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凤丽[1]2003年在《我国保险费率监管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大多数条款和费率实行由保险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对于在保险市场不发达,消费者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金融自由化的逐步加强,高度集中的严格监管方式已不适合当今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费率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已经阻碍了保险公司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保险业的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因此,迫切要求改革现有的费率监管体制,变严格监管为宽松监管,把费率制定权交给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时调整费率,即保险费率市场化。从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保险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看,我国已具备了建立市场型的费率监管模式的基本条件。 本文从我国现行费率监管模式入手,剖析了现行严格监管模式的历史依据及深层原因,以及研究严格监管模式的种种弊端。接着,比较研究了发达国家的保险费率监管模式,找出可借鉴之处,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保险业若要跟上全球经济发展的步伐,有能力迎接WTO的挑战,必须放松对保险费率的监管,即施行保险费率的市场化。同时,对如何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以及费率市场化后会产生的效应及对策都做了详尽的论述。 最后,进行案例分析,对广东省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行研究总结,进一步验证了费率市场化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王华[2]2008年在《保险费率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保险费率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我国保险业监管经过了几十年摸索和发展过程,在实践中逐步确立并形成了对保险、保险公司和保险业监管的正确认识和理念,保险业也经历了从政府附属机构发展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过程。研究保险费率监管首先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要对保险费率进行监管。公众利益理论等构成了保险费率监管的理论基础。从国内外保险费率监管的实践来看,保险费率监管的初衷在于防止恶性费率竞争这一市场失灵现象,维护保险经营的安全性。因而,保险费率监管的公众利益理论与保险费率监管的实践是相吻合的。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自由化趋势的增强;我国加入WTO,按国际保险惯例运作,与国际接轨的要求;银行利率市场化迈出坚实的步伐,保险费率厘定的银行利率基准丧失;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成果显着,各要素市场都已实现了市场化等构成了我国改革完善保险费率监管的外部环境。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等国改革保险费率监管法律制度的经验与教训为我国改革保险费率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加强我国改革保险费率监管后相应法律制度的建设,同时注意防范其他国家已经历的相关风险,有利于我国保险费率监管法律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本文主要由四大部分构成。首先从保险费率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分析入手,分析了保险费率监管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并对保险费率监管理论进行了评述;然后分析研究了保险费率监管法律制度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保险费率监管改革实践与立法,考察国外保险费率监管实践及其立法,国外保险费率监管的经验和教训给了我国保险费率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经验。在考察和比较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保险费率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险费率监管法律模式的演进历程,剖析了我国保险费率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及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后从我国保险费率监管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费率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郭洪川[3]2015年在《中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保险业经历了从恢复国内业务到持续发展壮大的历程,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不断改革完善,逐步形成了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叁支柱”的保险监管体系框架。其中,市场行为监管已经成为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8年以来,各国充分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推动金融监管改革,加大了消费者保护力度。我国保险监管也将保护消费者利益作为根本目标,推出了诸多改革措施。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以来,保险领域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加快市场化改革步伐,并围绕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在这样的背景下,与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市场化改革密切联系的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如何改革,成为一项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深入分析考察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系统地规划设计市场行为监管体系,提出改革目标、思路和重点措施,对于认识保险监管规律,指导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具有积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正文共有7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介绍论文的研究背景、对象、意义、目的、思路、方法、内容及论文的创新和不足。第2章,对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相关研究进行回顾梳理。国外对保险条款费率监管、保险消费者保护、监管组织体制、反保险欺诈等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领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2000年以来,国内对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及相关主题的探讨明显增多,研究涉及了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制、保险费率监管、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但总体上看,这些研究通常仅涉及市场行为监管的某个单独的方面,缺乏对市场行为监管各领域的系统全面考察。第3章,从制度变化和监管实践的角度,回顾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历史变迁,总结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内容与方式,分析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的必要性。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经历了监管起步、整体框架初步构建、体系基本形成、以竞争行为为重点、竞争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并重等五个阶段。保监会成立以来,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实践,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内涵和外延已经较为清晰,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主要包括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等。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推进市场行为监管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战略部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的迫切要求。只有不失时机地推进市场行为监管创新变革,才能有效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保险监管的总体目标。第4章,提出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遵循的原则,分析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与路径。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要提高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法制化水平,建立市场长期声誉机制,提升市场行为监管效率,强化监管的有效性。在推进市场行为监管改革中应遵循依法推进与积极创新相结合、统筹兼顾与循序渐进相结合、坚持放松管制与严格监管相结合、集中统一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等原则。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等。第5章,对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体系进行总体规划设计。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基本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并重的二元目标。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应当突出依法为民、公开公正、务实高效、综合治理、风险导向等原则。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核心内容包括保险产品费率监管、市场销售行为监管、保险服务行为监管、保险中介行为监管、保险欺诈行为监管等;市场行为监管方式和工具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市场违规行为处理、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监管、信访与投诉处理等。第6章,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重点与对策。首先是推进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放开利率费率定价,完善保险产品管理机制,推进保单通俗化便利化改革,激发市场创新活力。其次,推进市场行为合规监管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经营规则与监管体系,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行为合规监管组织机制,推进监督检查工具创新。第叁,推进保险服务监管改革,推进保险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保险服务评价和信息披露体系,完善保险服务监督和信访投诉处理机制。第四,推进市场行为监管组织与运行机制改革,理顺保险监管内部职责,应理顺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进一步强化保险行业协会职能,同时,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力量,优化监管队伍结构,健全监管人员教育培训体系。第7章,结论与建议。对主要结论进行综述,提出保险监管政策建议:高度重视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清晰界定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明确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目标;确立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的政策取向;系统推进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建立健全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体系。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整体上对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进行系统考察,分析保险市场行为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改革的必要性。第二,对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体系进行总体设计,提出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的目标、核心内容和工具体系。第叁,提出了我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的目标、原则与思路,确定了产品费率市场化、市场行为合规监管、保险服务监管、监管组织与运行机制等4大改革重点领域,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措施。
单鹏[4]2015年在《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国际方面看,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仍处于深度调整过程中。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纷纷下调经济增长预期。从国内方面看,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和世界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中国经济也出现放缓迹象,近几年经济增长速度也连续下滑。2015年3月,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下调2015年GDP增长目标。经济下行压力大。另一方面,自1978年十一届叁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这一基本国策以来,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成就。十四届叁中全会中国又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启了市场化改革的大幕,先后进行了股份制改革、汇率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促进了经济发展。但限于体制和社会形势的需要,改革进行到今天,留下了诸多问题,如环境污染、贫富差距拉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问题。鉴于此,2013年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深化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从保险行业方面看,由于发展初期、人口红利、经济拉动的高边际增长导致的高速增长势态逐渐消弱。保险业作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如何进行自身改革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健康发展,为中国经济发展贡献力量,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自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一直实行高度管制的保险费率定价措施。费率管制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初级发展阶段的市场稳定,但从长远看这种方式也降低了市场效率、抑制了创新活力,不利于保护和提升消费者权益,制约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业深化改革的核心举措,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关键。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起步晚,很多问题没有解决。基于上述背景,本文对保险费率市场化进行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以及与保险业和经济社会的互动影响,以期对中国快速进行的费率市场化改革提供借鉴。本文从定性理论研究和现状经验研究两个路径出发,系统研究费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实施条件、影响、国内外发展历程及经验。本文研究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首先从世界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国内深化改革加速和保险业市场化改革叁个方面阐述本文的选题背景。其次,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即对费率市场化改革具有现实借鉴价值,在理论上丰富费率市场化相关研究。再次,归纳总结费率市场化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这是本文写作主要的理论参照。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并阐述了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理论基础和相关概述。首先,界定本文的关键概念——费率市场化,认为从监管的角度看,保险费率市场化是一个动态渐进的改革过程,其目标是实现市场供求决定的费率市场化,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理顺费率监管和市场决定之间的逻辑边界。其次,对费率监管理论进行了介绍,包含费率监管的经济学解释、监管方式以及对费率监管理论的质疑。再次,阐述了费率市场化的意义与作用。最后阐述了利率市场化和费率市场化的互动关系。这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世界主要国家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及启示。通过文献检索、整理,详细阐述了美国、英国和日本叁个国家保险费率监管和费率市场化的进程和经验教训,尤其是对上述叁个国家车险费率市场化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进行对比分析,并总结其对中国费率市场化的启示。第四部分,费率市场化的实施条件和基础。本部分对发达国家保险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偿付能力约束机制以及保险产品监管进行了分析。通过发达国家费率市场化改革经验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较强的企业自主定价能力、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成熟的产品监管机制、健全的市场风险保障机制和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是保险费率市场化实施的基础和条件。从目前中国各项机制体系的建设来看,中国已基本满足了费率市场化的实施条件。第五部分,中国保险费率监管与市场化进程。本部分立足国内,研究中国费率监管的历史进程及现状,最后从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和产品监管改革两个方面分析中国费率市场化的进程。本部分是对中国费率市场化的具体分析,是文章后续部分提出中国费率市场化改革政策建议的基础。本文认为,当前中国费率市场化程度不高,监管方面存在监管模式单一、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费率市场化应实现与企业自主定价能力提升、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叁者的同步。第六部分,当前中国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形势分析与判断。从外部形势上分析,首先,费率市场化是金融市场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利率市场化推进、迎接“大资管时代”的必然选择,同时着重阐述了费率市场化与金融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的互动关系。从内部形势上分析,费率市场必然带来市场不确定性、费率下行压力,对保险企业风险管理以及监管制度设计、监管模式转变、监管方式改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七部分,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结合国内外经验教训,从转变保险产品监管模式、加强定价基础研究、偿付能力的资本约束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费率厘定机构、提高大数据应用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深化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具体建议。第八部分,结论与展望。总结本文的研究结论和研究不足,并提出未来研究的方向:费率市场化下保险产品精算定价分析和费率市场化定量研究。就研究创新而言,本文试图在以下叁个方面有所贡献:(1)结合已有研究和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背景,重新定义费率市场化的概念;(2)研究费率市场化与市场经济改革、“大资管时代”、利率市场化、互联网金融等经济金融环境的关系,为后续研究提供新的研究思路;(3)对深化费率市场化改革提出了诸多创新性的意见和建议,如提出了在中国建立费率厘定机构的必要性和建设路径;对大数据与大数法则的关系进行了阐述,认为大数据并没有颠覆大数法则,而是现代化、更加精细化的风险定价辅助工具,丰富了此项研究的思路和空间。
游桂云, 李建华[5]2002年在《关于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面对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新形势 ,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将不可避免。本文对西方主要国家与我国的费率制订与监管模式进行了比较 ,对我国现行费率管制模式的弊端进行了分析 ,提出费率市场化应具备的条件 ,并给出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若干建议
方蕾, 粟芳[6]2016年在《中国国情下的保险费率监管模式选择及影响分析——来自车险市场的经验证据》文中提出我国保险监管朝着"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模式发展,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呼声始终较高。文章以财险市场中市场份额最大的车险为研究对象,基于2001-2014年样本分析了费率市场化与费率水平合理性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我国车险市场的实际费率水平明显低于理论费率;费率监管的严格程度的确会影响费率水平的合理性,其中适度监管模式下的费率水平最为合理。文章进一步深入探究了费率水平合理性对偿付能力的影响机制,发现费率差异的波动性会通过净利润而间接影响偿付能力。费率差异的波动性越小,净利润越高,偿付能力越强,因此应慎重选择费率监管制度。文章建议我国保险市场应采用适度监管的费率制度,完全放开的费率市场化略显激进,不适合当前国情。这样不仅能使费率水平更加合理,还不会威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使保险市场更加健康稳步的发展。
朱俊生[7]2003年在《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论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文由导言和八章内容构成。 导言介绍了本文选题的基本依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主要结构。 第一章概述了保险定价原理及其扩展外论,为费率市场化改革奠定理论基础。 第二章考察了我国严格管制费率的深层次原因,并评价了现行费率管制制度的效率。 第叁章通过考察美国保险、韩国车险、比利时车险和台湾的产险和寿险费率市场化的背景、过程和效应分析,提出可资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借鉴的经验。 第四章论述了费率市场化与保险市场微观基础重塑的关系。 第五章探讨了费率市场化与完善保险监管、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以及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的关系。 第六章费论述了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路径。 第七章分析了实行费率市场化产生的两类风险及其作用机制,提出费率风险管理的叁维分析框架。 第八章着重从博弈论的角度对车险费率市场化过程中保险公司价格竞争以及行业价格联盟等问题作了实证性分析。
曹传碧[8]2003年在《对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探讨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险业是金融业的支柱之一,中国保险业从发展历史来讲并不长,但也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而保险监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非常年轻和缺乏经验,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体系,但是年轻的保险监管从一开始又不得不面对一个复杂的监管环境,即一方面我们要面对国内保险市场化程度不高,有效竞争不足的现实;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承受国际经济全球化、金融服务一体化趋势下,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加快所带来的冲击和压力。面对复杂的保险监管环境,我国将如何改革和完善现阶段保险监管体系,就成为目前我国保险监管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目前较为紧迫的问题。本文对保险监管的基本理论、发达国家监管制度以及中国保险监管的现状作了分析,在借鉴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意见。 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章:第一章归纳和总结了保险监管的一般理论,阐明保险监管的目的、原则、方法和手段;第二章分析和评价了主要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第叁章剖析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现状和不足之处;第四章则针对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不足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
李民[9]2004年在《论机动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及其影响》文中指出自2003年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变了过去财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车险条款费率的现状,改由各保险公司自主制定、报备批准的方式制定和执行各自不同的车险条款费率,从而初步实现了机动车保险服务的多样化、差异化,进一步增进了民族保险业的竞争力,对我国的车险市场、保险监管制度和保险企业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全文共分为八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选题的基本依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主要结构。第二部分概述了保险定价受到期望索赔成本、营运成本和适当的利润这几个主要因素影响,指出车险费率有名义费率和实际费率之分,费率是保险市场竞争的主要法则。条款费率市场化是指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自主开发,费率水平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保险价格成为保险供求关系的指示器和保险供给的调节器。第二部分介绍了改革前我国车险业务发展状况,认为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车险市场稳定发展和保险市场发育不健全、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现象突出等因素是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车险条款费率管制的原因。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保险市场主体的制度性缺陷、车险市场价格的反应机制不健全和保险监管制度有缺陷等。严格管制费率制度是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成为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性瓶颈。第四部分介绍了国际保险条款费率监管模式由宽到严和由严到宽的演变进程。美国、日本、欧盟、韩国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变化及其影响,为我国车险改革提供了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中国保监会于2001年10月开始在深圳进行车险条款费率改革试点,经过2002年的充分试点,2003年在全国范围实施了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改革。第五部分介绍了在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试点期间,深圳市车险市场发生较大的动荡,各保险公司竞争异常激烈,显示了费率市场化的强大作用力。试点工作为全国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也使各家保险公司开始理智地审视自己的经营行为。第六部分指出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后,市场整体费率下降和差异化费率体系的推出提高了社会需求,但受承保能力的限制,车险供给也有下降现象。目前我国车险市场需求潜力较大,还需要进一步采取各项措施提高市场的供需水平。第七部分认为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也相应产生了短期市场风险和长期市场风险,保险公司、保险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都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风险。第八部分对我国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进行了评述,并建议通过建立行业基准费率、加大行业自律、完善精算体系、拓宽车险销售渠道、加强监管、建立风险预警系统等措施深化车险市场化改革。
李溪鹏[10]2011年在《人身保险创新产品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人身保险产品经历了很长时间发展已然成为保障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有效工具,其保障性的功能也成为社会的稳定器。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大趋势发展,保险业呈现出向外扩张的态势,保险公司为了涉足其他金融领域,逐步开发出具有投资功能的人身保险创新产品。创新产品的产生改变了传统人身保险产品保险保障功能为核心的市场格局,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虽然创新产品带来了保险业发展的机遇,但是也产生了诸多问题。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对人身保险创新产品的监督管理与产品创新步伐并不同步,使得新产品得不到有效的规制。本文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对人身保险创新产品进行综合研究,通过与传统人身保险产品的比较分析,找出创新产品的法律新属性并对其做以定性分析。在私法方面,本文主要对人身保险创新产品的内在风险分担体系重新进行定位,通过与传统保险产品的比较,重新明确创新产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公法方面,本文主要对人身保险创新产品的监管模式进行研究分析,通过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论证我国在创新产品监管模式上的选择方向。最后,本文力求通过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完善,重新运用法律规制的手段对人身保险创新产品进行有效合理的规制,并提出多元调整手段的战略选择,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我国保险费率监管模式研究[D]. 迟凤丽. 大连理工大学. 2003
[2]. 保险费率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王华. 重庆大学. 2008
[3]. 中国保险市场行为监管改革研究[D]. 郭洪川. 吉林大学. 2015
[4].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研究[D]. 单鹏. 东北财经大学. 2015
[5]. 关于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思考[J]. 游桂云, 李建华. 山东社会科学. 2002
[6]. 中国国情下的保险费率监管模式选择及影响分析——来自车险市场的经验证据[J]. 方蕾, 粟芳. 财经研究. 2016
[7].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论纲[D]. 朱俊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3
[8]. 对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探讨与研究[D]. 曹传碧. 广西大学. 2003
[9]. 论机动车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及其影响[D]. 李民. 中国农业大学. 2004
[10]. 人身保险创新产品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李溪鹏. 吉林大学.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