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党的领导、政府支持和妇女解放的关系——兼论妇联和国家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系论文,妇联论文,试论论文,妇女论文,领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妇女解放是妇女自身的事业,要靠自身奋斗。妇女作为运动的主体,自身状况是争取解放不可缺少的主体条件。妇女解放又是全社会的事情,不能只是妇女孤军奋战,必须依靠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良好的客观社会环境,这是妇女解放不可缺少的客观社会条件。在诸多客观社会条件中,此处着重探讨党的领导、政府支持同妇女解放的关系,妇联和国家的关系。
有人认为,中国妇女运动缺少内在动力,是靠外力推动的,中国妇女解放缺乏女性自觉意识,是社会主义的恩赐;说“1949年以来的中国妇女解放运动是一场自上而下的社会变革,这个过程缺乏妇女的普遍觉悟和自主努力”;认为中国没有妇女运动,只有妇女工作,是“国家在塑造妇女”,并认为“把妇女与国家问题混为一谈,恐怕会是中国妇女运动发展的障碍”。有人在研究我国妇女组织时,也提出妇联究竟是“为政府抑或为妇女”的质疑,认为,“妇联并非非政府组织”,“沦为政府推行中央政策的工具”。这就需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政府支持同妇女解放的关系,以及妇联与国家(政府)的关系。而这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也不可能论到的,要求我们作出理论说明。
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前者讲的是内容,后者讲的是组织形式。
笔者认为,建立党的领导、政府支持同妇女解放的正确关系,实质上是中国妇女解放的道路问题。要把中国妇女解放置于社会变革、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来考察,立足于对中国国情分析,充分尊重中国妇女走过的道路。从历史发展看,近代中国的特殊国情(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决定了妇女解放只能在生产力不发达、文化相对落后的条件下起步,只能在政治革命进程中实现。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将妇女解放运动同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运动结合在一起,根据不同时期的革命任务和妇女的特殊需要,做出提高妇女地位、推动妇女解放的种种努力,从而使中国妇女同被压迫人民一起,获得了历史性的解放;建国以来,妇女运动也一直是在党领导下,围绕着不同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开展的。这是中国妇女运动的基本特色。我国妇联从成立时起,在推进妇女运动过程中,一贯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十分重视建立同党、政府的良好关系,一方面使妇女运动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任务,并找到同妇女利益的结合点,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制定政策、法律、法令和决策活动,使之体现妇女的利益,强化解决妇女问题的政府行为和法律行为,从而提高妇女运动整体水平。50年来,中国妇女广泛进入社会各个领域,平等的法律地位已经确立,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与夫权社会相比,已是天壤之别。这些成就无不有赖于党和国家政权的有力支持。这些成就足以说明,中国妇女选择的解放之路是正确的。历史没有为社会发展提供统一的道路,也不会为妇女运动提供同一的模式。如果说西方妇女运动是在妇女主体意识觉醒的条件下开始的,那么,中国妇女运动为什么不可以在社会革命过程中,增强主体意识呢?
还要看到,对中国妇女主体意识觉醒程度的估计,不能套用西方的标准和女权运动的模式。女性主体意识是女性作为主体对自己在客观世界中地位、作用和价值的自觉意识,首先是强烈的自主意识;也表现为对自身解放的认识和觉醒,以及对自身解放的要求和从事的活动。有了主体意识,才能发挥主体作用,激发内在潜力,发挥能动性、自主性、创造性,它是女性对自身价值认可和追求的理性起点。由于西方历史文化背景、制度背景和资产阶级对妇女解放的态度,使得妇女必须组织起来,争取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主体意识觉醒首先表现在政治反抗意识上。但是,在那里,认识到要争取女性权利并参加到斗争中来的究竟只是少数,不可能产生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女性群体意识觉醒和参与程度不可能太高。在中国,女性主体意识觉醒最初表现是争取婚姻自主的权利和人格独立,而当中国女性开始意识到这点并起来反抗时,中华民族已经到了危机空前严重的关头,国家遭到“瓜分豆剖”的情况,唤起了妇女的爱国感情,产生了与男子共担救国责任的意识,也就是政治参与意识。这时,她们的自我解放意识和民族解放意识便自然融为一体,而当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时,性别矛盾也自然退居次要地位。中国妇女运动接受共产党领导之后,中国妇女解放便走上了同革命运动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在这个过程中争取实现妇女自身解放的道路。中国妇女是以对革命斗争的巨大参与活动,反映着自身主体意识的觉醒,而且这种自身主体意识的觉醒比西方女权运动更有群体基础。
对于中国妇女运动究竟有没有内在动力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妇女运动需要内外合力推动,外力固然很重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量变甚至质的飞跃,但是,外力必须建立在内在要求基础上,只靠外力不行。如上所述,争取婚姻自主的权利和人格独立是中国妇女主体意识觉醒的起点和内在动力,许多妇女正是因为反对封建婚姻而走出家门,参加到革命队伍之中的。必须看到,内在动力有一个从少数到多数,由自发到自觉的过程,女性主体意识也有一个从自在到自为的过程。妇女既是妇女解放和妇女运动的主体,又是妇女解放和妇女运动的客体。提高妇女素质,进一步唤起女性主体意识觉醒,既是妇女解放的条件,又是妇女解放的标志和目标之一。主客体辩证的统一,勾画了这个妇女运动前进的轨迹。依靠共产党的领导活动,通过“灌输”的作用,使妇女素质不断提高,女性主体意识、群体意识逐渐增强,这正是党领导的中国妇女运动的重要特点。
从利益角度考察,这个问题实质上又是总体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和政府所代表的总体利益同各个社会群体的具体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总体利益实现了,具体利益才有保障;具体利益得到满足,更有利于实现总体利益。因此,党和政府总是对妇女解放事业给予重视和支持。如:改革开放以来,党不仅为妇女运动制定方针政策,把妇女解放事业作为群众工作的一个方面纳入党委的议事日程,支持妇女组织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帮助妇女组织解决发展妇女事业中的重大问题;还动员全社会重视支持妇女运动,倡导文明进步的妇女观,不断优化妇女运动的大环境。我国政府制定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干,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妇女权利有了充分的法律保证;明确宣布“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此作为规范、指导全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制定《妇女发展纲要》并把它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促进妇女进步,推动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政府还设立了妇女权利保障机构和监督体系,推动各部门维护妇女权益,发展妇女事业;运用法律的、行政的、教育的手段,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维护男女平等。
利益的一致性不等于没有矛盾,不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种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存在对抗性,完全可以通过党和政府的平衡、协调妥善解决。在这时,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社会群众团体正确处理维护总体利益和具体利益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
这种利益的一致性,带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运动的一个突出特点,那就是,它不是孤立发展的运动形态,而是把自己融入社会发展主流之中,紧扣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时代主旋律,既推动社会发展,也使妇女自身得到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妇女的具体利益同全国人民总体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性,妇女解放的目标同社会主义建设目标的一致性,是依托党和政府的力量推动妇女解放事业的客观依据,也是妇女运动能够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心任务,并找到与妇女解放利益结合点的客观依据。在中国,改善妇女状况明显地有赖于党的领导和政府干预,必须纳入国家的发展规划,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来保证。党的领导和政府干预,党的领导作用和政府行为对妇女运动的渗透,形成解决妇女问题的合力,正是中国妇女运动的特点和优势所在。把妇女群众为革命变革、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和为自身解放奋斗两种积极性融汇在一起,把总体利益和妇女具体利益结合在一起,是中国妇女运动历史经验在当代的发展。现在的问题不是干预和渗透多了,而是不够。如:联合国关注妇女问题并形成了一股强劲的国际潮流,相比之下,我国还缺乏从政府层面对妇女问题的理论关注,以致在国际社会发不出更多的声音。虽然提出了“基本国策”,但在理论上显得原则、单调,没有具体阐述并形成理论和传播声势,理论界和主流媒体表现冷淡。而且,“基本国策”提出后,缺少与之配套的具体政策,如何具体实施,从哪里起步,后续工作没有跟上。
关于妇联和国家的关系,很特殊。妇联就其性质而言(角色定位),是非政府组织,其章程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这就是说,她不是政党、政府机关,也不是社会经济组织和社会文化组织,她是代表妇女群众利益的社会群众团体,组织的目标是争取妇女进一步解放。但是,她又处在政府的构架之中,国家给机构编制,给经费,属党群这一组织系统,并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其职责既是推进妇女运动,又是从事党和国家的妇女工作。这种特殊性就是中国特色。研究者的责任不是证明她为什么不是非政府,或否认这种非政府组织的存在,而是研究这种非政府组织产生的条件、发展的规律,这种形式的利和弊,以及如何去其弊取其利,推进妇女解放。这是考虑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之所以产生妇联这种形式的非政府组织,是基于两方面的需要:一是党和政府需要。党和政府要通过妇联,联系各族各界妇女,了解她们,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需要妇联去宣传妇女,组织妇女,培养妇女人才,开发妇女智力;依靠妇联团结、发动广大妇女参加两个文明建设。二是妇女解放的需要。妇女解放是妇女自己的事情,需要在共同目标下,结成团体,聚集力量,进行斗争;妇女的特殊利益和具体利益,需要妇联代表和维护,社会存在的性别歧视和种种妇女问题,也需要妇联替妇女说话、办事。妇联在推进妇女运动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重视建立同政府的良好关系,确实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但并不表明妇女解放事业只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工作,不是妇女的内在要求;妇联只是党和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不是妇女群众为维护自身权益、争取自身解放而联合起来的团体。
妇联这种组织形式存在的好处是:作为妇女群体的代表参与政策制定,进入决策层,争取在国家架构中关注妇女问题,使妇女问题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引起重视,包括积极承诺和强制性解决,还因为是国家编制之内的机构得到各方面认可,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以及可以建立全国性的组织网络,等等。也就是说,妇联这种地位,可以获得一定的权力和社会资源。
问题是,妇女运动容易受党的路线、政策左右,党的路线、政策正确与否,都会直接影响妇女运动;在总体利益和具体利益关系上,如果结合得不好,容易忽视妇女利益,可能使得妇女地位边缘化,失去自己可能的活动空间;容易产生官气,脱离基层妇女群众。
因此要善于总结经验,改善妇女运动的运行机制,强化妇女运动的主体意识,强化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在当前,更要处理好经济效益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关系。关键是,第一,要克服思想方法上的片面性和绝对化,找到总体利益和妇女具体利益这一对矛盾的结合点,如果结合得不好,把一方无限夸大,就会使另一方失去存在的余地。建国后妇女运动历史有过这样的教训,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第二,要努力争取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政策、法律、法规之中,社会发展规划和发展项目的设计、实施、监测、评估要有性别视角。这是对男权文化的挑战,是改变传统观念的具体举措。妇联要充分运用同党和政府的良好关系,发挥自己在社会动员和协调方面的优势,既推动社会发展,也使妇女得到发展,还要突破传统的思维定势,强化“运动”意识,淡化“工作”意识(相对而言),在实践上真正使妇女成为运动的主体,而不是单纯的受教育者、受益者、工作对象。还要加强组织自身的民主管理和自律,实现群众团体群众化。
有人问:当妇女利益和国家利益冲突时,妇联能不能代表妇女利益?认为这衡量着妇女运动是不是有真正的独立性。或问:在党和妇女之间(或总体利益和具体利益之间),妇联把谁的利益放在前面?社会发展目标同妇女利益发生矛盾时,妇女运动如何实现自己的目标?我认为,毫无疑义,妇联应该把妇女利益作为出发点,把关注点放在妇女方面,立足于妇女的特殊问题和具体利益,反映妇女的呼声、要求,替妇女说话办事,使自己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表机关,在保护妇女利益上当好妇女的“娘家”人,否则便是失职,就会脱离所代表的群众,使自己失去存在的意义。妇联也只有代表了妇女的具体利益,才能真正起到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党和政府工作中的助手,发挥妇联对国家政权的社会支柱作用,从而更好的维护总体利益(这里有一个妇联操作者的认识问题,党和政府领导人的观念问题,当然也有一个怎样做才是代表的问题)。但是,我们必须在中国特定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下研究中国妇女组织,不能用西方的观点,把妇女和妇女组织放在同国家对立的关系之中。我国社会群众团体是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民主形式,而不是站在党和政府对立面的政治力量。这就决定了群众团体在向党和政府反映意见、要求,代表所在群体利益的时候,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影响决策,在政府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阐述观点,处理问题,同政府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而不能采取公开对抗的形式,更不能进行反对党和政府的活动。如果经过反复争取、权衡和在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活动,确认总体利益是妇女的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所在,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只能服从整体,不能采取极端的行动形成对党和政府的压力,同党和政府搞对立。即使如此,也要细心寻找总体利益、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和自己的活动空间,而不能置妇女现实利益于不顾,尤其不能以“牺牲妇女”来换取经济和社会发展。要善于把“思想”(妇女解放的要求)通过“运动”变成“制度”(形成立法,制定纲要等,妇联正是朝这个方向努力)。当然也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目标、战略和策略,不可能一步到位。
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是只有妇联才需面对的问题。任何一个利益群体的利益都有可能发生同国家利益冲突的情况,代表这个群体的组织都要面对这个问题。同妇联一样,它们也不能不顾国家利益而同政府对立。这是我们的国情,是社会主义国家任何群体根本利益一致性所决定的。用主要矛盾的理论来分析,也只能是部分群体的利益服从国家、民族利益,如同阶级矛盾服从民族矛盾的道理一样。而且,也许这对任何民主国家(反动政权除外)都适用。因为,对任何一个民族来说,国家利益都是高于一切的,这是爱国主义的价值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