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农业互助合作的价值关怀与家庭承包生产的起源_农业合作社论文

党的农业互助合作的价值关怀与家庭承包生产的起源_农业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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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产到户缘起与党主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息息相关,它是对运动失误的补救。欲明晰这场运动的利弊得失,首要的是对党互助合作的价值取向作深入的梳理与剖析。

一、民主革命时期党倡导互助合作的价值关怀及其对传统的改造

1.传统农业互助合作的特征及原动力

中国农村原本有着生产互助的习惯。传统的农业互助合作,各地形式多种多样,以陕北为例,农民素来从事两种形式的互助:变工和扎工。变工是那些自耕农之间的劳动协作,通常为两三户农家人在春耕、秋收等农忙季节时相互间的协作,有时还将牲畜和农具包括在内。这种协作需要相互信任,因此变工向来多局限于亲戚朋友之间。而且,当变工囊括牲畜在内时,常常仅限于富裕的农民家庭,往往由富农和中农说了算。变工的周期较短,且素无定制。所以,变工在贫农之间不太适合,成功的很少。扎工是雇工组集体劳动的一种形式,通常由十余个雇工共同组成一个团队来受雇。这些扎工队通常会为一位“工主”服务,“工主”常常是本地的富农或地主。扎工队还有自己的工头,充当团队和“工主”的中间人,使双方成交。扎工队实际上遵从的不是合作原则,它组织得很严密,有严格的规矩,缺乏变工协作中的那种互助合作精神。而且,就扎工队与“工主”及“工头”之间的关系而言,明显存在着剥削因素。

总之,传统的互助合作,就形式而言,多种多样,参加者多为无力雇工的小自耕农或半自耕农,通常以私人关系为互信的联系纽带,并以经营和生产资料占优势的一方挑头或领导,有其广泛的适应性,其动力也是活力之处在于:一是自愿与独立,由内力作用而成;二是目标的一重性,即增加生产,使其成员受益。但也明显地存在着局限性,如规模小、不稳定、感情性、功利性以及剥削成分的混杂,等等。

新中国建立后,党在组织互助合作初期也曾参照或借鉴过上述形式与方法,并涌现了众多典型。如湖北浠水县,农忙时的互助范围较广,互助类型以人力或人力与农具调剂、畜力或人力与畜力换工、集体卖工、打伙经营副业为主。但传统的劳动互助规模小,一般是两三户到三五户在一起互助,参加者又多以感情为基础,大多数是有农具而缺乏劳力的中农和缺乏农具的贫农,而以占有农具的中农为中心,进行临时性互助①。然而,这种类型的互助合作并非是合作化运动的直接渊源。

2.江西、延安时期党互助合作的关怀与传统动力的变形

中国共产党主导的互助合作可以追溯到江西时期,毛泽东在叙述合作化运动史时,也是追溯到革命战争时期江西、陕北等地区的经验②。

江西时期,在比较稳固的革命根据地,为解决劳力、耕畜、农具不足的困难,党综合群众的创造,组织了劳动互助社、耕田队和犁牛合作社。为了使互助合作有比较规范的指导,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工农民主政府曾制定了《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耕田队条例》《关于组织犁牛合作社的训令》《组织犁牛站的办法》等条例。

上述文件中,对于农业互助合作要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执行自愿和互利等重要原则,都作了规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作了《我们的经济政策》的报告,特别指出:“我们的经济建设事业的中心是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业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和发展合作社。”“有组织地调动劳动力和推动妇女参加生产,是我们农业生产方面的最根本的任务。而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的组织,在春耕夏耕等重要季节我们对于整个农村民众的动员和督促,则是解决劳动力问题的必要的方法。不少的一部分农民(大约25%)缺乏耕牛,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组织犁牛合作社,动员一切无牛人家自动地合股买牛共同使用,是我们应该注意的事。”“合作社经济和国营经济配合起来,经过长期的发展,将成为经济方面的巨大力量,将对私人经济逐渐占优势并取得领导地位”③。

总之,江西时期党主导的互助合作,其前提在于巩固革命根据地,支援战争,但始终贯穿了尊重农民的选择和习惯,尽量依赖传统的方式引导农民互助合作、共谋利益。当然,也不乏渗入了浓厚的阶级取向和行政作风。特别是对组织合作社重要性的认识开始上升到对未来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重大影响层面,为以后互助合作的走向埋下了伏笔。

延安时期,随着抗战相持阶段的到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异常困难,党便将发展农业、尽可能地提高农业产量列入抗日根据地军民的重头戏。为此,从1942年开始,中国共产党不仅倡导农村已有的互助合作,而且开始引领新的互助实践。

党认为互助的最初动力必须来自乡村之外,要靠外来干部的组织与教育工作。当然也意识到从长远观点来看,合作运动的成功有赖于农民的支持和当地热心干部的成长。文件中对这些问题有着深刻的认识:“我们必须特别注意:劳动互助组织必须以群众的自愿为基础,以防止任何形式的形式主义,如发号施令或‘编花名册’等。此外,组织劳动互助时我们必须记住,它是积极的和固有的;我们必须绝对注意有关地区的固有条件,并把它们区别对待。这样,如果我们今天在人民群众中努力发展一种互助劳动组织,贫困队编组就一定不能过大。因为如果组织过大,就要浪费大量劳动力和大量时间。最好以自然村为单位……至于劳动互助的领导,必须通过群众,挑选和选拔那些受群众尊重、生产积极、有能力的人担任。”④

因地制宜、不强求扩大规模、挑选群众拥护的干部等原则表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主导的互助合作很关心民众的支持与积极性。认识到大的互助单位,特别是那些横跨几个村的互助单位,在联络、协调方面会遇到很多问题,增加行政管理的负担,特别是超越了农民群众的关系网⑤。合作运动的远期目标确实要使农民的视野及社会联系超出三家村的范围,但是,这种社会改造及建设新国家的任务决不是一夜之间就可轻而易举地实现的。基于这样的认识,党对传统的互助协作方式进行改造并发展出新型的农业互助。

既然互助合作是对传统协作的改造,并借用外力推动,因而使得这场合作运动产生了两个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其一是自愿与独立性问题,这是相对于政府的控制与来自上面的压力而言;其二是合作目标方面的双重性,既要增加生产、使成员受益,同时又要服务于整个社区或政府。问题的解决很棘手,正如舒尔曼所说:“在现存乡村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建立合作社,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传统的劳动协作是靠亲戚朋友关系来维持的,外来者(党的干部)很难置身其间。而且传统的劳动协作往往由富农和中农说了算。……中国共产党人一再遇到这种进退两难的境地。利用传统的劳动协作方式看来是明智的,但以血缘为纽带的劳动协作具有极大的排他性。而一当党员干部加入到这种组织中去,它的排他性消失了,但它的内聚力也同时消失了……必须在自发生长的组织与人为创造的组织之间找到一种微妙的平衡。”⑥

在这种两难的境地下,党采取了一种妥协的方案。既尽量发挥合作的那一面,同时也尊重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及个人的主动积极性。体现在分配这一关键链环上,相应地双重对待资金、牲畜、农具和劳力,采取按资与按劳分配,使贫农和富农双方都有利可图。在这种价值观关怀下,很有技巧地利用乡村现成的传统协作方式,使互助合作运动进行得很顺利。家庭所有制没有改变,家庭作为最基本的经济单位的角色没有改变,而是在此基础上逐步引导农民参加劳动互助。

与传统的生产互助相比,革命时期的互助合作还是有了如下根本性变化:第一,战时互助合作是在战争对人力、畜力等生产条件造成极度破坏情况下进行的,是非常时期争取生存的迫不得已的措施,组织上严格的阶级性必然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利益交换的自发经营性质减弱。第二,劳动互助不再简单地是农忙时分散农民的局部行为,而成为战时根据地各项工作的重要一环,成为发起群众运动解决困难的组织手段和大生产运动的组成部分,群众运动形式又势必促使斗争的激烈化,从而影响到互助合作的形式与涨落。第三,互助合作也不再是生产力水平落后情况下的临时性措施,而被认为是继土地改革后“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的“生产制度上的革命”⑦,又称为是“第二个革命”,前途是“逐步地集体化”⑧。可见,无论是作为一种农业生产形式,还是作为一种组织工具,战时互助合作都被抽去了传统劳动互助的原动力要素⑨。

总之,相对于传统互助协作,战时互助合作的动力业已变形:一方面,互助合作注入了强大的外力,传统互助中的自愿与独立打了折扣。原本内聚因素的稀释,使得利益交换中自发经营的性质减弱;另一方面,互助合作的一重目标变为既要增加农民福利又要兼顾政府需要的双重目标。

二、20世纪50年代初中期党主导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及其价值取向

首先要说明的是,新中国伊始,中国共产党内围绕互助合作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如何看待解放后农村的中农化倾向、农村究竟朝什么方向发展,总之,在是否承继先前曾达成普遍共识的关于“先机械化、后合作化”的新民主主义农业发展道路的思想上,党内特别是最高决策层中的分歧很大。其结果,由于毛泽东有三大优势:一是政治优势,二是理论优势,三是感情优势,并轻松地说服了持不同意见的人,包括刘少奇。从此,互助合作化运动开始沿着毛泽东规划的方向前进了⑩。

1.50年代初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对民主革命时期互助合作精神的承继与背离

民主革命时期,出于现实的考虑,在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经过反复探索,党最终还是确立了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满足农民的要求,换取他们对革命战争的支持。尽管毛泽东指出:“农民是小私有生产者,保守、私有是他们的天性”,“他们无时无刻不在盼望资本主义的前途”(11)。

建国初期,由于抗美援朝、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一系列工作的同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不易加快,以免四面树敌。故而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改造小农经济、实现农业合作化、组织发展生产等方面党继承了战时互助合作的宝贵经验。其特点是:互助合作的集体劳动组织建立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它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基础和技术条件,土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有,生产成果也归农民私有。同时,还强调了众多的关怀:

其一,农业劳动互助组织的建立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和典型示范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和强迫命令。

其二,从实际出发,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形式多样,循序渐进。明确这样做的结果:有利于逐步训练和培养集体经济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使集体经济的组织规模与基层干部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相适应;可以基本上避免在变革生产关系的时期出现农业生产的大起大落,有利于生产力的逐年稳步增长。

其三,正确对待尚未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个体农民。体现在:在思想政治方面,要充分热情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承认他们单干是合法的,不允许采取威胁、限制、歧视和打击他们。同时,在经济上给予扶持,在合理借贷方面与互助合作组织一视同仁。

其四,劳动互助必须以生产力状况为依据,以利于生产发展为原则。可以说,这是关怀中最为根本的一条。党中央一再重申: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要条件,过早地、不适当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很快地举办高级的社会主义化的集体农庄,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就在农村中完全达到社会主义的观点和做法是错误的,只会造成生产力的破坏和农业生产的停滞。

经济恢复工作完成后,毛泽东的看法发生了变化。从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出台,他强调的重点转向社会主义改造也就是生产关系的变迁,并多次指出:“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总路线也可以说就是解决所有制问题”(13),“总路线就是逐步改变生产关系”(14)。之后,毛泽东将这一认识提升为带有规律性的结论:“先要改变生产关系,然后才有可能大大地发展生产力,这是普遍的规律”(15)。这样,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以生产力发展为依据的初衷发生了实质的转变,走上了不顾客观情况,盲目追求改变生产关系的蹊径。

价值关怀的急速转向很快改变了1953年的合作进程。原打算以巩固、发展互助组为核心,在有条件的地方试办一些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进而规划为以发展“初级社”为运动的中心环节。其结果,不免产生了急躁冒进、强迫命令、歧视单干等一些不良后果,使合作化运动驶入了快车道。

2.50年代中期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关怀取向

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底,中国农业合作化加速完成了初级化和高级化。这种结局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推动的结果(16),其关怀取向不折不扣地体现在:

首先,强调速度和规模的不断提升。这时期围绕合作化的速度和规模,中共中央的决策层仍存在着一些分歧,并诱发了一系列争论,其结果进一步导致规模和速度的加大。

载着规模和速度驰行在快车道中的合作化,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诸多问题,尤以浙江、河北、山东等省份严重。至1955年3月,毛泽东又一次听取了农村工作负责人的汇报,说:“当前农民杀猪宰牛就是生产力起来暴动。”还说:“方针是‘三字经’,叫一曰停,二曰缩,三曰发”。当场议定,浙江、河北两地收缩一些,东北、华北一般停止发展,其他地区适当发展一些(17)。

然而毛泽东的本意并非如此,就在中央农村工作部伙同浙江省委贯彻全力巩固、坚决收缩的方针后,他一再发表不同的看法。1955年5月在视察浙江后他警告邓子恢:“不要重犯1953年大批解散合作社的错误,否则又要做检讨。”5月17日在中共中央召集的15省、市委书记研究合作化的工作会议上,其又说:“在合作化问题上,有种消极错误,我看必须改变。”之后,与邓子恢关于在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翻半番还是翻一番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论。针对邓子恢的“顽固”,毛泽东在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时严厉批评了邓子恢并指出他犯的是右的错误。

速度之争后,毛泽东带着胜利开始了对合作化规模的提升。他在《关于农业合作社的问题》一文中提出在“小型的半社会主义合作社的基础上,按照同样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进一步地联合起来,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民生产合作社”(18)。规模的提升集中体现在毛泽东亲自编辑、写了两篇序言和104条按语并对许多文章题目内容都作了认真修改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同年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给上海局、各省委、各自治区党委的通知中,他又首次以17条的形式提出了1956年至1967年农业发展纲要,其中对合作化的具体计划表现出了既求速度又求规模的倾向。由此,不断地更新和提高目标则成为农业合作化的主要特色。

其次,强调所有制的单向选择。20世纪50年代初期农业合作化虽然也曾不断地强调、动员、引导个体农民走上合作化的道路,党的决议文件中却没有公开正式把个体农民作为合作化运动排斥和消灭的对象。根本的转变发生在中共七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作了《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的发言,在总结这次大会是一场关于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否完全正确的大辩论之后,他郑重提出了要使“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19)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是要在农村广阔土地上根绝资本主义的来源。毛泽东声情并茂地说:“马克思主义是有那么凶哩,良心是不多哩,就是要使帝国主义绝种,封建主义绝种,资本主义绝种,小生产也绝种。”还指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要求,是“一个很好的事,很有意义的好事。我们的目的就是要使资本主义绝种,要使它在地球上绝种,变成历史的东西”(20)。

这样,个体小生产就被放到了农业合作化的对立面,不仅彻底抛弃了七届二中全会以来的新民主主义政策,也最终抛弃了先前农业合作化中兼顾农民两个积极性、注意照顾小农经济特点的一贯政策,标志着党主导的合作化完全落入了所有制单向选择的伦理。

再次,强调阶级分析、阶级斗争和政治激励。在毛泽东看来,“农业合作化运动,从一开始,就是一种严重的思想和政治斗争”(21),“只要我们在合作化运动中,乃至以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内,稍稍放松了对于农民的政治工作,资本主义倾向就会泛滥起来”(22),“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合作化后期他进一步强调政治思想工作的作用。

与此同时,在推动合作化中,毛泽东依然援用了阶级分析法,规定“贫农和两部分下中农(即新老中农中的下中农),相当于老贫农,作为依靠对象。而这两部分上中农则相当于老中农,作为巩固地团结的对象”,“合作社的领导机关必须建立贫农和新中农在领导机关中的优势,而以老下中农和新老两部分上中农作为辅助力量”(23)。实事求是地说,农民因各自境况的差异,对合作化的反应并非千篇一律,因之有着不同的态度,例如,有的积极拥护,有的观望冷淡,有的带有抵触等,对于这样一场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来说,这些纯属正常现象。但是,一贯熟稔阶级分析的毛泽东不仅丝毫没有放松这个度量法则,反而将其细化到极致,将政策建立在这种细致分析的基础上。

归类之后便是政治动员。“谁说鸡毛不能上天”的豪情宣传中,昭示着合作化的好处,“几个月的功夫,形势就完全不同了,站在那里看的群众,一批一批地站到合作化这边来了。富裕中农也改变了腔调。有些要求入社,有些准备入社。最顽固的,也不敢议论鸡毛能不能上天的问题了。地主和富农,一点神气也没有了”(24)。由此引发了新一轮的合作化高潮。总之,1955年以后,在社会主义高潮中,在国家工业化建设物质需要的客观环境下,党主导的互助合作已完全走向了按照自身的理解与意愿行事。客观上,与其说为了国家利益;主观上,毋宁言更侧重自己的政治关怀,虽然兼顾农民利益的表述依然不乏其中。如此,在党的关怀下,农业合作化最终演变成不折不扣的外力推动,这种外力将本已不足的内生激励消弭得一干二尽。加上必备条件的不够成熟,难免产生诸种问题。

三、包产到户是对农业合作化工作失误的补救

1.高级社问题丛生与整顿的深层透视

1956年底,全国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户数已占总农户的96.3%,三月底的100.8万个社并成75.6万个。其中,高级社54万个,平均198.9户,规模比春耕时缩小,共10700万户;初级社21.6万个,平均48.2户,共1041万户。原计划用15年或更长一些时间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实际上从1951年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决议(草案)发给各地党委试行的时候算起,只用不到5年的时间就基本完成了。

由于农业机械化在短期内不可能实现,多种经营又非一时所能开展,急促的合作化运动带来了许多问题,如经营管理混乱、生产歉收、瞒产私分、拉牛退社等等。

针对上述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党中央曾作了种种的努力。首先,分析了拉牛退社等问题的成因,认为生产关系调整过快,超越了群众的承受能力;思想发动不够,工作简单粗暴,用行政手段强制部分农民入社,又没有认真贯彻互利政策;经营管理较差,没有认真贯彻“民主办社,勤俭办社”的方针;宗派势力作祟,贫下中农优势没有树立起来;自然灾害的影响等(25)。其次,在听取汇报、调查研究及广泛商议的基础上,党中央和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整顿巩固高级社,1956年联合发出《关于勤俭办社的指示》《加强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的指示》等,同时进行财政援助。农业合作化中,国家共贷出贫农合作基金贷款7.2亿元。这对于减弱中农入社吃亏的思想、提高贫农地位、加强社内团结,对发展合作社生产,均起了重大作用。当时,国家在半年时间拿出这么多钱,是很不容易的(26)。

政策的指引与经济上的援助,并未解决最根本的问题。高级社中的“顽症”依然存在,而根源就在于党办社的决策理念与农民的实际需要严重背离。

《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规定高级社的办社条件是:“在农民完全同意和有及其条件的地方,照顾到农民的资源和生产力水平两方面。”这个决议被正式通过并颁布时,却改为“在农民完全同意和有适当经济条件的地方”,而且未进一步对“适当的经济条件”作明确地说明和严格的界定,这为降低标准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为《一个从初级社形式过渡到高级形式的合作社》一文所作的按语中写道:“对于条件已经成熟了的合作社,就应当在考虑使它从初级形式到高级形式中去,以便生产力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转变的时间,有些地方可以快些,有些地方可能要慢一点。大约办了三年左右的初级合作社,就基本上具有这种条件了。”这样,简单的时间概念变成了办社条件,是极不准确的,相应地带来了极不正常的影响。

同时,毛泽东在另两篇按语中对个别的地方初级社举办一年就转入高级社和由互助组直接转入高级社的做法也给予了肯定。他说:“办大社和高级社最为有利的一点,海南岛红旗合作社的经验也是证明。这个大型合作社还只有一年历史,他就准备变为高级社。”“这是两个由互助组直接进入高级形式,没有经过初级形式的合作社。有些条件适合的地方可以这样做。”如此,办社的时间不仅可以缩短而且环节也大可简化。

在这样的决策理念下,众多的关怀便停留在象征意义。在党的强势推动下,不仅互助合作的原动力已荡然无存,就连战时业已变形的动力也不复存在,农业合作化运动完全抛离了已有的互助轨道,使得这场运动中的角色换位。生产中积极活跃的行为主体——农民,现在却成为被动的客体;而原本是引导的力量——各级领导,现在却成为指挥棒的舞动中心。面对问题,领导们也曾煞费苦心,但终究没能转换角色。

总之,高级社落基于一种矛盾的情境中:它既不是刚刚入社的多数社员的要求,也不是生产的需要。有此要求的,仅仅是劳力较多的少数社员。而决策领导却固守自己的价值理念,将事实上与农民真实需要相悖的方案付诸实施。其本着只有取消土地报酬才能充分解放生产力的原则,把应当通过渐进过程,由发展生产来解决的历史任务,用短促突击运动的方式来解决。这样所建立起来的高级社,要加以整顿和巩固,当然是很难的。在应尽的各种措施之后,各地虽不同程度地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合作化中的“顽症”,如平均主义、一窝蜂、搭便车等机会主义问题依然存在。

2.包产到户在各种纠错中脱颖而出

包产到户责任制的出现并非偶发。它是广大干群在寻找克服农业集体经营内生的“顽症”中,反复探索、借鉴、对比、总结经验的结果。

首先,自留地演变为包产到户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启示(27)。1956年底,中国按高级社的模式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方式的特点,基本上是生产资料公有、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这种缺乏经营自主权的制度安排引起了农民群众的日益不满。为了弥补集体化激励不足的缺陷,中国也像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允许农户拥有一小块自留地,有自由的经营权。《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中规定我国社员自留地总量一般占总耕地的5%~7%,数量虽少却受到农民的珍爱。他们尽其所能地增加投入、精耕细作、精心照料,单产往往高于集体耕地的2至3倍。从这一自主的农业经营空间及其经济绩效中,人们受到了启发:仅仅从集体所有制土地中分离出少数土地归农民使用,就形成如此大的经济效益,这种机制可不可加以推广呢?这样,自留地就成为包产到户的参照标本。

其次,集体经济内部管理与分配制度推行遭遇困难,促使人们另觅蹊径,这是包产到户形成的另一条重要线索。农业集体化后,在劳动管理和分配方面,始终都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矛盾,即个体农民在参加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后,由于实行了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本人所付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与最终收益的联系要经过诸多中间环节,并取决于各种自身不能决定的因素。因而,实行怎样一种劳动管理和分配办法,才能更好地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把农民日常劳动与自身物质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责任心及相应的劳动积极性,始终是一道难解之题。针对这一难题,人们进行了多年的探索。

合作化以来,工分制是我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劳动计量与报酬分配的基本制度,亦称劳动日制,即按劳动记工分,按工分分配。从劳动管理的角度看,它是以工分为标准来保证和衡量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若从分配的角度看,它是以工分为依据来决定社员从集体所得收入的多寡。所以工分制既是一种分配制度,同时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集体劳动的管理制度。最初工分制是按照社员的劳动能力制定的,即“死分死记”,但它只反映了一个人潜在的劳动能力,不能反映人们在生产中的实际劳动付出。为解决集体劳动中出工不出力的问题,在基本工分的基础上,实行群众评议,即“死分活评”,可是“活评”缺乏客观科学的尺度,同时又碍于亲戚邻里关系拉不下情面,往往流于形式。在管理实践中,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创造了“定额包工”的办法。这种办法虽然有利于减少出工不出力的现象,但又滋生了只求速度、不顾质量的问题。为此,各地对“定额包工”的办法不断地进行改进,总的趋势是:从每日包工逐步延长到几日一包,季节包工,一个生产周期包工,最后发展到全年包工;与包工的时间相适应,包工的地段从不固定到固定;从按小组、劳动力进行包工发展到按户包工;从包农活的数量发展到包农产品的产量,即从不联产到联产;联产记工分、按工分分配,超产减产部分计算奖赔,几方面的结合便产生了包产到户责任制。

高级社时期,各地诞生的包产到户责任制,名称上不尽相同,如“田间管理责任制”、“定田到户”、“地段责任制”等,内涵上是一致的,即:承包土地的农户,完成任务后,包总产部分上缴生产队统一分配,再由生产队按原定指标拨付生产费用和工分。此时的农户仅是一般的生产单位,还不是事实上的经营主体。相对于高度集中的统一经营与统一分配而言,包产到户毕竟让渡给农民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与收益权。这种制度安排给农民的个体积极性提供了些许空间,因而不失为是克服顽症的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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