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程序改革政策新方向研究
徐 敏 王国涛
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摘 要: 在新时期快速发展过程中,越来越注重对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在对刑事司法程序改革过程中,要不断调整刑事司法职权配置、需要以审判为中心建构相关程序,同时,各个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要以法院为主进行构建,从而有效突出法律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
关键词: 刑事司法程序;改革政策;新方向
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刑事司法程序改革是当前社会所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通过对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可以更好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进一步突出和保障刑事司法程序的合理性。
一、形事司法程序改革政策新方向
(一)调整刑事司法职权配置
首先,要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不同性质,对其相应的职权进行合理调整和配置。在各个国家处理相关案件时,强调二者在处理侦查与公诉问题上要高度协同,二者要形成强有力的合力,明确自身的职责,进而最大程度的追诉犯罪。刑事侦查的决策机关和指挥机关应当是检察机关,在对刑事侦查进行决策和指挥的过程中,要具有亲自侦查权和指挥权,保障刑事侦查的透明性,其他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全力服从检察机关的命令和指挥。其次,在调整刑事司法职权配置的过程中,要明确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各个关系之间可以履行职能和义务,进一步推动司法程序的有序开展。在刑事司法程序改革过程中,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需要在各个关系中保持独立和中立的立场,从而有效提高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效果。刑事司法程序改革还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制,其主要目标是有效避免国家权力滥用的危险性发生,公安和人民检察院等侦查部门要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律规制,严格按照国家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党刑侦部门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在履行相应的辩护职能时,需要有效利用自身的辩护职能,还要具备最低限度的防御权,同时,应该尽可能的与控诉主体保持一定到均衡态势。最后,刑事司法程序改革政策新方向,需要转变以往各专门机关之间“相互配合”或者“相互制约”的相互关系,要适当结合各个专门机关的不同职权特性和任务进行调整。在明确各个专门机关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关系后,需要充分发挥各个专门机关职权的作用和优势,不断完善刑事司法程序,进一步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控制度,从而有效推动刑事司法程序改革政策新方向的发展。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房地产行业也得到高速的发展,进入繁荣和火爆阶段,但房地产投资风险也日趋严竣,不确定性风险因素随之增加。
(二)应以审判为中心建构程序
在刑事司法程序改革过程中,需要以审判为中心建构程序,通过建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程序,可以进一步增强法院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进而增强和保障刑事司法在追诉犯罪时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其一,刑事司法程序改革过程中要全面整合我国控诉资源,合理摒弃当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立案程序,可以以合并的方式,将审查起诉程序与侦查程序相结合,同时,可以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增设预审程序。其二,在改革刑事司法程序的过程中,不仅要将审查起诉程序侦查程序相结合,还要重新构建高效一体化的形式审判前程序,主要方式是在建构,刑事司法程序时,可以建立以侦查为基础、预审为中心,以及公诉为龙头的一体化程序,进一步增强刑事审判的高效性。其三,在增设预审程序时,不仅要对刑事侦查和审查起诉进行监督和制约,还要通过程序分流的方式,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合理划分,充分发挥自身的裁判职能,进一步将具体工作落实到实处。其四,在改革形式司法程序的过程中,还要充分发挥法庭审判的相关功能和作用,对法院审判的事实认定和裁判职责进行合理调整,从而使刑事司法程序和审判程序结构更加完整。
寓言的标题本来就要求短而精,如果照着原语的标题直接翻译,译语的标题就变得繁琐,不仅违背寓言标题的本身要求还会不符合译语的表达习惯。读过《伊索寓言》英文版,都知道当中的寓言标题大都是简洁的名词或者名词性短语。所以,译者将原语的信息大多删去,只留译代表核心内容和思想的“疑”。
(三)司法机关相互关系应以法院为主
刑事司法程序的改革,需要明确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其关系还要以法院为主,认识到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与刑事司法机关以及刑事司法职权配置之间的联系,要合理调整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应建立审判中心的程序制度体系,充分将法院中心地位凸显出来,不断发挥法院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设计审前刑事司法程序时,要有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设计,从而进一步增强法院在刑事司法程序改革过程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在推动刑事司法程序改革的过程中,要确立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体制,其主要目的是使专门机关的各个职能和职权得到合理配置和发挥,进而使法院的主体地位为宪法提供有效保障。
二、结语
刑事司法程序改革需要不断调整刑事司法职权配置,其主要原因是刑事司法程序改革过程中会涉及整个司法体制,所以,司法程序改革要调整好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还要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同时,司法机关相互关系应以法院为主。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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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262-01
作者简介: 徐敏(1980- ),女,汉族,浙江台州人,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刑法;王国涛(1980- ),男,汉族,山东临朐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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