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养殖者滥用添加剂将面临重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重罚论文,征求意见论文,管理条例论文,添加剂论文,饲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务院法制办2月20日公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加强了对生产环节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监管部门、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国家对新饲料设立监测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设立监测期;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申请。监测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生产企业应对产品留样观察
征求意见稿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检验合格证号、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滥用添加剂将最高罚5万元
征求意见稿规定,养殖者滥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上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过程中不得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禁止在反刍动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但是,乳和乳制品除外。
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自行配制、使用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将自行配制、使用饲料情况予以记录,接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小区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明确饲料生产企业召回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规定了产品召回义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我国将禁止境外企业、个人在境内直销进口饲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境外企业、个人在中国境内直销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出口方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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