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协商民主的谱系与核心问题分析_协商民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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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协商民主研究兴起的背景与基础

       学术界公认,“协商民主”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加州克莱蒙特·麦肯纳学院(Claremont McKenna College)政府学教授约瑟夫·M·毕塞特(Joseph M.Bessette)于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正式提出的。可能毕塞特并未料想到,这个为了描述美国国会实际运作过程时使用的概念,却在十余年后引发了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一次被约翰·S.德雷泽克(John S.Dryzek)称之为“协商转向”(a deliberative turn)①的重大转折。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这一研究潮流之中,协商民主由此成为当代最引人注目的政治议题之一,甚至如斯蒂芬·艾斯特(Stephen Elstub)所言,“主导了有关民主的理论讨论”②。综合来看,协商民主研究的兴起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和实践基础。

       1.在回应西方社会现实和民主实践危机中萌发。20世纪后半叶尤其是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相继开启向后工业社会迈进的历史进程。与之相伴随,当代西方社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加:多元主义文化的发展不断地加深社会的分歧和冲突,形式上的平等越来越难以满足大规模的实质平等诉求,高度自主参与的热情与公民冷漠并存……在此背景下,人们发现,近代以来形成并风行全球的西方自由民主体制越来越难以完美解释和有效回应发展变化中的当代西方社会政治现实。因此,必须重新思考适应社会政治形势发展需要的民主路径。正是在此背景下,协商民主顺势而生。恰如戴维·赫尔德(David Held)所认为的,“对当代政治生活缺陷的特别关注,促使协商民主主义者产生了大量的思考”③。可以说,协商民主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当代西方社会现实和民主实践危机。

       2.在汲取西方传统民主理论营养的基础上产生。近代以来,西方民主政治形成自由主义的民主模式和共和主义的民主模式两种主要传统。协商民主理论集大成者哈贝马斯在整合这两种民主模式的过程中界定协商民主。他认为,协商民主“赋予民主过程的规范性涵义,比自由主义模式中看到的要强,比共和主义模式中看到的要弱。在这方面它是从两边各采纳一些成分,并以新的方式把它们结合起来”④。换言之,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和共和主义民主模式是近代以来人类政治民主化探索进程中的理论成果,“协商民主理论吸收了这两种民主理论传统的部分因素,将民主程序与规范内涵相结合,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的界限”⑤。因而,协商民主并不是对民主政治理论发展进程的割裂和跳跃,而是对近现代西方民主理论成果的承继和扬弃。

       3.在理性理论的支撑下发展。纵览协商民主的各类著述,研究者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强调理性在协商民主中的基础性作用。英国杜伦大学商学院马丁·格里芬(Martyn Griffin)博士指出:“协商民主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公民有能力通过自身以及和别人一起理性面对问题。”⑥而杰弗里·托马斯(Geoffrey Thomas)更是以“直接民主加上公共理性”来定义协商民主⑦。实际上,现代民主正当性通常是建立在某种形式的理性基础上,而且理性形式不能仅是事实工具性的,还须是价值规范性的。对罗尔斯而言,理性所指涉的是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而对于哈贝马斯来说,理性则是“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需要指出的是,协商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也因罗尔斯和哈贝马斯这两位理论大师的加入而声势大振。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目标是公共之善”。而“公共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是因为它由如下三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第一,作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第二,它的目标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义;第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这一内容是由社会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理想和原则所给定的”⑧。显然,“公共理性”的概念为协商民主提供了一个超越狭隘个体利益、最大程度追求公共利益的价值和规则的框架。因而,在罗尔斯有关协商民主的论述中,公共理性自然也就成为其所概括的协商民主“三个基本要素”中的首要因素。

       对于交往理性,哈贝马斯认为:“有效的行为协调不是建立在个体行为计划的目的理性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交往行为的理性力量基础之上;这种交往理性表现在交往共识的前提当中。”⑨而“交往理性的范式不是单个主体与可以反映和掌握的客观世界中的事物的关系,而是主体间性关系,当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相互进行沟通时,他们就具备了主体间性关系”⑩。可见,交往理性是强调沟通、对话、主体间性等价值诉求,促成妥协让步、偏好转变,使得“共识”成为事实可能,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有力地支撑协商民主。

       4.在理论批判中逐渐明晰。协商民主的兴起,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民主政治领域进行反思与批判的结果。根据意大利学者安东尼奥·弗洛里迪亚(Antonio Floridia)的观点,协商民主自提出以来,“这一新理论领域因此开始通过识别一些‘敌人’来探寻自己的边界”。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批判:(1)“对当代政治科学多元主义范式的批判(该范式认为多元利益集团作为平衡的关键以防止多数专制)”。(2)“对一种‘精英—竞争’式民主的批判”。(3)“对当代社会科学的功利主义范式的批判”。(4)“对受卢梭启发的一种协商构想(协商被当作体现公民直接权力的决定和表达)的批判”。(5)“对美国宪法设计基础的某种解释(主要是麦迪逊派的多元主义构想和反联邦主义的传统)的批判”(11)。总之,批判精神使协商民主理论的边界不断明晰,这有助于人们更加全面而准确地认识协商民主,从而也间接地推动了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的迅速发展。

       二、协商民主在民主谱系中的定位与评价

       协商民主在民主谱系中的定位,实际上就是对协商民主的历史评价。究竟如何定位协商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的思想家们似乎各执一词。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1.复兴说。持“复兴说”观点的研究者试图从历史中发现协商的传统,如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等人就认为,“协商民主的观念及其实际应用与民主本身有着同样长的历史”(12)。就协商民主的思想渊源而言,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在古代雅典的城邦民主政治生活中,公民间的讨论就被认为是作出正确判断和行动的前提。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修辞学》等著作中,“第一个捍卫”了协商的价值,他认为,经过相互协商、论辩所作出的有关公共事务的决策,往往效果更佳。不过,一些批判者也指出,雅典的民主是有限的。它虽然号称是公民间的协商,但整个城邦仅有极少部分人具有公民资格,这和今天所倡导的广泛参与、平等自由的协商民主有着很大的不同。

       复兴论者找到的第二个兴奋点是来自19世纪英国哲学家密尔(John Stuart Mill)所倡导的“讨论型政府”(government by discussion)理念。近代以来,代议制民主在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得以确立和发展,与之相伴随的是思想家们无休止的思考和争论。代议制,顾名思义,即“代表商议”,在这里,民主就是通过选举少数代表来对共同的事务进行讨论、商议和决定。在密尔看来,在民主实践中,仅有代表是不够的,因为人总是会有犯错误的时候,代表们同样不可避免。因此,在民主运转过程中,协商是必不可少的,代表们有义务同其他代表进行商议、讨论,这有助于他们“纠正原本错误的判断”。虽然密尔的观点存在明显的狭隘性,但不少学者仍然认为密尔的思想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渊源。

       总之,国外一些学者通过对历史的梳理,宣称在政治思想和实践的传统中找到了有关协商民主的论述,认为协商民主本身拥有较为深厚的思想渊源。因此,“今天的协商民主只是原有的一种复苏(revival),而不是一种新创(innovation)”(13)。

       2.补充说。赞成“补充说”的学者普遍强调不应过分拔高协商民主的历史地位,认为协商民主只不过是自由民主或传统民主的依附和补充。如迈克尔·瓦尔泽(Michael Walzer)曾表示,尽管协商民主的思想确有其可贵之处,但现今的自由主义民主体制的某些核心的、且经常处于运转状态的环节,在本质上明显是非协商的(non-deliberative),因此,“讨论”活动虽然应该有其一席之地,但它无法在民主体制中享有一个属于它自己的独立地位,而是只能依附于传统民主活动或过程而存在(14)。

       在某种程度上,持“补充说”的学者主要是基于对现实民主政治的观察和思考。他们认为,在当今世界,代议制的民主形式为各国所普遍采纳,但代议制民主是间接、加总式政治,并不能够充分而真实地体现人民(尤其是其中的少数派)的意志,这导致现有的民主政治体制正在“远离民主”。如何矫正?一个可能的办法是让既有的“民主具有协商性”。

       另一个现实考虑是对协商民主本身可行性的担忧,认为协商民主因其操作上的困难而难以大规模实施。就现阶段而言,协商民主只能嵌入既有民主政治体制的微观领域和具体环节之中。因此,就其现实作用而言,“协商民主补充了而非取代了传统民主理论里的宪政的和程序的价值”(15)。

       3.范式说。“范式说”的观点突出协商民主的批判性,认为协商民主是在对旧式民主(尤其是针对自由主义民主)的否定、批判和反思中形成的。因而,协商民主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对既有的民主理论范式的颠覆和超越。在这个基础上,协商民主表达了一套理想的民主标准和民主程序。就民主的标准而言,主流的自由主义民主似乎更钟情于个体自由、投票和多元性,例如达尔(Robert Alan Dahl)给出的理想民主的五项标准: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成年人的公民资格(16)。与之不同的是,协商民主提出重温并以理性协商方式构建“公共的善”(common good)的概念,认为民主不是一个个自私自利个体的偏好“聚合”(aggregation),更应该是公共理性导向下的偏好“转变”(transformation),协商民主也因此坚信通过公民平等互动的协商实践能够对抗近现代民主所造成的政治生活的深度扭曲。就民主的程序而言,在自由主义民主模式那里,通常呈现的是被动的表达、间接的参与以及瞬时的选择,而协商民主更重视程序的包容性以及深思熟虑的理性,从根本上挑战了把民主程序视为竞争性选拔管理精英的理念,认为合法性不仅是通过公平选举的办法来提升,而且是通过对话、讨论的过程来塑造。

       基于上述认知,不少学者认为一种新的民主范式——协商民主模式已经形成,并且在民主谱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例如,詹姆斯·S.费什金(James S.Fishkin)在《民主与协商:民主改革的新方向》一书中认为,协商民主是“新的民主”(new democracy)(17),而赫尔德在编纂其民主理论谱系时——他在最新修订的《民主的模式》一书中,特别地增添了一个独立的“协商民主”章节——认为,与古典民主、共和主义民主、自由主义民主、马克思主义的直接民主、竞争性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合法型民主、参与型民主等民主模式相并立,协商民主是新近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第九种)民主模式”。在一些“狂热”的协商民主理论拥趸那里,对协商民主作为新的民主范式的地位和价值的观点往往更为激进,如约翰·伯海姆(John Burheim)甚至主张:“终结我们今天所熟悉的代议制民主,以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取而代之。”(18)

       总之,上述三种观点代表了学界对协商民主不同的历史价值评价。但不论持何种立场,似乎各方并不怀疑协商民主的“创新性”和进步意义。在历史地评价协商民主时,无论协商民主在民主谱系的地位如何,重点始终在于其能否为现有的民主格局注入有着革新意义的成分。从这点来看,西方学界对其肯定的声音明显大于否定的声音。因为,协商民主至少“使民主思考步入了新的轨道”(19)。

       三、协商民主研究的脉络与流派

       如前所述,协商民主作为当代最引人注目的政治议题之一,让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对其研究的潮流之中。这使得三十多年来,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不断延展,其内容体系日渐丰富,研究脉络和派系也渐趋庞杂多元。总览协商民主研究的格局,我们认为,协商民主的研究纵向上呈现出一条不断演进和深化的脉络,而横向上各种研究流派错综复杂,观点多元。

       (一)纵向上看协商民主研究的发展脉络

       对协商民主研究脉络的梳理,反映的是协商民主研究的演进过程。这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简·曼斯布里奇(Jane Mansbridge)等人的“三个阶段”划分(20)和斯蒂芬·艾斯特(Stephen Elstub)的“三个时代”划分(21)。曼斯布里奇等人在《协商的准则:一个归纳性研究》一文中指出,协商民主已经历经三个阶段:(1)早期协商民主理论阶段,该阶段的理论主要植根于哈贝马斯和乔舒亚·科恩关于“理想的协商”探讨的早期哲学著述中;(2)对早期理论的批判阶段,以艾丽斯·马瑞恩·杨(Iris Marion Young)、琳恩·M.桑德斯(Lynn M.Sanders)等人为代表所发起的质疑和批判,矛头直指早期协商民主理论,批判的焦点集中在如何要求理性、共识、公共的善,以及可能忽视和排斥弱势群体成员等方面;(3)近期协商民主理论阶段,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多伦多大学西蒙尼·钱伯斯(Simone Chambers)等人由理论陈述转向理论操作的论述、简·曼斯布里奇等人更广义的协商探讨、戴维·迈克尔·赖夫(Darid Michael Ryfe)所展现的实证研究等(22)。

       在《第三代协商民主》一文中,斯蒂芬·艾斯特则另外提出协商民主理论发展的“三个时代”:第一代协商民主理论,以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的两篇规范性理论著作为奠基,强调以理性沟通达成共识。这一时期的理论研究,不足之处在于对多元社会复杂性的考虑有所欠缺。第二代协商民主理论派生于第一代的理论,继承了其中诸如理性商议等核心理念。不同的是,第二代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还融合和修正了第一代协商民主理论,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复杂性,采纳理性沟通以外的交往方式,并且共识不再是唯一目标。第三代协商民主理论强调规范理论与实证研究的统一,注重制度创新,试图将第二代理论适用于不同的情境,探讨如何让协商民主在现实中更好地运转起来。

       (二)横向上看协商民主的研究流派

       西方学术界对于协商民主研究的分野有不同的见解,理论流派的分类随视角的不同而各异,其中有影响力的有:

       英国学者里卡多·布劳格(Ricardo Blaug)从政治哲学的高度将协商民主理论分为共和主义的协商民主理论、后现代的协商民主理论、普遍主义的协商民主理论等三类,并认为在协商民主的新发展中,应将三种类型的协商民主理论的成果整合在一起(23)。

       诺埃里·麦加菲(Noelle McAfee)从立论基础出发将协商民主理论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以埃尔斯特、菲什金等为代表的注重实际行为的“以偏好为基础的协商民主理论”;一类是以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为代表的支持规范研究取向的“理性的程序主义协商民主理论”;一类是以博曼等为代表的着眼于解决具体问题的“综合的协商民主理论”(24)。

       安德烈·贝希蒂格(André

)等人以协商民主理论奠基人哈贝马斯的思想影响为分水岭,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派系,分别是标以“新哈贝马斯主义者”(neo-Habermasian)的“类型Ⅰ”和标以“超哈贝马斯主义者”(extra-Habermasian)的“类型Ⅱ”。前者注重协商过程,后者则注重协商结构和产出,两种类型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都有重要的理论规范和实证上的盲点(25)。

       此外,肖恩·W.罗森博格(Shawn W.Rosenberg)等人从地缘与思想渊源的角度,认为协商民主理论发展中产生了以罗尔斯思想为基础的“英—美主义”,和以哈贝马斯思想为基础的“欧洲大陆主义”两种研究路线(26),这种划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协商民主研究的多元化学术共同体。

       综上所述,无论是纵向上的脉络演进还是横向上的多元派系之争,协商民主研究的“丛林”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形成和凸显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固然使得梳理协商民主研究的“丛林”本身变得困难和棘手,但令人欣喜的是,这种“百家争鸣”的研究局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协商民主的独特魅力和旺盛生命力。

       四、协商民主研究的主要内容:结构议题与实践议题

       大凡学术研究的核心内容无外乎集中在理论求证和实践探究两个方面。就协商民主的研究内容而言,同样主要偏重于这两方面:其一是对协商民主规范性、结构性的探讨,试图阐明“什么是协商民主”、“理想的协商民主是什么样的”、“为什么要协商民主”等基础问题;其二是依循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作出相关设计与实践探索,注重对协商民主的实证性考察与研究,以期回答“协商民主实际是如何运转的”、“我们应该如何推行协商民主”等科学命题。这两方面的内容,可以粗略地称之为协商民主研究的“结构议题”和“实践议题”。其中,前者侧重规范,后者注重行动。

       (一)协商民主研究的结构议题

       结构议题通常集中分析协商民主的含义、结构要件、价值等规范研究内容。

       1.协商民主的含义。在赫尔德看来,“民主的含义存在着或者将永远存在着某些不确定性”(27)。不确定性同样存在于协商民主的含义认知中,对于协商民主,詹姆斯·博曼(James Bohman)总结道,“所有的人都在谈论协商,但是没有人能说出它是什么”(28)。乔恩·埃尔斯特(Jon Elster)也坦陈学者们在“其(协商民主——引者注)内涵部分出现了广泛的分歧”(29)。概念界定的模糊和分歧源于学者们不同的视角和认知侧重。归纳起来,研究者们由广义到狭义主要从以下方面来认识协商民主的内涵:其一,从治理的角度认识协商民主。马丁·卡尔卡森(Martín Carcasson)等将协商民主简喻为“通过讨论来治理”(governance through talk),也即是一种强调交流沟通、相互学习的治理形式(30)。约翰·S·德雷泽克(John S.Dryzek)也曾指出“治理网络就是一种潜在的协商制度”(31)。瓦拉德兹(Jorge M.Valadez)则明确界定:“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32)其二,从组织的角度认识协商民主。科恩认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该团体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理想。”(33)爱尔兰学者梅维·A·库克(Maeve A.Cooke)则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34)被较为广泛地接受的定义来自于古特曼(Amy Gutmann)和汤普森(Dennis F.Thompson),他们认为:“广义上来定义,协商民主是一种政府形式,其中,自由且平等的公民(和他们的代表),在他们相互提出彼此可接受和普遍可理解的理由的过程中,证明决策的正当性,目的是达成目前对所有公民都有约束力的结论,但这些结论在未来仍然开放,接受挑战。”(35)其三,从决策的角度来认识协商民主。如戴维·米勒(David Miller)认为:“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地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36)伯纳德·曼宁(Bernard Manin)则补充认为,协商民主意味着“决策结果源自少数人的观点同样被考虑进去的决策过程”(37)。

       虽然对“协商民主”概念的界定五花八门,但是对“协商民主”概念的核心意蕴,学界却保持了高度一致。埃尔斯特由此总结道:“所有人都同意该观念涉及集体决策,而所有将受到这一决策影响的人或其代表都参与了该集体决策:这是其民主的部分。同样,所有人还同意该观念涉及由争论进行的决策,这些争论来自参与者,也面向参与者,而这些参与者具备了理性和公正这样的品德:这些是其协商的部分。”(38)

       2.协商民主的结构要件。在结构主义的分析路径下,研究者们认为,要达到理想化的协商民主,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和关键要素。罗尔斯认为,协商民主应包括三个关键要素:“一个是公共理性的理念,虽然并非所有此类的观念都是相同的。其二是宪政民主制框架,它确立了慎思(即协商——引者注)立法团体的背景。其三是公民普遍具有的知识和愿望。”(39)在他那篇被广泛引用的《协商与民主合法性》一文中,科恩列举了真实的协商民主具有的五个要件:协商民主是一个持续且独立运作的团体;协商的参与者相互承诺在制度范围内行动;协商民主也是多元的组成,即使在协商时会有分歧,却不会共同思考某些特定的偏好、信念和理想;协商程序是合法性来源;团体成员彼此承认都具有协商能力(40)。在《民主与协商:民主改革的新方向》一书中,费什金列出了政治平等(political equality)、非专制(nontyranny)和协商(deliberation)等三个基本条件(41)。爱德华·C·威克斯(Edward C.Weeks)认为,协商民主包含广泛的公共参与、公平协商的机会、充分信息下的公众判断、可信的结果等四个重要元素(42);古特曼和汤普森认为,协商民主有四个要件:(1)行动的理由须是正当的,同时要被追求公平合作的自由与理性的人所接收;(2)公开辩论(public debate);(3)具有约束力的决策可以随时间而改变;(4)致力于合法化决策的过程是动态的(43)。巴顿(M.Button)和瑞夫(D.M.Ryfe)认为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够提升民主政治的质量,主要是因为合法正当性、更好的产出以及偏好的形成与转换三个要件所致(44)。

       在诸多论述中,笔者认为,彼得·莱文(Peter Levine)等人的观点相对全面,其汇总了大多数研究者的看法,认为成功的协商民主包含以下几方面要件:(1)影响的现实预期(也就是与决策者关联);(2)一个使关键利益相关者和公众连接起来的包容性、有代表性的过程;(3)有见地的、实质性的和认真的讨论,同时如果没有达致共识则着眼于发现共同基础;(4)中立而专业的人员通过一个公平的议程帮助协商参与者,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希望协商过程可以(5)获得广泛的公众支持的最终建议,以及(6)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明是可持续的(45)。莱文等人同时也指出,完全达到这些条件并不容易,但现今协商的参与者们已经开发出许多策略来管理——如果不能克服——大多数的协商障碍。

       依循协商民主的结构要件,后续的研究通常深入到每一项结构要件的具体研究,由此形成诸多次级研究议题。笔者粗略概括如下:(1)协商民主的主体议题,展开的次级研究议题如“协商民主与公民参与”、“协商民主与公民教育”、“协商民主与代表权”、“协商民主与政治领导”等;(2)协商民主的生态议题,展开的次级研究议题涉及“多元文化与协商民主”、“政治制度与协商民主”、“网络与协商民主”等;(3)协商民主的过程议题,展开的次级研究议题包括“协商民主与理性”、“协商民主与沟通交流”、“协商民主的技术与方法”、“协商的质量评估”、“协商民主的程序”等;(4)协商民主的结果议题,展开的次级研究议题涉及“协商民主与公共决策”、“协商民主与共识”、“协商民主与社会正义”、“协商民主与制宪”等。

       3.协商民主的价值探讨。对于协商民主派人士而言,协商民主理论必须且应该要回答一个基本问题:我们为什么需要协商民主?这是学者们持续深入研究协商民主的理由,协商民主的价值考量就是对该问题的学理回应。因此,从不同角度对协商民主进行价值考量也成为协商民主的思想者们热衷研究的一个议题。伊森·J·里布(Ethan J.Leib)充分肯定协商民主的价值,认为“协商可以医治许多真实的疾病”,他对“为什么要协商民主”的“首要回答就是为了弥补合法性缺失”(46)。赫尔德认为,协商民主的价值在于“可以克服私人观念的局限和提高公共决策制定的质量”(47)。南非学者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Maurizio Passerin d'Entreves)则写道:“为什么我们看重协商民主呢?因为协商民主让我们看到更多值得信任和更具合法性的政治权威形式、更明智的决策和对公民权更积极的看法。”(48)此外,一些学者还更细致地指出协商民主同时具有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认为“控制官僚自由裁量权的合适路径是实施协商民主”(49)。埃尔斯特则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协商民主价值进行总结,共罗列了九点优势:揭示了私人信息、减少或克服了有限理性所带来的影响、促成或导致了一种为各种要求进行辩护的特殊模式、赋予最终选择以合法性、本身是合意的、促进决策的帕累托次优、促进基于分配正义的最好决策、有利于达成更广泛的共识、提高了参与者的道德或智力素质等(50)。综合各方面的论述,我们认为,协商民主的价值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概括:

       从社会层面看,协商民主具有整合民意诉求、实现“公共的善”的作用;具有协调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冲突的作用;具有改善社会各方沟通与交往,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等作用。从国家层面看,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形式”和“决策方式”,有利于巩固现代国家民主治理的正当性基础和促进国家公共决策合法化、合理化。从公民层面看,协商民主的价值还体现在公民的自治和发展能力的提升,从而培育更具公共精神、包容性、政治知识、理性等的现代公民。

       (二)协商民主研究的实践议题

       与结构议题注重协商民主的规范理论研究相比,实践议题更强调将协商民主付诸行动。民主目标不可能仅靠静态的规范分析结论、通过设定一组民主运行原则或进行一些民主要素建设就能实现的。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通过“实际观察协商是如何运转的,则可能回答能否透过协商达到民主目标的疑问”(51)。因而,“不少学者和实践者发起了许多举措旨在将协商民主付诸实践,从协商民意测验到公民会议”(52)。注重实践议题研究正成为协商民主研究的一种风向和趋势:“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协商民主已迅速从理论陈述(theorerical statement)发展到操作性理论(working theory)阶段。”(53)“有些人甚至主张将协商作为‘关于政治行动者现时现下如何行事的一个新的革命性政治理想’。”(54)

       1.协商民主实践议题的类别。近年来,国外协商民主的经验性实证研究十分活跃,协商民主的实践议题涵括也极为宽泛,在西蒙尼·钱伯斯(Simone Chambers)看来,现有的研究至少可以划分为三类:第一种包含了对社会心理学、陪审团机制以及公共舆论研究等其他领域的侵人性研究;第二种是设计和运行尤其是用于验证协商民主理论主张方面的实验;第三种系通过观察协商民主的“真实世界”来验证理论主张。在三大类实践议题的研究中,到目前为止,关于第三种实践议题的研究最为丰富(55)。此外,瑞夫则从协商民主运转过程的角度,认为在协商民主理论家的激情和愿景的驱使下,抱有经验主义想法的协商民主学子们已经转向制度设计、贯彻实施、监测评估三个重要的实践议题的研究,促成大量的实证研究文献问世。瑞夫同时指出,现有的这些实证研究成果参差不齐,实践议题研究的努力仍然不能满足规范理论的需要(56)。

       2.协商民主的实践范围与领域研究。协商民主一度被认为仅限于发生在政治组织的范围内,如罗尔斯认为,协商仅与宪政事务相关,从而将协商限制在公共领域中很小的一部分。但协商民主的先驱哈贝马斯认为,协商既存在于正式的公共领域(政治系统),又存在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从而极大地拓展了协商民主的应用领域。受其影响,越来越多的学者支持并倡导协商民主走向公民社会。如迈克尔·萨沃德(Michael Saward)详细汇总了存在协商可能的多个领域:(1)一些小型特设论坛,由小体量的民众代表参与某些议题的辩论和表决;(2)政党内部;(3)国会或其他议会机构;(4)诸如欧盟治理机构中的超国家委员会;(5)私人或志愿者协会;(6)法院;(7)各种“受特别保护的少数民族聚居地”等特定公共领域,或者说是社会中被压制的群体(57)。德雷泽克则认为,“追寻协商民主的场所是多样性的”,协商民主可能发生在三个不同领域——国家制度、特设论坛以及公共领域,并指出“每个场所的实践都可以构建一个协商民主,对每个场所而言到底何种制度与实践是最佳选择并不存在一个准确或普适性的处方”(58)。古德曼和汤普森同样认为,协商民主的实践范围不应仅限于政府机构,对公民有影响的中介机构,及公民工作或参与的机构,都应采纳协商的决策模式(59);贝希蒂格则注意到“近年来协商民主实践研究涉及的范围极广,涵括了国际谈判的协商、国家立法的协商、调解过程的协商、选举和投票前的协商、社会运动的协商、日常谈话的协商等”(60)。

       可见,协商民主实践范围和领域的讨论历程,犹如一束由狭到广的发散状光谱,代表了协商民主的实践范围与领域应走向扩大化的风向和趋势。但是,在协商民主热的背后,也有一些学者表示了对协商民主实践范围和领域过分扩张的担忧。威廉·盖尔斯敦(William Galston)指出,“对于人们生活的一些重要领域,政治上的协商并无立足之地”(61)。而卢卡斯·斯温(Lucas Swaine)同样不能认同扩张的协商民主实践范围,认为“协商民主的这些适用范围并未被同意。有理由认为协商的概念在应用于志愿团体中并不受欢迎”(62)。总之,对协商民主实践范围和领域的探讨与争议,提醒人们审慎推行协商民主。我们可以说,协商民主是“高能民主”,但绝不能视其为“万能民主”。

       3.协商民主的实践模式和方法。如何通过协商的实践达致民主的理想?这是协商民主实践的核心议题。一些学者相继提出多种宏观的、规范化实践模式,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实践的“双轨模式”(two-track model)。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63),协商民主理论有两种基本的实践路径:其一是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即市民社会通过广泛的公民参与、沟通交流,形成公共舆论,以交往的力量来追寻协商民主理想,这一路径适用的领域后来也被命名为“弱势公域”(weak publics);其二是存在于政治国家之中,即议会等正式政治组织对公共舆论进行滤清并形成决策,是通过将“交往的力量转变为行政的力量”来落实协商民主理想,相应地,该路径适用的领域则是“强势公域”(strong publics)。在双轨模式的设计中,两种不同的路径分别承担不同的功能并形成互补,从而在实际的协商运转中实现民主的目标。受哈贝马斯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协商民主实践模式被学者们所提出。近年来,较有影响力的是以曼斯布里奇、博曼、钱伯斯、帕金森、贝希蒂格等倡导的协商民主实践的“系统途径”(systematic approach)。曼斯布里奇率先正式提出系统途径,指出在协商民主实践研究中,“我们应超越个别的机构和阶段研究,转向检验他们在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中的相互作用……因此,我们提倡或许可以称之为协商民主的系统途径”(64)。贝希蒂格描述了这一过程:“可供选择的多种形式的沟通交流发生在交往过程的早期阶段,以应对力量上的不平等以及长远的协商能力建设。在其后的阶段,这些输入将被整合进一个规范的讨论形式中,包括对各种不同反对意见和建议的系统权衡,和特定视角与更普遍利益的连接。”(65)

       此外,在具体实践中,不少协商民主的理论家和实践推动者还推动更加具体的实践实验方法。如果采用列举的方式来展现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涌现的有组织的协商民主的实践方法,那将是一份很长的清单。费希金、帕金森、加斯蒂尔、赫尔德等不少学者都曾经进行过这方面的归纳工作,其中在西方世界有影响的实践方法包括:协商民意测验(deliberative polling)、公民会议(citizen conference)、21世纪城市会议(21st century town meetings)、公民陪审团(citizen juries)、共识会议(consensus conferences)、寻找未来会议(future search conferences)、学习圈(study circles)、愿景工作坊(scenario workshop)、规划小屋(planning cells)、世界咖啡屋(world café)、国家议题论坛(national issue forum)、国家公民议会(national citizens' parliaments)、在线协商(online deliberation)等。这些具体的实践探索既推广了协商民主的思想主张,又为协商民主理论验证提供了鲜活的实证资源。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反思,也推动了协商民主的进一步发展。

       五、协商民主研究的反思及展望

       (一)反思

       某种程度上,理论的成熟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断自我反思、自我质疑、自我批判的过程,协商民主理论正是在争议和反思中阔步前行。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看,协商民主既有诸多优势和进步方面,同样也有不少局限和不足。“协商民主听起来很美好,但它只是一种方法,而只要是方法就可能出错。”(66)粗略归纳相关论述,学者们的反思主要集中在协商民主存在的如下问题:

       1.组织与实施问题。公共协商并不是自我生成的。高质量的协商需要做好诸多准备和保障工作,这就对组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这在一些大型的协商民主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另外,为了适应不同情景下的协商需要,组织者必须作出决定来深刻塑造公共协商。这就导致第二个组织问题:“存在一种协商被熟练的组织者过分影响的危险。”(67)就实施而言,协商民主实施的困难一直是其被广为诟病的问题。博曼侧重于外部环境的分析,指出“现实中的好多因素都会导致对协商民主的政治怀疑主义,比如:文化多元主义、社会中日益严重的大规模的社会不平等、社会复杂性、不可避免的共同体偏见和意识形态等”(68)。瓦拉德兹则认为:在多元文化社会中实施协商民主理想必然要面临三个重要的问题:(1)缺乏统一或共同的政治共同体;(2)认知和道德的不可通约性;(3)种族文化团体之间的显著不平等(69)。除此之外,现实中协商民主表现出的资源浪费、缺乏竞争性、效率低下等影响和制约其实施的成本效率问题,也同样为批评者们所诟病。

       2.理性与共识问题。在早期的协商民主研究范畴里,作为协商基础的理性和作为协商目的的共识是毫无疑义的,但随着协商民主研究的深入,这两者都成了问题。理性对于协商民主来说至关重要,但博曼自我反思道:“协商者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认识到成功协商决策的条件在复杂性中并不具备。过多的理性是一种非理性,违背了公开利用理性的自我批判基础。”(70)也就是说,由于环境的复杂性和个体生理的限制,参与者不可能达致理想协商所需的完备理性。在这种情况下,过分追求理性本身就适得其反,是违背理性精神的。同样,理想的协商希冀达成规范的共识,但由于受主体间力量对比、时空限制、协商规则等一系列因素的制约,现实中的协商往往很难达成规范的共识。实际上,到“第二代协商民主阶段”时,学者们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学术界主流的观点也不再强求达成标准化共识。取而代之的是:共识并不是唯一目的,在分歧中寻找共同基础同样是努力的方向。

       3.平等与参与问题。理想的协商民主模式通常假设平等、自由公民的广泛参与,艾利斯·马瑞恩·杨(Iris Marion Young)认为这无疑忽视了不平等的问题,公民在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可能会引致其政治上的不平等;同时,协商民主还忽视了参与者固有的信念、偏见等在实践协商过程中的影响(71)。关于平等问题,科恩曾认为,只有具备协商能力的人才能在协商民主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72)。这里似乎也蕴含着这样一个假设:协商能力欠缺的公民很难实现平等协商的自由。此外,虽然协商民主强调所有受影响的公民都应被包括在协商民主的过程中,但受自身的意愿能力、政治资源及议程设置等因素影响,公民参与不足或“协商排斥”导致的协商民主的“公民赤字”(citizen deficit)情况仍然广泛存在。

       4.规模与范围问题。如前文所述,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涌现出大量的、有组织的协商民主的实践方法,其中不乏成功个案。然而,事实上这些成功实践的规模普遍较小。例如美国“MacNeil/Lehrer Productions”的“by the people”项目在2005年曾资助一项“健康与教育问题”的协商民意测验(deliberative opinion polls),这个号称涉及15个城市的大型“全国性”试验,最终仅有一千余人参加。相较于全国人口总数,这种所谓的大型“全国性”试验,在规模上显然不具代表性。因此,一些怀疑论者认为协商民主仍将只是零星的试验,难以成为可以大规模实践的民主机制。此外,就范围而言,目前还存在一些可争论和值得探讨的问题,如协商民主能否由民主政体扩展至威权政体、协商民主是否适用于私人领域、协商民主如何跨域民族国家边界、协商民主怎样在虚拟空间运转等。

       (二)展望

       除了反思协商民主研究的现状,展望研究的前景同样也在学者们的思考范围内。历经多个阶段和多次转向的协商民主未来将朝向何方发展,协商民主的研究者们今后的研究任务、研究重点是什么等问题,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对此,不少协商民主研究者和活动家作出了积极回应。例如帕特里克·L.史考利(Patrick L.Scully)在新近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列举了协商民主人士应关注的、面向未来的六项研究议题:(1)连接有见地的公众判断、政策制定以及社会各层次的正式制度化治理。(2)提高正式的公共参与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的政治交流质量。(3)培育“更好的公民”:他们是有见地的;能够理解和尊重别人的信仰、价值观和立场,热情,积极,合作等等。(4)提供方法,使公民在共同创造个人和集体的未来中发挥他们更加积极地亲身实践的作用。(5)建设公民基础工程,将民主价值观、实践以及制度深度嵌入公共生活中。(6)在具体的环境下,为特定的目标学习何种协商民主程序最适合特定的问题和议题(73)。

       实际上,早在2003年“协商民主联盟”(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onsortium)就曾召开了一个由30名先锋研究者和实践者参加的学术会议。与会人员一致决定将以下问题作为未来首要的研究任务:(1)如何设计、构建和影响协商过程和协商产出的质量?(2)在何种条件下协商影响公共政策?(3)除了政策的变化,还有哪些其他重要的协商产出?它们是可测量的吗?如果是,怎样测量?(4)我们应该如何测量协商的质量?(5)协商和倡议/公共参与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6)协商民主运动可以从其他社会运动中学到什么?(7)在协商中公共的利益是什么?(8)如何扩大协商的规模以及如何能被制度化(74)?我们认为,时至今日,这八项展望未来的研究任务一点也不过时。

       尽管诸多协商民主的学者和活动家对协商民主保持乐观的态度,如彼得·莱文所认为,“他们都赞同现在进行的协商民主的实际实验和项目是重要而有前途的”,但德雷泽克(John S.Dryzek)也提醒道:“危险在于,如果说协商民主是一切,那么它也可能什么都不是。”(75)莱文的担忧更直接:“历史让我们记住,当前协商运动可能来得快去得也快。”(76)协商民主能否成为或者继续成为民主殿堂中的贵宾和常客,这些都充满着诸多不确定性。赫尔德认为,“在协商理论发展的关头,得出这样的结论是最为稳妥的:对于协商民主的协商将会继续下去。”(77)或许,赫尔德的这种态度才是更为中肯的。

       注释:

       ①John S.Dryzek,Deliberative Democracy and Beyond:Liberals,Critics and Contestation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1.

       ②Stephen Elstub,"The Third Genera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Political Studies Review 8(3)(2010):291-307.

       ③[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第268页。

       ④[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年,第370页。

       ⑤[美]卡罗尔·佩特曼:《参与和民主理论》,陈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页。

       ⑥Martyn Griffin,"Developing Deliberative Minds-Piaget,Vygotsky and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tic Citizen," Journal of Public Deliberation 7(1)(2011):1-28.

       ⑦[英]杰弗里·托马斯:《政治哲学导论》,顾肃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56页。

       ⑧[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225-226页。

       ⑨[德]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60页。

       ⑩[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371页。

       (11)Antonio Floridia,"Participatory Democracy versus Deliberative Democracy:Elements for a Possible Theoretical Genealogy.Two Histories,Some Intersections",Paper presented at the section "Four Decades of Democratic Innovation Research:Revisiting Theories,Concepts and Methods" in the panel "Historicising Deliberative Democracy" of the ECPR General Conference,Bordeaux,France,September 4-7,2013.

       (12)[美]乔恩·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2页。

       (13)C.Mouffe,The Democratic Paradox(London and New York:Verso,2000),81.

       (14)Michael Walzer,"Deliberation,and What Else?" in Deliberative Politics:Essays on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ed.Stephen Macedo(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58-69.

       (15)A.Gutmann and Dennis F.Thompson,"Democratic Disagreement" in Deliberative Politics,275.

       (16)[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3页。

       (17)James S.Fishkin,Democracy and Deliberation:New Directions for Democratic Reform(New H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1991),1.

       (18)[美]伊森·里布:《美国民主的未来:一个设立公众部门的方案》,朱昔群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12页。

       (19)[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第290页。

       (20)Jane Mansbridge et al.,"Norms of Deliberation:An Inductive Study," Journal of Public Deliberation 2(1)(2006):Article 7.

       (21)Stephen Elstub,"The Third Genera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291-307.

       (22)Jane Mansbridge et al.,"Norms of Deliberation:An Inductive Study," Journal of Public Deliberation 2(1)(1996):Article 7.

       (23)Ricardo Blaug,"New Developments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s 16(2)(1996):71-77.

       (24)谈火生:《审议民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8-58页。

       (25)André

et al.,"Disentangling Diversit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ompeting Theories,Their Blind Spots and Complementaritie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18(1)(2010):32-63.

       (26)引自李强彬:《国外协商民主研究三十年:路线、视角与议题》,《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2期。

       (27)[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第2页。

       (28)[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冯莉、伍剑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页。

       (29)[美]乔恩·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周艳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第10页。

       (30)Martín Carcasson et al.,"Communication Studies 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Current Contributions and Future Possibilities," Journal of Public Deliberation 6(1)(2010):Article 8.

       (31)John S.Dryzek,Foundations and Frontiers of Deliberative Governanc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126.

       (32)引自陈家刚:《协商民主与当代中国政治》,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17页。

       (33)J.Cohen,"Deliberative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ed.J.Bohman and W.Regh(Cambridge,Mass:MIT Press,1997),67-91.

       (34)Maeve Cooke,"Five Arguments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Political Studies 48(5)(2000):947-969.

       (35)A.Gutmann and Dennis F.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3-7.

       (36)David Miller,"I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Unfair to Disadvantaged Groups?" in Democracy as Public Deliberation:New Perspectives,ed.Maurizio Passerin D'entreves(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2002),201.

       (37)Bernard Manin,"On Legitimacy and Political Deliberation," Political Theory 15(3)(1987):338-368.

       (38)[美]乔恩·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第9页。

       (39)[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张晓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50页。

       (40)J.Cohen,"Deliberative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Essays on Reason and Politics,67-91.

       (41)James S.Fishkin,Democracy and Deliberation,35.

       (42)Edward C.Weeks,"The Practic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Results from Four Large-Scale Trials,"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60(4)(2000):360-372.

       (43)A.Gutmann and Dennis F.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3-7.

       (44)M.Button and D.M.Ryfe,"What Can We Learn from the Practice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Handbook:Strategies for Effective Civic Engagement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ed.J.Gastil and P.Levine(San Francisco,CA:Jossey-Bass,2005),20-33.

       (45)Peter Levine,Archon Fung and John Gastil,"Future Directions for Public Deliberation," Journal of Public Deliberation 1(1)(2005):Article 3.

       (46)[美]伊森·里布:《美国民主的未来:一个设立公众部门的方案》,第35-41页。

       (47)[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第272页。

       (48)[南非]毛利西奥·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王英津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00页。

       (49)Christian Hunold,"Corporatism,Pluralism and Democracy:Toward a Deliberative Theory of Bureaucratic Accountability," Governance 14(2)(2001):157-161.

       (50)[美]乔恩·埃尔斯特:《协商民主:挑战与反思》,第13页。

       (51)Lynn M.Sanders,"Against Deliberation," Political Theory 25(3)(1997):362.

       (52)A.Fung,"Survey article:Recipes for Pubic Spheres:Eight Institutional Design Choices and Their Consequences,"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11(3)(2003):338-367.

       (53)Simone Chambers,"Deliberative Democratic Theory,"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6(2003):307-320.

       (54)A.Fung,"Deliberation before the Revolution:toward an Ethic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an Unjust World," Political Theory 33(2005):397-419.

       (55)Simone Chambers,"Deliberative Democratic Theory,"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6(2003):307-320.

       (56)David M.Ryfe,"Doe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Work?"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8(2005):49-71.

       (57)M.Sward,Democracy(Cambridge:Polity Press,2003),123-124.

       (58)[澳]John S.Dryzek:《不同领域的协商民主》,《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59)A.Gutmann and Dennis F.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32-36.

       (60)André

et al.,"Deliberative Democracy:An Introduction," Swiss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3(4)(2007):485.

       (61)William A.Galston,"Diversity,Toleration,and Deliberative Democracy:Religious Minorities and Public Schooling," in Deliberative Politics,40.

       (62)Lucas Swaine "Deliberate and Free:Autonomy and Heteronomy," in Political Deliberation Prepared for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Workshop(Brown University,March 8,2007).

       (63)[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第358-445页。

       (64)Jane Mansbridge et al,"A Systemic Approach to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Deliberative Systems:Deliberative Democracy at the Large Scale,ed.John Parkinson and Jane Mansbridg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2),1-2.

       (65)André

et al,"Disentangling Diversit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Competing Theories,Their Blind Spots and Complementarities,"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18(1)(2010):32-63.

       (66)Russell Hardin,"Deliberation:Method,not Theory," in Deliberative Politics,117.

       (67)Peter Levine,Archon Fung and John Gastil,"Future Directions for Public Deliberation," Journal of Public Deliberation 1(1)(2005):Article 3.

       (68)[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冯莉、伍剑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198页。

       (69)[美]乔治·M.瓦拉德兹:《协商民主》,《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4年第3期。

       (70)[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第133页。

       (71)Iris Marion Young,"Activist Challenges to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2001 Year Book of Philosophy of Education(Champaign,IL,Philosophy of Education Society,2001),41-45.

       (72)J.Cohen,"Deliberative and Democratic Legitimacy," in Deliberative Democracy,67-91.

       (73)Patrick L.Scully,"A Path to the Next Form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Journal of Public Deliberation 10(1)(2014):Article 12.

       (74)Peter Levine,Archon Fung and John Gastil,"Future Directions for Public Deliberation," Article 3.

       (75)John S.Dryzek and Simon Niemeyer,Foundations and Frontiers of Deliberative Governanc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207.

       (76)Peter Levine,Archon Fung and John Gastil,"Future Directions for Public Deliberation," Article 3.

       (77)[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第2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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