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社会:国际关系主体的重构_国际关系论文

回归社会:国际关系主体的重构_国际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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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7)07-0073-06

在国际关系领域,“国家”的主体性角色正遭受着自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史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过分机械地锁定国家为国际政治的首要甚至唯一行为者,在抽象和简约的同时,已经导致了越来越多的理论困境,对于此点,学者们存在着相当的共识。但对于什么是能与国家比肩甚或超越国家的国际政治行为体,理论界却莫衷一是,鲜有定论。鉴于此,本文在考察各种主要的国际关系主体论的基础上,提出将社会置于国际关系主体地位的观点并进行相关理论阐述。

一、社会角色缺位下的主体重塑

现实主义长期以来占据国际关系理论的主导地位。各个时期的代表人物,从卡尔到摩根索,再到华尔兹,直至米尔斯海默,虽然各自的理论前提和逻辑推论彼此存在很大差异,但在视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为单一的行为体这点上一脉相承,没有发生过本质改变。“国家中心论者”是现实主义者乐于接受的第一标签。不过,“摩根索”们对把国家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偏爱和坚持,远不能平息国际关系理论界此起彼伏的种种修补和颠覆“国家”主体的学术努力。

大致上,可以把诸多“弱国家化”或者“去国家化”的重建主体观提炼为由弱渐强的四种。

1.国际社会/国家主体:布尔和英国学派。

事实上,以布尔为代表的英国学派并未挑战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家中心论,而是对国家是否处于“混乱和无序当中的无政府状态”提出质疑。布尔认为,国际社会本身仍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但是与无政府状态不同,“在一组国家意识到了一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之后,这些国家的体系就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它们相互之间受制于一系列共同的规则和制度。”[1](P13)英国学派的理论核心在于用无政府社会(国际社会)取代无政府状态,在强调国家主体性的前提下,力图“维护国家体系中那个被称为国际社会的要素”。[1](P304)

正是基于对“国际社会要素”的突出,由英国学派的学术构建所引发的一个后果在客观上动摇和消解了国家的唯一主体性,它使学界有可能更加关注各种非国家行为体的积极作用。另外,在研究方法上,英国学派把影响国家行为和国家属性的国际社会放在其研究的中心地位,而非国家。因此,笔者将其列入四种重建主体观中的一种,但同时把其置于颠覆国家谱系中的最弱一端。

必须注意的是,英国学派所说的国际社会,不仅不是与国家相对应的国内社会的跨国形式,而且,“与其说像一种‘社会’,不如讲更接近‘共同体’或者‘集体’的观念”。[2](P377)

2.国际制度/国家主体:基欧汉及新自由制度主义者。

国际制度与国家一样,本身就是国际关系行为体,这是以基欧汉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者在国际关系主体论上的重大突破。与将国际制度看成附属于国家的现实主义不同,基欧汉认为国际制度是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变量,可以外在且单独地影响国家行为,即让国家做其他情况下它们所不可能做的事情。

在国际政治中,可以观察到制度行为体发挥主体性作用的三种渠道:(1)国际组织本身可以要求国家提供关于它们遵守协议的信息,国际组织内部的其他成员也能获得这种信息;(2)国际机制还可以为消极的国家提供增进合作的动力;(3)它提供了一个场所,让国家在此提高其作为合作者的声誉。[3] 作为现实的存在,国际制度的组织化安排——各种国际组织——便展示了其在世界政治中有别于国家的利益和能力。

与英国学派相比,新自由制度主义学派在承认国家作用的同时,强调了国际制度的能动性,因此在颠覆“国家中心论”的努力上更进一步。但由于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的理性取向,它只是强调制度可以有效约束和影响国家行为,而不能突破国家的硬壳,更不能想象一个脱离并超越了国家的国际制度环境,故属于温和的“去国家化”。

3.国际观念主体:温特及建构主义者。

建构主义者认为,国家本身并没有特定的利益和身份,很大程度上是由国际体系层次无法还原的整体规范结构造就的。温特通过社会共有观念建构了国际体系的结构并使这种结构具有动力。

以温特为旗手的建构主义在两个方面解构了现实主义理论中的单一性国家的坚硬内核。一方面,建构主义采用了自上而下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削弱了国家作为单独行为体的个体意义;另一方面,它以观念等理念因素消解了国家的实力和资源等物质性基础。

然而,建构主义者在相对强烈地“弱国家化”的同时,并未确立社会的主体性地位。尽管温特将其著作称为《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Social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但是,“社会”一词在书中正如其标题的词性所表现的,是作为一个修饰性的形容词(social),而非一个具有中心意义的名词(society)。换言之,社会并不具有主体性的意义。所谓“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中的“社会”,与其说是具有行为能力的施动者,还不如说是在国家互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社会性关系。对于此点,温特本人有明确地表达,“国际生活的本体论,具有‘社会’性质,之所以具有社会性质,是因为国家之间通过观念才终于产生了相关关系。”[2](P468)

上述三种主体观,在构建新的国际关系主体方面,呈现出三大特点。其一,“弱国家化”而非“去国家化”。学者们不是力图彻底地取代国家的主体作用,而是在承认国家的主体性同时,希望对其进行有益的修补和修正。其二,共核式主体。国家已经不是单一的行为体,它必须在与国家之外和之上的国际社会、制度或者观念等因素进行互动的基础上,形成新的国际关系行为体。其三,结构取向。国际制度、国际观念或国际社会是结构性的存在,它们建构和决定了国家的偏好和行为。国家利益只有纳入到结构一行为体的互构框架中才能得以充分理解。

4.社会生产:考克斯及西方马克思主义者。

与上述三种“弱国家化”理论不同,考克斯等新马克思主义者坚决否认国家的主体地位,强调生产和阶级等社会力量在国际政治中的意义。

考克斯承继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集大成者葛兰西的哲学思考,认为必须从国家/社会复合体中推导出国家形态。国家本身不是自为的存在,而是受生产组织和世界秩序的双重影响,特别是前者的影响。不断变化的生产组织产生新的社会力量(阶级),塑造国家结构,而国家结构的变化又改变了世界秩序。

在研究生产、国家形态和世界秩序三者的相互联系基础上,考克斯明确提出要“在不断变化的实践以及经验/历史的研究之上”看待国家在世界秩序中的作用,指出“社会力量不仅仅存在于国家之内,特殊的社会力量也许会溢出国家边界,世界结构正如可以被描述成国家权力的结构一样,也可以从社会力量的角度加以描述”,“可以将世界表述为社会力量的互动方式”。[4](P128)

另一位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英国的贾斯廷·罗森伯格,也以马克思对国家/社会的理解为基础阐述国际体系的社会性,寻求将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理论发展为另一种选择,试图建立理解现代国际体系的非现实主义框架,提出“现代国际体系明确无误地是由主要民族国家构成的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一部分”。[5](P8)

无论是考克斯还是罗森伯格,都强调在社会的基础上把握国家,这是对国家中心论的很大超越,因此是真正意义上的“去国家”理论。但是他们所理解的社会,是在狭隘地理解马克思对社会的论述基础上形成的,习惯于从劳动分工、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斗争等视角出发审视国家。此种理论演进的逻辑后果是在忽视政治学理论传统对社会内涵的深刻理解的同时,夸大了阶级斗争和基于工人劳动的社会生产对国际关系的塑造作用。

综上所述,上述四种对国际关系主体的重构尝试都有可取和合理之处,但必须指出,其共同不足在于忽略了社会的主体意义,忽略了把(国内)社会单独作为国际政治主体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考虑到政治学对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详尽研究以及所取得的丰富成果,国际政治理论对于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主体的研究缺失确实令人诧异。

二、理解社会

“社会”一词极为复杂,在不同的学科视野下,有着千差万别的意涵。在社会学看来,社会就是指“人类生活的共同体”。社会的作用在于,“无论对其态度如何,特定的群体或者个人都要视自身为社会的成员,并且由社会来决定自身的认同”。[6](PⅧ)本文借鉴了社会学的定义,但主要在政治学的架构内研究“社会”,即可以还原至与国家相对应的那个社会。

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宏理论之一。自16世纪始,西方思想家就以各种理论言路表达社会与国家的界分与联系。

洛克肯定、扩大社会权力,认为国家权力“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或尺度”。[7](P105)洛克坚持,社会先于国家而存在;社会首先源自于一个把个人从自然状态解救出来的契约,然后这个新形成的社会接着才建立了国家。国家与社会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信托关系。如果它违背了自己的信用,社会就可以恢复其行动的自由。与洛克相反,黑格尔发扬了德国哲学思辨传统和伦理国家思想,极力要把社会置于国家的控驭之下。国家高于社会,因为“国家的力量在于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8](P261)社会是一个独立的领域,但并不是自足的领域。社会只有通过与国家这一更高级的统一体整合,才能避免毁灭。

理论上,以洛克式的和黑格尔式的社会/国家观为两个端点,可以在此范围内勾勒出社会—国家关系的连续谱系,处于其中的是试图在两个极端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和妥协的各种组合。后来的学者,包括马克思、韦伯以及更后的葛兰西和诺齐克,无论是更侧重于社会或者国家,基本上都是在对上述两者的观点进行继承或扬弃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理论贡献的。

虽然因所处的时代差异,不同学者对社会—国家相互关系的认知存在极大落差。然而,在到底什么构成社会不可或缺的特征这一点上,各派之间却存在着很强的历史延续性。例如,洛克学派强烈主张把社会勾画成一“经济体”,认为社会是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生产行为、交换行为和消费行为的总和,有着有别于国家的内在动力和自主性规律。黑格尔继承了早期自由主义者的经济独立思想,并以经济社会的独立为核心,发展出了社会与国家各具自主性的思想,并认为自我调整的企业式的经济在社会这一层面具有中心地位,社会是市场得以运作以及其成员得以保护所必需的制度和机构。马克思援用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并且把它化约为经济领域,归结为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社会作为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其核心内容是私人的物质利益关系,而私人的物质利益关系主要是由物质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马克思认为,从实质的意义上说,市民社会也就是物质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因此,沿袭近代以来上述学者对市场和经济的强调而达致的社会观,应该可以把社会理解成一个由私人生活构成的独立领域,它在本质上不同于国家所代表的公共权力,是一种具有独立身份和生命的自主存在。个人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构成社会的基础。社会行为体在市场的架构和原则下自主地开展各种活动,如贸易、生产和投资等等,其根本目标为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社会行为体独立于国家,且彼此间相互竞争。应该说,把社会看成以经济利益为连接和基本适应方式的所有经济单位的概括性抽象,是对社会的一种中观意义上的理解①。

社会得以正常运行有两大制度保障。一是所有权或者私有产权的客观存在。产权不是有形的,而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关系。不管制度如何变迁,对私有产权的保护构成了历史发展的主线。所有权的不可侵犯原则保证了经济组织各种活动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社会之所以能够独立于国家,很大原因就在于此。另一个制度保障是订立契约的自由以及同时产生的履行契约的法律责任。契约是经济组织用以寻找、辨别和商讨交易机会的工具。在所有权激励着人们去寻求对资产最有效率的使用方法的同时,契约降低了市场上的经济组织进行交易的成本。

通过与国家比照才能更好地理解社会,但这不意味着社会必须要由国家或者政治结构来规定,正如国家毋须在社会的基础上加以规定一样。事实上,社会与国家暗含着两种共生相关但本质不同的领域,国家涉及政府、政治、集体利益等公共领域,而社会指向反映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以及基于私人财产、合同等观念而产生的私人领域。故而,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政治与市场的关系。

国家行为体偏好安全(权力),而社会行为体最终关切的是经济利益。偏好以及由此产生的身份和利益的差异决定了社会行为体和国家行为体本质上的区别,也为社会行为体作为独立的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存在提供了最有效的保障。

三、社会主体的国际权威

必须指出,即使社会行为体偏好以及由此而生的身份和利益迥异于国家,但也不能认为社会便自然具有国际关系行为体的主体属性。要真正成为能与国家比肩甚至超越国家的国际关系行为主体,社会还必须拥有同国家行为体一样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权威。

社会的国际权威既来源于不同社会行为体之间的互动,也产生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博弈。这种权威大体上可以从三个向度上得以体现:

第一,在一些重要的国际问题和领域上,社会行为体享有被相关行为者所认同且遵从的行事权威,而传统上,这些权威都是由主权国家排他性地行使的。具体地说,这些行事权威主要表现为在相关领域“设定议程,确立活动的范围与界限,进行解释与阐述,确保合约的履行,以及提供秩序和安全等”。[9](P4)

社会行为体行事权威根源于自我经济利益的更好实现。在金融、资本、贸易、生产以及投资等市场导向的领域,社会行为体的此种国际行事权威表现得最为明显,例如,私人公司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行为体在乌拉圭回合的贸易谈判中扮演了前所未有的显著角色。另外,北美贸易协定的达成、欧洲一体化的进展也都深深地打上了社会行为体的国际权威烙印。在国际海运的相关制度制订和在全球债券交易等方面,社会行为体同样拥有不容置疑的权威。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的过程,就是社会行为体在为世界订立规则的过程。

第二,社会行为体的权威能对国家行为体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塑造国家行为体的对外政策选择,或者对其国际行为造成约束。国际政治领域社会行为体缺位的境况,产生了一种国家无所不能的感觉。但事实上,国家并非无所不能,社会行为体的权威一直是国家在世界经济领域必须面对的重大制约条件。国家的作用只是在市场失灵情况下对社会行为体作用的一种有益补充,而不是一种替代。在社会行为体高度独立的广泛诸领域,社会行为体不仅可以无须借助国家的政策手段就能实现目标,而且当自身权威与国家权威发生冲突时,还能有效拒绝或约束国家行为体的权威。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社会行为体对国家行为体的塑造表现得更为明显。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社会行为体而非国家是此番国际化的主要推动者和践行者,它们站在一种新的全球秩序的前沿。“国家与跨国公司之间的彼此适应与谈判是国际政治领域的一种新外交,其主要关注社会行为体的优势发挥以及竞争力的提升。”[10](P177)作为此种事实的结果,世界各地充斥着此起彼伏的国家的抱怨——抱怨全球市场的力量限制了国家政策调整和制定的灵活性——是国家承认社会行为体国际权威的最好注解。国家必须做出必要的改变以满足社会行为体的权威要求。可以预见的是,资本的全球流动和国家吸引外资的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强化社会行为体的国际权威。

第三,社会行为体的国际权威拥有属于自身的超越国界的国际机制保障。社会行为体间的国际机制产生有其现实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就可能性而言,社会行为体在金融、资本、技术以及国际投资等与市场行为高度相关的领域控制了大量的资源。就必要性而言,社会行为体需要通过制度化的安排以应对来自其他市场行为者的竞争以及来自国家行为体的挑战。

但是,当谈论国际机制的时候,学者们通常指涉的是政府间机制。例如,基欧汉曾把国际机制明确定义为“各国政府达成一致的明确的国际制度,属于对国际关系议题的专门安排。”[11](P4)此种定义的一个重大缺陷在于忽略了产生于社会主体间的国际机制。以调整和规范商人和商业组织之间跨国交易的国际商法为例。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商法来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人习惯法”。后者不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的,却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它的解释和运用也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掌执,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掌执。即使发展到现在,主要由社会行为体组成的各个非政府国际组织,如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商会等,仍然在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制定和编纂过程中扮演着最重要的作用。[12](P25—48)社会行为体在类似的国际机制的制定和履行中具有高度的自为性和自治性。

四、结语:社会主体的国际政治意义

现代国家把其置于最终的权威地位,在权力的分配中立于社会之上,并且要求社会服从国家。此种论点延伸至国际关系理论研究领域,自然形成“国家中心论”。本文将社会行为体引入国际关系领域,并赋予传统的社会概念以主体性的地位。与其说这是一种创新,毋宁说是对古典政治经济哲学的再现和回归。历史上,国家在很长时间内并非唯一的权威和行为体,只是在近代,藉由主权意识的兴起与扩张,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才在世界体系中取得对社会的控制。而全球化浪潮的出现,通过消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主权,进而消解了国家的唯一主体意义,一个必然的后果,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得以重新复活和彰显。

社会行为体不仅拥有截然不同于国家行为体的偏好、利益和身份,而且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了以往主要由主权国家垄断的权威性政策制定过程。一个多元的且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全球社会联合,已经是国际合作的不可或缺的条件。考虑到这种国际政治现实,研究者必须突破仅仅从国家角度观察国际关系的旧有思维框架,学会通过社会的视角重新审视国际政治。这样不仅能够很好地开拓视野,而且有利于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一些重大的国际关系理论命题,如政治与经济的互动,竞争和合作的展开以及贸易与冲突的共生,也因此将能得到更为全面和准确的阐释。

注释:

①对社会有广义、中观和狭义的理解,不同范围下的社会所包含的内容不尽一致。参见曹沛霖:《政府与市场》,第129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但是有学者对将经济视为社会的主要特征并不赞同。例如,科恩认为,经济部门和经济活动并非服从于社会,而是在社会和国家之外的第三部门,并构建出社会—经济—国家的三分模型。参见Jean Cohen and Andrew Arato,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Cambridge:The MIT Press,1992。此外,泰勒认为,社会除了经济属性之外,还有公众和公众意见。该两者的共同存在,是促使社会在政治结构之外达致统一或者协调的两种路向。参见Charles Taylor,The Models of Civil Society,Public Culture,1991,3( 1) ,pp.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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