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体育法学的发展及研究动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动向论文,法学论文,体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06)03—0001—04
20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解放思想和经济体制的转轨,加快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以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草案为契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开始兴起。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颁布,极大地激发了学者们的研究热情,研究成果倍增,为我国体育法学的学科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促进了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发展。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尚存在不少问题,尚未达到“学”的程度。在研究对象上,许多研究把焦点集中在体育法及其相关的国家法上,缺乏对体育固有法、体育习惯法和体育国际法的研究,导致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领域过于狭窄。在研究方法上,多数研究没有涉及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或只是原则性地泛泛而谈,缺乏实际内容。在研究内容上,多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造成研究内容的局限性和重复,多停留在贯彻落实体育法意义的呼吁上,缺乏深入的学理性研究。可以说,目前我国体育法学还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已经开始体育法学的研究,经过40多年的努力,现已基本建成了一个具有较完整的体育法学知识体系。研究日本体育法学的发展及研究动向,对不断完善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1 日本体育法学的发展
20世纪60年代初以来,日本的体育法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以下3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60年代初期到70年代末期,为起步阶段。1961年日本颁布了《体育振兴法》,引起了日本学者对体育法学问题的兴趣,不少学者围绕《体育振兴法》进行探讨,发表了一些学术论文。例如,饭野节夫的“体育振兴法的问题”(1961)、西田泰介的“关于体育振兴法”(1961)、金田智成的“体育振兴法解说”(1961)等等。60年代中期开始,学者们进一步扩展了研究视野,开始关注体育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问题的研究。伊藤尧的《体育事故与法律责任》(1969)、深谷翼的《体育法学——体育事故的法律研究》(1972)、田部畅和田所胜太郎的《体育与法》(1973)、伊藤进的《学校事故补偿救济制度的课题与展望》(1978)等一批学术论文和专著相继发表出版,促进了日本体育法学的发展。日本体育法学起步阶段的研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体育振兴法的研究为契机,学者们开始关注体育与法的研究,打破了以往“法不介入体育”的传统观念,使日本体育法学的研究开始兴起。然而,起步阶段的研究只是集中在某一问题或某一领域的研究,体育法学尚未形成一个独立的学科。
第二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到90年代初期,为快速发展期。这一时期,学者们在对体育事故法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开始从学科体系上研究体育法学问题。1983年滨野吉生出版了专著《体育、竞技运动法学的诸问题》,从体育权利、体育振兴法的有效性与局限、体育事故的法律问题、体育法的法理等视角,尝试从宏观上把握体育法学的理论体系。1988年滨野吉生又出版了《体育,竞技运动法学概论》一书,从体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高度论述了体育法学的结构、体育法的法源、体育法学的确立及体育法学的基本问题,为日本体育法学学科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学者们对体育法学领域的关注以及诸多学术成果的发表,加快了日本体育法学学科的发展。1992年12月正式成立了日本体育法学会,1993年召开了第一届日本全国体育法学大会,现已有学会会员260多人,1994 年创刊发行了《日本体育法学会年报》。这一时期日本体育法学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学者们不仅关注体育法学某一领域的研究,并且开始探究体育法学学科的理论体系。同时,日本体育法学会的成立和学会年报的出版发行,标志着日本体育法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三阶段,从20世纪90年中期到现在,为学科形成期。2004年12月日本体育法学会召开了第12届全国体育法学学会,出版发行了第11号年报。每期年报都围绕一个中心问题进行探讨,并将学者们的论文编辑成册。到2003年止,仅年报收录的学术论文就有155篇。1995 年千叶正士和滨野吉生等编辑出版了专著《体育法学入门》,对体育法学的意义、体育国家法、体育固有法、欧美体育法学现状,以及体育法学的基本问题等进行了探究。2001年千叶正士出版了《体育法学序说》,对体育法学的基本理论、体育固有法的性质、体育法学的方法,以及欧美体育法学进行了深入探讨。2001年佐藤义彦等编著出版了《体育法与政策》、2003年川井佳司的博士论文《职业选手的法律地位》出版等等。一批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出版发行,丰富了日本体育法学的知识体系,标志着日本的体育法学学科已经形成,并逐渐走向成熟。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表现在,日本的体育法学已经具有明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比较系统的知识体系,从而将体育法学提高到了“学”的水平。
2 日本体育法学学会
根据日本学术会议法,经过日本学术会议的注册,1992年12月正式成立了日本体育法学会,其英文标记是“JAPAN SPORTS LAW ASSOCIATION”。日本体育法学会是日本体育法学研究的唯一全国性学术组织,其目的是“促进体育法学的发展和学者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与国内外学会的联系与合作。”学会的学术刊物是《日本体育法学会年报》(Japan Sports Law Association Annual),每年发行1期,每期印数500册,每册约200页。根据该学会的会则,学会设立会长、副会长、事务局长、理事会、事务局以及监督学会财物和会务执行情况的监事。会长、理事、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学会现有理事14人,监事2人和事务局成员8人。目前日本体育法学会已拥有会员260多名。学会会员的来源主要由3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大学的学者,约占学会会员的50%,其中包括法学学者和体育学者;另一部分是律师,约占学会会员的25%;还有一部分是体育指导员、社会教育指导员、中小学体育教员等,约占学会会员的25%。很明显,日本体育法学会的会员中,既有理论层次高的高校学者,又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还有在体育教学第一线的体育工作者。这样,法学与体育学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同知识结构、不同工作经验的学会会员相互交流,有力地促进了日本体育法学研究的发展。近年来,日本体育法学会在日本法学界和日本体育界的影响不断扩大,国际交流日益加强,2004年12月在日本早稻田大学召开的第12届日本全国体育法学会上,学者们已经开始酝酿与中国、韩国等亚洲国家和地区共同成立亚洲体育法学会的设想。
3 日本体育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日本体育法学的研究领域宽、内容丰富,涉及到体育法学学科的性质、国民体育权利、体育事故与救济、环境与法、妇女体育与法、体育法与文化、体育法理念等。现已发行的11期《体育法学会年报》,每期都围绕一个中心主题进行探讨,这里仅简单介绍几个日本体育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1)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
体育法学学科体系研究中首先涉及的问题是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也就是要回答“什么是体育法学”的问题。滨野吉生[1] 认为, 体育法学是“对体育法进行专门研究的学术领域,是以体育科学与法学,尤其是教育法学为中心,多学科交叉的一门学问。”他主张,体育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的一般性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国家一般性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及其解释是构成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但他同时认为,国家一般性法律不能代替体育法,体育法具有与国家一般性法律以及教育法、劳动法等特殊法律不同的独特体系,这是体育法学赖以成立的前提。关于体育法学的研究领域,滨野吉生认为,体育法学有两大研究领域,一个是成文法的研究领域。成文法是指明文颁布的国家一般性法律和体育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法、国家赔偿法、体育振兴法等。对这些已经颁布的成文法的解释、探讨和应用是构成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另一个是不成文法的研究领域。不成文法是指成文法以外的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条理法等。这些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却是构成体育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研究领域。关于研究方法,滨野吉生认为,解释方法是体育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而解释方法又分为文理解释方法和论理解释方法两种,前者是重视对法律条文词义的解释方法,后者是重视对法律条文立法目的、条理的解释方法。
千叶正士[2] 把体育法学定义为“关于体育法,即与体育相关法律的学问。”体育法学不仅是关于《体育振兴法》等专门体育法的研究,也是对所有与体育有关的法律进行研究的学问。他认为,体育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有两大领域,其一是体育国家法。体育国家法是国家对体育进行规制的各种法律法规,从性质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体育进行直接性规制的国家法,如《体育振兴法》等法令,另一种是以维护国民体育的权利和义务的间接性规制的国家法,如宪法、民法、刑法等。其二是体育固有法。千叶正士[2] 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认为,“体育是人们追求不同的目的,根据既定的规则有组织行动的一种文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体育与遵守规则有相同的意义。如果没有规则,即没有固有法,体育也就不能成立。虽然体育固有法从性质上讲不是正式的国家法,但从其自主性价值来看是受国家法尊重的非正式法。实际上体育参加者所遵守的法,比起国家法首先要遵守体育固有法。”他主张,体育固有法是国家法以外的以规制体育活动为目的的非正式的法,主要包含3个方面:第一,体育规则;第二,体育理念;第三,各种体育团体的协约。 千叶正士[2] 强调,体育固有法是体育中“活生生的法”,“即使没有国家法,人还能在社会中生存,但如果体育没有规则和团体协约,体育自身就不能成立。因此,体育固有法即使是国家法之外的非正式的法,但作为一种社会存在,体育固有法是真正有效的法。”同时,千叶正士主张,体育法学是一门与体育社会学、体育哲学、体育心理学、体育经济学、体育史等体育学的其他领域密切相关的学科,也是一门体育学与法学的交叉性学科,其主要研究方法涉及解释学、法哲学、法社会学以及法人类学等。
(2)国民的体育权利
20世纪70年代,影山健、川口久智、中村敏雄敏等体育学者在对日本现代体育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提出了大众体育权利的问题。他们主张体育作为一种文化,不应由少数人占有,应当成为万人的权利,即广大国民的权利。然而,从法学的角度展开对国民体育权利的深入研究却是在日本体育法学会成立之后。日本学者们认为,正如教育法学首先要明确教育权利一样,体育法学应当把对体育权利的研究作为首要问题。
日本学者关于体育权利的研究主要以日本宪法为对象,以解释法为主要方法,通过从不同角度对宪法条款进行解释把握体育权利的法律依据。永井宪一[3] 认为,宪法第26条关于“国民享受教育权利”的条款是保障体育权利的依据。依据宪法该条款,每个国民都有为了发挥自己个性、自主的社会生活、享有合适自己成长和发展的基础能力的学习权利,而身心健康就是这种基础能力之一。作为健康教育的体育是国民身体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享受教育权利的一部分。因此,国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宪法条款是最直接的体育权利的法律依据。
松元忠士[4] 认为,宪法第13条“国民的幸福追求权利”是保障国民体育权的基本依据。“国民的幸福追求权利”不是指某一方面的权利,而是包含国民生存和生活在内的基本人权。体育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对于人的身心发展是不可缺少的具有很高文化价值的要素之一。体育作为国民追求幸福的重要内容,从保障基本人权的角度讲,国民享有自由参与体育的自由。
滨野吉生[1] 从“体育自由权”和“体育社会权”两个方面把握国民的体育权利。他认为,宪法第13条中的“国民的幸福追求权利”和宪法第21条中的“集会、结社、表现的自由”的规定,主要保障了国民自由参与体育的权利,即“体育自由权利”。根据这一宪法条款,国民在根据个人意愿参与体育活动、成立体育俱乐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由,国家不应过多干涉。关于“体育社会权利”,滨野吉生[1] 认为,宪法第25条中“所有国民都享有健康的、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的规定是“体育社会权利”的法律依据。虽然“最低限度生活”这种表述,随着不同时期生产力水平的变化而变化,但在现代社会中体育已经成为国民生活方式的重要内容。同时体育不仅是人类创造的优秀文化,而且在促进国民健康方面有着不可代替的价值。因此,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通过积极制定各种体育政策,不断完善体育设施,从而保障国民“健康的,文化的最低限度的体育”生活。
千叶正士[5] 指出,学者们关于体育权利的研究多集中在对体育国家法的研究上,然而体育权利问题同样也涉及到体育固有法。他认为,“虽然在国家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由体育规则、体育团体协约和体育法理念构成的体育固有法,作为法源是现实存在,并发挥着权利功能。”他强调,人们在体育活动中首先遵守的不是体育国家法,而是体育固有法,没有体育规则体育本身就不能成立。因此,作为一个重要课题,今后应当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对体育固有法中体育权利问题及其与体育国家法中体育权利问题的关系进行深入探讨。
关于体育权利的研究是日本体育法学界的热点之一,学者们认为,《体育振兴法》已经颁布40多年,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目前日本体育的发展,尤其在国民体育权利方面的规定不明确。不少学者提议修改体育振兴法,尽快出台一部日本《体育基本法》。1998年日本体育法学学会体育基本法研究委员会,已经起草并发表了《体育基本法纲要》[6]。
(3)体育事故与法律责任
上述日本体育法学的发展阶段中已经表明,体育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是日本体育法学研究最早涉及的,也是目前日本体育法学研究比较成熟的领域之一。以伊藤尧、伊藤进、三铺嘉久等为主要代表的学者们,围绕这一问题出版了多部学术专著和《体育事故判例总汇》,发表了一批学术论文。体育事故及其法律责任研究课题主要包含体育事故判例、体育事故刑事责任、体育事故民事责任、体育事故的经济赔偿等研究内容。学者们认为,由于体育文化本身潜在的危险性特点,在现实的体育活动中会发生不可预见和不可避免的体育伤害事故。反过来说,如果试图完全避免体育伤害事故,体育就有可能失去其本身的意义。但是,面对体育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既不能抱有“伤害和饭盒自己负责”的不负责任的态度,任其自然发展,也不能采取限制体育活动等“因噎废食”的消极态度[7]。因此,学者们认为,通过体育事故判例的研究,明确事故发生原因和法律责任,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不断完善防止体育事故发生的措施,并通过健全体育保险体系,对体育事故的受害者给以妥善的救济,以保障学校体育、大众体育的顺利开展。
(4)职业体育合同与法
1990年12月日本职业体育协会成立,现已有相扑、棒球、足球、高尔夫、拳击、赛马、赛车等16个职业体育团体加盟。由于各运动项目的运营方式和经济来源不同,职业体育团体与运动员之间的合同也各有不同。目前,日本体育法学界关于职业体育合同的研究,多集中在具有代表性的职业棒球和职业足球方面。坂本重雄[8] 认为,“关注代表体育运动最高水平的职业运动员的生活和人权等法律问题是以保障国民体育权利为发展目标的体育法学的重要课题”。浦川道太郎[9] 认为,“虽然职业体育合同的形式多样,但综观我国职业体育的合同,与一般社会的合同不同,存有共同的问题。”他指出,合同关系的不透明,合同内容的单方面形成和权宜性的合同解释是目前日本职业体育合同中共同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职业运动员的权益。川井佳司[10] 在《职业体育选手的法律地位》一书中指出,由于上述职业体育合同中的问题造成了职业运动员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围绕职业运动员是“劳动者”还是“实业者”;职业运动员与其所属职业团体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包关系”等职业运动员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关于这类问题,目前日本的法律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日本体育法学界也尚未达成共识。然而,职业运动员法律地位问题是关系到《日本劳动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是否适用于于职业体育的问题,关系到职业运动员个人权益和经济利益的问题。因此,学者们主张,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尽快明确职业运动员的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妥善解决职业运动员的伤害救济、特殊报酬的最低保障以及退职和年金制度等问题。
(5)国际体育法研究
1994年千叶正士[5] 在日本体育法学会年报第一号就发表了题为“体育法的国家性、自主性和国际性”的论文,指出了国际法研究的重要性。他认为,“体育是国际交流最频繁的人的活动之一。各国的体育团体协约以及超越国度的国际体育法使得这种交流成为可能。”同时他还认为,“国际体育法的一般法和固有法是包括国家法和固有法在内的国内体育法的上位文化。”他强调,关于国际法的研究是体育法学的重要课题。日本体育法学界非常注重国际体育法规的研究,其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一般国际体育法的研究。例如,对《体育宣言》、《国际体育宪章》、《奥林匹克宪章》、《欧洲体育宪章》等的研究。学者们认为,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虽然这些国际体育法规不具有法律约束性,但作为加入国家承诺遵守的国际体育固有法对于体育国际交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是对国外体育法规的研究。这方面主要集中在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体育法规的研究。日本学者对国外体育法研究的主要特点是比较深入,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多且详实,不少学者专程赴研究对象国家收集资料,因此可以较真实、全面地把握该国的体育法状况。近年来,在国际体育法研究领域,学者们发表了包括博士论文在内的一批学术论文、专著,取得了可喜的研究成果。另外,日本不仅从理论上研究国外的体育法,同时在日本的体育实践中应用。日本职业足球联盟制定的包括运动员合同在内的一系列业内规则,就是借鉴了德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这是近年来日本职业足球得以运行顺利,技术水平提高迅速的主要原因之一。
收稿日期:2006—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