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全对格赖斯隐涵理论的发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周礼论文,赖斯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425(2011)08-0012-06
隐涵是日常会话中常见的语言现象。人们说话常常是话中有话,弦外有音,单凭语词的词汇意义无法理解话语的这种言外之意,谈话双方需要借助语境和推理才能理解话语的意义,这样的话语意义就是隐涵。
一、格赖斯的隐涵理论
格赖斯(H.P.Grice,1913-1988年)出生在英国,1967年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贝克莱分校任教并加入美国国籍。1967年,格赖斯在哈佛大学的演讲——《逻辑与会话》一文中提出了话语的隐涵理论。他认为在人们谈话中,说话人的话语所传达的意义可分为两部分:话语所言说的内容和话语中隐含的内容。格赖斯自造了一个英语单词implicature来称谓后者。implicature一词在汉语中被译为“隐涵”、“会话含义”等。自此,隐涵理论就成了语言学和语言逻辑的重要研究内容。
(一)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与合作准则
格赖斯主要讨论了特殊隐涵。在他看来,特殊隐涵是说话者在遵守合作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故意违反合作准则而产生的。要了解格赖斯的隐涵理论就要首先讨论他的合作原则与合作准则。
1.合作原则
格赖斯认为,在言语交际过程中,谈话的双方应当有一个共同的谈话目的。谈话的合作原则是:“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的谈话交流的公认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这种需要。”[1]
2.合作准则
格赖斯仿效康德的量、质、关系和方式这四个基本哲学范畴给出了如下合作准则。
(1)数量准则:需要多少信息你就提供多少信息(以满足交谈的目的);不要提供比需要的信息更多的信息。
(2)质量准则:不说你确信为假的东西;不说你缺乏充分证据的东西。
(3)关系准则:所说的话语应当与谈话的目的相关。
(4)方式准则:要避免表达式含混不清;要避免模棱两可的话;要简短(避免不必要的冗长);要有条理[1]。
这四条准则中的第一条与人们在谈话时“说多少”有关。第二、三条与“说什么”有关。第四条与“如何说”有关。数量准则规定了说话人的话语所提供的信息量与交谈的目的应当一致,不能多也不能少。说多了与说少了都会导致听话人无法理解说话人的用意。质量准则规定了话语的真实性。这里的真实性是相对于说话人而言的,即说话人应当说自己相信其为真的话语。如果说话人说出了自己认为真实,但实际却为假的话语,即说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说了不真实的话语,说话人并没有违反质量准则。关系准则规定了话语应当切题,不说与交谈目的无关的话。方式准则要求话语的用词应当清晰、准确,语句应当简明扼要。
3.特殊隐涵
在格赖斯看来,特殊隐涵就是当说话人遵守合作原则,但却明显地有意违反某条合作准则时,听话人根据特定的语境从话语中推导出的隐涵。有时说话人愿意遵守合作原则,但却不愿意把自己的意思直接说出来。他故意违反某一条合作准则,并且让对方知道这一点。听话人需要借助各种语境因素,通过一定的语用推理才能知道说话人所要表达的真正含意。在表达特殊隐涵时,与其说说话人是故意违反某条合作准则,不如说他是在利用违反合作准则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特定的交际目的。产生特殊隐涵有如下几种情形:
(1)利用数量准则
a.故意违反数量准则第一条的情况。
例如:某位哲学教授为他的一个正在谋职的学生X写推荐信,他只写了这样一句话:“尊敬的先生:X先生的英语能力是很强的,并且他一直准时来上我的指导课。”
老师对自己的学生通常是比较熟悉的。这位教授的推荐信没有向招聘人提供足够的信息。招聘人如果见到了这样的推荐信会认为这位教授是故意地违反数量原则。再进一步,他会推导出这封推荐信的特殊隐涵:X在哲学方面水平较差。
b.故意违反数量准则第二条的情况。
例如:父亲:这次化学考试你得了多少分?
儿子:68,比上一次多了3分。
儿子的答话不仅回答了父亲的问题,而且将这次的考试成绩和以前的成绩做了比较,违反了数量准则的第二条。儿子考试成绩不好,害怕受到父亲的责怪。他的答话表达了这样的隐涵:虽然我的考试成绩不够好,但和以前相比我还是进步了。
(2)利用质量准则
有时说话人故意说出一些与事实不符的话语。他这样做不是为了欺骗对方,而是想让对方通过推导获知话语中的特殊隐涵。
例如:A对B说:X真是一个好朋友。
实际情况是,X曾经做过对不起A的事。B也知道这一情况。A的话显然是一句假话,违反了质量准则。B并不认为A是在骗自己,他知道A是在说反话。B从A的话语中所推出的特殊隐涵与其字面意义正好相反:X真不够朋友。
(3)利用关系准则
违反关系准则的情况是:说话人的话语与对方刚才说过的话语表面上不相关,但听话人通过一定的语用推理是可以把它们联系起来的。
例如:妻子:你能把衣架递给我吗?
丈夫:我正在修电灯。
丈夫的答语表面上没有回答妻子的问话,违反了关系准则。但是妻子知道丈夫是遵守合作原则的,她从丈夫的答语中可以推出这样的隐涵:他是愿意给我帮忙的,但是现在他做不到。
(4)利用方式准则
人们可以通过含混的、歧义的或冗长的讲话方式违反方式准则,以达到表达特殊隐涵的目的。
例如:A:X小姐发出了一组与“甜蜜的家”这支歌曲很相似的声音。
A不说,X小姐唱了“甜蜜的家”,而是使用了冗长的句子,显然是有意违反方式准则。A的话隐涵了这样的意思,X小姐的歌唱得很不好。
(二)格赖斯关于隐涵的分类
格赖斯在他提出的合作原则和合作准则的基础上,对会话隐涵下了如下定义:“说一个人通过(在、当)说出(或假装说出)p蕴涵(隐涵)着q而在会话中蕴涵(隐涵)着q,其条件是(1)假设他遵守会话规则,或至少遵守合作原则;(2)假定他知道或认为,为了使他说出p或假装说出p(或依据这些来做此事)与第一个假设相一致,q是必需的;而且(3)说话者认为(并且他总希望听者认为说话者是这样认为的)听者推出或直观地领会到(2)中陈述的假定是需要的,这也是在听者的能力限度之内的。”[1]
在言语交际过程中,说话人所说出的话语一般表达两种意义:一种是话语中的语词和语句所表达的字面意义,另一种是说语人通过话语所含蓄地表示的意义,格赖斯称后者为隐涵。
例如:A:你知道现在几点钟吗?B:邮件已经来过了。
B的答话本身并没有回答A的问题,如果A、B两人都知道邮件一般是什么时间来的,A就可以估计出大致的时间。而这也正是B想告诉A的,这种通过隐晦含蓄的方式所表达的意义就是隐涵。
首先,格赖斯把隐涵分为约定隐涵(conventional implicature)和非约定隐涵。
话语的约定隐涵是根据话语中的语词和语句的约定意义得出的隐涵。
例如:“虽然这种东西很便宜,但是很少有人买它。”由句中的“虽然”、“但是”这两个词可以推知,说话人认为“这种东西很便宜,并且很少有人买它”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异乎寻常的。约定隐涵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非真值条件下的推断,即不由句子的真值条件决定。第二,它通过句子中特定的语词或短语表现出来。
话语的非约定隐涵是约定隐涵之外的隐涵,即无法根据话语中的语词和短语的约定意义推出的隐涵。关于非约定隐涵的推理是典型的语用推理,非约定隐涵也是隐涵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
然后,格赖斯又把非约定隐涵区分为谈话隐涵和非谈话隐涵。
最后,格赖斯又将谈话隐涵区分为一般性隐涵(generalized implicature)和特殊性隐涵(particularized implicature)。
(三)格赖斯关于隐涵的分类中存在的问题
格赖斯将话语的言说内容和隐涵区分开,又把隐涵分为约定隐涵和非约定隐涵。然而,他却没有对言说内容和约定隐涵之间的区别作出严格的说明。按照格赖斯的解释,言说内容是话语的约定意义中的真值条件内容,而约定隐涵则不是话语的约定意义中的真值条件内容。然而,什么是话语的约定意义中的真值条件内容,却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实际上,在话语的言说内容和约定隐涵之间很难划出一条清楚的界线。格赖斯说明约定隐涵的例句是,“他是英国人,因而他是勇敢的。”他认为这句话语的约定隐涵是“他是勇敢的,是他是英国人的结果。”但是,人们没有理由确定,这个约定隐涵不是这句话语的真值条件内容,因而也就无从知晓,话语的言说内容与约定隐涵的区别何在。
格赖斯对谈话隐涵和非谈话隐涵的区分也不甚明了。格赖斯把合作原则及其准则与美学的、社会的或道德的原则和准则区分开。他认为,由合作原则及其准则得出的隐涵是谈话隐涵,而由美学的、社会的或道德的原则和准则所得出的是非谈话隐涵。
说话应该是讲礼貌的,这是社会的道德原则,按照格赖斯的看法,礼貌原则应该排除在合作原则之外。然而,讲礼貌是言语交际过程中的重要原则,许多与谈话隐涵相关的问题需要通过礼貌原则来解释。按照格赖斯的划分标准,这样的谈话隐涵又成了非谈话隐涵。
格赖斯对一般隐涵与特殊隐涵的区分也说不清楚。特殊隐涵是指说话人有意地违反合作原则下的一条或多条合作准则时,其话语所表达的隐涵;一般隐涵则是指说话人遵守各条合作准则时,其话语所表达的隐涵。对于特殊隐涵,听话人可以利用合作准则,经过语用推理从话语中推导出来。听话人虽然也能推导出话语的一般隐涵,但是在推出一般隐涵时,合作准则派不上用场。一般隐涵是如何产生的?听者是如何推导出来的?运用合作准则无法说明这些问题。
例如A:我走进了一所房子。
假定说话人是遵守合作原则和各条合作准则的,从这句话可以推导出,说话人走进去的不是他自己的房子,格赖斯的合作准则在解释这样的一般隐涵时显得无能为力。合作原则及准则说明了,以间接的方式说话可以使话语产生谈话隐涵,但却没有解释,为什么人们要违反合作准则,以间接的、含蓄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为什么人们不直接说出,而是让对方推导出自己的交际意图。
二、周礼全先生的隐涵理论
周礼全(1921-2008年)在批判格赖斯的隐涵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隐涵理论。
(一)合作准则
周先生的隐涵理论仍然沿用了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但对他的合作准则进行了修改和扩充。提出了如下五条合作准则。
(1)真诚准则(相当于格赖斯的质准则)
a.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一句直陈话语“U├A”时,S必须相信命题态度“├A”所断定的事态是存在的,也就是说,S必须相信命题“A”所表达的事态是存在的或命题“A”是真的。
b.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一句命令话语“U(!A)”时,S必须相信命题态度!A所要求的行动是H能完成的或能实现的。
c.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一句疑问话语“U(?A)”时,S必须相信命题态度?A所提出的问题是H能回答的。
(2)充分准则(相当于格赖斯的量准则)
a.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一句直陈话语“U├A”时,S必须相信命题态度“├A”所断定的事态是S所能提供的最大量事态。
b.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一句命令话语“U(!A)”时,命题态度!A所要求的行动必须是S要求H作出的最大程度的行动。
c.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对听话者H说出一句疑问话语“U(?A)”时,命题态度?A所要求的回答必须是S要求H作出的最大程度的回答。
(3)相关准则(也就是格赖斯的关系准则)
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有助于实现谈话的目的的,也就是说,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和谈话目的相关的。
(4)表达准则(也就是格赖斯的方式准则)
a.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不含混的。
b.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无歧义的。
c.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不冗长的。
d.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有秩序的。
(5)态度准则(格赖斯没有这条准则)
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有礼貌的。
态度准则是谈话双方必须遵守的。有礼貌的话语有助于谈话的顺利进行,有助于达到谈话的目的。无礼貌的话语则会妨碍谈话的顺利进行,甚至导致谈话的中断。
这5条合作准则,涉及谈话的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方面涉及话语所表达或传达的内容;另一方面涉及话语的表达方式。
真诚准则、充分准则和相关准则都是关于话语的表达和传达的内容的准则。真诚准则要求话语所表达或传达的内容是S相信为真的或者是S相信H能完成的、或者是S相信H能回答的。充分准则要求话语所表达或传达的内容必须是S所能提供的最大量事态、或者必须是S要求H作出的最大程度的行动、或者必须是S要求H作出最大程度的回答。相关准则要求话语所表达和传达的内容必须是和谈话目的有关的。
表达准则是关于话语的表达方式的。表达准则要求话语明确、简洁和有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有效地传达说话者的思想感情,才能达到谈话的目的。
态度准则既涉及话语的表达方式,也涉及话语的内容。有礼貌的话语不仅要求话语所应用的词句(包括声调)必须是有礼貌的,而且要求话语所表达和传达的内容也必须是有礼貌的。
这5条准则虽然分别地涉及话语的不同方面,但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这5条准则的强制力是不一样的,一般说来,相关准则和真诚准则最强。在某个具体的语境中,两条不同的合作准则不能同时遵守时,则必须首先遵守强制力较强的准则。
周礼全先生的这5条合作准则对格赖斯理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态度准则即“说话者说出的话语必须是有礼貌的”纳入合作准则之中。而格赖斯则认为它是一条社会道德原则,把它排除在合作准则之外的。周先生说:“人们有理由认为:‘说话必须是有礼貌的’也是一条合作交际的准则。因为说话没有礼貌,就不能进行或至少是妨碍进行合作的交际和谈话。”[2]二是格赖斯所讲的合作准则,都是关于直陈话语的合作准则,而没有考虑关于命令话语和疑问话语的合作准则以及它们的谈话隐涵。周先生的合作准则考虑到了命令话语和疑问话语的问题。
(二)隐涵的定义
周礼全先生在他阐述的5条合作准则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隐涵的定义:
在一个交际语境C中,说话者S向听话者H说一句话“U(FA)”并且“U(FA)”的意谓中有命题态度FA时,话语“U(FA)”隐涵命题态度F * B(F*可以同于或不同于F,B可以同于或不同于A,但F * B不同于FA),当且仅当
(Ⅰ)S遵守合作准则;
(Ⅱ)(a)S认为,由命题态度FA加上合作准则能推出命题态度F*B;
(Ⅲ)S认为,H知道(Ⅰ)和(Ⅱ)。
定义中说:话语“U(FA)”的意谓中有命题态度FA,这里所说的命题态度FA是脱离(或抽象掉或不考虑)语境的,定义中说:话语“U(FA)”隐涵命题态度F*B,这里所说的F*B却是在交际语境中的并由交际语境决定的。“由命题态度FA加上合作准则能推出命题态度F*B”这句话的意思是:仅仅由命题态度FA或仅仅由合作准则不能推出命题态度F*B,只有由FA和合作准则这二者才能推出F*B。因此,在交际语境中,话语“U(FA)”隐涵命题态度F*B,不同于FA蕴涵F*B(或A蕴涵B),也不同于FA意涵F*B(或A意涵B)。
例如:一天a和b正在谈论某些同事的人品,a对b说:“老张是只老狐狸。”
A的这句话,就其意谓本身而言,显然是假的。老张是一个人,怎么会是一只老狐狸?根据真诚准则,a的这句话必有其他的意思。再根据相关准则,a的这句话语是关于老张的人品的;再根据交际语境中的因素,即汉语中关于狐狸的比喻用法的知识,就可推出,a说那句话语隐涵:老张是个狡猾的人。由此可以看出,“老张是只老狐狸”这句话的隐涵意义“老张是个狡猾的人”。是在这个谈论人品的具体的交际语境中,由命题态度FA和合作准则联合推出的。
关于隐涵的定义周先生对格赖斯的隐涵定义作了两点修改:(1)格赖斯所说的约定隐涵是一种仅仅根据语义规则或广义语义规则的意涵,周先生的定义则把隐涵限制在应用了合作准则或语境这些语用因素而得出的意涵内。也就是说,周先生认为“隐涵”是个语用问题而不是一个语义问题。显然周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2)周先生提出的5条合作准则,除了包括格赖斯的合作准则外,还包括了关于命令话语和疑问话语的合作准则,也包括了美学的、道德的和社会的合作准则。这样周先生的隐涵,就不仅包括格赖斯的谈话隐涵,还包括了他的非谈话隐涵。格赖斯把隐涵分为谈话隐涵和非谈话隐涵,这种区分本身就是有问题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前文已有论述)。格赖斯认为,由合作原则及其准则得出的隐涵是谈话隐涵;由美学的、社会的或道德的原则和准则得出的隐涵则是非谈话隐涵。他一方面以“‘说话必须是有礼貌的’是一条社会道德准则”为由,把它排除在合作准则之外;另一方面又把“不要说你相信为假的话语”作为质准则而把它纳入合作准则之中。但后者要求人们在谈话中不说谎话,这显然也应是一条社会道德准则。另外,格赖斯的方式准则“话语不要冗长”和“话语不要含混”,显然也具有美学的特征。周礼全先生把格赖斯的谈话隐涵和非谈话隐涵都有作为会话隐涵,这样就消解了格赖斯隐涵理论中的矛盾,使隐涵理论更加科学。这是周先生对隐涵理论作出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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