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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034(2010)03-0083-06
养老金制度在本质上是社会层面管理老龄化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从养老金制度理论发展脉络上看,国际公认的传统的三支柱模式已然扩展到五支柱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建立与之适应的养老金制度已成必然。目前,考察我国养老金体系改革发展的实践状况,企业领域初步建成三支柱体系,企业年金已经度过热推阶段;而在行政事业单位领域,三支柱体系仍处在摸索阶段,职业年金无疑将成为改革焦点。
一、职业年金及其建立的理论依据
1.职业年金及其分类
职业年金是指公职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与企业年金共同构成养老金制度三支柱模式中的第二支柱②,属于补充性养老保险。
按照计发办法,职业年金可分为待遇确定(DB)和缴费确定(DC)两种基本模式③,从国外的实践选择看,职业年金大都实行DB模式,而企业年金则更多地从DB模式逐步转变为DC模式。按照资金筹集方式,职业年金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和部分积累型。按照组织管理方式划分,职业年金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也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内部管理型等④。
职业年金的计发办法、资金筹集方式和组织管理方式,各国往往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税收政策、资本市场成熟程度、个人和国家的风险管理能力等等因素进行不同的组合选择。
2.职业年金的基本特点
在养老金制度三支柱模式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其覆盖广、水平低;个人养老保障以自愿性的个人储蓄为主。
综观各国的补充性养老保险,其共同的基本特点是:(1)大多数国家的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是自愿性而非强制性的⑤,国家鼓励有能力的单位主体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同时补充性养老保险又具有较大弹性,当单位主体不具备实施补充养老保险条件时,可以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缴费由单位主体和个人共同承担,补充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单位主体承担,个人缴款部分占比不能过大;(3)基金运营遵循市场化原则,资金运营投向、机制和过程要实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同时具备有效的监管机制;(4)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作为补充性养老保险的内容之一,职业年金也具有上述基本特点。
3.职业年金的直接理论依据
除了支持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依据,职业年金的直接理论依据源于养老金制度由单一支柱向多支柱的转变与扩展。按照世界银行的建议,多支柱养老金应包括五个基本要素:一是提供最低保障水平的非缴费型“零支柱”,二是与不同工资收入水平相关联、旨在发挥某种收入替代水平的缴费型“第一支柱”体系,三是主要以个人储蓄账户式的强制性的“第二支柱”,四是多种形式但本质上强调灵活性和自由支配的自愿性“第三支柱”安排(个人和雇主发起的),五是向老年人提供的非正式的家庭内部或代际之间的资金或非资金支持(包括医疗卫生和住房方面)⑥。由于职业年金普遍具有自愿性的基本特点,所以属于上述“第三支柱”,但某些国家安排的强制性的积累制缴费确定型职业年金计划,则归属于上述“第二支柱”。
养老金制度由单一制度向多支柱扩展,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现实要求:
第一,为应对社会老龄化问题提供更多资金支持。从世界范围看,尤其是西方福利国家面临的危机使得仅仅依靠公共年金模式这一单一支柱已不可行。因为传统的现收现付公共年金制度能否正常有效地发挥作用,取决于人口结构是否稳定。但是近年以来,由于出生率降低、人口寿命延长、退休人口增长,人口老龄化进程在不断加快。如果不转向通过包括职业年金在内的其他支柱和渠道寻求资金支持,现收现付的单一养老金制度将没有积累资金应对社会老龄化问题。
第二,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提供更佳的路径。例如,职业年金模式作为公共年金模式的重要补充和扩大,一方面分散了老年收入的风险,提高了保障的功能,另一方面由于其主要建立在效率基础之上,所以无论是待遇确定型还是缴费确定型,都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和收入水平紧密相关。因此,公共年金模式与职业年金模式的组合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第三,为风险管理提供风险分散化工具。上述五个要素分别应对特定类型的风险。例如,“零支柱”应对终生贫困风险和流动性约束风险,“第一支柱”应对个人短视风险和低收入风险。但每一要素也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例如,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即“第二支柱”将面对金融市场波动的风险和交易费用较高的风险,而自愿性的职业年金即“第三支柱”非常可能产生财产管理过程中的财务风险和代理风险。基于各个要素的自身特点,多因素或多支柱组合能够实现风险的分散化。例如,“第一支柱”由公共提供,与终生收入紧密联系,但不易受资产收益变动影响,“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是个人账户制,易受不同的个人工资变动风险影响,同时易受资产收益风险变动影响,由于工资增长率与资产收益率不完全具备关联性,因此“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和/或“第三支柱”的组合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风险分散。再例如,“第一支柱”承诺的待遇水平容易受到宏观因素变动的影响,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制度安排则可以有效地缓解这种风险。
二、部属高校及其现行养老金制度
1.部属高校的地位和性质
我国的部属高校,又称直属高校,是指由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院校。教育部与这些院校在行政管理方面是上下级的关系。部属高校属于国立大学,是我国高等院校中的优质大学,它们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代表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最高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有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因此我国部属高校具有行政法人实体地位。
2.我国部属高校特点
部属高校作为国家重点大学,必须通过持续培养和不断引进机制才能组建优秀的师资队伍和科研团队,进而才能在专业教学方面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准公共产品,承担培育高等人才的社会重任,才能在承接国家重点课题研究方面充分发挥科研力量,将智力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将逐步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和办学主体⑦。因此,高等学校将逐渐增强自身管理的自主权,包括财权、人事权和根据社会需要自主选择课程设置以及专业培养方案计划的权力。同时部属高校也面临着教学资源全球配置的课题和挑战,其发展取向还隐含着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所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人才强校”成为包括部属高校在内的众多大专院校达成共识的战略选择。
3.我国部属高校现行养老金制度
我国部属高校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其现行养老金制度还是一种资金现收现付、待遇确定型(DB)的养老保险制度,而且仍由具体单位作为实施主体管理离退休人员事务。我国部属高校现行养老金制度的基本特点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1)制度体系方面。目前我国部属高校的养老金制度不属于多支柱体系,单一支柱的色彩比较浓厚,没有建立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
(2)资金来源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起,作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我国部属高校的养老金由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即由当期财政拨款负担一部分,单位收入负担一部分,职工在职期间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其资金筹集方式属于现收现付制,没有积累的形成。目前,教育部对部属高校发放的退休金按照学校每位退休人员年拨款13400元拨给学校,剩余部分退休金由学校自筹。
(3)管理体制方面。在现收现付资金筹集方式下,由部属高校承担养老金计算、发放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基本属于实施主体内部操作,不涉及社会化管理。
(4)受益模式方面。我国部属高校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属于典型的DB模式。2006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中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金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由此可见,养老金领取金额标准的计算,依据的是该职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具体替代比例通过工龄长短来确定,计算方法包含的因素不够综合全面。
(5)替代率方面。部属高校养老金的资金来源和受益模式决定了各部属高校替代率的差异。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对退休金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另一方面,教育部对部属高校每位退休人员拨给的退休金都是每年13400元,对绝大多数部属高校而言学校自筹部分基本都在65%左右。而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以及学校内部的分配管理模式⑧,部属高校职工退休前的收入参差不齐,在单一支柱的养老金制度下,不同职工的退休金对退休前收入的替代率差异较大。
三、部属高校范围内建立补充性养老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综合职业年金的作用特点和我国部属高校养老金制度现状,笔者认为,在作为事业单位的部属高校领域内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既是社会范围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一致性的需要,也是适应我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弥补部属高校本身养老金制度缺陷的必然要求。
1.必要性
(1)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建立与之适应的养老金制度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养老金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对稳定国家经济和保障老年人口生活方面的重要作用有目共睹。如前所述,相对完善的养老金制度必须是多支柱体系而非单一支柱体系,否则将无法为社会创造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环境,也无法为社会和个人提供风险分散化工具。因此,以长远眼光来看,只有在部属高校领域内建立起职业年金从而建设多支柱养老金制度体系,才能使我国全社会层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整、更加完善。
(2)实现社会一致性的需要
当前,我国养老金制度仍属于“二元体制”,即企业领域经过“非均衡推进”已基本完成模式转变,而事业单位领域仅有微调,总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企业领域与事业单位领域养老金制度的这种不一致性,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两方面的束缚。一方面是阻碍了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人员流动存在社会保障制度构成的壁垒。事业单位员工虽然视同缴纳养老金,但流动到企业之后,其养老金起缴标准和最终总额相较企业同龄员工要低;企业员工向事业单位流动,则会面临养老金已积累金额无法转移和携带的困境。另一方面则造成了制度层面的社会不公。同一劳动者在企业领域和事业单位领域工作,其在养老金方面的负担和待遇却不相同,这种制度安排上的不一致性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只有当包括部属高校在内的事业单位领域建立起与企业领域相同的养老金体系,才能从制度上保证社会层面的公平一致性。
(3)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的需要
根据市场经济体制框架要求,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成为我国继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后又一重要改革任务。根据事业单位的现状以及改革和发展要求,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将现有事业单位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并实施完全不同的改革方式:(1)产品和服务可以市场化的实施企业化转制,如广播电视机构、出版社等等,转制为企业;(2)承担行政职能和具有突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仍由政府主办,如基础教育(国民普及教育)等;(3)一般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非营利机构模式组织,对于介于上述两种类型机构之间的一般公益性事业单位,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逐步将其改为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支持的非营利机构,如高等教育等。参照OECD国家的养老金模式,在我国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需要同时在部属高校领域内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4)弥补部属高校养老金制度本身缺陷的需要
部属高校养老金制度自身特点决定了其内在的缺陷:其一是筹资压力日益沉重;其二是计发方式不合理,带来更多问题;其三是以单位作为制度实施主体,导致养老金管理成本过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则可以补充和积累养老金规模,改进激励机制,并且可以通过社会化管理方式节约管理成本。同时,结合目前我国的改革发展水平,在部属高校范围内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已经具备了相当的可行性,政策、经济与技术等方面能够为其提供支持和支撑。
2.可行性
(1)政策可行性:2008年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这标志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动。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从政策主导方向来看,政府首次明确在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并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因此在部属高校内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符合政策发展取向的。
(2)经济可行性:我国部属高校当前的资金来源已呈现出多渠道格局,从而为职业年金的建立和推行提供经济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不断推进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机制的实行,政府投资在高等院校的比例逐渐下降,原有的国家包办高等教育的单一体制和模式已被打破,高等学校的办学资金来源已转变为“财、税、费、产、社、基、科、贷、息”九个渠道筹措经费的新格局⑨。从2002-2006年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资金来源结构(见表1)可以看出:2002至2005年,学费和杂费一项在总收入中占比逐年递增,至2005年已经超过31%;2006年统计口径有所变化,包含学费和杂费在内的事业收入一项在总收入中占比首次超过国家财政性预算内教育经费⑩。此外,与地方院校相比,部属高校具备更加优良的教育资源和科研队伍,由此会带来大量的科研经费和创收经费以及国家的倾斜性资金投入。
(3)技术可行性:1)技术上的可操作性较强。作为一个整体,部属高校员工人数总规模相对较小,资产关系相对简单,政府对其相关制度改革的动员能力、组织能力、控制能力和操作能力较强。同时,与企业内部收入差异巨大形成反差,部属高校内部不同级别人员收入的绝对差距和相对差距都较小,推行职业年金在技术上更具操作性。2)可资借鉴的技术经验较丰富。一方面,发达国家的职业年金制度经过建立、推行与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历史积淀,同时各具特色;另一方面,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已经起步,正在稳步发展,这些都为在部属高校领域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了宝贵的范例和经验。3)保险金管理体制较完备。目前,可选的货币市场工具和资本市场工具基本能够满足我国保险金保值增值的需要,资本市场日臻完善,各个保险公司和受托资产管理公司都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资金管理经验,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日益提高,因而职业年金的社会化管理技术基本完备。
当前,借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利契机,借鉴西方国家和我国企业领域养老金制度改革发展的宝贵经验,在部属高校范围内建立和推行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我国部属高校不断提升自身的软实力,从而为经济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产品。尤其是在教育资源全球配置的趋势背景下,职业年金制度能够增强我国部属高校的竞争力和“走出去”的能力。更重要的是,部属高校领域内的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可以为其他领域和行业提供范例,有利于全社会范围内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收稿日期]2009-09-12
注释:
①世界银行研究报告《防止老龄危机》(WORLD BANK 1994)提出了三支柱的建议,世界银行报告《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WORLD BANK 2005)建议多支柱养老金由五个基本要素组成(见下文),世界银行的其他报告也十分强调多支柱的基本作用。
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三支柱模式: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养老保障(例如商业保险)。
③Defined Benefit,本文简称DB;Defined Contribution,本文简称DC。
④参见《中国劳动保障报》(2008年5月5日)。
⑤某些国家存在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
⑥参见世界银行报告《21世纪的老年收入保障——养老金制度改革国际比较》(WORLD BANK 2005)。
⑦《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
⑧在现行的学校分配模式下,创收部门人员的收入明显高于学校平均水平。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⑩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报表首次引入“事业收入”统计项目,“学费和杂费”纳入该项目,而以前年度仅将“学费和杂费”一项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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