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学研合作模式及相关问题研究_技术转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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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产学研合作模式及相关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学研论文,模式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95 (2000)02—0083—(05)

开展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有效合作,是建立科技、经济密切结合新体制和发展经济、提高综合国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当今经济发达国家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成熟经验。我国从1992年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和中国科学院联合组织实施了产学研工程以来,科技与经济结合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这得益于国家计划的有力引导和鼓励,如国家计委的科技攻关计划和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国家经贸委的产学研项目、新产品试制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国家科委的火炬计划、攻关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等,还得益于国家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使得产学研合作在全国呈现出全新的格局,由开始时的宣传造势走向踏实的合作,由突击式的合作走向经常性的合作、由碰撞式的合作走向网络式合作,在合作的模式上由单项合作,如: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发展到多种模式的合作,如共建研究开发机构、共建科工贸一体化的经济实体、共建学院等全方位合作。为寻求产学研合作模式的规律,从合作的契约关系上,我们将产学研合作的模式归纳为技术转让、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实体等三种模式,并对其模式及相关问题加以研究。

一、技术转让

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期,技术转让是我国产学研合作的主要形式,它是合作各方对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权、非专利技术转让等签订的技术合同,并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互利有偿的原则,使合作各方的责、权、利能得到保障和约束,合作各方在合作中以合同为依据,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1.特点。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技术转让,多伴有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教学、科研长期合作关系,企业作为高校的教学实习基地,而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企业的人才培训基地,从而产生相互了解和依赖。高校、科研院所将自己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药品等专利技术成果或非专利技术成果,以技术转让的形式,与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到80年代末后,技术转让多借助媒体或中介单位及其中介个人、大学和科研院所某些技术优势特色或说是知名度,多成为技术成果转让的前提和成交的重要因素。伴随着市场经济和技术市场的日臻完善,技术成果的转让更注重其成熟度、技术开发风险及技术产品的市场竞争的预测。故技术转让合同除提倡“自愿平等、互利互惠、有偿和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外,更需合同本身要详细、周密和用词确切。

2.影响因素。(1)选项。项目的选择关系到合作的顺利与否。 首先要预测市场竞争对产品的选择,实现产业化的经济技术指标,占领市场销售份额的大小;被转让成果的技术成熟度,技术开发风险等。 (2)周密签约。周密完备的技术转让合同是产学研合作成功的关键,可视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实行分阶段签订合同,也可签订补充协议以适应履行合同条件的动态变化,确保合同的履行。(3)利益分配。1)利益分配的方式。利益分配的方式多种多样,有技术转让费中的入门费+提成;有技术转让费一次性支付或技术转让费一次性确定数额,分期支付等。前种技术转让方式,转让方可在今后产品开发的效益中继续随开发获益而受益,即按合同比例继续提成技术转让费。后种一次性支付转让费者,技术转让方一次性受益与产品开发的效益的好或不好无关。而技术转让费一次性确定数额,分期支付与合同的履行密切相关。如一项新药开发的技术转让费一次性确定数额为200万,分签订合同后、 临床前、申请临床批号后、中试后、获新药证书后等五次支付,哪一个环节出问题,要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追查违约方的责任,若问题出在技术转让方,其利益分配非但拿不到合同的一次性确定的数额,甚至尚要退回已拨款或加倍赔偿损失,当然,若五个环节都通过了,可拿到一次性确定的数额,但却拿不到新药上市后的效益部分。2)提成的方式。 前种入门费+提成,其中的提成要具体到是从产值、利润、销售额中的哪一种提成。从产值中提的情况不多,多因产值不能确切反映经济效益;从利润中提成,在理论上符合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在具体操作上,利润的核算容易产生争议,很难形成共识,故此种方式也不多;从企业销售额提成是目前普遍接受的方式,销售额大小与所开发产品的技术创新、技术水平、技术可靠性等密切相关,同时销售额表明了产品市场竞争中的生命力,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是考核企业的重要经济指标,且具可操作性,因而此种提成方式是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具有现实性和科学性,也是几年来一直被普遍适用的提成方式。3)提成比例。 技术转让费提成的比例和提成的期限,是调节合作各方利益分配的重要杠杆,根据我国目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社会负担状况,按销售额提成比例大致在1%~5%的比例较合理,若提成比例较高,则提成期则短,反之,则长;只有提成比例,没有提成期限的规定;有提成比例,又保留提成基数等。

二、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包括委托开发)是我国目前产学研合作的最主要形式,这有两方面原因:(1)是由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是企业对于技术需求层次的提高,承担技术开发风险的能力增强。(2 )是成熟的技术存量不足,特别是工程化的成熟技术存量不足。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学科日益高度分化,任何一个单位都不可能在任一领域处于全面领先的优势地位,许多技术项目需要通过合作开发(委托开发)、优势互补的方式攻克技术难关,实现高技术产业化。

1.特点。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项目均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面临的并需要尽快解决的技术难题,或是企业认为有市场潜力的新产品,多数是企业同行竞争中提出的问题,目标高、时间紧,对技术开发周期有明确要求,技术开发难度大,一旦被其他企业捷足先登占领市场,其开发后的效益将严重受损。

2.影响因素。(1)选择伙伴是合作能否成功的关键。 首先是伙伴的信誉,是否有不讲信誉的前科;其二,技术力量、设备、条件尤其是企业方面的经济效益情况;其三,是否有凝聚力,表现在企业的厂长和技术人员或是研究所、高校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能否相互信任、相互配合,都将影响合作的成功。(2)风险承担。 技术开发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它不同于技术转让,因技术转让是对现有技术的转移,而研究开发的目标技术是未知的,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一般来说高技术与高投入、高风险、高利润是联系在一起的,合作开发各方都需有明确的认识,在开发前期的人、财、物投入上合理分担风险责任、实施过程相互配合,尽量避免或减少风险的发生,一旦发生风险也按合同的约定,主动承担防止推卸责任,避免纠纷的发生,以免合作开发的半途而废。(3)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是合作开发中的关键内容, 也是发生纠纷的重要根源之一。一是分享的多少取决于合作双方的技术势差、技术新颖程度、投资的多少、市场前景和技术前景等因素;二是采取何种分配方式,应为合作各方均能接受的方式,或是一次性付款,或一次确定款额、分期支付,或是提成支付等方式。若对市场前景把握不准时,可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并适时酌情予以调整或补充有关的分配条款;三是产权关系要明晰,其是利益分配的关键。

三、共建实体

共建实体是产学研合作最高级、最紧密的形式,也是最有成效、最为成熟和最终希望建立的合作方式。虽然这种模式在目前产学研合作中所占比例不高,但却反映出产学研合作开始从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的一些特点,以及在适应市场经济过程中产学研合作的主要趋势。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的不同形式的联合实体,主要包括联营企业(工厂、公司),研究与开发机构(研究开发中心、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研究所等)以及联办学院、共建工程研究中心等。

1.共建实体的原则。(1)坚持政策导向原则。 共建实体必须有国家、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导向。(2)坚持市场牵引的原则。 共建实体实际上是科技与经济接轨的具体体现。故共建实体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基础,以经济杠杆为准则,以效益为目标,要从技术、经营、人才、效益等方面,向科研、生产、经营一体化发展,避免纯形式上的合作。(3)坚持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共建实体的合作各方要依法或依照合同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知识产权要依法合理享用。(4)求同存异、互利、互让、 共同克服困难的原则。任何事物都会有矛盾,在共建实体的合作各方发生不愉快的纠纷也是不可避免的,应求同存异、相互谅解、妥善解决、共渡难关。

2.共建实体的特点。(1 )多伴有教学或科研方面的长期合作关系。高校与科研院所作为人才科研培训基地,每年为企业输送优秀人才,而企业作为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教学实习基地,从而沟通了合作的信息渠道,构造了松散乃至紧密合作的桥梁;通过成果转让、合作开发的相识到相知,知根知底,从而建立起良好的人际关系,为共同建立实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共建实体各方有共同发展目标和利益趋向。 共建实体是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发展目标的最有效的形式。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而高校、科研院所在人才、科学技术方面的优势恰是企业所需。(3)合作各方技术、条件上的相互信赖与互补。高校、 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的功底、科技信息的相对快捷;企业所具有的明显优势,如:生产的资金、场地设备条件、产品(工程)开发、营销和经营管理能力等优势,有利于产学研各方的紧密合作,加速成果转化。(4)有比较合理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模式。 所建实体的管理基本上参照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的组织与管理模式,组建董事会,制订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或所长负责制,保证了合作各方共同参与管理过程,最大限度发挥合作各方的优势,责、权、利的统一促进了人、财、物的最佳组合,进而产生较理想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增强了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5 )合作各方责、权、利关系明确。合同一般均有合同各方的责、权、利关系的约定。在投入上,企业以资金、场地、设备、营销等入股,而高校、科研院所用科技成果、实验室及其设备、技术或部分资金入股,体现风险共担;在权益上,若由合作各方共同研究开发的成果,则由合作各方共有,若是由高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的成果,权益则由高校或是科研院所享有;在利益分配上,一般在保证还贷和贮备企业发展基金的前提下按合作各方投入比例分配。

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和特色的形成与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也有赖于企业的经济实力;由于共建实体各方按照规范的股份制形式组建,其产权明晰、利益与经营风险按照合作方所占股份多少合理分配,有着共同的利益趋向,提高了合作方一体化发展的内在动力。

3.共建实体的形式。(1)共建企业(工厂、公司)实体形式。 共建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出现较早,约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办工厂或公司,具有平等参与的资格与地位,易被合作各方接受,按市场经济机制运行,形成组织统一、资产统一、管理统一、利益与风险统一。联办的实体多半设在企业。(2 )共建研究机构(开发中心、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研究所)。这种模式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主体,是技术的源头,企业作为生产、销售的基地,不断形成研究、开发、研制、生产、销售一条龙体系。这种实体多半设在高校或科研院所。(3)共建学院。市场的竞争, 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加速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造就一支跨世纪的科技后备力量,是企业长盛不衰的坚强保证。随着我国知识经济的初见端倪,愈来愈多的企业主动与大学联姻,联办学院,如徐工集团与江苏理工大学联合成立工程机械学院;跃进汽车集团和东南大学合办了东南大学汽车工程学院;1995年江苏金坛市政府与东南大学全面联合,创办了东南大学金坛学院,优先为金坛市培养、输出人才。(4)共建工程研究中心。 建立股份制的工程研究中心,是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在国家或地方部门的支持与组织下,选择有优势的学校或学科专业联合有关工业部门和企业,成立国家级或省部级的“工程研究中心”或以一些大学为依托,成立“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反映了大学与工业界新形势下呈现出的新的合作模式,也是当今世界上颇为成功的一种作法。“工程研究中心”是高校与企业在较高层次上针对国民经济或行业中重大关键和带有普遍性的技术联合进行工程研究开发,集研究、开发、生产和市场为一体的组织形式,为高校与企业结合找到“接口”,也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通道”。“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从事高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生产出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同时从工程人才培养的角度,它对提高本科生,尤其是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起着很大作用,更可贵的,还可以培养出拔尖的一流水平的高级人才。工程研究中心的建立,旨在探索一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市场为导向,依靠企业力量,充分发挥高校或科研院所的依托单位作用,以技术与资金为联结纽带,集教学、科研、生产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集团,形成稳定的经济组织及利益共同体,并按照现代企业的模式进行,从而解决资金短缺、中试基地规模有限以及适应市场经济能力差等突出矛盾。最典型的是上海交通大学的“国家模具CAD 工程研究中心”、华东理工大学“国家超细末工程研究中心”、东北大学“国家计算机软件工程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国家方正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等。

[收稿日期]200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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