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标准的矛盾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评价标准论文,矛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487(2000)08—0006—03
评价标准作为价值观念具体化、条理化、规范化的形式,是评价活动的先在性尺度,是评价活动赖以进行的逻辑前提。然而,评价标准的确立、选择、现实化是一个复杂的矛盾过程。研究评价标准,力求评价标准的客观化及评价活动的科学化,不能不对构成及影响评价标准的矛盾系统进行辩证的分析。评价标准的矛盾系统,择其要者主要包括: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矛盾;绝对性与相对性、确定性与变动性的矛盾;主体性、个体性、角色性与客体性、群体性、社会性的矛盾。
评价标准多元性与一元性的矛盾
我们知道,评价是人掌握价值世界的观念活动。评价活动的实质,就是评价主体把自我所意识到的、经过选择的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客体价值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反映到主体的意识中来。所以,也就往往把自身需要作为评价标准。由于评价主体的多元性及其多维度、多层次的需要,必然导致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多样性。由于客体属性的丰富性、多样性,更由于价值创造活动的多样性、丰富性,与主体需要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必定具有多元性、多样性,由此也使评价标准呈示多元化、多样性的特点。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看到,任何一个国家、民族,其评价标准不是一个,而通常是多种多样,是多种标准、规范、规则、要求的集合,是一个评价标准的丰富体系。正是这丰富多彩的评价标准体系,对人们的价值认知、价值评价、价值选择及价值创造等活动都发挥着重要的定向、导向作用。
我们也要看到,在现实的评价标准体系中,纷繁复杂的评价标准,并非皆天然正当、天然合理,这是由于人的需要也并非皆天然正当、合理的缘由。人的需要有正当、合理与不正当、不合理之分,与此相应,评价标准也有正当、合理与失当、失偏、失误之别。纵观历史,最引人注目的时期,是与社会利益大调整的社会运作伴随着的,人们价值观念的冲突、评价标准的混乱,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的时期。历史的经验告诫人们,价值观念的激烈冲突、评价标准的混乱反常,是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处于春秋社会变革时期的有识之士孟子就指出:道德评价标准的不同是造成社会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他提出要“一同天下之义”,以求稳定社会秩序。
当下之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出现了多元化、世俗化倾向,评价标准存在异常、倒错的问题。传统的、现代的、舶来的,都成了可根据自己的利益、觉悟、需要而自由选择的菜单,致使合理有效的规范机制难以形成,社会控制力,包括人文、伦理控制力相对减弱,导致社会秩序不尽人意。当然我们可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代价值观念的冲突、价值评价标准的混乱、社会秩序的无序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因为它打破了五、六十年代价值观念、评价标准大一统的虚假和谐,生长着新的价值观念体系、评价标准体系的茁壮萌芽及发展机制,必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渐趋和谐、统一。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价值观念、评价标准的混乱、无序状态对社会带来的冲击和危害。所以,使价值观念的冲突从无序到有序,从混乱到和谐,建构多元、多样、多层和谐统一的、积极向上的评价标准体系,是时代发展的迫切要求。
多元、多样、多层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体系应该统一。试想,如果人们对个人主义的价值观、拜金主义的价值观、享乐主义的价值观、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存在主义的价值观、虚无主义的价值观、权力主义的价值观及其评价标准体系自由选择,而我们放弃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建设方面的领导,任凭舆论宣传上的杂音噪音泛滥、信号混乱,那就等于坐视冲突,听任冲突。而正确的方针应该是研究冲突,认识冲突,解决冲突。在舆论宣传上唱响主旋律,积极主动地对人们价值观念、评价标准的选择进行引导。多方面多渠道地解决价值冲突乃至某些方面的价值危机,对腐朽的、反动的价值观要坚决批判,对不完善而有价值的价值观要分析、引导、完善,使之统一到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价值观念系统和评价标准体系上来。
我们也要坚信,多元、多样、多层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体系能够统一。这在于,改革开放条件下,价值主体个性化的丰富,主体性的增强,是多样、多元、多层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存在的主体根据,更是其能够有机统一的主体根据。也在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和评价标准体系居于主导地位,成为主流,代表基本走势,由此不难确定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体系发展的大趋势、大方向。这还在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取向,代表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人们在价值观念、评价标准根本取向上的一致性。
当然,我们今天提出统一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绝不是回到经济转型前人们价值观上的“大一统”局面,即一元化经济、一元化领导、一元化的舆论宣传和价值评价标准的一元化状态。那么,这个包含着多样性、丰富性具有统一性和一元意义的价值观念系统和评价标准体系是个什么样呢?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对道德价值观念系统和道德价值评价标准体系的构想和实践建构具有重要的方法论借鉴意义。这就是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建构一元和多元相统一、先进性和层次性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它既体现了统一性和一元化的意义,又体现了丰富性、多样性、层次性的具体道德价值观念和道德规范、道德评价标准的要求。
评价标准绝对性与相对性、确定性与变动性的矛盾
评价标准是评价活动中评价对象的标尺,这个标尺具有可操作性、可参照性、可验证性的特点。在评价活动中,评价者要对价值事实、价值关系进行评价,必有一个先在的评价标准,这个评价标准的存在应该是具有确定性和绝对性的不争事实。这样,人们才能参照这个标准,运用、操作这个标准,对评价对象进行评价。至于评价的准确性、客观性,则仍是以这个标准为尺度并结合评价对象去进行验证。也正是因为评价标准具有绝对性、确定性,才能使评价活动得以进行,才能使评价者在评价中有所遵循。
评价标准的确定性、绝对性是有深刻的社会根由的。首先,评价标准确立的主体尺度主要是人的需要,而一定条件下人的需要是确定的、绝对的。人活动的目的在于现实地满足人的需要,人评价对象的价值和活动的价值,这种价值认知、价值评价的目的也在于改变现存世界,创造价值、实现价值和享用价值。但是人的需要是客观规定了的,它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产物,人的活动的产物,时代发展的产物。那么,一定条件下,建构在人的一定需要的基础上的评价标准必定是确定的、绝对的。
其次,评价标准确立的客观根据是人的本质力量和人的现实的活动。在一定条件下,人的本质力量是一个限数,是确定的、绝对的,人的认知能力、实践能力、评价能力都是被确定了的。被人的本质力量所决定的人的现实活动,其深度和广度也是被决定了的。人要趋利避害、创造世界,依赖的就是人自身,人只能在自己力所能及的界域内创造生活。同时,人的现实的价值创造活动,也创造和规定了现实的人。所以,在一定条件下,被人的本质力量和现实活动所制约、限定的评价标准是确定的、绝对的。
再次,评价标准的确立是有历史和时代限定性的。价值的本质根源于人的历史活动,评价标准的确立具有历史生成的意义。换句话说,对于社会历史主体而言,价值即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合目的存在的生成,评价标准则是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以及对象化结果扬弃的先在前提。评价标准的生成和确立,正是历史必然性、时代限定性以合目的形式起作用的结果,也标志着主体及其活动从自发到自觉,能够洞悉人活动的必然趋势,进而能动地为人的活动设定准则、规范、标准。主体在何种程度上把握了历史必然性和时代限定性,则在何种程度上确立和形成价值必然性,确立和实现评价标准体系。也正是由于评价标准确立的历史和时代限定性,决定了评价标准在一定历史时期是确定的,也就具有绝对性的意义。
当我们把握评价标准的绝对性和确定性的同时,还要看到它也具有相对性和变动性。评价标准的历史确定性和时代必然性本身就包含了它相对性、变动性的一面。因为“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由于这个缘故,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完全改变了的世代, 完全改变了的环境,完全改变了的活动,必然导致完全改变了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完全改变了的价值选择与价值创造。
首先,人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个变数,在人的需要基础上形成的评价标准也就具有相对性、变动性。由于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的不同,我们发现,不仅处于不同历史时代、社会发展阶段上人们需要的不同,即使同一历史时代、同一社会发展阶段上人们彼此之间的需要也会不同。而且,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即使处于同一时代,相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会因社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宗教信仰的差异,造成人们需要的不同。
我们还会发现,人的需要是复杂的,呈现日益丰富、不断发展的趋势。人类的昨天和今天,曾经历了从动物的需要到人的需要的转变,经历了从片面的生存需要到生存、发展、享受需要的全面展开,经历着人的需要的日益复杂、日益丰富、日益发展。创造性生活是人的本性,满足了的需要则会创造新的需要,随着人的需要的内容、形式和满足需要的方式、手段的发展,联系人的需要和满足人的需要的价值创造方式与手段的评价标准也会随之变更或发展。
其次,由于人的本质力量和实践创造活动是不断发展的,以此为根据的评价标准也是不断发展的。为什么人会有不同于动物的需要,为什么从古到今不同时代的人会有不同的需要,根据在于人的发展和人的活动的发展。所以,昨天认为有价值的,则今天可能被认为无价值或负价值,而这种变化正是评价标准的变更和发展的结果,而这种变更和发展的主体根据是人的价值认知能力、评价能力与价值选择能力、价值创造能力的发展。评价标准的发展正是主体本质力量增强的确证。
再次,评价标准既是历史和时代决定了的,又是随着历史和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我们说,评价标准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正在于它的历史性和时代性,不是说它可以超越一切历史时代。恩格斯在评价费尔巴哈的道德论时这样分析,“费尔巴哈的道德论是和它的一切前驱者一样的。它是为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一切情况而设计出来的;正因为如此,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而在现实世界面前,是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软弱无力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 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由此我们可以理解, 评价标准的确定性、绝对性不是说它确定的不可转换,绝对的神圣不可突破,而是说,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它必将随之转换和更新。这恰恰是评价标准绝对性、确定性的特殊表现形式。
那么,我们把握评价标准绝对性和相对性、确立性和变动性的矛盾,就要坚持二者的辩证统一,既要在绝对中把握相对,在确定中把握变动,又要在相对中把握绝对,在变动中把握确定。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选择、建构、确立评价标准,只能坚持历史主义的态度。列宁曾强调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512页。)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社会的价值观和人们的评价标准体系,必将发生深刻的嬗变,如果再固守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的价值观念和评价标准体系,就会阻碍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构。而社会的价值观和人们的评价标准体系的嬗变,则要体现适应和超越的结合,既要紧扣时代发展的现实要求,又要蕴含时代发展的未来走势。
评价标准主体性、个体性、角色性与客体性、群体性、社会性的矛盾
评价是对价值事实和价值关系的反映,是把握价值的特殊认知活动。其中,评价活动的主体之于评价,是直接统一的,就像历史学家的世界观、价值观对于历史研究的制约和规定。人们从事评价活动的评价标准也不能不带有主体性、个体性和角色性。人们作出的评价,往往是以一定主体、个体、角色的需要为转移的关系性事实。人们面对同一价值事实和价值关系,却作出不同的价值界定,其根源正在于因评价的主体、个体、角色的评价标准不同而异。评价中的大相径庭、根本对立,往往也出在带有个性色彩的评价标准上,使某个问题,好像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评价中的争论、相持,归根到底还是评价标准的主体性、个体性、角色性问题。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把评价和评价标准中的为我性、与我相关性等同于主观随意性和纯粹的相对性呢?显然不能。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评价标准对于评价活动虽然是先在的,但不是先验的,它是主体客体化的创价实践创造的,是从群体、阶级、社会的评价经验、评价活动中产生的。所以,评价标准又具有客体性、群体性、社会性。
首先,人的评价能力、评价标准是主体客体化的创价实践活动的产物。我们且不说原初创价活动对人的物种提升、主客体区分、价值认知和评价产生的原发意义。就说现实的人的评价能力、评价标准及其发展程度、性质都是价值创造活动创造的。人,是价值创造和价值评价的主体,又是价值创造和价值评价的产物,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实践创造着的存在物。创价实践是能动而现实的双向对象化过程,主体创造了对象,对象映照了主体,而且对象性活动也创造了人自身,创造了人认知、评价、使用价值对象的方式。正是价值关系创造的生产方式,创造了与此相适应的评价方式和生活方式。现实生活中的人,不仅能品评啤酒的味道,同时能评判电脑的优劣,不仅有饮食啤酒的习惯,而且有使用电脑的嗜好。而这一切,古人则无福消受。因为价值创造方式的性质和形式,决定和造就了评价方式的深度和广度,决定和造就了消费方式的内容和规模。同时,评价方式和消费方式又创造着新的价值需要和新的价值目标,创造着更新的价值关系和更新的价值创造活动。循环往复,以致无穷。所以,人的评价能力、评价标准及其发展,是创造实践及其发展推动的,评价标准体系及其演变蕴含着客体的性质。
其次,人的评价能力、评价标准也是交往的产物,社会的产物。人就其社会本质而言,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总是处于群体、社会中的人,人的需要、人的价值认知和评价,人的评价能力和评价标准,总是在人的群处中和社会交往中被形成、被接受、被传递。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价值创造活动是一种社会性活动,价值创造中的人总是处在交往和社会关系中的人,他们的价值认知、评价能力与评价标准总是受到社会性的价值创造及其社会组织、社会关系的影响,是在社会性价值创造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为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评价标准总是打着被群体、社会校正的印记,包含着许多人的评价经验和评价活动的结晶,才由此克服了个人与角色的盲目的、纯主观的、任意的、偏狭的评价,而与群体、社会、民族的价值取向、评价标准有机协调和统一起来。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人们评价活动基本模式的差异,评价标准基本性质的不同,恐怕只能到两种社会迥然不同的生产方式、分工体系、社会关系中去寻找它的根源。
我们在把握评价标准主体性、个体性、角色性与客体性、群体性、社会性的矛盾时,不仅要看到二者的对立,更要看到二者的统一。因为作为评价标准载体的评价主体,就包含个体、角色、群体、民族、社会等诸多层次,个体主体、角色主体虽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但相对于更高层次的主体,又具有一定的被包含性和隶属性,其评价标准体系,也就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我们还要看到,每一层次的主体,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每一时代的主体,不可能脱离历史的承继关系,正是这种稳定的传承关系,通过积累性遗传和获得性遗传,缔造了其主体的共通性。每一时代多层次、多角色的主体,也在互为主客体和主主体的社会交往中相互作用、相互创造,形成了共同的主体性和主体的共同性。正是这种共通性、共同性,使评价标准体系在主体、个体、角色、群体、社会中,呈现有差别的统一与合规律的发展,就成为自然的和可以理解的了。在社会评价活动中,构成社会评价标准体系的社会规范、社会规则、条例、乃至契约、法律等,就是群体、社会成员共同利益、共同需要、共同要求的反映。这种评价标准体系也由于其群众性、社会性,能够在群体、社会中得到贯彻。
我们在把握评价标准主体性、个体性、角色性与客体性、群体性、社会性的矛盾的对立统一时,要认识到,这种对立统一,正在于主体与客体、个体与群体、角色与社会二者间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每一主体,相对于另一主体,也具有某种客体的意义;每一个体,总是群体中的个体;每一角色,当然也只能作为社会关系和社会成员中的一角色而存在。这种内在的统一性,决定了二者矛盾的同一性,即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性质和趋势。
我们在把握评价标准主体性、个体性、角色性与客体性、群体性、社会性的矛盾的对立统一时,还要看到,这种对立统一来源于、受制于个体需要与群体需要、角色需要与社会需要的对立统一。在剥削阶级社会,标榜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是剥削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也总是按照自己的根本利益,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舆论的力量来协调个体评价标准和社会评价标准的矛盾。所以,它不可能根本消除二者矛盾的对立,只能把这种对立限定在可能的秩序内。社会主义社会,是全体社会成员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共同体,不同社会成员、社会角色政治上平等,尽管其特殊利益千差万别,但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为个体评价标准与社会评价标准的有机统一提供了广泛的利益基础和社会基础。当然,实现评价标准体系的有机统一,并不是要泯灭个性,而是以尊重个性为前提和基础,因为社会主义集体是真正代表个体的真实的集体,社会主义国家是真正代表个人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尽管我们在某些方面还不完善,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到位,其优势必将逐步充分体现出来。
评价标准的实践确立和现实化是一个复杂的矛盾过程,评价标准自身又是一个复杂的矛盾系统,笔者只能以此粗浅的分析求教于学界同仁。
[收稿日期]20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