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再检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现代化进程论文,市民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们所讨论的“市民社会”概念大体上有两个含义:一是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表现为经济和政治的分离);二是独立于经济和政治的公共领域(社会文化生活领域,表现为经济、政治、社会的分离)。可以说,市民社会的这一表述如同政治社会、经济社会一样,代表的是整体性社会中的一个功能领域,这个功能领域强调的是社会的自组织性。它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分权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功能凸现的必然趋势。
市民社会复杂的演变过程客观上容易造成分析视野的多元化。特别是这一概念引入中国以来,在中国特有的改革前景的推动下,人们往往带有某种目的论色彩截取市民社会某个特有的含义,这就更加使得人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容易南辕北辙。同时,市民社会的实践和理论在西方是一以贯之的,在中国则是断裂的。“就这一点而言,西方汉学家所侧重的并不是市民社会概念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更要紧的乃是其实证的层面,然而对于中国大陆和台湾论者来讲,最为侧重的却显然是其间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因此,他们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所反映出来的首要意图便是对现实的批判并实现精神的整合”(注: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在这样一种情形下,中国的市民社会概念往往只具有理念层面的文化意蕴,而缺失立足于现实社会基础上的实证成分。
一、现代化前景下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市民社会问题引起中外学者的共同关注,中国是否有过市民社会?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有的学者认为,中国自晚清以来市民社会便开始出现(注:持这类观点的学者如萧功秦、朱宝信、徐勇等。),但“大多数人的回答是基本否定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市民社会在当代中国是否已成为现实的可能?不少人作了乐观的回答”(注:见朱士群《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评述》,载《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6期。)。对于市民社会理解不同,对于它在中国的原生点的界定也就不同。在中国,前述两种含义的市民社会基本上都是缺失的,而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凸现,不可否认与中国现代化的推进密切相关。
(一)中国传统社会中没有对应于西方的市民社会
如果把实体的市民社会视为一个连续统一体,那么这个连续统一体在中国是残缺的。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特征表现为家国同构。这样,社会被压缩进国家一维之中,国家高度垄断着资源和权力,民间力量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微乎其微。在“普遍王权”的笼罩下,中国没有“市民阶级”,社会呈现出高度一元化和同质性的结构特点(注:王世雄:《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特征及其近代转型》,载《新东方》1998年第5期。)。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经济特征表现为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小农经济。由于农业占据了传统社会的经济命脉,由于城市手工业发展的缓慢,中国没有可以与乡村市场相呼应的“市民市场”,这种市场结构很难完成生产与交换的脱离,更不可能培育出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社会特征表现为乡土社会。费孝通从中国的基层社会出发,将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概括为“乡土本色”,他认为中国乡土社会的基层结构是一种所谓“差序格局”(区别于现代西方的“团体格局”),是“一根据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乡土社会的基本社群是“小家族”,它是一个“礼治”的社会(注: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1、38、49页。)。从总体上说,中国偏重于国家与社会的和谐与统一层面,往往是国家消融在社会里面,社会与国家相混融(注: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169~170页。)。中国传统社会是以王权为中枢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道德大一统秩序,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也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市民阶级,更谈不上市民社会。从西方市民社会形成的社会历史过程来看,是先有城市及其自治,后有市民社会。顾准指出,“城市及其自治,是中国历史上所绝对不会发生的。”(注:顾准:《资本的原始积累和资本主义发展》,载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编《进步的常识》,现代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有的学者从政治决定论的视角否认中国传统社会出现过资本主义萌芽,认为“皇朝国家的集权统治排除了商业独立发展的各种必要条件,也就排除了商业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的萌芽提供前提的一切可能。”(注:周为民:《传统中国能自发走向资本主义吗?》,载《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6期。)
(二)现代化肇始以来中国市民社会的艰难发育
19世纪以后,欧美国家经过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而中国却在封建主义的老路上徘徊。1840年的鸦片战争及以后的列强侵略,使中国陷入亡国灭种的生存危机之中。当辛亥革命推倒了王权之后,以王权为中枢的大一统秩序分崩离析。“政治的权威与权力危机、社会的认同与整合危机、文化道德的失范与脱序危机数症并发,使中国处于前所未有的乱局之中”(注:许纪霖、陈达凯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1卷总论,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8页。)。中国的现代化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的。
1.晚清以降的市民社会问题。
晚清以来的社会变迁可以看做是中国现代化的早期阶段,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演进的基本脉络是现代化的低度发展与民族运动的日趋高涨,这两个方面同步展开(注:吴忠民:《中国社会发展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考察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必须充分考虑当时中国社会的特有背景。对于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论者意见不一。有国外学者指出,晚清中国并没有一个对应于西方“市民社会”的话语或概念,这种话语的阙失本身恰恰告诉了我们欲在晚清帝国中构设出任何类似市民社会的形态是极不可能的。如果市民社会不是一个物质性的存在,也不是一种已然确立的政治制度(像王权或官僚制),更不是一种当代话语的表述,那么它只能是日后的一些学者基于自己的分析目的而在事后构造出来的一种语言修辞框架而已(注: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载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有的论者似乎放弃了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这一实然考虑,而直接将理论进路切入到运用市民社会这一分析框架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变迁进行中观层次的分析上来。从这一视角出发检视中国社会发展,可以有效地凸现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构架,并有助于发现前人所未曾注意的结构内容。萧功秦指出,“中国近代的市民社会是在19世纪中期以后,在近代的工商业和租界文化的发展和近代社会变革的推动下,从传统社会结构中逐渐蜕变出来的。”(注: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期。)我们不妨赞同这一观点:市民社会在晚清就已开始发育。那么,认识晚清市民社会出现的动因以及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过程,特别是针对市民社会的出现与中国现代化的肇始几乎是同步进行这一历史事实,就可以从历史纵向剖析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之间的关系。
然而,晚清的王朝统治分崩离析,对政治权力的争夺此起彼伏,却没有一支可以真正走上权力之路的自下而上的社会力量。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中华民国刚刚建立,就不断被封建势力复辟、军阀混战、列强割据、外族入侵,加上匪患、灾荒,种种变端一股脑加到这个末代封建社会机体中,使整个中国社会不堪动荡和战乱之苦。1927年国民党建立南京国民政府后,虽然国家统一了,但并没有结束四分五裂的乱世局面。“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否认这一时期社会生活所发生的许多重要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时期正是中国一个多世纪来社会力量发展的主要时期之一”(注: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期。)。不过,在军人统治与战争时期,社会呈现出非常态分化,公民的个人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经济发展呈畸形化色彩。这一时期,各种社会力量虽然很活跃,但大多在夹缝中求生存,很难正常发育,而各种社会力量的非正常崛起,如上海的帮会组织,不但不能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起到正向推动作用,反而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滞障。这一时期,大致可以看做市民社会在中国的畸形发育时期。
2.新中国成立后市民社会的发育停滞。
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为现代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权主体,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成就。同时,国家的统一使中央政府对领土、各个地区的有效控制得以实现。在社会结构层面,空前的社会动员与高强度的社会整合同时进行,社会的同质性程度较高,社会分化相对不足。这样就建立起一个总体性社会,即一种结构分化程度很低的社会。这种总体性社会的特征是:社会动员能力极强,可以利用全国性的严密组织系统,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资源,以达到某一国家目标,特别是经济建设、争光项目和应付危机;缺乏中间阶层的作用,国家权力的触角伸向穷乡僻壤,国家直接面对民众,中间缺少缓冲;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特殊主义的个人权威,社会极易走向一种自发的无政府、无秩序状态;社会自治和自组织能力差,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支配不同功能系统的是同一运行原则;共振效应,任何局部性的矛盾或紧张状态都蕴含着全局性危机;社会中身份制盛行,社会流动受到严格限制,社会分化不足,同质性高,结构僵硬;总体性意识形态同时承担社会整合和工具理性的双重功有,由于功能要求的矛盾性,产生一种互相削弱的效应;缺少自下而上的沟通,民众的意见凝聚缺少必要的组织形式,因而与政策层次有较大的距离,并缺少可处理性。换言之,总体性社会是一种社会高度一体化、整个社会生活几乎完全依靠国家机器驱动的社会(注: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社会结构转型课题组:《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这一时期,经济、社会、文化无不被压缩为政治系统中的一个部分,市民社会的发育实际上处于停滞状态。
3.改革开放以来市民社会的崛起。
改革开放使中国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从现代化这一脉络来看,虽然中国的现代化在初始阶段带有强烈的“刺激——反应”色彩,但当民族国家的自主地位确立以后,现代化进程的推动主要靠政府来完成,而社会的功能系统一旦启动,就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内生”的成分。中国现代化的动力系统先是由政府推动经济运行,尔后是经济发展培育市场,进而由政府和市场双重动力共同作用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正在从自给半自给的产品经济社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乡村社会向城镇社会转型;从封闭半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型;从同质的单一性社会向异质的多样性社会转型;从伦理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注:李培林:《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载《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3年第3期。)。上述最突出的变化莫过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利益结构的调整。当然,经济领域的变化势必带来社会的其他变化,如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虽然很难说从改革一开始人们就已明确地将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作为改革的目标之一,但许多具体的改革措施却实际上导致了国家与社会间的结构分化,造成了自由空间的出现和不断扩大,而以产权的多元化和经济运作市场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则直接促进了一个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的形成。可以说,20多年改革的一个重要结果是“自由流动资源”与“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并形成四种基本社会—政治力量,即国家、垄断集团精英、民间精英与社会大众(注: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社会结构转型课题组:《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与隐患》,载《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5期。)。俞可平认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市民社会正在崛起,他列举了几个实例来说明这一点:(1)体制外经济的发展;(2)政府权力的下放和职能的转变;(3)私人利益得到承认和鼓励,产权概念开始明确;(4)个人的生活方式开始远离政治。“所有这些变迁都表明,个人自由活动的空间已经明显增大,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界限正在变得明晰起来,一个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正在中国逐渐显形”(注: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载《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应该说,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结构变迁使得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发育成为自觉。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民社会的发育却是很不成熟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民社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开始发育的,市场经济既是中国市民社会的生长点,又是市民社会的载体。第二,市民社会处于自发生长状态。中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直接倡导、计划、推动和实行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变化,特别是对于市民社会的培育,却是政府始料未及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市民社会的发育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就会使得市民社会容易朝着两个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发育:一是逐步走向政府的对立面,成为与政府(政党)对立的政治力量,并成为社会变迁的导火索。这在波兰已经得到验证(注:参见景跃进《“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学术讨论会述要》,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3年第4期。)。二是容易形成反社会的力量。中国固有的封建传统和家族观念,容易使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受损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形成帮派势力、犯罪团伙或邪教组织,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第三,没有形成有效的市民社会原则用以促进社会整合。市民社会体现的经济伦理和价值原则处于混乱无序甚至自相矛盾的境地,这本身有制度变革带来的后遗症,如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冲突、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和政府干预的矛盾;也有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如社会的两极分化与社会公正的要求。在这种状况下,刚刚开始发育的中国市民社会难以形成有效的价值整合,亦即没有形成一套有效进行社会整合的市民社会原则。
二、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对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与中国市民社会的自觉发育不是一回事。构建带有很强的主体拉动的色彩,这种主体拉动与中国现代化的关系如何协调以及对现代化的其他方面的影响如何,是必须认真搞清楚的问题。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不但要考虑中国现阶段社会结构的特征,还要注意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走向。具体而言,即如何协调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以保证中国现代化的顺利进行。
(一)如何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
构建中国市民社会所要考虑的问题是:应当通过哪些途径、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在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过程中,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起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三大类: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因素;二是自下而上的社会因素;三是由外而内的外部因素(注: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4~16页。)。具体说来,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有自上而下的国家培育和自下而上的自然生成两种路径。国家培育主要由政府拉动;自然生成除了市场经济动力之外,还包括各种民间社会力量的促动。这是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两种主要方式。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必须为市民社会留下足够的生长空间,并建立有利于市民社会形成的生长机制,同时要兼顾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正向同步展开。要做到这一点,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应以政府培育为主、以市场经济拉动和民间力量的自然生长为辅。
虽然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的内生主导动力,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不但培育了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平等互惠的契约关系、自由独立的个性意识,而且重新界定了产权关系和社会资源以及个人财产的占有和分配原则,这些都是形成市民社会的必要条件。对于中国而言,由于市场经济是由国家培育和政府拉动的,这样,政府(国家)实际上同时扮演了培育市场经济和构建市民社会的双重角色。这并非西方市民社会形成的一般规律,而是由中国社会传统政治文化的深厚积淀和现代化目前阶段特有的时空条件决定的。政府培育表明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由被动转为主动的姿态,它可以通过国家有意识的倡导大大加快中国市民社会构建的步伐,缩短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时间,也可以有效协调构建中国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建设的关系,使二者处于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之中。同时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现代化进程中在利益分化基础上形成的各个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日渐明显,社会弱势群体极易被某些社会力量所支配。“必须指出的是,从后发展各国现代化的历史来看,分利集团‘细胞’裂变和畸形发展的速度可以远远高于市场机制的发育速度和市民社会正常细胞发育的速度”(注:萧功秦:《改革中期的社会矛盾与政治稳定》,载《萧功秦集》,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因此,政府有意识地培育市民社会可以抑制社会病体的出现和生长,是保证社会机体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鉴于中国社会的人伦型传统和以血缘纽带为主的特殊主义原则的盛行,弥散于基层社会中的非经济力量的成长也是构建中国市民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社会转型期,只有确立了明确有效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病态的社会力量才不至于泛滥成灾,才不至于腐蚀社会机体,才不至于对现代化进程构成威胁。也只有确立了以市民社会为载体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和社会交换原则,才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整合与稳定。
2.积极培育社会中间层和社团组织。
社会转型带来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在调整过程中,无论是“社会中心群体”还是“社会边缘群体”(注:参见李强《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两个阶段》,载《光明日报》1998年4月3日。),都面临着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问题。在市场转型影响下,中国中间阶层的代际更替非常迅速,但在老的中间阶层已经退出、新的中间阶层仅在大城市中出现的情况下,我国中间阶层的总体力量尚比较弱小(注:李强:《市场转型与中国中间阶层的代际更替》,载《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3期。)。从理论上讲,只有当社会上的多数人进入中间阶层,方能保证社会结构的稳定,也才能真正形成市民社会的中坚力量。同时,各种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兴起可以形成一些新的社会空间。特别是紧紧扎根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稳固的社会自组织形式,可以与外部进行良性的、制度化的联系,也可直接与国家发生互动。
3.不断提升社会理性和法治化程度。
理性意味着不以情感、冲动和权威等特殊性原则去从事社会行为,而是建立在计算和权衡之上。它强调通过公开的、正当的、合理的途径去从事社会行为,而不是通过血亲关系、权威、地下交易等进行交往,这在以特殊主义的人情伦理为社会纽带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市场经济的发育为普遍理性提供了现实基础,它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理性化程度的提高。同时,市场主体的分化导致利益主体异质化,为求得自身利益的满足,这些彼此排他的利益主体有时不得不通过契约结成新的利益群体或合法性组织,从而使这些异质性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包含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而这种契约性人际关系纽带的形成既是法治的基础,又是市民社会的基础。这样,与市民社会相伴而生的便是理性的、自利的个性意识的觉醒,是民众对人权、自由、平等的强烈呼唤。因此,大力推进社会的理性化和法治化程度,有助于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
(二)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时序问题
在建构中国市民社会的时序安排上,邓正来提出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两个阶段论”。他认为,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第一个阶段所要达至的主要目标是初步建构起市民社会,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第二个阶段的主要目标是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市民社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实现对国家决策进行正面意义上的影响,亦即积极的参与。第一阶段目标的实现主要在经济领域展开,其实现手段也主要是通过经济机制,主要为了获取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控制的自由空间和作为前提的独立自主性。第二阶段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实现中国市民社会从私域向公域的扩张,亦即中国市民社会除获致的相对于国家的独立身份以外又争得参与身份,进而实现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注: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第17~18页。)。这里,他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论”视角出发,对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时序作了划分,这种划分方法为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做了合理性的前瞻。
无论是谈论西方的市民社会,还是讨论中国的市民社会,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市民社会形成的标志是什么?考察一个社会是否具备市民社会特质最为根本的,是看这个社会中代表市民社会的主体力量是否存在。而要考察代表市民社会的主体力量,必然要考察其在社会总体中的比重、有无明确的阶层意识以及它内部的同质性程度等方面的内容。目前,市民社会在中国尚处于初步发育阶段,由于转型期中国社会中间阶层发育不足,严格地讲,中间阶层又不一定就是市民社会的主体力量,因而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尚需时日。应当看到,在西方的现代化进程中,大批破产农民经由现代化转化成城市工人阶级,在西方经典现代化理论看来,农民不过是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弃儿”;而在中国,现代化是在外部力量侵入下启动的,传统社会的主要成员——农民阶级被完整地保留下来。西方现代化理论将人口、资本、知识、技术集中的城市作为社会历史变革的中心,分散的乡村处于边缘地位;中国的情况则不尽然(注:参见徐勇《现代化中的乡土重建——毛泽东、梁漱溟、费孝通的探索及其比较》,载《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5期。)。建国后,中国的城乡差别不但没有缩小,反而在户籍身份制度的限制下有扩大的倾向。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结构转型和社会流动加剧,城乡二元结构虽有所松动,但没有也无法在短期内消除,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必将伴随中国的现代化走完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单从规模上讲,要形成一定数量的类似于西方市民阶级那样的中国市民社会阶层仍需假以时日。这有赖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主要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育与完善,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诸如户籍身份制度改革、自由结社等社会流动机制的畅通和社会自组织的发育等。
综上所述,国内学者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层面展开的。虽然我们并不主张将市民社会置于如此狭隘的维度中去考虑,但同样无法回避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我们认为,国家与社会并非此消彼长的二元对立关系。进行现代化建设离不开国家的中心作用,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机体庞大的后发国家,国家在社会各个层面所起的作用尤为明显,而现代化进程中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培育对于中国市民社会的形成至关重要。中国面临着与西方发达国家完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国际发展环境,从历史纵向看,中国现代化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政治变革引导经济变革,国家全力投入追赶型现代化、强制型现代化。因此,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显著特征是,国家的地位和作用都远远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力量的增长建立在与国家力量同步增长的基础上。
独立形态的市民社会的兴起不仅是从共同体中的脱离,而且也是对传统共同体的破坏(注:市民社会对共同体的消解作用发生于三个方面:其一是市民社会的精神破坏了共同体精神;其二是市民社会的组织结构破坏了共同体的组织结构;其三是市民社会以其有机团结的社会整合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共同体的机械团结的社会整合功能,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共同体存在的必要性程度。参见王南湜《从领域合一到领域分离》,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99~202页。)。市民社会的发育与形成在中国已成必然之势。那么,它对中国未来社会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可以预言,它对中国的基本社会制度将产生巨大冲击,对传统的社会交换原则也将产生破坏作用,并将重塑社会风气和社会价值体系。但是,市民社会对于中国社会的解构并不是无限制的,现阶段它的作用主要限于以物质利益为原则所覆盖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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