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新法律、新规则下进行税收筹划?_企业所得税论文

如何在新法律、新规则下进行税收筹划?_企业所得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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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顺利通过,实现了现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统一。在这一重大税制改革的背景下,作为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每一个企业,无疑都应认真研究和把握新法之要义,并结合企业战略发展目标和经营管理特点,趋利避害、有针对性地调整和筹划各种涉税行为,依法、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以谋求企业的竞争优势。

新法对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明确规定了鼓励性政策,对企业录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以及从事国家鼓励的经营活动等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企业因此应乘势而上,发挥税法正向引导效应。同时,新法还存在一个过渡期的问题,这个过渡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新法与现有法律法规的“接轨”期;二是新法规定了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五年过渡期。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依法、充分、合理地利用过渡期各项政策。

鼓励科技创新向税筹思路注入多少灵感?

新规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 假定甲公司是一内资企业,注册于普通地区,虽属高新技术企业,也只能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若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则应缴纳33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新法实施后该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变为150万元,税负比以前降低180万元,比同期普通企业降低税负100万元。

点评 在“两法合并”之前,只有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方可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原先许多不在此类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的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谋求税负的减轻。新法实施后,企业应将纳税地点的筹划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的筹划上。对下列事项作出深谋远虑:

1.企业应设立和完善研发机构,配备一支稳定的研发队伍;

2.企业应滚动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和预算,记录研发支出,编制研发报告;

3.对于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企业应及时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备立项,形成研发成果档案;

4.如果今后国家规定只有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产品达到总收入一定比例的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则企业应视需要进行必要的重组活动。

鼓励安置特定人员传递人力资源管理者几多信号?

新规 企业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案例 乙公司是一玩具生产企业,存在下岗员工、残疾人士等可以胜任的工作岗位,但因乙公司并非民政部门或街道创办,同时因录用残疾人士达不到规定标准而未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故乙公司并不关注在此方面对人力资源结构上的设计。

新法实施后,若乙公司录用50名上述人员,年工资性支出预计为100万元,未来增加的培训费用年均约4万元,因培训费用构成税前扣除,在税率为25%时,与培训费用对应的税后现金流出为4-4×25%=3(万元)。如果税法申明确企业可按支付上述人员工资总额的50%加计扣除,乙公司可加计扣除50万元,降低的税收成本即减少的现金流出为50×25%=12.5(万元)。综合起来减少的现金净流出为9.5万元。

点评 以安置残疾人员为例,现行税法规定只有民政福利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故其只适用于个体而非普遍适用;新法则规定所有企业只要具有规定的行为,都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此时企业应筹划好以下基础工作:

1.企业应分析哪些工作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

2.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资薪酬成本上的变化(考虑抵税效应后);

3.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变化;

4.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问题。

新规纳税义务人和纳税地点带给企业几分利弊?

新规 居民企业按照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

案例 假定有一个连锁经营的企业丙公司,外地有二十家营业机构,预计未来有十家机构盈利总额为1000万元,另十家亏损总额为800万元。如果将其均设立为独立法人,则按照新法不可汇总纳税,十家盈利企业的所得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另十家企业的亏损只能用其以后所得弥补。如果将其设立为分公司,则可依法汇总纳税,实现盈亏互抵,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减轻即期税负200万元。

如果该二十家营业机构均有可观效益,位于三个不同的地级市,此时汇总纳税并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不过,在“税源经济”的存在还是一个不争事实的环境下,企业的纳税地点关系到企业注册地和经营管理所在地政府部门的扶持力度。虽然国家会考虑汇总纳税后财政利益的调整办法,但毕竟是间接相关了。此时是设立分公司还是法人公司,形成何种组织架构,将法人公司注册于什么地方等,值得企业认真揣摩。

点评 税法是既定的,对不同企业的利弊影响却是不同的;税法是既定的,而企业的涉税行为却是可以调整、变化的。因此,因人、因事、因时、因地作出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方可谓之“筹划”。

过渡期优惠留给企业多少利用空间?

新规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案例 2007年度第四季度,某机械制造企业销售一批产品,不含税的价款为2000万元,制造成本为1400万元,购货方先支付200万元的订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将在2008年之后偿付。如果企业发出商品后即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并确认销售收入和利润,则由此增加的年度所得为:2000-1400=600(万元),在该企业当年盈利的情况下,这将要被课以35%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98万元。再看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如果该企业与客户签订分期收款的销售合同,约定首期货款为200万元,2008年3月15日收取1000万元,6月16日收取余款800万元。

2007年度此项业务形成的所得为:200-1400×10%=60(万元),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为19.8万元。

2008年度此项业务形成的所得为:1800-1400×90%=540(万元),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为135万元。

合法地将收入递延到下一年度实现并结转成本,相应的收益减少的税负为:198-(19.8+135)=43.2(万元)。

点评 税收的一个特征是固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税法不存在弹性空间。事实上,任何时候的税法中都给予了纳税人一定的结合其自身经营活动的政策选择权,纳税人应合理利用对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的选择权及其对自身经营活动的支配权,将收入、所得集中于低税负期间或优惠期内实现,并力争在过渡期内尽可能地享受完原有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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