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_市场管理论文

我国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_市场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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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题采用调查法、访谈法对全国17个省市(其中包括3 个省会城市和单列城市)已经颁布的体育市场管理法规、政府规章和管理实践进行研究,对管理中的有效方法进行了总结。

1 我国体育市场立法和管理现状

1.1 我国体育市场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专业市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各类体育经营企业2万多家,总投资额约2000亿人民币, 营业额约600亿人民币。另外,每年各地举办的商业性竞赛和表演约有300~500次,营业额约8000万人民币。 还有各地举办的各种技术培训班和其他咨询服务活动,也是一个涉及面广的营业性活动。目前我国体育市场的范围主要包括体育企业、国内外体育竞赛和表演、体育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体育广告、体育无形资产经营、体育经纪活动等。此外,某些省市自治区的体育旅游也很兴旺。

1.2 我国体育市场发展的几个阶段

我国体育市场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第1阶段:80 年代中期至1992年的发展初期。这一时期主要以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为目的而兴办的少量体育企业,这些体育企业的特点是高档次、高消费,为少数人服务。第2阶段:1993年至1994年发展的积蓄期。 这一时期出现了对中档体育经营项目的开发和经营。服务的对象逐渐转向了国人中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们。第3阶段:1995年至今的高速成长期。 这一时期的特点是,经营项目越来越多,经营对象逐渐向大众化方向发展,大型综合性体育企业开始出现。

1.3 我国体育市场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

我国体育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认清这些规律,可以把握我国体育市场的发展趋向,预测未来我国体育市场的发展规模。(1)国民收入、三次产业发展的相关性与比例变化, 是体育市场发展的基础。(2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增加是体育产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3)闲暇时间增多是刺激体育市场发展的因素之一。 根据这一规律结合全国各地体育市场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我国体育市场目前的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目前,我国体育市场从地域来看,东南沿海地区发展最快,其次是中部地区,西部地区发展较慢。这种情况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人民的消费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表现为消费的3个阶段。首先是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消费, 即满足吃穿用住的消费。第2阶段是文化娱乐消费, 即满足文化娱乐需要的歌舞和文化教育的消费。第3阶段是体育消费,即花钱锻炼身体。 这种消费在东南沿海地区表现出强劲的势头。

1.4 我国体育市场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体育市场发展很快,政府对这一新兴产业缺乏了解和思想准备,在体育市场兴起之时,政府表现得软弱、滞后。所以,在体育市场中出现了市场、管理混乱等较多的问题。

2 我国部分省市体育市场管理法规及管理实效的比较

部分省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出台了地方性规章和法规。以下,我们对部分省市出台的体育市场管理法规中的规范对象、审批程度、管理手段、处罚办法等几个主要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按照各地法规出台的先后顺序选录如下:

2.1 规范对象

深圳经济特区(1994年4月23日通过,政府规章):(1)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区、体育场(馆)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综合性体育项目;(2)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3)体育表演;(4 )体育技术培训;(5)体育竞赛和表演的经纪活动。

湖南省(1994年8月26日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1)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村(区、营)、体育场(馆)等体育经营机构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综合性体育项目;(2)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3)体育表演;(4)体育技术培训;(5)体育竞赛和表演的经纪活动。

四川省(1995年1月31日通过, 政府规章):体育经营活动包括营业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技术信息中介服务以及有偿体育技术培训活动等。

广东省(1996年10月3日通过,政府规章):(1)体育健身、体育娱乐;(2)体育竞赛,体育表演;(3)体育技术培训;(4 )体育旅游、体育康复、体育咨询服务;(5)体育彩票;(6)体育经纪和体育广告;(7)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8)其他社会体育经营活动。

湖北省(1996年11月22日通过,省人大立法):(1 )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区、营)和其他有固定设施的体育经营场所;(2)经营性的体育竞赛、体育表演活动;(3)经营性的体育健身、体育康复、体育娱乐活动;(4 )经营性的体育培训活动;(5)体育集资、赞助、中介服务、广告;(6)其他体育市场经营活动。

从以上省市出台的法规来看,各地都把体育俱乐部等(以下简称“体育企业”)、体育竞赛和表演、体育技术培训(简称“体育活动”)列为规范对象,这是共同的特点。据调查,体育市场的主体就是这3 个方面,抓住了这3 个方面就抓住了体育市场为消费者提供健身和娱乐服务的特征。体育广告、体育经纪活动、体育无形资产等都应成为体育市场管理的规范对象。

在上述规范对象中有些提法值得商榷,第1类是提法不明确, 例如“体育健身”、“体育娱乐”就缺乏确定性,不是一个经营门类。 第2类是国家统一经营和管理的如体育彩票,它是由体育管理部门与有关专业部门共同经营的有严格规定的专门活动,无须列入体育市场管理法规的规范对象中。第3类是不易与相关行业区分的。如体育旅游, 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旅游休闲活动,与一般性旅游活动难以划分,还存在与旅游管理部门划分管理权限问题。

除了深圳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了管理的体育项目外,其他各省市尚未见到此类规定,有些省市正在拟议中。深圳的《细则》中桌球(台球)未列入,其他一些省市不光是桌球,还有体育舞蹈、保龄球、健美等都未实现归口管理。

2.2 审批程序

深圳经济特区:对体育企业规定了体育经营者申报条件;明确由体育管理部门审批后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前置审批)。对体育活动由体育管理部门进行终审批准。

湖南省:明确规定了体育经营者的申办条件;体育企业经工商、税务登记后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体育活动实行审批。

四川省:明确规定了体育经营者的申办条件;实行体育经营合格证制度;实行前置审批制度。

广东省:明确规定了体育经营者申办条件;实行体育管理部门审核发放许可证制度;实行前置审批制度。对某些特殊性的体育活动实行严格的审批。

湖北省:明确规定了体育经营者的申办条件;实行许可证制度;实行前置审批制度。

从以上省市的审批程序看出,大部分省市都在法规中明确了体育经营者的申办条件,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在工商登记注册之前进行前置审批,深圳、湖南未实行许可证制度,是由于出台较早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而造成的。

2.3 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原则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实行体育企业年检制度;实行体育经营人员岗位培训和上岗证制度;对体育经营者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湖南省:实行分级管理;对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上岗证制度;对体育经营活动实行监督检查。

四川省:实行分级管理;对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上岗证制度。对体育经营者的经营合格证进行定期验审;持行政执法证件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原则规定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分级管理;实行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实行年检制度和体育市场稽查制度。

湖北省:实行分级管理;对从业人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体育市场实行稽查制度。

从各省管理制度来看,共同的做法是:(1)实行分级管理;(2)对从业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上岗证制度或资格认证制度;(3 )对体育经营者实行监督检查,有些实行稽查制度,有些实行定期检验。

2.4 处罚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依国家有关规定,对体育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分别由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实行处罚,体育管理部门只有责令停止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罚的权力。

湖南省:对体育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工商、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其活动。

四川省:对无证经营者、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内容、场地及伪造涂改和租借转让经营证件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其他违法行为由其他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广东省:对无经营许可证的体育经营者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对未取得经营资格的人员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对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买卖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对改变体育经营项目、时间或地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公安部门依法处罚。同时规定了对执法人员的处罚条款。

湖北省:由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要时与有关行政部门协同进行查处,包括无证经营、违反消防、治安管理及危害人民身心健康行为等。

由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多数省份具有对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权,体育管理部门是处罚的主体,这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必要措施,而且随着法规出台的时间不同,处罚的力度有加强趋势。

2.5 管理收费

深圳经济特区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但收费项目及收费额未作具体规定。湖南省规定了收取“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四川省的规定中未涉及收费问题。广东省规定收取审批和验证的工本费。湖北省明确规定。“向从事体育市场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收取管理费和《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费用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收费问题,国家规定新设收费项目及标准须经国务院批准。因此,政府无权设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但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可以设定。所以湖北省能较彻底的解决了收费问题。

3 体育市场管理立法中的几个基本问题

根据对10多个省市出台的体育市场管理法规的调查,分别研究这些法规以及根据部分省市的执法实践,普遍认为立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体育市场的主管单位要明确。 这是一个涉及体育市场执法主体的重要问题。也是履行体育主管部门职能的一个大问题。《体育法》第44条明确规定“体育管理部门对体育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因此,法规中要明确提出“省(市)体育运动委员会(或授权的体育管理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部门”。

(2)法规的调整对象要明确。法规的调整对象是指管什么。 这涉及体育产业及体育市场的概念,是一个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根据王忠信等人的研究,体育市场管理的对象应紧紧把握体育的第三产业特性,而与属于第二产业的某些门类划分开来。此外,从管理工作的角度来看,要考虑管理的可行性和自身的管理能力。

(3)经营许可证制度问题。这是一个管理手段问题。 采用经营许可证,经实践证明是一个有效的管理方法,它既能体现体育管理部门的权威,也便于经营者的自律。

(4)项目归口管理问题。 这是由于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管理的滞后和政府对体育项目性质认识不足所带来的问题,致使许多体育项目被政府其他部门管理,使整个体育市场被分割,出现了一个市场多种政策多头管理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尤其以文化部门的介入最为明显。如果不解决体育项目归口问题,统一的体育市场就难以形成,由于政出多门会导致体育市场管理的混乱。

(5)处罚权问题。这也是一个管理手段问题。 不论是政府规章还是地区性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体育主管部门都应该有相应的处罚权,否则,体育主管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6)管理中的收费问题。明确体育主管部门的收费权是必要的,这既是对管理关系的确定,也是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补充。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要有法可依。

(7)经营者的上岗资格问题。对经营者的岗位培训有两类, 一类是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懂得国家的体育方针和政策及政府的有关管理法规、体育经营的一般规律。另一类是对技术人员的培训,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精神和提高经营企业服务质量的宗旨,应对体育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体育教学、项目技术、运动训练的培训。

4 体育市场法规和管理的一般模式与体系

目前,我国体育市场管理法规大体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深圳等地为主的综合性法规,即体育市场或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法规,这是目前我国体育市场立法的主流;另一种是以上海为代表的以体育项目为主的立法体系,如1996年出台的《上海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管理办法》等。从实行的结果看来,各有其特点。综合性法规因其涵盖面大、解决问题彻底而受到大多数省市的注重。

4.1 体育市场管理是促进体育发展有序化, 是体育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4.2 建立体育市场管理机构,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能

据调查,全国已建立了体育市场管理机构的省市约有近20家,由于这些机构建立不久,对管理的职能尚有一个探索过程。从深圳管理的经验来看,其管理职能应是政府的执法机构,应有一定数量的执法和监督队伍,其基本职能是依法管理体育市场。具体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1)制订和完善体育市场管理法规和制度。(2)对体育市场进行调查研究,实行宏观调控,对经营活动进行审批。(3 )宣传体育市场法规和制度,对从业人员岗位培训。(4)对体育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体育市场的正常秩序。

4.3 一般管理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体育市场管理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进行,除了《体育法》第44条的规定外,还涉及国家的其他许多法律法规。因此,在制订本地法规时要有充分的依据。有立法权的地方,可以依国家法律、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立新的管理办法。(2 )有利于体育市场发展的原则。体育市场不能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既要鼓励合法经营,又要严惩违法经营。在审批手续、年审程序、市场监查等方面既要严格把关,又要避免烦琐的手续。在收费问题上,要有法可依,不能乱收费。只有这样,才能取得社会的信任,才能建立起体育市场管理部门的权威。(3)体育管理部门管理体育市场的原则。 这个问题作为一个原则提出,是因为目前还有许多体育项目还不是由体育管理部门来管理的。有些地方虽然在政府规章中明确了体育行政部门管体育市场,但没有处罚权,或者审批权也不完全。因此,体育管理部门管理体育市场必须有完全的管理权。(4)在管理中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5)对体育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实行的资格认定的原则。

4.4 体育市场管理的主要环节与措施

综合各省市实行体育市场管理的做法和经验,成功的体育市场管理的一般模式是:

(1)把握三个环节。 审批:依法对申请者和经营者进行审查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书。体育企业凭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体育活动经营可凭证开展经营活动。审查不合格不能进入体育市场。市场监察: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对体育活动进行督察。年检:每年对体育企业进行一次年审,根据其经营情况和守法情况进行再审批,批准者发给新的经营许可证。不能通过者停止其经营活动。

(2)采用4个措施。岗位培训:对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采用培训后上岗制度,以适应体育市场的变化和发展。提供服务:管理也是服务。为经营者投资决策,经营办法,体育技术和活动组织等提供相应服务。行业管理:发挥各单项协会的作用,委托他们进行本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核,岗位培训,技术服务及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督。亮证经营:要求体育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将经营许可证公开展示,使经营者和顾客知道该处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也有利于监督人员的监督检查。

(3)规范经营行为,制订实施细则。 目前出台的体育市场管理法规,多是综合性的管理办法。对管理的每个环节和每个体育单项的规定不细致,在具体操作时有较大的活动余地,在实行管理时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同时也使管理者和经营者感到无法操作。因此,在综合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包括各项体育经营活动的申办条件、经营条件等是必要的。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就在政府规定的基础上进了一步。

1997—06—24收稿

* 国家体委委管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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