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一部里程碑式的共和国大法典——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子丹、何秉松谈刑法的修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典论文,共和论文,刑法论文,里程碑论文,国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一步明确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当原则,并取消了类推制度
把法人列为犯罪的新主体
增加了大量的新的罪名
放宽了正当防卫的条件
扩大了管辖的属人主义原则和明确了国际刑事管辖权
强调了明确性原则
对分则的章节结构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举国瞩目的刑法修定,在3月14日举行的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获得绝大多数代表的赞成票而顺利通过。这样,从1982年开始酝酿,历时15年的刑法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圆满结束。一部深深地烙上了时代特点的刑法典宣告诞生。人们普遍认为,新刑法典由原来的192条增加到452条,内容详细清晰,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利于严肃执法,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对保护改革开放、维护安定团结有着重大意义的新时期的刑法典。那么,新刑法与原刑法相比,在内容上主要发生了哪些变化,理由何在?在修订过程中,哪些部分的法律条款曾引起过激烈的争论,为什么?带着与之相关的问题,笔者采访了此次刑法修改的两位参与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曹子丹和法大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何秉松。
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当三个刑法基本原则,并取消类推
曹子丹教授指出,原来的刑法也是按照这三个原则制订的,但总的看来强调得不够。这次在法典的条文里加以非常明确的规定,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先说罪刑法定原则。原刑法实行类推制度,其实是跟这个原则相矛盾的。罪刑法定是指,罪和刑在法律条文中都有明确规定,某一个人的行为,法律规定是犯罪的,就是犯罪,没有规定的,就不是犯罪;某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就处以什么样的刑罚,而不能够作出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刑罚。但类推则是指有些罪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与该罪状相类似的罪进行定罪判刑。如今取消类推,强调罪刑法定,也就是强调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能任意地定罪处刑。罪刑相当原则,是说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犯了罪,法律规定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就要处以什么样的刑罚,不能偏离。新刑法调整了一些罪的法定刑。过去有的罪的刑罚定得太高了,现在适当降低。如今有的罪的社会危害性增大了,那么就要提高其罪刑。比如走私罪、贩卖毒品罪,最高刑罚过去是15年,现在提高到死刑。
何秉松教授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有两个含义。一是反对特权。任何人都没有凌驾在法律之上的权力,犯了罪就要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论其地位有多高,金钱有多少。二是反对歧视。刑法对任何人都是一视同仁的,不能因为他的能力、地位低微就不保护,或者对他作出的刑罚故意加重。
罪刑法定原则,其根本意思是指,只有人民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严格程序制订的法律,才能权威地确定什么是犯罪,而相应地要处以什么样的刑罚。归根到底,这是强调法律的保障作用。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对违法者则保证要按法律的规定进行惩罚,但又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这对于保护无辜,保护人权非常重要。我们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却绝不允许任意去抓人,不能把与案件毫无关系的人抓起来,不能不根据刑法的规定作出刑罚。当前,以刑代法,以权压法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在某些地方表现得十分严重。有些人应该判罚的没有判罚,有些人不应该判罪的却被判了罪。这显然是跟罪刑法定原则背道而驰的,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它。罪刑相当原则则是为了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要求不能毫无根据地作出刑罚。总之,新刑法特别强调,并且十分明确地把上述三个基本原则规定在条文里,这是新刑法一个很突出的进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于犯罪主体的变化
曹子丹教授指出,新刑法明确规定法人也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虽然过去曾在一些补充法规里有过这样的规定,但现在是正式写进了法典,规定在总则和分则里,并且占了相当的比例,这是与我国目前的形势要求相适应的。过去,有人认为法人只能作为故意犯罪的主体,现在看来,法人也有可能过失犯罪。对于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曹教授指出,按过去的规定精神病人一概是没有责任能力的,造成危害结果也不负刑事责任。这样的规定显然存在着漏洞。新刑法明确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体现了新刑法的科学性和严密性。这也是在犯罪主体上的一个显著变化。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罪如何处理?在过去,规定犯了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却存在这样的问题,比如犯了杀人罪,必须是故意杀人才负责任,还是过失杀人也要负刑事责任?对此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新刑法明确规定,只有犯的是故意杀人罪,才承担刑事责任。而且,取消了“其他”这个小类推,具体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何秉松教授指出,在刑法典里规定法人犯罪,非常必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人犯罪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把法人推向了经济的舞台,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之相适应的要建立法人制度。目前,法人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是一个很重要的主体。所以,有必要在法律上对法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它们的违法犯罪,在刑法上加以制裁,从而有效地遏制其违法活动,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长时间以来,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自然人犯罪,而没有法人犯罪的概念,这是一个缺陷,不利于建立一个完整的刑法理论体系。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是第一个(1994年)把法人犯罪写进刑法典的国家,我国是第二个,所以不能不说这是新刑法一个重大的改革和进步。
增加了大量的新的罪名
曹子丹教授指出,原刑法分则条文只有103条,一百多个罪名,新刑法分则有条文354条,三百多个罪名,增加了为数众多的新罪名。这是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刑法修订作出的一个重要变化。有的罪名是根据新罪状而确定的,包括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比如侵犯知识产权罪、走私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比如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有的罪名则是从原来的“口袋罪”分解出来的,比如投机倒把罪被取消,相应分解出生产、销售危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等。把罪名具体明确化,便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操作、执行。
何秉松教授指出,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形势要求和严厉打击犯罪的需要,新刑法增加了许多新罪名和条文,一方面是经济领域的犯罪,另一方面是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新刑法相应地增加新罪名和条文,对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利益,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乃至保护整个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放宽了正当防卫的条件
两位教授指出,为了鼓励、支持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实质上是放宽了正当防卫的条件。新刑法规定,对暴力性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行凶、绑架,受害人采取防卫行为,即使把犯罪人打伤,甚至打死,也不算是防卫过当,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在过去,正当防卫的条件比较严格,很容易就形成防卫过当。新刑法明文规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才算防卫过当。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为了支持人们见义勇为,敢于与犯罪分子作斗争。
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变化
两位教授指出,新刑法对于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犯罪,扩大了管辖的属人主义原则。过去,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的必须是反革命罪、贪污罪等8种罪,或者犯的罪最低刑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依照刑法才可以追究。新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罪,无论犯了什么罪,原则上都要依照我国的刑法进行追究、惩罚。当前,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出去到国外的人比较多,扩大属人主义原则,可以有效地打击这一类的犯罪行为,促进国内的稳定和平。此外,两位教授指出,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新刑法规定,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只要是在我国承担的义务范围内的,我国就要行使刑事管辖权。比如对劫机犯罪,犯罪人将飞机劫持到我国,即使犯罪人不是我国公民,犯罪地点也不在我国领域内,直接侵犯的也不是我国的国家或公民利益,但依照我国参加的蒙特利尔条约和东京条约,我国就要行使国际刑事管辖权,这样有利于与国际性的犯罪作斗争,维护国际和平。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强调了法律条文的明确性
何秉松教授指出,罪刑法定原则和明确性原则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在西方理论界,一般都是把明确性作为罪刑法定的一个派生原则。所谓明确性,就是要求在刑法典里对罪状的法定刑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得越明确,越具体,就越好。这样可以有效地减少法官审判的随意性,维护法律条文与条文之间的平衡性,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促使司法机关按照立法的精神去执行法律。新刑法的总则和分则都很强烈地体现着明确性这个原则。比如,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只有是故意犯罪,才可以被判处刑罚。对于减刑、假释的条件、法定程序,也比过去规定得明确、具体。何教授指出,明确性在新刑法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取消了三大“口袋罪”——投机倒把罪、流氓罪、渎职罪。为什么叫“口袋罪”?因为这三种罪规定得非常抽象,不具体,弹性很大,就象口袋一样,随便放什么东西都可以装进去。取消了“口袋罪”,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顺利执行。
对分则的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
两位教授指出,新刑法由原来的8章增至10章,其中原来的妨害婚姻、家庭罪合并到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刑罪这一章,新增了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此外,有两章分了节,这是过去所没有的。这两章是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6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增加危害国防利益罪,是为了更好地与军事犯罪作斗争,维护国防的安全。把贪污贿赂罪独立成章,则表明了我国反腐败的决心,用立法的形式来加以明确。增加职务犯罪的内容条款,是为了更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利益。把反革命罪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来代替,是由当前这种犯罪的特点和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
此外,两位教授还指出,新刑法对自首、立功作出了较宽大的处罚规定;把对未成年人(未满18岁)的最高刑由原来的死缓改为无期徒刑;加重了对累犯的刑罚;对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从重惩罚。
争议的问题:单位犯罪称作法人犯罪是否更合适;死刑需要相应增多还是应该大幅度减少;罪名是否也应该法定?
关于法人犯罪
曹子丹教授指出,新刑法用的是“单位犯罪”这个名称。究竟哪一个名称更合适?他认为,“单位”不是法律上的用语,单位有大有小,有上级单位,也有下级单位,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也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含义比较模糊。而“法人”的含义则比较明确,他主张用“法人犯罪”这个名称比较好。当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犯罪怎么办?只要在法典中规定“非法人单位犯罪适用法人犯罪的规定”就可以了。
何秉松教授指出,究竟应该用“单位犯罪”还是“法人犯罪”的名称,一向争论颇大。很多人主张用“法人犯罪”,因为“法人”是一个地道的法律上的用语,而“单位”则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单位”的含义模棱两可,界线不分明。按照通常的理解,企事业、机关、团体及其附属机构均属单位,但却不好用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来划定它的范围。而且,在民法、经济法上的用语,是“法人”而不是“单位”,在刑法上也称作“法人犯罪”,便于各部法律之间的通融、衔接。此外,称作“法人犯罪”,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出,该种犯罪行为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特点。国际上一般也不叫“单位犯罪”,我们这样叫,也不好与国际用语接轨。
关于死刑
曹子丹教授指出,对于死刑的争论,长期以来都是一个焦点。按照新刑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不增不减,原来有的予以保留,没有的也不增加。在过去陆续颁布的一些补充规定中,规定了某些死刑,这是在一定条件下,针对某种犯罪比较猖狂,形势比较严峻,为了有效地打击这一类犯罪行为,量刑偏重,是符合当时的实际要求的。但它有一定的时间局限性。新刑法把这些死刑一个不漏地全部吸纳了进来,使之持久化,固定化,他认为是不太合适的。当然,他也不主张废除死刑,不主张过多地减少死刑,但适当地减少一些却是有必要的。有些学者认为,对死刑的适用,要分三种情况,对暴力性犯罪,要有死刑;对渎职性犯罪,如贪污受贿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该给予杀头;而对于一般性犯罪,即非暴力,又非渎职性的,则可以考虑不用死刑,因为无论从哪一个角度看,生命对一个人来说都是最珍贵的。
何秉松教授指出,主张减少死刑的,以学者的意见居多。有些人认为应该大幅度减少,对于财产型犯罪,只要不属于暴力性质,不是侵害人的生命的,都可以取消死刑。这种认识与当前国际上的普遍作法基本一致。而实践部门的一些同志则认为,现在的死刑制度是根据当前的社会治安的形势要求来确定的,是更有效地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不宜减少。新刑法没有减少死刑,显然是从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生活、经济秩序方面考虑的。
关于罪名法定
曹子丹教授指出,新刑法最终没有做到罪名法定,这是一个遗憾。我们可以发现,在刑法的分则里,在每个条文的前面,没有用概括性的词语,或者说是用一个概括性的标题,确定罪名。罪刑法定原则不但要求罪状法定,同时要求作为条文的组成部分的罪名也应该法定。从进一步完善法律的角度考虑,确定统一的罪名意义重大。长期以来,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些罪行界定一个准确的罪名相当困难,而且彼此互不承认。但如果运用立法的手段,在刑法典里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罪行,就叫什么样的罪名,则具有权威性,从而消除分歧,促进法律的统一。在西方国家,罪名决定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象瑞士、加拿大、德国等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都规定了统一的罪名,没有规定的只有为数极少的几个国家。
新刑法的出台,无疑是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步骤。按照规定,它将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怎么样才能使它真正地得到贯彻执行,从而更有效地发挥刑法作为国家一部基本法律的作用?曹子丹、何秉松两位教授指出,必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努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让人们真正理解新刑法的精神实质。要迅速在全国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学习刑法,了解刑法的宣传活动。让所有人认识到,新刑法对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将坚决贯彻严厉打击、绝不手软的方针,特别是对犯罪集团,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给予狠狠的打击,绝不宽纵。这样,给那些企图犯罪作案的人敲响警钟,对他们形成一种巨大的震慑作用,从而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而对于已经犯罪的人,则也要让他们认识到法律是鼓励他们自首、立功的,要求他们接受改造,改过从善,不再犯罪。
司法部门必须严格执法。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有法可依之后,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新刑法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这给司法部门执法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如果该定罪的不定罪,不该定罪的反而定了罪,这就会与法律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刑法的目的是惩治犯罪,保护好人,冤枉好人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应该通过相应的有效的措施,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他们要具有献身的精神,做到大公无私,不能办“人情案”,不能徇私枉法,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坚决反对某些部门或者个人,滥用权力,以权压法,一旦发现,就要给予严厉制裁,为司法部门能够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鼓励他们勇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认识、了解法律创造良好的条件,使人民群众不便能够遵守法律,而且能够自动自觉地维护、支持法律的实行。因为犯罪分子是分散在汪洋的群众大海之中的,如果广大群众都行动起来,积极与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这大海就会成为埋葬犯罪分子的坟地。
坚持做到依法监督。依法监督对于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各级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和义务。各级人大要监督,各级检察院要监督,党内的监察机关也要监督。群众也是一支重要的监督力量。特别是监督某些政府部门是否是在法律之下行使权力,是否以权力干涉法律。努力纠正一切冤、假、错案,维护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如果能够结合实际,围绕着新刑法的贯彻实施,把各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那么就一定能够达到新刑法明确规定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个目的。
最后,曹子丹、何秉松两位教授一致认为,此次刑法修订,是针对原刑法的不足,根据近年来由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而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引起的新变化、新情况,参照外国刑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现代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准备,反复论证而作出的。新刑法称得上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统一的、比较完善的共和国大法典。它强调了法律的明确性、严密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坚定地贯彻了以法治国的方针,对促进我国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新刑法的出台,可以说在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时代意义。完全可以相信,新刑法的颁布实施,必将能够更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国内安定团结的局面,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文字整理:全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