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就学”与教育资源配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资源配置论文,择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择校就学”的背景
在我国,“择校就学”是80年代末随着私立学校的创建而出现的,1992年以后发生了以钱择校(私立、重点)的现象,并且愈演愈烈。由于金钱原则损害了教育的公益性,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公平问题,最终导致了国家对“择校收费”的法律禁止。
从目前的资料来看,我国对“择校就学”的理论探讨比较晚,主要在“择校收费”时期,并且往往将“择校收费”等同于“择校就学”来进行研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教育领域的冲击以及对教育商品化、市场化讨论的进一步深化,人们对“择校就学”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否定到分析原因、条件和正负面影响的过程。其中谈到“择校”的原因,有人从教育的供给不足、需求多样、对教育功能的认识及对自我实现的追求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注:道格拉斯.J.莱姆丁, 米切尔·明彻姆.择校的理论与实践:回顾与展望.教育经济,1997(3 ));并且认为“择校”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人、财、物的合理流动,有助于展开竞争、提高教学质量等。当然,反对者也提到,为实施“择校就学”需要创设一定的制度和适宜的环境条件,这一笔成本投入远远大于由“择校”所带来的收益,因而改革是不符合效益原则的。
国外早在50年代中期就出现了系统的“择校就学”(School Choice)理论研究(弗里德曼,1955)。我们所熟知的“教育凭证”最早就是在这一时期提出的。西方的教育经济学理论认为教育能够产生公共效益和私人效益,从公共效益的角度,政府应当资助教育;从私人效益的角度,不同的个体对教育的需求不同。由于政府资助教育的实力不可能达到供给对需求的完全满足,因而教育产品供给的多样性和学生家长对教育的自由选择是实现公共和个人福利的必然,也体现了西方社会自由、民主的意识形态。
“择校就学”的内涵狭义上是学生家庭对公立、私立学校的选择,逐渐发展到更为广泛的含义,即包括所有旨在减少对学校和学生约束的政策。(注:斯苇芬.P.海斯曼.述评东欧与前苏联的择校.教育经济,1997(3))“择校就学”在国外也进一步从理论走向了实践。 在东欧同前苏联,学校(公立、私立)是一个同等地位法律实体的利益调解器,人们从这一定位探讨“择校就学”;在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案鼓励了“教育准市场的建立”,旨在为父母提供更多的选择与参与,同时使学校类型与特色多样化,提供选择的空间(注:安妮·威斯特,海热尔·潘内尔.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教育改革和择校.教育经济,1997(3 ))。作为“择校就学”理论先驱的美国,由“教育凭证”发展而来的对“择校”与崇尚自由的传统、择校与市场化等关系的探讨成为这一领域的热门,同时也出现了实践方面的尝试,如磁石学校、教育凭证等。
在实践中,我国“择校就学”的夭折与国外的不断成长形成了鲜明对比。为什么会这样呢?原因是多方面,与先理论后实践的发展相反,我国“择校就学”的实践中缺乏相关理论指导是关键因素之一。但是,意识形态的差异、国情的不同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照搬国外的理论,只有立足于我国的实践才是最明智的做法。
二、“择校就学”理论前提:教育是准公共物品
公共经济学中将物品按照是否具有消费的排他性、有无外在利益和供给是否易于排除分为私人产品、准公共产品和公共产品三类(注:王善迈.教育投入与产出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其中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具有排他性,即他人消费并不等于你不能消费,丝毫不影响你的消费,同时存在外在利益,即外溢效应;并且供给不易排除,即这类产品的供给在国家消亡之前始终是存在的。与此相反的便是私人产品,而准公共产品介于二者之间,它的特征是消费具有排他性、存在外在利益,并且供给易于排除,典型的准公共产品便是教育和医疗卫生。
产品的公共、准公共和私人的性质决定其具有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所谓资源配置方式,就是在资源配置或者说将各种投入使用在不同方向上的过程中,配置主体、配置力的不同组合方式。以公共产品为例,其资源配置方式就是由国家运用法律和权力手段进行资源配置,即计划方式;私人产品则是由厂家和消费者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即通过价格机制,由供需来调节的市场方式;准公共产品自然就是计划方式与市场方式的联合方式了。
由于教育是准公共产品,而准公共产品又是按计划与市场联合的方式进行配置,所以教育资源配置方式也是计划与市场并存。“择校就学”正是在承认教育产品的准公共性前提下,在由计划的资源配置方式向计划与市场联合方式过渡中的探索。教育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化趋向要求资源配置主体多元化,教育不再由国家一揽子包干,学校和学生家长都要参与其中,而这种参与的目的就是扩大其自主权和自由选择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学校、学生家长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地位。教育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化趋向也要求按照市场规律办事,需求主体的自主性和多样化决定了供给必须最大可能地满足需求,相应地供给也必须多样化。因此,以提供各种形式的,各具特色的学校教育为条件,让学生家长和学校一方自由选择另一方,实现供需平衡和协调,这是市场化的必然。
当然,这里的市场化趋向并非将教育完全商品化,学生家长和学校决不绝对等同于消费者和厂家。准公共性决定了国家计划的参与,如资助、制定课程标准等。“择校”源自对教育准公共产品中私人产品特性的存在,但“择校”又是一定计划方式下的“择校”。
三、“择校就学”的必然: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化趋向
教育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趋向使学校和学生家长成了与国家并存的配置主体,类似于消费者与厂家的关系。所谓配置主体,就是能够自由、充分地决定资源分配方向的实体。计划体制下对教育投入多少,各级教育所得比例多大,每个学校应得多少,都是由国家单一主体决定。学校和学生家长主体地位的确立保证了他们的发言权,接受什么样的教育,上哪所学校不应成为行政命令。他们有权决定自己的取向,这正是择校中所体现的学校自主办出各具特色的学校,学生家长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学校。
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单一行政或法律、权力配置力的失效。市场配置力的引入为解决教育质量很难提高、教育所培养的人才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带来了契机。竞争是提高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择校就学”使学校不再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要使学校具备足够的生命力,只有吸引更多学生,从而带来更多的投入,而学校最具吸引力的地方便是其高质量、高效率的教学和管理。因此市场配置力使得各个学校拿出自己的看家本领,办出各具特色的,能满足学生家长需求的学校。
同样道理,学校除了要力求满足学生家长的需求,还必须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理论上说这两种需求应该是一致的。基于这样的认识,学校必须具有充分的自主权,而“择校就学”正是以学校自主权的下放为前提条件的。
所以说“择校就学”意味着扩大学校和学生家长的自主权和选择权,而这一切都是基于教育资源配置主体多元化和配置力市场化趋向的认识,前者是后者的必然结果。
四、“择校就学”的澄清
“择校收费”不等于“择校就学”,应该说,“择校收费”只是探讨“择校就学”实践形式的一种,它也是在当前理论认识不充分,条件不成熟阶段的“试误”。“择校就学”是教育产品准公共性的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和发展方向,是受客观经济规律制约的,因而不可能以法律或行政命令取消或抑制。
对“择校收费”的禁止有合理的一面,但绝不能成为“择校就学”的终结,而应当是更加合理、理性探讨“择校就学”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新的起点。对“择校”本质、原因、条件、形式、功能等各方面的认识并不完全,还有待广大理论和实践工作者的积极努力。下面再就几个问题阐明笔者的看法:
1.教育产品由纯公共性向准公共性的转变体现了教育功能的深化
当教育作为纯公共物品时,国家是教育的唯一占有者,这也是将教育看作纯消费品,并且不具有排他性,而又存在巨大的外在利益的结果,正是这样,教育又逐渐演化成为国家阶级统治的工具。
本世纪60年代人力资本理论的出现,开辟了教育功能探讨的新空间,教育经济学科体系的成熟使对教育经济功能的探讨由表面深入到本质,最终以推翻教育纯消费品、纯公共产品,确立教育的投资性和准公共产品作为立论的根据。
这一变化并非理论家的闭门造车。事实证明,“知识就是财富”、“教育投入能带来经济效益”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个人对教育的关注日益加剧。人们将教育视为满足个人需求、获得成就的重要工具,对教育的需求极度膨胀。因而公共产品消费无排他性的特征逐渐转化,教育供给也不再绝对化。对教育产品性质认识的转变自然决定了教育资源配置方式计划与市场的联合,在单一计划中体现了市场化的趋向。
2.择校的条件与原则
择校的条件首先是学校自主权和学生家长选择权的扩大,这是思想或制度层面;在物质层面,学生家长拥有足够的实力保证其选择权的实现。同时,各个学校在国家基本投入平等的条件下,办出各自特色,使供给源充足丰富。这涉及到对当前重点与非重点学校的改造,国家主体应当对非重点校加大投入,使各校的基本水平保持一致,这样才可能在“择校就学”中使各校为提高质量展开平等竞争。
谈到原则,是以金钱,还是以成绩为准?或是以意愿、喜好为准?笔者认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应采取不同的对策。在经济发达的地方,金钱原则逐渐演变为已知的前提,即学生家长都拥有一定的物质基础选择任一所学校;而在经济中等水平的地方,可采取“金钱+成绩”的方式,即所有的学生家长都获得基本入学的物质条件,而在不同学校间家长需承担不同程度的成本分担,并且将成绩考虑进去;在不发达地区,择校条件转化到学校内部,学生家长教育需求的满足可通过校内班级的划分、课程改革等措施来实现。可见,“择校就学”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逐渐从校内的选择发展到校与校之间的选择,并且逐步摆脱金钱的影响,以成绩原则为过渡,最终实现以主体意愿、喜好“择校就学”。
3.几点建议
(1)明确“择校收费”是“择校就学”的实践形式之一。 前者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后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教育产生时代飞跃的必然。因此否定“择校收费”具有合理性,但对“择校就学”则应当不断地加以探讨和研究。
(2 )探讨“择校就学”的理论前提是:教育产品定位于准公共产品。
(3)至今尚无理想的择校模式, 不同经济发展程度的地区和国家应追求最符合自己实际的理论和实践。但科学无国界,理论的共通性又要求积极主动地关注他国(地区)的发展,吸取其经验和教训。
(4)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加以引导,使个人目标、 集体目标和国家目标三者协调一致。在公立学校中,改变重点校与非重点校的对立,鼓励各个学校在遵循统一原则、标准前提下,办出自己的特色。
(5)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加强学生家长在教育参与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择校就学”实质是对教育产品属性重新认识的产物,是教育由纯公共物品向准公共物品超越的必然。由此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方式的转变,配置主体与配置力的多样化将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