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协同型传播建构的困境、基础及路径——以乡村善治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村论文,视角论文,路径论文,困境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谓善治(good governance)是指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①。作为传播学领域对乡村善治的回应,本人提出以建构农民制度化参与平台为主旨的“协同型传播”②的概念,并指出,协同型传播是“合作性政治”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传播实践,是基层政府、乡村精英及村民等治理主体站在整体利益的立场上,尊重对方的利益诉求,沟通自己的观点,平等对话,推动和谐合作的一种传播行为。传播主体的多元性、传播关系的平等性、传播行为的“对话性”构成了协同型传播概念的三个维度。协同型传播具有增进相互信任、扩大认同单位、推动制衡、促进合作等乡村治理功能。不过,在现实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协同型传播的建构不是一蹴而就的,面临诸多困境,需要依赖多方主体的共同努力,本文拟就上述方面对“协同型传播”这一概念做进一步思考。
协同型传播建构的现实困境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乡村社会采取权力强制与灌输动员的管制手段,建构以“平等对话”为根本特征的协同型传播面临如下几个方面的困境。
1.强势主体垄断了乡村话语权
乡村治理强势主体一直以来垄断了乡村社会的传播话语权。传统社会,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联系极其微弱,地方乡绅利用其中介地位和对信息的掌控“欺上压下”,乡村事务基本是乡绅说了算,村民仅仅是“沉默的大多数”。新中国成立后,公社体制下国家对乡村社会全面地渗透,“强国家-弱社会”模式牺牲了农民的活力,中央政府借助权力触角,运用有线广播、群众大会、标语口号等组织传播手段对农民及乡村精英开展强制性传播。改革开放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国家正式权力逐步退出乡村,但基层政府与乡村精英“共谋”仍旧控制了乡村社会的话语权,形成了协同型传播建构的天然屏障。
强势主体垄断乡村话语权是传统公共行政的必然结果。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代表人物查尔斯·J.福克斯和休·T.米勒认为,传统公共行政是一个缺乏沟通、只是由行政机关官僚独享话语霸权的封闭体系。在该体系内部,公共政策的达成基本上是官僚们自说自话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自上而下的指示、指令必须逐级执行,不容许任何讨价还价,更不容许提出怀疑和表示异议;在体系外部,政府及其官僚垄断了话语霸权,“他们用一些令人迷惑不解的符号取代它们源自的‘现实’,并且构成社会所共享的唯一的文化,公民基本上被这种话语所支配”③。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基层政府以追求地方可支配财政收入增长、完成上级制定的指标为主要目标,他们受自我利益驱动最大程度汲取公共资源,在此过程中与乡村精英“合谋”,动用强制或“蒙骗”甚至“越轨违规”手段侵占村民的利益。显然,在没有内部、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基层政府及其“代理人”倾向于利用村民“一盘散沙”的特点,采取“各个击破”的方式达成自己的目标,对与村民开展平等“对话”、共同协商、分享利益的协同型传播持反感和拒绝的态度。
2.农民传播呈碎片化状态
与相对强势的国家传播和精英传播相比,农民传播则呈现出典型的碎片化状态,在面临国家权力和公共权力侵害时,难以形成与之相匹配的对话力量,这是制约协同型传播开展的直接原因。
农民传播碎片化的表现之一是表达内容的“零碎”性。通常情况下,农民对乡村事务都处于失语状态,这是由农民受自身经济地位低下、素质能力不足及被压制发言权的传统所决定的。农民利益表达需要通过政治参与方式来实现,而政治参与必须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高水平的政治参与总是与更高水平的发展相伴随,而且社会和经济更发达的社会,也趋向于赋予政治参与更高的价值。”④我国农民的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具有较强的封闭意识和小农意识,对自己的利益缺乏明确的认识,对国家政策和法律了解不深,对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和程序缺乏足够的理解。农民在乡村事务中的日常传播通常表现为人前背后的“闲言碎语”,零散的“闲话”尽管可以发挥一定的舆论监督作用,但由于缺乏对别人的尊重,容易导致议论者和被议论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建立良性乡村秩序。
农民传播碎片化表现之二是表达主体的个体化。当前农民缺乏一个能整合其利益需求的组织。农村现有的组织有两种类型,基层行政权力结构和松散的小群体组织。前者属村治的范畴,拥有政治属性的意味,类似戴维·米勒所说的“工具性联合体”,这个联合体的运行基于行政权力的赋予和科层的建立,是体制内权力控制下的稳定形态,实质上受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控制。后者则包括宗族、宗教小团体、文化团体等等,由于村庄社区正在“陌生化”,人际关系的纽带极为松弛,社区关联性大大降低,这些团体难以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组织”。村庄人心涣散、资源分散、文化乏味、集体感和凝聚力的弱化,使得农村社区越来越失去向心力和“社会向心空间”。随着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变迁和农村人口流动带来的组织传播变革,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村组干部权威下降,原有的宗族势力和亲缘社群凝聚力不再。所以真正能代表农民利益的小群体组织在大部分乡村都处于幼稚状态,农民的传播行为往往只能表现为个体行为。
3.乡村社区的社会资本短缺
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它们能够通过推动协调的行动来提高社会的效率。”⑤社会资本作为嵌入于社区治理网络并能提升社区治理绩效的资源,是社区治理主体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开展经常性活动的互动中所形成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信任和期望。乡村社区的社会资本的核心是基层政府、精英和农民相互之间的信任,信任是实现协同型传播和开展多元主体合作的基础,没有信任就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治理,更难以形成相互尊重、平等对话的协同型传播。社会资本短缺是协同型传播建构的环境制约因素。
自20世纪80年代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以来,乡村治理中“两委”矛盾、乡村矛盾、官民矛盾等日益严重。特别关键的是,各基层政府因为追求经济发展的需要,自身运作表现出愈益具有营利性特征,即一切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以获利为目的,并通过获利来体现其价值。因此,个别地方治理的过程也往往变成对资本和资源的权力化经营过程,产生与民争利的现象。由此积压社会矛盾,引发群众不满,基层政府及乡村精英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乡党委政府、乡村精英在村民中的威信很低,乡村政治关系正“趋向不信任、不和谐”⑥。干群之间、村民之间缺乏基于相互认同而形成的基本的信任、团结与合作,在村级治理活动中,更多的是猜测、质疑甚至暴力。另外,长期大一统强制政治文化的影响,农民制度性参与被压制,越级上访、群体申诉、直接对抗等大量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现象普遍,严重破坏现行的乡政村治、村民自治、乡村治理的绩效⑦。乡村社会是一个“民气不顺”、普遍“焦虑”、精英与民众相互提防的社会情境,这与“心平气和”、平等理性的协同型传播是格格不入的。
协同型传播的建构基础
在乡村社会开展协同型传播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一方面需要打破强势主体对乡村事务传播权的垄断,另一方面需要提升农民传播方面的博弈能力。
1.从“全能型”到“有限型”:政府角色的转化
基层政府及其代理人对乡村社会传播权的垄断是制约协同型传播建构的主要障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实行了对经济与社会进行全面渗入和控制的“全能主义的国家治理模式”⑧。改革开放以后,尽管政治行政体制不断调整和改进,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转变,但“全能政府”的色彩并没有消退,甚至近几年因“国进民退”反而有所强化。比如,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政府的主要职责应该是为市场服务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然而我国各级政府却充当经济建设的主体和投资的主体。还有,政府对社会和私人生活干预过多过细,导致“政社不分”、“政民不分”、“抑制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⑨,等等。
与“全能政府”相对应的是“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指在政治权力、政府职能和政府规模等方面受到宪法和法律限制的政府。相对于“全能政府”而言,它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⑩。“有限政府”对当今中国行政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是“政府改革的方向”(11)。在乡村治理中,“有限政府”角色定位要求乡镇政府积极打造“服务型政府”,遵从民意的要求,在政府工作目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上用公开的方式给村民和村民组织提供方便、周到和有效帮助。具体而言,基层政府要明确与乡村社会的边界,摒弃过去那种随心所欲干涉村庄内部事务的做法,与村委会保持“契约型”关系;对广大农民要切实履行服务功能,开发村庄内部的原生性资源,培育与村委会相对应的社会组织体系,从而壮大村庄的自主发展能力,促进乡村社会稳定发展。
当然,国家权力退出“全能”也不意味着“放任”。中国是一个缺乏“自由主义”文化传统的国度,国家权力作用的突然“弹出”会让社会个体和组织感觉到一种“迷惘”和“不安”,不利于整合社会的力量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中国是一个后发外生型现代化国家,变革乡村社会单凭经济(市场)的力量、乡村自发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当民间自发生成的制度还不足以屏蔽其缺点放大其优点时,国家(政府)仍然应该成为政策的制定者和推行者。因此国家权力的“主导”作用应该是我国转型时期国家权力体系在社会治理中的一个正确定位,协同型传播的建构还需要发挥国家的关键作用。
2.“主体性”构建:村民自主意识与传播能力的培育
“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可能是挽救农村社会的一种力量。但是,民主化的村级治理必须首先唤起非治理精英的责任意识和普通村民的政治意识。在普通村民依然无政治意识,而非治理精英依然被收买的情况下,民主化的村级治理看不出希望。”(12)村民是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力量,构建农民在乡村事务中的主体性地位,不仅有利于协同型传播的生成,也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13)
村民的主体意识本质上就是民主意识、参政意识。我国乡村社会长期的封闭状态和小农经济,造成了村民政治依附心理和政治冷漠心理,表现为村民不能独立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投票和选举,缺乏政治参与的热情。随着农民经济负担减轻、行为空间放活,其政治意识、民主意识、法制观念不断强化,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权力的诉求越来越强,对乡村组织、乡村干部的依赖性越来越弱。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府应积极引导,探索与农民合作的新路子,努力寻求“合作型”的工作新思路,不断用市场的途径、法制的办法和协商的方式,开展新时期的三农工作。推行村务“阳光工程”,村庄重大决策交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定期公布村庄财务开支,扩大农民对村庄事务的参与,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培养村民的传播能力既是协同型传播的建构基础,也是实施协同型传播的结果,只有不断推动村民为主体的各种传播活动,村民的传播能力才会在实践中逐步提高。同时,传播资源和传播权力是社会的公共资产,是全体社会成员人人应该享有的财富。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回应村民的民主参与意愿,为村民依法参与政治生活提供良好的条件,不能因为村民缺乏参与和传播的能力就拒绝村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通过有效参与政治生活,逐步培养农民政治参与的技巧和能力,提高村民的责任感以及理智的政治判断能力,从而实现村民权利与义务的协调发展。”(14)
3.“文化网络”再造: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单个村民的主体意识和传播能力的提升并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村民传播弱势的地位,也不足以真正实现协同型传播。缺乏知识和资源的分散农民,在与政府以及其他资源丰富、组织严密的群体博弈中无法获得平等的话语权,最终往往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要让农民成为建设新农村的主力军,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15)“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是实现乡村善治的根本途径。”(16)通过组织化来保证农民的主体地位,确保其有实力与基层政府、精英群体一起共治乡村。农民组织是乡村治理和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也是协同型传播的真正主体。
杜赞奇曾提出“权力的文化网络”(17)概念,这表明传统中国本来存在一个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民间组织。乡村的文化网络是由乡村社会中多种组织体系以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的,包括在宗族、市场等方面形成的等级组织或巢状组织类型。新中国成立后乡村社会的文化网络被逐步摧毁,这造成了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断裂。目前我国乡村社会已经存在多个村民组织,比如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正式组织及其与之相关的附属组织。这些组织本质上是国家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代理人”或“行政附属化”机构,属于“外部嵌入型”,与名副其实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和内生型的“文化网络”有着本质的区别,很难代表农民参与协同型传播。
理性平等的对话有赖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因为无组织、或弱组织化的群体事件中的群体无意识占主导地位,无法和地方政府有效、理性的沟通,而“一个取得群体公认的,票选的民间自治组织则更加理性,所以民间组织非但不是不稳定的根源,反而是稳定根基。”(18)所以,重建以文化网络为特征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乡村民间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日益显得紧迫。这些组织“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的治理,很好地维护了村庄公共秩序,为村民提供了依靠村委会组织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有效地培育了一个良好的村民参与的氛围”(19)。农民组织作为乡村协同治理主体之一,能平等有效地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从而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村民通过民间组织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协商式参与,这种参与途径主要包括:针对不同的利益诉求,村民可以通过相对应的民间组织进行广泛的协商和集中式的利益表达,将各种社会诉求以合适的方式输入政府体系之中;民间组织的负责人以团体的身份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对政府施政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咨询议案等。(20)
协同型传播的生成路径
1.重塑乡村的公共空间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日益向乡村社会渗透的市场经济因素和导致乡村组织权威不断衰弱的农村政策使得公共空间不断萎缩,这个过程也是村庄日益陌生化,亲密社群、村庄共同体不断解体的过程(21)。公共空间的萎缩导致集体记忆衰退、乡村主体沟通缺如,引发农村社会的价值危机、伦理危机和治理危机。协同型传播的建构首先需要站在村庄社会的本位立场,尽可能地恢复一些传统的公共空间和型塑一些新型的公共空间,从而激活传统道德、人际伦理,聚集丰厚的社会资本,达到村庄重建秩序和社区整合的目的。
乡村公共空间大体包括物理空间、公共活动和公共舆论三个层面的内涵(22)。其中,公共活动是公共空间的灵魂,是公共空间形塑的根本。公共活动为村民间、村民与精英之间的传播提供了机会,无论是文化活动、经济活动、政治活动都离不开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沟通、妥协,没有传播就没有公共活动。同时,公共空间中开展公共活动必然会产生各种非正式的议论,由此也相应产生社会舆论。公共空间的社会舆论“是经过详尽地辩论和讨论并被我们所有人承认为共同意见的那种东西。”其“新颖之处正是它展示为一种社会意见,且不是通过官方的、既定的、科层式机构来阐释的。”(23)这样的社会意见非常重要,体现了与基层政府及其代理人相抗衡的农民主体意识。
公共空间为村中各种势力和力量都提供了非正式交流的机会,使他们相互之间得以交流、妥协和融汇,由此化解矛盾,促进团结,协调关系,这类交流活动本身是协同型传播的初步形式。公共空间的形成还能够培育广大农民的主体意识和民主价值观,锻炼了村民的传播能力,为村庄权力的文化网络重建创造条件。这些都为更大范围和更加正式的协同型传播提供了准备。
2.建立文本化传播机制:以乡规民约的形成为起点
乡村社会公共空间是治理主体相互沟通、博弈的舞台,在主体不断博弈的过程中,存在不少冲突和紧张,有些冲突甚至会破坏公共空间的秩序,影响乡村治理的绩效。同时,乡村公共空间也容易被个别主体所左右,比如传播过程中的精英、基层政府的操纵现象等等。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正规的乡村公共空间运行规则,形成文本制度,对参与主体进行约束或保护,从制度上保证协同型传播的有效运行。村民自治中形成的乡规民约正是这种规则和制度的体现。
在中国的乡村有“十里不同俗”之说,甚至不同的自然村内习俗亦有差异,乡规民约正是对乡俗的反映,是约定俗成的地方性规矩,而习俗和规矩就是一种社会资本,便于村民行动。事实上,村民行事方式大多以他们约定俗成的规矩去行事,比如村组干部在民事纠纷调解时,更多地不是出于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而是乡土社会日常生活的内在逻辑,是乡民们所了解、熟悉、接受、乃至视为当然的知识。
乡规民约本身应该是以村民为主体的协同型传播的产物,这确保了规约是乡村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一种“地方性知识”的文本化表现。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文规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和执行。2004年7月,被舆论誉为全国首部“村民自治特别法”的《石磁村典章》正式问世。该典章初稿经过梳理并张榜公示后,村干部挨家挨户收集意见,然后由全体村民进行公议公决,村干部和村民们都认为“没有典章,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有了典章,公道不公道,一看就知道。”(24)
乡规民约为协同型传播的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乡规民约是乡村社会的重要的社会资本。在村庄内部,乡规民约是民事纠纷调解“评理”和“说合”的依据,也是村民们行动时必须遵循的规矩(25)。乡规民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有关村务议事规则的,即规定了村民如何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实施和监督过程,这实际上是有关协同型传播的制度、原则、程序的规范,可以保证协同型传播的有序进行并取得相应成果。
3.重复博弈:走向协同型传播的“纳什均衡”
由于长期对农民利益的忽视和“横暴权力”的滥用,现阶段农村干群矛盾重重,农民对基层政府及其“代理人”的“信任不断流失”(26),严重制约着协同型传播的生成。另一方面,村民与村民、精英之间的“囚徒困境”、“奥尔森困境”现象很难破解,可能从合作中得到好处时,农民往往趋之若鹜;而当可能要面临风险时,则作鸟兽散。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导致协同型传播的效力受到怀疑。
重复博弈是破解上述困境的唯一策略。重复博弈(repeated game)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许多次,其中的每次博弈称为“阶段博弈”(stage games)。当博弈只进行一次时,每个参与人都只关心一次性的支付,容易发生“欺诈”行为;如果博弈是重复多次的,参与人可能会为了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从而选择不同的均衡策略。因此,重复博弈的次数会影响到博弈均衡的结果。由于有一个长期利益的存在,因此各博弈方在当前阶段的博弈中要考虑到不能引起其他博弈方在后面阶段的对抗、报复或恶性竞争,即不能像在一次性静态博弈中那样毫不顾及其他博弈方的利益。有时,一方做出一种合作的姿态,可能使其他博弈方在今后阶段采取合作的态度,从而实现共同的长期利益。
尽管协同型传播在通向正和博弈的道路是复杂而曲折的,但最终形成“纳什均衡”是可以期待的。一方面,随着村民自组织的形成,原子化的村民逐渐成为一个对等的博弈力量,乡村社会逐步形成各村民自治组织、治理精英、基层政府、外部市场组织等等为主体的博弈场域。另一方面,中国农村这个熟人或半熟人的社会中,人们相互之间的观察是长期的,信息是比较充分的,并且信息在村民之间是传递畅通和相互影响的。“合作与重复博弈下,民主而公正的社会选择是可能实现的,中国村民自治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7)
重复博弈还有一项重要功能,就是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提供了充分的话语表达实践。农民想在乡村公共政策的制定和修改中重新获得话语权,有能力参与到协同型传播活动中,就要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的讨论中来,而“人们学习成为有能力的话语参与者要经过一个成长过程,这需要时间和充分实践的机会。”(28)因此,对于农民来说,话语权的获得、协同型传播的有效介入需要他们不断地在重复博弈中参与公共对话,进行重复性的话语表达实践,磨炼自己的能力。
注释:
①俞可平:《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85-86页。
②蒋旭峰:《乡村治理中的传播模式演进——从“抗争性政治”到“合作性政治”》,《当代传播》2011年第6期;蒋旭峰:《传播学视野下的乡村治理研究》,南京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第191页。
③李传军:《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及其应用》,《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④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74页。
⑤罗伯特·普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95页。
⑥于建嵘:《信访制度调查及改革思路》,载汝信、陆学艺《2005: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133页。
⑦刘勇:《社会转型时期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和乡村治理困境》,《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⑧景维民、张惠君:《制度转型与国家治理模式重构:进程、问题与前景》,《天津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⑨王桂云、李涛:《政府自利性与合法性危机》,《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8期。
⑩费爱华:《新媒介背景下的政府舆论引导——基于政府再造的视角》,《现代传播》2012年第1期。
(11)燕继荣:《从“行政主导”到“有限政府”》,《学海》2011年第3期。
(12)贺雪峰:《缺乏分层与缺失记忆型村庄的权力结构——关于村庄性质的一项内部考察》,《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
(13)王国敏、邓建华:《重塑农民主体性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关键》,《现代经济探讨》2010年第9期。
(14)费爱华:《乡村传播的社会治理功能探析》,《学海》2011年第5期。
(15)于建蝾:《新农村建设需要新的农民组织》,《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16)高宝琴:《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升:乡村治理的生长点》,《齐鲁学刊》2010年第2期。
(17)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3-14页。
(18)刘远举:《乌坎模式——工具理性及逆淘汰》,共识网,2012年1月6日。http://www.21ccom.net/articles/sxpl/pl/article_2012010651555.html.
(19)吴理财:《官民合作体制:乡镇自治——乡镇政府改革思路探讨》,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 newsid=103853.
(20)刘明君、武晓雅:《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协商民主探讨》,《三峡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21)董磊明:《村庄公共空间的萎缩与拓展》,《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22)蒋旭峰:《传播学视野下的乡村治理研究》,南京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第208页。
(23)邓正来、J.C.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第20页。
(24)高波:《政府传播学》,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22页。
(25)包先康、朱士群:《乡村社会资本:村民小组治理的“社会植被”》,《人文杂志》2009年第2期。
(26)邱国良:《政治信任: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社会主义研究》2009年第3期。
(27)赵爱明:《基于合作与重复博弈视角下的中国村民自治研究》,《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6期。
(28)张富良:《政治冷漠症——转型期农民政治参与的心理障碍》,《理论与现代化》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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