,高等学校管理权力再次下放。1966年6月1日,中共中央转批教育部党委《关于改进1966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请示报告》,报告提出“将招生工作下放到大区或省、市、自治区办理”。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提出:从本年起,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下放到省、市、自治区办理。1969年2-3月,召开了全国计划座谈会,专门学习了毛泽东关于经济建设问题的一系列指示,批判所谓的“条条专政”,提出条块关系要以“块块”为主,绝大多数企业要有准备、有步骤地下放。据此精神,同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下放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高等院校(包括半工半读、函授学校),设在北京的,仍归各有关部门领导;设在其他地方的,由当地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领导;教育部所属的高等院校(包括函授学校),全部由所在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领导。高校在所在省区外设有分校或教改机构的,以总校为主,当地革委会为辅进行双重领导。[7](P,428)由此,原中央部委管辖的高校大都下放给地方领导。
1971年8月,经中共中央同意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多数院校由地方领导;部分院校由地方和中央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少数院校由中央部门直接领导。原部属院校下放后,在中央统一计划下,实行以“块块为主”的管理体制。[8]1971年中央部属176所高校,调整后保留的131所中,除第二至第六机械工业部所属的军工院校实行部门与地方双重领导、地方为主的体制外,归中央和有关部门领导的仅有6所。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高教管理体制较混乱,在“踢开党委闹革命”的口号声中,工宣队、贫宣队、军宣队长期进驻学校,掌管学校管理大权。其总的趋势是将教育的领导权、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基层。
二、新时期我国高教管理体制改革的开始起步(从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大)
(一)拨乱反正后的集权(1977-1985年)
自1977年起,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入拨乱反正时期,以强调集权为主,逐步恢复了中央统一领导、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的体制。
1977年8月8日,邓小平在《关于科学和教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讲话中,专门提到了教育和科学的体制、机构问题,他指出,目前教育的状况不行,“需要有一个机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安排,统一指导协作”[9]。9月,在与教育部主要负责同志谈话时,他又指出,“要健全教育部的机构”,“重点大学教育部要管起来”,实行“双重领导,以教育部为主”。对教育“要狠狠地抓一下,一直抓它十年八年”[9](P,68-70)。1978年2月,国务院转发教育部关于恢复和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报告,指出:“根据有利于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P,804)6月,教育部在南京召开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等学校改变领导体制的交接工作会议,一部分重点高等学校和非重点高等学校改为实行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但以部委为主。7月21日,国务院发出通告:“高等学校招生一律纳入国家计划。”1979年9月18日,中共中央转批教育部党组的《关于建议重新颁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决定〉的报告》,重新恢复了1963年确定的“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体制。全国普通高校中,少数直属于教育部,一部分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委,大部分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1981年,全国有高等学校704所,其中有312所是四年来恢复和增加的。属教育部直接领导的有38所,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的有226所,各省、市、自治区领导管理的440所。[1](P,237)同时,隶属于地方的高等学校,又分别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管理。
高等学校一部分是中央、省、市、自治区业务部门的纵向的条块管理,另一部分是横向的块块管理,有利于调动学校主管部门的办学积极性,便于中央有关部门对所属高校的投资,使人才的培养更有针对性。但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高等学校统得过死,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同时,还容易使学校与社会分离,办学资金来源单一化,限制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关键的一点还在于这种恢复重建的管理体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深化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然。
(二)高教管理体制改革的启动(1985-1991年)
高教管理体制在强调集权的同时,基于对过去中央和部门集权过多的反思,有识之士开始呼吁扩大高校自主权。1979年12月,复旦大学校长苏步青等人率先呼吁,要求给高等学校一点自主权。[10]随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及经济体制改革提上议事日程,扩大高校自主权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3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经济是基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带动教育的发展。”[17]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改革必然带动教育体制的改革。同年5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改革教育体制的决定》,认为传统的教育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的弊端,已不能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和世界范围内新技术革命兴起的形势,如“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是高等学校统得过死,使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由此指出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国家及其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同时“要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强高等学校同生产、科研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联系,使高等学校具有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积极性和能力”。还提出:“为了调动各级政府办学的积极性,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三级办学体制。”[12]由此拉开了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序幕。
1985年6月,教育部改建为国家教育委员会,目的是为了加强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根据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的精神,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明确了中央各部门、地方政府、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和责任。1988年2月,李鹏在全国高教工作会议上提出:“高等教育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使学校具有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有效机制。”1989年前后,国家教委起草的有关文件强调:“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建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运行机制。”[13]改革初期工作异常艰难,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却在实践中逐渐明朗。
三、十四大以来我国高教管理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并引向深入
这一时期的我国高教管理体制改革是承续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实践经验,探索建立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管理体制,是我国高等教育难度、力度、进度最大的一项全局性改革。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党的十五大之前属探索阶段,主要是研究思路、总结经验、制定政策;十五大之后,高教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加大力度、加快发展、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一)研究思路、总结经验、制定政策阶段(1992-1997年)
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以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开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为积极主动地适应这一变革,1992年11月,国家教委发表了《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意见》。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颁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这两个文件都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作为重要内容。纲要总结了前一阶段的成绩,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指出:“要继续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改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新的教育体制。”重申在教育领域推行简政放权的基本方针,指出高教体制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与高校、中央与地方、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政府要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以法规、拨款、信息、服务等为主的宏观管理,扩大高校的自主权,使高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中央要简政放权,扩大省级部门的教育决策权和包括对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统筹权,确立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14]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高等教育要改革办学体制”的要求。1995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强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为统一思路,1994年、1995年、1996年连续三年分别在上海、南昌、北戴河召开了三次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会议总结了初步经验,明确了改革思路,即淡化和改革学校单一的隶属关系,加强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变条块分割为条块有机结合等,并提出了“共建”、“合作”、“合并”、“协作”和“划转”等五种改革形式。但由于部门办学体制的改革步履维艰,条块分割的体制还没有实质性的转变。[15]
(二)加大力度、加快发展、全面推进的新阶段(1997年至今)
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对高等教育改革十分重视,提出要“优化教育结构,加快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同时提出了机构改革的任务。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据此,国家教育委员会又改建为教育部,并对其职责和权限作了相应的调整。利用国家机构改革的契机,这一时期高教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加快,力度加大。为贯彻十五大精神,1998年11月,在扬州召开了高教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总结了前一阶段的经验。李岚清把原来的五种改革形式归纳为“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八字方针,全面部署了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全面推进改革的任务。
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经验交流会后,这一改革进入了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全面推进的新阶段。1999年,在中共中央“共建、调整、合作、合并”方针的指导下,基本完成了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建共管学校和部分中央院校转为地方管理的体制转轨,高等学校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形成了新的格局。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今后三年,继续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式,基本完成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调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也指出要“继续深化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2000年12月,陈至立在2001年度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2001年的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十五”总体发展目标和战略部署,继续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下一步要加快省级部门、行业所属高校的调整步伐,优化布局结构。[16]明确了下一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2000年末,由《中国教育报》和中国教育电视台联合评出的本年度全国十大教育新闻中,“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全面进展”位列其中。[17]
经过1992年以来几年的努力,我国高教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八年中,全国共有31个省、市、自治区,60多个国务院部门(单位)参与了改革,涉及高校900余所。全国普通高校数量已从1994年最多时的1080所减少到1018所,减少62所;成人高校已从1990年最多时的1321所减少到811所,减少了510所。有556所高校(其中,普通高校387所,成人高校169所)进行了合并,调整为232所,净减324所。通过合并,组建了一批新的综合性和多科性大学,增强了高校的办学实力,高校布局也日趋合理。近几年共有509所高校(普通高校296所)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其中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转由地方管理或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有360所(其中普通高校205所),省(市)业务厅局划转省(市)教委管理的18所。1994年部属学校最多时有62个国务院部门(单位)管理普通高校367所,现在只有10余个部门(单位)管理高校120所左右;其中教育部直接管理71所,其他部门管理50所左右。中央部门所属成人高校从1995年最多时的281所减少到55所,减少226所。由地方政府管理或以地方为主管理的普通高校896所,成人高校756所。[18]这样,通过各种形式的共建,改变了学校单一的隶属关系,促进了条块的有机结合,初步形成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办学,以地方统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框架,增强了高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四、经验与启示
我国的高教管理体制改革从宏观上讲,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解决部门办学体制问题;二是要解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即扩大省级政府发展高等教育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三是政府与学校的关系,总的来说是在规范化的基础上,扩大高校的自主权。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集中计划、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别办学并直接管理的体制,形成了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各自分别管理一批高校的“条块分割”的办学体制。教育是高度集中,也是高度分散。各个部门都要考虑教育问题,分散了自身的注意力,影响了本身职责的履行,费力且不一定管得好。为更好地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这种办学体制进行了改革。当时的高教管理体制改革缺乏明确的思路和可供实际操作的规范,没有试点,完全靠行政命令,重点强调的是中央与地方的管理关系。结果经历了管理权“下放”与“集中”的几次反复,但始终没有打破“条块分割”的壁垒,没有走出那种“一统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怪圈。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高教管理体制主要是拨乱反正,恢复以前探索中取得的比较理想的管理模式;但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本质上仍属“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突出。一是一些高等学校和专业在低水平上重复开办、设置,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布局结构的失调,影响了国家整体的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二是由于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部门办学,造成单科性院校过多。高等学校专业面过窄,培养的人才社会适应性差,与现代科技发展和国际竞争对人才的“复合化”要求格格不入,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两张皮”的脱节现象严重;三是高等学校基本上没有自主办学权,毕业生基本上没有自主择业权,阻碍了教育与人才的竞争,使高等教育缺乏活力。这一切使得改革势在必行。经过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几年的不断摸索,逐步形成了一些初步设想。
在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在市场价值取向的指引下,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和高等教育的整体结构和布局,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就需要理顺“条条”与“块块”的关系。同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技术革命发展的形势和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也需要我国的高教管理体制有一个大的、根本的改革,以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新型人才,为科教兴国做出贡献。经过近十年的探索,现在看来已找到了比较理想的条块结合、收放结合的互动模式。
在这一阶段的改革中,“211工程”的实施,具有很大的示范效应。它推动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办学观念的转变,促使有关高等学校更加牢固地树立了以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办学宗旨,走上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的改革创新之路,使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投资模式等都发生较大变化。它打破了“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逐步淡化了学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推动部门、地方采取诸多形式共建高水平大学,避免了重复建设,有效地实现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它还实现了高等教育投资主体由单体结构向多元化结构的转变,出现了中央与部门、中央与地方、中央与部门及地方、部门与地方等多种共建高等学校的方式;推动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扩大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带动了学校整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这一阶段的改革与以前的改革相比,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1)有序性。这次改革不像过去那样统一行动,一哄而起;而是先经过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渐进式推进,与国家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保持同步,与政府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相匹配。(2)整体性。在有序的前提下,这次改革是从整体上对全国高等学校的结构和布局进行优化,是从整体上整合学校、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而非仅仅是一个或几个学校的上收和下放,从这个部门到那个部门的问题。(3)深刻性。高教管理体制改革不单单是高校隶属关系的转变,它还与办学体制改革、高校布局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统筹高等教育资源;同时与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在“条块”结合中,还将高教管理体制改革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等结合起来,一举而数得。(4)创新性。科教兴国战略是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一个理论创新,高教管理体制改革是实现这一战略的一个重要步骤和前提,也体现出很强的创新精神。它是我国高等教育在知识经济已见端倪,面临经济全球化、新技术革命挑战而进行的一种对旧有体制束缚的革新和超越;此外,在改革方式上,创造了灵活多样的形式,也体现出了创新这一特征。
根据对我国高教管理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考察和从其中积累得到的经验来看,在新世纪,我国的高教管理体制改革要健康发展,明确以下几点是非常重要的:(1)要明确高教管理体制改革下一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紧跟时代步伐,不断适应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在政府宏观调控管理下,教育管理权限下移、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将是将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同时,我国区域经济和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需要高等教育参与其中并起重要作用,这使得高等学校同地区、社区的关系将更为紧密。为此,就需要按照中央和教育部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快省级部门、行业所属高校的调整步伐,优化布局结构。加强省级政府的统筹力度,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的高等教育结构、发展模式和布局规划。同时要注意不能在改革中造成现有教育资源的流失。(2)加强管理制度创新和推进依法治教,巩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建立健全中央、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为主的新体制。新合并组建的高校要抓紧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尽快推进实质性融合,真正体现出“一加一大于二”的优势,产生更大的示范效应。(3)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一场着眼于21世纪的长远发展的深刻变革。应该说,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改革,伴有较大的风险。基于此,对这场改革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审慎地稳妥地实施。鉴于历史经验,考虑到我国的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存在着的不平衡性,改革不能“刮风”、一哄而起,搞“一刀切”、“快刀斩乱麻”,而应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等等。
[收稿日期]200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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