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与变异:秦汉封侯爵的原则与作用_秦汉时期论文

继承与变异:秦汉封侯爵的原则与作用_秦汉时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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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67(2002)03-0103-08

秦汉时期的分封赐爵,即封爵制,是最富时代特色的制度,既异于三代,又别于魏晋已降。正因如此,以往研究偏重该制度与其它时代相比的特殊性,如认为它是作为三代爵制的对立物出现的等,较忽视它与以往的继承关系。本文想从继承沿袭与变异发展两个侧面探讨秦汉封爵的原则和作用及其与先秦的关系。

封土赐爵,依据什么原则进行,是封爵的首要问题。在上古封爵中,封赐的具体情况虽然多种多样,但主要原则应是两种:因亲封爵和因功封爵,以周为代表的三代旧爵制如此,战国以后发展起来的秦汉新爵制也是如此,即承继了三代的封赐原则。但长期以来形成一种看法,似乎三代的封爵原则是姻亲,亲亲而封,封爵制是建立在嫡长子继承父位,庶子分封的宗法制基础上,认为爵位的获得,主要靠血缘关系。确实,在周初大封建中,“周之子孙,苟不狂惑者,莫不为天下之显诸侯”[1](卷四,《儒效》),所封七十一国,姬姓竟占五十余国(注:据上引《荀子》,同姓诸侯是五十三国,而《左传》昭公二十八年,成鲋说:“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合为五十五国。)。他们均因血缘关系而得到土、民、爵位。亲亲封爵是周代封爵的主要原则,但不是唯一的主要原则,周初封国中有许多异姓,异姓之封,基本与功行有关。《孔子家语·好生》曰:“周自后稷,积功累行,以有爵土。”《周礼·夏官》曰:“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2](卷二○○,《封建部》三)即使是同姓,功劳在封爵中仍占重要地位,即亦亲亦功,所以盐铁会议上文学们感叹说:“文王德成而后封子孙,天下不以为党;周公功成而后受封,天下不以为贪。”[3 ](《刺权》第九)总体看,秦汉新爵制承继了周分封制的两个原则,但战国以来的新爵制是在变法改革、兼并战争中逐渐形成,特别是秦的尚耕战、奖军功,更发扬了因功而爵的原则,抑制甚至取消了亲亲封爵的原则,子弟为匹夫。代秦而兴的汉,虽承秦制,但有变通,不仅功封,而且亲封,从汉初“尊王子弟,大启九国”[4](卷一四,《诸侯王表》第二),此后历代皇帝封皇子为王,封王子为侯,体现的均是亲亲而封的原则,这不是秦制,而是承继周制。

至于汉代的因功封爵,既与秦代有联系,特别是具体承继了二十等军功爵的爵级、爵名,又与周有因袭,所谓“封主有功”,“以赏有功”[2](卷一九九,《封建部》二)。 因功封爵往往在王朝建立的初年更为突出,如西汉初年封功臣侯143人,东汉初年封217人,因功封其它爵位的人有多少,因史料限制不便统计,但肯定不少。除以上两个主要相同点外,汉代还存在以德封爵,而这一原则在周人那里也有前例。如《尚书大传》说,武王胜,殷箕子走之朝鲜,因以封之。《礼记》说,武王克殷未及下车而封黄帝之后于蓟,封帝尧之后于祝,封帝舜之后于陈,下车而封夏后氏之后于杞,封殷之后于宋[2](卷二○一, 《封建部》四)。

当然,秦汉时期,特别是汉代的封爵原则并非完全承继周代的因功和因亲原则,还是有明显差别的,其表现主要在三个方面:其一,因功封爵的等级细密繁多,有二十多个等级,这是周代不能比的。其二,存在普遍的赐爵制,包括普遍赐民爵、赐吏爵等,这一原则,约始于秦始皇时期,“二十七年,始皇巡陇西、北地……是岁,赐爵一级,治驰道”[5](卷六,《秦始皇本纪》第六)。秦朝存在时间很短, 有关的史料也少,但两汉赐爵可以说史不绝书。据统计,两汉大约在皇帝即位、册立皇后、确立皇太子、皇太子冠、立汉社稷、都城长安建成、改元易号、出现祥瑞、发生天灾、日食、水旱虫灾、对少数民族作战胜利、边疆少数民族归附等几十种情况下发生过普遍赐爵。这种原则在周代是没有的。普遍赐爵从秦始皇首创,到汉代形成常制,并从西汉时期一般每次赐爵一级,到东汉每次常赐二级,甚至三级,这种情况既反映了秦汉赐爵原则与周的差异,也反映了秦汉爵制所涉及面的广泛和发展趋于轻滥,爵位成为比较易于获得的东西。其三,秦汉时期爵是可以买卖的,封建国家可以卖爵,私人占爵后也可出卖,这在周代也是没有的,那时与爵相连的动词只有:班、封、赐、赏等,绝无买爵卖爵之说。秦汉新爵制下的买卖爵,可以粮买,也可以奴换。《商君书》中多有关于“粟爵”的记载,如:“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6](《靳令》第十三)汉初晃错更有精彩说法:“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4](卷二四,《食货志》第四)其实, “粟爵”就是国家卖爵,以爵换粮,所以商鞅说:“粟爵粟任则国富。”[6](《去强》第四)《韩非子·五蠹》中也有相似记载。这说明秦汉新爵从产生之日就有了买卖的特性,不单纯是以战功、以农耕才能获得。至于爵的价格与允许买卖的爵之等级,各个时期也不相同。始皇四年,“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5](卷六,《秦始皇本纪》第六)。 汉文帝接受晃错的建议:“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4 ](卷二四,《食货志》第四)汉成帝时,诏令吏民入谷物换爵,“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4](卷一○, 《成帝纪》第十)东汉灵帝中平四年,“卖关内侯,假金印紫绶,传世,入钱五百万”[7 ](卷八,《孝灵帝纪》第八)。综秦汉之世,国家卖爵的最高级别,就已见史料看,只到关内侯,尚未见王、侯之爵可以通过买卖而获得者。秦汉时期,主要是汉代,爵之出售不仅限于国家,私人也可将已占之爵位出售,即爵位可在民间买卖,但笔者认为,这种民间爵之买卖是不自由的,并非随时随地均被允许进行。如汉文帝后六年夏四月,“令……民得卖爵”[4](卷四,《文帝纪》第四)。 贾谊上汉文帝疏曰:“岁恶不入,请卖爵、子。”[4](卷二四, 《食货志》第四)汉成帝鸿嘉三年,“赦天下,令吏民得买爵,贾级千钱”[4](卷一○, 《成帝纪》第十)。一个“请”字,一个“令”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民间买卖爵行为的制约。爵之买卖必须经封建国家批准,特高爵如王、侯等没有买卖的纪录,人们对于某些时期国家鬻官卖爵的不满、谴责(如汉灵帝时期明码标价的卖官卖爵),说明尽管秦汉时期爵位是可以买卖的,但爵位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不论是制度法令,还是思想观念,对其均有制约。应该认为,这种制约是受到三代爵不可以买卖原则的影响。

上古前期,占有官、爵、封邑是男性的特权,妇人没有,但秦汉不同。据《魏氏春秋》,黄初三年,帝欲封太后母,尚书陈群奏曰:“案典籍之文,无妇人分土命爵之制,在礼,妇人因夫爵,秦违古法,汉氏因之,非先王之令典。”[2](卷一九八, 《封建部》一)看来上古之法妇女不受封爵,但这是指一般情况,特例还是有的。如春秋中叶,齐国女子辟司徒之妻就被齐侯封与石窌之邑,关于封赐原因,《左传》成公二年载:晋败齐师,齐侯幸免于被俘,“自徐关入,齐侯见保者曰:‘勉之,齐师败矣。’辟女子,女子曰:‘君免乎?’曰:‘免矣。’曰:‘锐司徒免乎?’曰:‘免矣。’曰:‘苟君与吾父免矣,可若何!’乃奔。齐侯以为有礼,既而问之,辟司徒之妻也,与之石窌。”一个小小的辟司徒之妻,为何会得到石窌为封邑?因“齐侯以为有礼”。有何礼?杜预注曰:“先问君后问父故也。”先君后父,令齐侯感动得不惜破妇人不爵的传统惯例。就一般说来,新爵旧爵在妇女身上体现了封与不封、赐与不赐的不同,不过,秦汉时期虽说妇女有爵,但主要是贵族官僚家中女子有,一般民户妇女难以看到,实际是没有。

秦汉时期妇女占爵,一是存在于后宫女子中,一是在贵族官僚家庭中,特别是朝廷掌权大臣家族中。据《汉书·外戚传》记载:“汉兴,因秦之称号,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嫡称皇后,妾皆称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焉。至武帝制偼伃、娙娥、傛华、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昭仪位视丞相,爵比诸侯王。偼伃视上卿,比列侯。娙娥视中二千石,比关内侯。傛华视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视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视千石,比中更。充依视千石,比左更。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良人视八百石,比左庶长。长使视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视四百石,比公乘。五官视三百石,顺常视二百石,无涓、共和、娱灵、保林、良使、夜者皆视百石。”此段话充满了“比”某某,“视”某某,是相当于的意思。同一名称,视官比爵,说明其不同于一般的官爵,主要体现的是恩泽、荣誉。在汉代有一定数量的妇女,因占爵而在政治上、经济上享受特权,分吃国家税收,与男性王侯一样成为食邑贵族的一部分,但在名号上,她们往往不称侯多称君,只有个别时期和个别人物也称侯,如吕后专权时,萧何死后,其妻被封酇侯,樊哙妻吕须被封临光侯。她们占爵本身多体现一种封建特权,除极少数妇女是有恩德、功劳于皇帝、朝廷、封建国家,而得到封爵的殊荣。如《陈留风俗传》载:“高祖与项氏战,厄于延乡,有翟母者免其难,故以延乡为封丘县,以封翟母焉。”[2](卷二○二, 《封建部》五)又袁山松《后汉书》,建宁二年,“爵乳母赵尧为平氏君”[2 ](卷一九八,《封建部》一),以奖哺乳皇帝的恩德。就汉代绝大多数占有封爵的妇女来看,与功德无关,而是与她们的血统高贵、家族势尊权重、或个人姿色娇好,被皇帝宠幸有关。

总之,就封爵原则看,秦汉时期,特别是汉代,最主要最基本的原则是承继了先秦,特别是周,但又与先秦有很大不同,赐爵原则更加复杂多样,等级也更加繁细,更加轻滥,特别是有普遍赐爵和买卖占爵,可谓最具时代特色的原则,这是与整个古代社会的历史变革同步发展变化的。

除了因功封爵、因亲封爵、普遍赐爵、买卖占爵、妇女亦可受爵之外,秦汉时期还存在以下一些具体的封爵原则。

以德封爵。德与功有密切联系,但又有些许差异。德不仅包括恩德(恩德可以看成是功),更包括封建统治者所需要的道德品质(这与功劳不同)。所以《白虎通义·考黜》说:“爵主有德,封主有功”。分而言之。前引女子赵尧因哺乳皇帝而为平氏君,这既是德,也可看成是功。而两汉之际南阳人卓茂受到“封比干”“表商容”之礼遇,官拜“太傅,封褒德候,食邑二千户”[7](卷二五; 《卓茂列传》第十五),则纯属以德封,即因卓茂“束身自修,执节淳固”,不论是王莽居摄,还是更始专政,皆不肯为“职吏”,大大符合刘秀的汉王朝所要求的忠贞道德,与军功、事功不太一样。

以官封爵。上古时期,官与爵有十分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先秦,官爵甚至合一无分,官名同时也是爵名,比如“卿”、“大夫”等等。商鞅变法以来形成的二十等爵,在秦统一前,更表现出与官、吏、职事联系的密切,这种紧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官爵的合而为一,如为秦国改革发展立有大功的商鞅,曾为大庶长、大良造,从有关的史实可以看出,大庶长、大良造既是二十等爵中的爵位,也是秦国的行政官职。其二是占爵是拜官除吏的必要前提,而且爵位的高低与官职的大小是相适应的,“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8](卷一七, 《定法》第四十三)这种以斩首取爵,通过爵进而得官的做法,曾遭到法家代表人物韩非的批判,认为这是以“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战国以来新爵制的这种特点与官、吏、职务的关系,与当时的形势、与以军事力量统一天下有关。但随着统一战争的结束,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官爵名称分离不一,且为官不必定有爵,有爵者也不必定居官,如出现官至公卿却无封号的隗状、王绾、李斯等人,也出现了爵高封侯,而无具体官职的赵亥、召平、王贲等人。这种官、爵在某些具体人身上的分离,并不意味在统一的秦汉王朝封爵与官职之间的联系完全丧失,就一般情况看,爵位与官职始终是决定人们社会等级、社会地位的因素,二者存在内在关联和彼此间相适应,即无爵之民不官不吏,低爵之民不为高官,一般说只有六百石以上的官具有五大夫以上的爵位,二千石以上高官,可望封侯[9]。正因为官爵之间存在这种内在关联,所以在秦汉历史上,不但存在以爵拜官为吏,也存在因官职而被封爵的原则。《吕氏春秋·制乐》说:“爵列等级田畴,以赏群臣。”《史记·李斯列传》也说:“尊大臣,盛其爵位,以固其亲。”秦汉历史上先得高官,反过来占有高爵的例子,莫过于公孙弘,本来汉初以来,一直行功臣封侯,由功臣侯任相的传统模式,汉武帝改革政治、打破传统,以布衣公孙弘出任宰相,不过布衣与宰相的结合十分短暂,很快他就因任相而被封平津侯,并形成又一种封爵原则。在其之后,如车千秋以丞相封富民侯,朱博以丞相封二千五百户。因官封爵,因相封侯,是秦汉时期获爵的重要原则。

兴灭继绝。这些被封者不是因本人的功劳、德行、血缘姻亲等原因,而是靠祖先之王业、盛德,靠父亲之功业而被封占爵,因情况不同,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被封者是历史上圣王贤者后裔,例如,汉成帝绥和元年二月甲子,封殷后孔子世吉嫡子孔何齐为殷绍嘉侯,千六百七十户,后又进爵为公,地方百里。武帝元鼎四年,诏封周后孽子嘉为周子南君,三千户。二是父兄有大功或死功,而封其子弟,甚至在襁褓之中也可以获封,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卫青。元朔五年春,卫青将三万骑打匈奴,获大胜建大功,不但卫青本人升为大将军,益封六千户,且三个尚在襁褓之子也连带受封,其中子伉为宜春侯,子不疑为阴安侯,子登为发干侯。卫青既是汉朝抗匈大功臣,又是显赫外戚,此殊荣非一般家族可比[5](卷一一一,《卫将军列传》第五十一)。 《东观汉记》曰:“李通上司空印绶以特进奉朝请,久之,有司奏请付诸皇子,上感通首创大谋曰:‘封通少子雄为邵陵侯’。”[2 ](卷二○○,《封建部》三)三是对开国元勋的后裔“绍爵复家”。不论是西汉还是东汉,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许多王侯贵族的家世先后衰败,有的甚至沦为佣工酒保。宣帝本始元年诏曰:“故丞相安平侯敞等居位守职,与大将军光、车骑将军安世建议定策,以安宗庙,功赏未加而薨。其益封敞嗣子忠及丞相阳平侯义、度辽将军平陵侯朋友、前将军龙雒侯增、太仆建平侯延年、太常蒲侯昌、谏大夫宜春侯谭、当涂侯平、杜侯屠耆堂、长信少府关内侯胜邑户各有差。”[4](卷八, 《宣帝纪》第八)后汉也有类似记载,如“张纯高祖父安世,封富平侯、纯少袭爵土、建武初,先来诣阙,故得复国。有司奏,列侯非宗室不宜复国。光武曰:‘张纯宿卫十有余年,其勿废,更封武始侯,食富平之半。’”[10](卷一七,《封建上》)

封爵对于统治者来说实在是实行统治的工具,是收揽人心的手段。西汉尚有一特例,出于一定的政治目的,故意对仇人行封赐爵。高祖六年,“上已封大功臣二十余人,其余争功,未得行封。上居南宫,从复道上见诸将往往耦语,以问张良。良曰:‘陛下与此属共取天下,今已为天子,而所封皆故人所爱,所诛皆平生仇怨。今军吏计功,以天下为不足用遍封,而恐以过失及诛,故相聚谋反耳。’上曰:‘为之奈何?’良曰:‘取上素所不快,计群臣所共知最甚者一人,先封以示群臣。’”雍齿曾背叛过刘邦,因此被先封,群臣皆喜,说:“雍齿且侯,吾属亡患矣!”[4](卷一,《高帝纪》第一)这里不仅涉及封赐原则,且是权术策略。

不论先秦三代,还是秦汉时期,封爵都是一项重要制度,是确立人们在社会中等级地位的主要依据,其作用影响又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包括授爵行封和受爵被封两个方面。封爵对于君主、国家和占有爵位的个人,均有重要作用和明显好处,但不论就两个方面的哪一个方面来看,这种作用和好处,在先秦三代和秦汉时期的表现,既有相同、相沿的共性,也有相异的变化与差别。

从先秦到两汉,不论政治家还是思想家,对封爵制与国家统治的关系,对这种制度给统治者带来的好处,有颇多论说。如《易·中孚卦》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縻之。”《左传》定公四年卫臣祝佗说:“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藩屏周。”《墨子·尚贤》将爵位看得很重,与蓄路、政令一起作为为政的“三本”之一。《管子》则将爵禄看成群主治国的“三器”“六柄”之核心,所谓“三器”,即“号令也,斧钺也,禄赏也”[11](卷四,《重令》第十五);所谓“六柄”,即“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11](卷一五,《任法》第四十五)。而商鞅更把爵之作用提到国家兴亡的高度,说:“名王之所贵,唯爵。其赏不荣,则民急;其列不显,则民不事。”[2](卷一九八,《封建部》一)又说:“行赏而兵强者,爵禄之谓也。爵禄者,兵之实也,是故人君之出爵禄也道明,道明则国日强,道幽则国日削。故爵禄之道,存亡之机也。”[6 ](《错法》第九)秦汉时人也反复论说封爵对于统治者治国安民、统一天下的极端重要性。如李斯晚年在狱中给秦二世上书,在自赏辅佐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措施时,特别注重军功爵制的作用,他说:“官斗士,尊功臣,盛其爵禄,故终以胁韩弱魏,破燕赵,夷齐楚,卒兼六国,虏其王,立秦为天子。”[5](卷八七, 《李斯列传》第二十七)《白虎通》。也说:“王者即位先封贤者,忧民之急也,故列土分疆非为诸侯,张官设府非为卿大夫,皆为民也。”不过说得最干脆精炼的当属《淮南子》:“爵禄者,人臣之衔辔。”[2](卷一九八,《封建部》一)

先秦三代和秦汉时期封爵制对国家重要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先秦旧爵(主要是周代封爵)是统治天下的一种形式,是政体的组成部分,封国也好,采邑也好,不仅确定了各级贵族在社会等级坐标图中的位置,也构成了国家机器的运作形式。在封爵制下,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大夫、大夫与家臣,形成了分别递相臣属的等级制。而爵位对于被封赐者来说,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合一,这种权利不仅是政治、经济上的好处,而且是对天下统治权或大或小的分割,即分权。这种等级臣属的统治相对稳定、凝固,一旦打破,不仅是个人等级地位的变化,而且是整个国家统治形式的变革。三代王朝,特别是周朝是等级制社会,这种等级制是通过封爵制来体现的,掌握对爵的班赐权,对各级君主是至关重要的。它是宗主权、君主权、行政统治权的综合体现,孔子对周朝的制度极力维护礼赞,他有一句颇有影响的名言:“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12](卷二五,成公二年)器,礼器也;名,名分等级也。器与名是等级的标志,唯君主专司,不可以假人。正因此,北宫錡对孟子言:“周室班爵禄也,如之何?”孟子对曰:“其详不可得而闻也,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13](卷一○,《万章下》)这说明周的爵制对诸侯来说是一种极大的约束,反映了旧爵制对发展了的国家统治形式的限制妨碍。

如果说周的封爵主要体现的是国家统治形式,那么战国后发展起来的秦汉新爵制,则主要体现为统治的具体方法和策略,甚至可以说是君主与臣民进行利益交换的手段,君主用爵位与臣民的才智、谋略、勇力,甚至财务、粮食进行交换。关于这一点,许多思想家讲得非常明确,《韩非子·八奸》说:“明主之为官职爵禄也,所以进贤才、劝有功也。”《管子·明法解》曰:“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以受爵禄而避罚也。”《慎子·因循》曰:“先王见不受禄者不臣,禄不厚者不与人难。”将这种利益交换实质,剥得最赤裸的,还要数法家的韩非,在他笔下,这完全是一桩桩买卖,所谓“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8](卷一五,《难一》第三十六)。 如改用较为雅致的词汇,这应是一种社会激励措施,君主用荣耀的爵位、实在的政治经济利益,激发人们的热情,鼓励臣民为国为君献出才智、勇力、财货、甚至生命。这种以封赐爵位为交换、激励之策的办法,许多历史事实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尤其是在事变的关键时刻,作用明显,立竿见影。如长平之战时,秦王亲至河内赐民爵各一级,楚汉鏖战时刘邦对韩信等主要军事将领的分封行赐,对战局的好转均起了关键性作用。所以《司马法》讲:“赏不逾时,欲民速观为善之利也。”[2](卷一九八, 《封建部》一)秦汉时期,特别是汉以后发展起来的普遍赐爵制和爵位买卖,与先秦三代的封爵原则截然不同,这也从两个侧面更加说明,它不是如周的封国采邑制那样的国家区域行政管理的形式,而是在全社会广泛推行的利益交换手段和激励措施,特别是爵位通过买卖获得,更使其利益交换性,甚至可以说商品性暴露无遗。

封爵对获得爵位的个人同样有利,有实在的政治经济利益,要讨论的是这两个时期封爵对个人作用的同异,即承袭与变异。

秦汉时期爵名、爵级大大多于先秦三代,就大的类别看,笔者将之归纳为三大类,即贵族爵、官爵和民爵。顾名思义,民爵是庶民即可获得的爵,官爵是官吏(基本是六百石以上)可以占有的爵,而贵族爵是食邑以上贵族方能享有的爵。要说明的是,秦汉历史几百年,某些具体爵等归于哪一大类,并非凝固不变。如关内侯就经历了由贵族爵到官爵的转化过程。官爵和民爵是反映秦汉爵制时代特点之所在,即非贵族有爵,这在先秦三代旧爵制中没有,因此一般地讲,缺乏可比性。

秦汉时期的贵族爵,主要包括诸侯王、各种侯,其中既有二十等爵中的最高一级,另外在一定时间内还包括二十等爵中的第十九级关内侯。唐人杜佑曾说:“汉兴设爵二等,曰王曰侯,皇子而封为王者,其实古诸侯也,故谓之诸侯王,王子封为侯者,谓之诸侯,群臣异姓以功封者,谓之彻侯。”[14](卷三一,《职官》十三)杜佑于此对汉爵与古爵进行了比较,指出汉的诸侯王即古之诸侯,这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是对的,这个条件就是西汉初年这一阶段。此时诸侯王土广权大,与周时诸侯具有相同的性质,但经过文帝、景帝、武帝三代君主的削藩收权,性质发生了完全的变化,丧失了治国治民之权,与列侯一样,仅可衣食租税。这时的诸侯王,不但不同于周诸侯的封国,甚至与卿大夫的采邑也迥异,所以两个时期贵族爵的差异应是主要的。这种差异是由这两个时期贵族爵不同的性质决定的,前者是等级和统治形式;后者是等级与经济优惠措施和利益交换手段。唐人刘知几看历史极具慧眼,他在《史通》卷二《世家》中曾对“古者诸侯”与“汉氏诸侯”进行实质性对比,他说:“当汉氏之有天下也,其诸侯与古不同,夫古者诸侯皆即位建元,专制一国,绵绵瓜瓞,卜世长久。至于汉代则不然。其宗子称王者,皆受制京邑,自同州郡;异姓封侯者,必从宦天朝,不临方域。或传国唯止一身,或袭爵才经数世,虽名班胙土,而礼异人君,必编世家,实同列传。”其实在分封制下,周的诸侯也好,卿大夫也好,实质上均具有臣民治民之权,即行政统治权与经济受益权兼具,而汉代的贵族仅仅是经济上分食国家租税,王国的土是皇帝之土,土上的民是天子之臣,与周不同。汉代贵族食邑仅是经济上食税的情况,溯源应与周代官吏的禄田有关。禄田作为官吏的俸禄报酬,就只有经济上的意义,不具有行政统治的权利。但周的禄田是不可世袭的,而汉贵族的食邑则是世袭的,就此而言,汉贵族又同于周的封国、采邑。尽管《礼记·王制》曰:“大夫不世爵”,诸侯之子承继父位,需要经天子重新封赐,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周天子与诸侯的封赐关系仅在个人之间,子世袭要再受命[15](p.176),但笔者以为,这不过是一种制约的表示,事实上还是世袭的。天子、诸侯均难以将封赐出去的封国、采邑再收回,即“绵绵瓜瓞,卜世长久”。汉代王侯均可世袭,而因犯罪和过失失爵者也比比可见,传国唯止一身者有之,也不乏袭爵数世的家族。相对看来,汉代的王侯比较容易控制,原因很明显,就是他们手中没有行政统治权,仅有经济受益权。

除具有食邑特权的贵族爵位外,汉代还存在官爵与民爵,这与先秦爵制下庶民无爵是最大的不同。因此,官爵、民爵相对于周来说缺乏可比性,但问题似又不那么绝对,既然均称爵,不管是贵族爵还是官爵、民爵,都具有与爵相关的共性东西,无论何时封爵制目的都是为了把人分成等级,因此有爵就比无爵或等级高的爵就比等级低的爵具有优越的政治和社会地位,服饰衣冠是古代礼仪等级的重要部分,《礼记·曲礼》曰:“礼不下庶人”,刘熙《释名·释首饰》云:“二十成人,士冠庶人巾。”“士冠”是指士以上的贵族戴冠,庶人以下着巾,直到秦汉均是有爵者冠,无爵者巾。《汉书·五行志》曰:“冠者尊服。”又如有无爵在法律面前是绝对不平等的,《曲礼》又说:“刑不上大夫。”反映了周代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虽然战国以后社会变革,以法家为代表的思想家提出了“法不阿贵”的平等思想,但有、无爵和爵之高低,在犯罪量刑时绝对不一样,这是爵位对人们有吸引力的主要地方。晁错曾在给皇帝的上疏中明言:“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4](卷二四,《食货志》第四)《汉书·惠帝纪》中也说:“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可见,不仅五大夫即九级以上的官爵、高爵,而且只要有爵,就可以获得减刑的好处,尽管因爵减刑,如由“城旦舂”减为“鬼薪白粲”,与周人绝对的“刑不上大夫”比,在法律上所受到的优惠,在量上有差异,但实质应视为一样。由此可见,在封建等级制下,要实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可能的。

如果说贵族爵带给王侯们的最大好处,也是这种爵与官爵、民爵的主要差异,是食邑权和世袭权;那么官爵带给人们的最大好处,也是其优惠于民爵之处则在于免役(当然贵族也可以免役),对此笔者曾有文述及[16],不再重复。此外一切爵位,包括既无食邑权又无免役权的民爵在内,均可从爵位中获得一些共性的惠利,概括起来可有以下几个方面。

1.爵位的高低决定戍卒们在服役中的地位、等级和职务。秦汉二十等爵中的最低一级是“公士”,颜师古《百官公卿表》注曰:“言有爵命异于士卒”,哪怕是最低的公士爵也比无爵者身份地位高。《秦简》中记载一件诉讼案:“某里公士甲缚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家吏丙,乙妾也乙使甲曰:丙悍,诣黥劓丙。’”[17](《黥妾》,p.260)可见,高爵位者可以低爵位者为家吏役使,包括将悍妾押往官府进行处置。由于戍繇者爵位不同,其享受的口粮标准也不一样。据同书《传食律》记载:“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类似的记载还有。传食律是各级官吏住宿传舍时按级别规定的伙食标准,反映了爵位不同,待遇不一样。

2.有爵者可以获得减免罪刑、徭役的好处。对于这个问题,《汉旧仪》记载:“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仕伍,年六十乃免老,有罪各尽其刑。”有爵者不但可以减免罪刑徭役,还可以不为奴。《汉书·刑法志》明言:“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秦简《游士律》还规定:“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显然是同罪不同罚。

3.有爵者可以优先租种国家土地,获得田宅、庶子。其实早在秦国时就已规定:爵位进一级就“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6](《境内》第十九)。汉代则又有优先种公田的规定,韦昭在注《汉书·食货志》“命家”条时说:“受爵命一爵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优之也。”

4.有爵者可以优先拜官除吏。前引《韩非子·定法》曾说:“斩首一级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五十石、百石为服役小吏,不是官,《汉旧仪》曰:“赐爵九级为五大夫,以上次年德为官长、将率。”就是说只有第九级五大夫以上的爵位才有拜官的资格。

5.不入什伍之权。秦国早在商鞅变法以前,就实行严密的居民编制管理制度,十家为什,伍家为伍,相互牵制连坐。但具有大夫以上爵位者可以例外,秦简《法律答问》载:“大夫寡,当伍及人不当?不当。”不入编伍,当然就不受连坐之法。

6.据《商君书·境内》,在秦代还存在一种与封爵有关的制度,按照其生前爵位的级数,死后在其墓上种树,爵位越高,墓树越多,反映了军功的大小和荣誉的高低。

还要指出,秦汉四五百年,朝代易姓几次,爵位带给人们的好处,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朝代,甚至同一朝代的不同时期,不完全一样。如免役是农民从爵制中获得的最大实惠,但商鞅二十等爵初创时,四级为不更,按唐人颜师古的解释:“言不豫更卒之事也。”[4 ](卷一九,《百官公卿表》第七注)就是说达到四级爵不更,即可以免除繇役负担。至迟到西汉初年,这种情况已发生变化,在著名的高帝五年五月诏中说:“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4](卷一, 《高帝纪》第一)把免役的爵级提升到第七级,到天下安定后,免役等级又升高了,据《汉书·食货志》:“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至迟从文帝以后,汉代只有九级以上的官爵,才有免役之利,八级公乘以下的民爵无此好处。又如食邑等级的下限也是变化的。较早的《商君书·境内》载,九等爵五大夫可税邑三百家,说明九等以上的爵位均可以食邑。以后食邑的等级升高,颜师古《汉书注》引臣瓒曰:“秦制,列侯乃得食邑。”[4](卷一, 《高帝纪》第一注)到西汉草创之时,高皇帝五年诏曰:“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4](卷一,《高帝纪》第一)大约自惠帝始,迟不过文帝,七大夫非但食不了邑,就连赋役也不能免复,而食邑的特权又回复到列侯(包括部分关内侯),成为两汉的定制。又如官、爵互致问题。中国古代官与爵有密切联系,就秦汉时期而言,经历了因爵而官到因官而爵的变化。秦有爵即可除吏,重爵胜于重官,这从秦始皇巡行刻石中先侯后相可见一斑。汉代官位重于爵位,虽有爵不是必然要拜官除吏,但因爵而吏,或因官而爵,在汉代史料中俯拾可得。居延汉简中,戍卒事役类别和职务高低大小是由爵位决定的,无爵和低爵之人只能充当一般的戍卒,而侯长、燧长基本由有第八级公乘爵者担任。汉官秩和爵等是高低相互适宜的。一般来说,不爵之民不可能为官,低爵之民不可能为高官,六百石以上之官具有五大夫以上的爵位,二千石以上之高官才可望封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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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与变异:秦汉封侯爵的原则与作用_秦汉时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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