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迈向成熟和规范的标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市场论文,经济体制论文,所得税法论文,标志论文,成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全面推进的历史发展中,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在加入WTO五年过渡期届满之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众望所归、水到渠成,实现了国人、世人之所盼。
“两法”合并,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双赢”,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与税收的国际规则保持一致,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成为中国税制进一步迈向国际化、法治化,进一步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开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一、统一、规范的具有现代税制特点的新企业所得税法适应了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具有资源配置市场化、市场主体自主化、交易关系平等化、市场管理法制化、经济生活国际化等一般特征。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税收制度具有内在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税制的统一。市场应是统一的,而不是分割的。发展市场经济,要求打破地区界限、行业界限,在不同经济形式、不同地区的企业间形成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使社会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最优配置,形成全国统一的大市场。
中国在1992年就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模式始自15年前,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年来,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三足鼎立、共同发展,企业经济呈多元化和混合化发展,按企业性质分别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制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共同发展提供了一个规范、统一、透明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平台,这部法律旗帜鲜明地提出了适用范围、税率、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优惠政策的“四个统一”,实现了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和规范,在税制上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统一性的要求,建立了统一公正的市场规则,维护了中国大市场的统一。可以说,“统一”成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关键词。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坚持了税收公平原则,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促进发展的要求
市场活动的竞争性和市场关系的平等性要求建立公平的税收环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只有竞争才能促进企业进步。马克思曾说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这就决定了市场关系的平等性。市场关系的平等性要求价值实现的市场平等和生产条件获得上的市场平等,还要求为市场主体的活动创造平等的宏观经济环境,以使他们享有平等的竞争条件和平等的发展机会。税收是保证各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税制建设中遵循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竞争规律的内在要求。
企业所得税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竞争、公平税负要求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在税率水平、税基计算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前,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同为33%,但实际税负却大不相同,突出表现在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比较多,对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比较完善,使内资企业税负高出外资企业近十个百分点。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内资企业在与外资企业竞争时处于不利的地位。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将内外资企业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为25%。税率的下调、税基和税收优惠的规范为各类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税收政策环境,让所有企业在同一平台博弈,必将使各类企业步入良性竞争的轨道,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更好地贯彻了WTO国民待遇原则,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开放性
市场经济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它要求冲破一切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现象,使一切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通,并走向世界,通过国际市场合理地配置资源。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税收制度,遵循税收的国际惯例,其实质是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因为这些国际惯例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产物。
中国经济市场化的主要表现之一是中国经济日益紧密地融入了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经济在更广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中国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税收法律必须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质疑了“超国民待遇”而进一步贯彻了WTO国民待遇原则。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了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的5年过渡期,对外资更加开放。新税法调整了优惠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另外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对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也将实施优惠,还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全方位地坚持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适应形势发展对税收优惠进行必要的调整变革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经历了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我们已有经验和能力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利用外资。在这样的新形势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些合理的调整或变革,体现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采取更加科学和更加规范的税收优惠措施,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法制规范,提高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不仅是必要的,也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开放性的要求。新税法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实事求是,充满智慧,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各国经济走向融合,企业所得税制的趋同化不断发展。调低企业所得税税负、降低税率、拓宽税基、减少优惠使企业所得税更加规范、简便、公平和符合国际惯例,已成为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发展的共同趋向。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律层级得到提高,推进了税收法制建设,符合市场经济法制性、规范性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法制性要求税制建设体现依法治税,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发展的有序性要求市场主体(企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行为的有序性,使它的经济行为和互相间的经济关系合理化、契约化、规范化,这就要形成一整套保证市场正常运营的规则和制度,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市场正常运行的外部条件和社会保障。对市场经济的有序性所要求的方方面面,不仅要加以规范化、制度化,更重要的是法制化,建立一整套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加以保证。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是在一定的法律规范的保护和约束下,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的。市场经济运行的有序性要求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健全税制,完善税法,依法治税。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表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课税程序合法原则,它主张立法机关严格保留课税要素的立法权,主张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经过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完善税收立法的要求,符合现代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要求,这也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创造条件逐步上升为正式法律起到了示范和推动作用。
和我国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召开立法听证会推进了我国财税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进程一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对于进一步推进税制统一,进一步增强我国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程度,全面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意义,将是非常深远的。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体现了制度创新,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迈向成熟和规范的显著标志
经过几代人的艰苦探索和不懈努力,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两大主题,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对深化税制改革和加强税收法制提出了一系列迫切要求,中国税收制度的改革是与整个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税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总体配套改革的重点,要建立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就要研究这个新体制的本质特点及其目标,准确地把握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税制的内在要求。很明显,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正是适应了这种要求。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第一大税种,在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两法”合并是一种制度创新,其直接效应是增加企业的竞争力,长期来看必将促进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优化,为经济增长提供持久的推动力,它的实际效果将会是既提高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又保持改革开放、引进外资的连续性,实现内外资企业的“双赢”。税制的规范化必将进一步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化和税收法治的加强。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我们欣喜地体会到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迈向成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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