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与学术评价·
德国法学学术评价体系
——探寻预支信任与问责要求之间的平衡
卜元石
(弗莱堡大学 法律系, 德国 79098)
摘 要: 面临由国际压力导致的社会与政界对大学与科研机构问责要求的提高,德国学术界近十五年来对学术评价体系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逐步的探索并引入了新的改革措施,总体上呈现出一种量化发展的趋势。在这个大背景下,法学因为学科特点,采取的仍然是一种定性评价。在实践中,教职设置的单一性以及对于第三方课题经费依赖有限,导致法学这个学科对官方评价体系的实际需求不大。支撑德国法学定性评价的基础是传统的力量以及德国法学的发达。这一评价体系更多偏向了科研自由,但是否满足学术成果衡量透明化要求还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学术评价; 洪堡理想; 同行评价; 量化评价; 原生动力
一、问题的提出
学术评价体系是一个难以归类的法律问题,但同时又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法学发展方向及前景。(1) 在德国这个问题可以被归类于学术法(Wissenschaftsrecht)或者高等教育法(Hochschulrecht)这个类别。这个部门法有自己的学会,成立于1994年,也有专门的期刊Wissenschaftsrecht (WissR ),研究对象为高校教学与科研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比如教师招聘、学科评估,并对相应的法院判决进行分析与讨论。一直以来,中国高校管理者们都在探索建立一个公正、有效、透明的学术评价体系,但在对是否进行量化管理、量化评价所用指标这些关键问题上,争议不断。本文讨论这一话题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国法学界现有讨论中形成的一个认识是,从数量考察过渡到质量考察是科研评价发展的大趋势。(2) 参见《各大法学院领导共议法学研究:反思法学科研评价体系》,http://wemedia.ifeng.com/37164949/wemedia.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23日。 一个令人向往的状态甚至是完全取消考核,但会产生教师的选聘晋升以及科研激励机制等需要解决的新问题。而德国法学院中没有量化考核,所以对德国情况的介绍,可以为中国的讨论提供进一步的研究思路与线索。当然,学术评价体系根植于高校管理体制中,而高校管理体制又是深深嵌入在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之内,整套体制运行的巨大惯性使得任何改革都要克服重重困难。即便制度设计出于良好初衷,也有可能在执行层面被扭曲、流于形式或者产生新的弊端。二是即使体制不能改变,局部的改善也可能是可行与必要的,比如在中国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中,一些学术活动的价值未得到适当承认,直接影响了学者参与的热情,因此有必要讨论在中国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内,是否存在调整的空间,以促进和引导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虽然学术评价体系是一个非常复杂且富有争议的话题,涉及历史、国情、体制等多个方面,笔者不揣学识有限,希望能够通过对德国法学这方面经验的介绍,抛砖引玉,推动这一领域的讨论。在本文撰写的过程中,笔者愈发体会到学术评价体系这一问题,无论在中国还是德国,所涉及的主体多,意见分歧大,决定了共识的形成是缓慢与艰难的,在很多时候也只能求同存异,但正是因为如此,更有必要放宽视野,以便对各种可能的选项进行深入的思考,以达到评价体系为学科发展服务,使得高校更好地实现推动社会进步的目的。
IL-1β、IL-6、IL-8和TNF-α等炎性细胞因子的异常表达是导致肠组织细胞间紧密连接丢失以及细胞上皮屏障损伤的主要原因,也在IBD发病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11~15]。如图 1所示,LPS处理能显著刺激Caco-2细胞中IL-1β、IL-8和TNF-α的分泌。而辣木多肽处理能够显著抑制模型细胞中 IL-1β、IL-8和TNF-α的分泌。特别是,高浓度辣木多肽(100 μg/mL和150 μg/mL)能够使细胞中的IL-1β水平分别较模型细胞中IL-1β水平降低10.6%和19.8%,IL-8水平降低36.4%和43.7%,TNF-α水平降低30.7%和37.9%。
在进入正题之前,有必要简要区分一下德国学界这方面经常使用的、涵义近似的术语。针对学者个体而言,所使用的名词为评价(Bewertung)与排名(Ranking),扩大到院、系、学校等机构层面,则在评价之外还使用评级(Rating)与评估(Evaluation)两个名词。排名建立在数量评价基础之上,评级考量的内容既包含量化数据、也包含定性数据。(3)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 zur Zukunft des Forschungsratings , Oktober 2013, S.67.排名与评级只是对学术成果进行比较,分出高低,而评估则面向未来,在对现有成果进行评价的同时,指出不足以及可以改进的方面。(4)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 zur Zukunft des Forschungsratings , Oktober 2013, S.27.
二、德国近十五年来的发展动向
(一) 多米诺骨牌效应的触发
总体而言,学术评价体系最近十五年来在德国高校的讨论才愈来愈多。德国高校向来崇尚平等(5) 参见胡彬涵:《德国大学均衡传统的没落与改革的兴起》,《教育评论》2016年第11期。 ,因此虽然德国大学国内排名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但真正引起公众关注的还是德国媒体对于一些国际排名的报道。其中2003年上海交通大学第一次发布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上海排名”)可以称得上是触发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最初一击,直接促使德国科学委员会(6) 也有作者将其翻译为“科学和人文委员会”,参见朱佳妮:《追求大学科研卓越——德国“卓越计划”的实施效果与未来发展》,《比较教育研究》2017年第2期;或者“科学审议会”, 参见陈洪捷:《德国精英大学计划:特点与特色》,《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6年第3期。 于2004年对高校排名这一现象进行研究,并为德国高校提出相应建议。(7)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en zu Rankings im Wissenschaftssystem , November 2004, S.4ff.; 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 zur Zukunft des Forschungsratings , Oktober 2013, S.5.该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国际排名所采用的方法有缺陷,完全是一种量化评价,并不准确,因此决定自己来设计方法更为科学的评价体系,并于2004年成立专家工作组,首先对于化学与社会学两个学科进行试点,之后不断铺开试点学科的范围,将其拓展到电子工程、计算机、英美文学等专业,最后对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工程学、自然科学与医学等学科分别提出学术评价体系方面的建议。(8) 具体参见Wissenschaftsrat :Hintergrundinformation zum Forschungsrating des Wissenschaftsrates , Oktober 2013,S.28; 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en zur Zukunft des Forschungsratings , Oktober 2013; 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en zur Bewertung und Steuerung von Forschungsleistung , November 2011.该委员会在2013年综合这些年工作所得出的结论是,科学评估不仅可行、有说服力,也可以被大量学者所接受,因此可以为科研经费的拨付提供判断基础。(9)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 zur Zukunft des Forschungsratings , Oktober 2013, S.7.
虽然同行竞争是欧洲学术界的传统,同行评价从有大学那一天起就已经产生(10)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 zur Zukunft des Forschungsratings , Oktober 2013, S.12.,但在大学拥有长期自治传统并作为“洪堡”式现代大学理念发源地的德国,引入标准化评价高校管理者所面临的阻力是巨大的。威廉·冯·洪堡所倡导的理念是“国家和社会应该为每个学者预支信任,使其能够独立与自由地为社会的进步提供知识和才能”(11) 参见Margrit Seckelmann,“ Autonomie, Heteronomie und Wissenschaftsadäquanz, ”WissR 2012, S.211 f.; Wilhelm von Humboldt, Unvollendete Denkschrift 1810, in: von Ernst Anrich (Hrsg.), Die Idee der deutschen Universit ät :Die f ünf Grundschriften aus der Zeit ihrer Neubegr ündung durch klassischen Idealismus und romantischen Realismus , Darmstadt: Wissenschaftliche Buchgesellsclaft,1956, S.377.。也就是说,选聘学者时要仔细考察,并且重点考察其已经实现的成就,但一旦选定就给予其充分信任,这种知遇之恩与完全信任,会在学者内心激发出原生的科研动力,而这种信任、原生动力与时间支配自主权是创新研究大量产生的关键。(12)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en zur Bewertung und Steuerung von Forschungsleistung , November 2011, S.8.在国家与社会越来越只相信数字说服力的时代,这种原生动力却可能轻易为评估程序所摧毁殆尽,所以评估与预支信任相比被认为是一种次优的管理办法。(13) 参见Margrit Seckelmann,“Autonomie, Heteronomie und Wissenschaftsadäquanz, ”WissR 2012, S.208.但在世界范围,高校资助与学校成果挂钩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德国政府也面临随潮流而动的压力。这种对于量化评价必要性的争论被称为“新公共管理”政策(New Public Management)与“洪堡理想”(Humboldt-Ideal)之争,这种争论使得对于评价体系的建立更加难以达成共识。(14)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en zur Bewertung und Steuerung von Forschungsleistung , November 2011, S.9-10.
(二)批评与质疑
宿家人都是行伍出身,是盘旋于巍峨雪山上的雄鹰,那是自出生就带有的血性。在宿晚第一次举起长矛的那刻,他就明白了这个道理。于是他背上了离乡的行囊,背上了家人和瑾夙的牵挂,离开家乡,去往了参军之路。
对于评价的方法也不乏质疑之声(17) Margrit Seckelmann,“Autonomie, Heteronomie und Wissenschaftsadäquanz, ”WissR 2012, S.215 f.,这是因为评价参数的确定同样包含着价值取向,如果把毕业生考试分数的高低作为一个参数,那么就可能导致教师赠送给学生更高的分数;如果对于同行审稿的期刊给予更高的权重,那么对于法学这种传统上期刊以主编审稿的发表模式就会非常不利;如果强调国际化,那么一些无法国际化的领域,比如德国的地方立法领域(Kommunalrecht),就会被歧视。此外,定性评价也不能保证公正,比如说外审专家有利益冲突或者整个学术团体太小,使得外审与被评审对象之间处于一种竞争关系,都会影响到评价的公正性。至于期刊的评级也难称得上可靠,无论是由专家组评级还是由所有学者民主评选,评级都有很强的主观性,很多时候评选人是否自己在某一期刊发表过或计划向某一期刊投稿,或者曾经被某一期刊拒稿,或者担任过其匿名外审,是否与期刊主编相识、关系如何,都会影响到评选人的意见。(18) 参见Alfred Kieser,“Weshalb orientieren sich Wissenschaftler an nicht validen Rankings?”HM 2+3/2013, S.79 f.
(三)科学委员会的主导
所以,法学量化评价目前来看在德国还是一个无解的问题,不是完全行不通,但在不改变目前学术生态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完成的,而法学界对于学术现状还是基本满意的。因此,德国科学委员会对于法学学术评价标准的建议也充满了矛盾,一方面要求体系透明,另一方面又认为合适的评价方法只可能是定性的,而定性的衡量必然把普通大众与政府部门挡在门外,所以不可能是透明的,这种建议无异于化圆为方(45) 参见Gerrit Hellmuth Stumpf, “Quo vadis Rechtswissenschaft,” WissR 2013, S.238.,也可以说是两面讨巧,既给政客一个交待,也不为难法学界。而且,无法回避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对于教学的考察更是难以量化。
这种社会大氛围最终也催生了德国大学“卓越计划”的构想于2004年出炉。(22) 参见孔捷:《从平等到卓越——德国大学卓越计划评析》,《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3期。 对于科学委员会而言,既然要对大学通过资金分配来进行调控,这种调控就需要标准,所以学术评价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与其让外行来确定评估的方式,还不如各个学科主动出击,自己掌握评估的标准,避免其沦为纯粹的量化考察。(23)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 zur vergleichenden Forschungsbewertung in den Geisteswissenschaften , Juni 2010, S.12.德国科学委员对于学术成果评价所建议的一般参数包括同行评价、著述情况、课题经费、博士生数量、学术荣誉、专利数量等。(24)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en zur Bewertung und Steuerung von Forschungsleistung , November 2011, S.38 ff.对于人文科学,考虑到其与社会科学中的一些学科不同,不以引证率为标准, 只能通过同行阅读学者的作品来评价其学术成就的特点,该委员会建议以七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名学者限提交五篇代表作,以便把评价所耗费精力控制在可行的范围内。此外,也应考虑学者在学界的声誉、获奖情况、获得其他大学的聘书、入选科学院院士、获得荣誉学位、担任外国客座研究员以及成果在大众媒体传播情况。至于课题经费,因为有的学科对课题经费需求很少,但课题经费可以解决学生攻读博士期间的收入问题,所以可以在考察人才培养情况时考察课题经费数量这一评价标准。(25)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 zur vergleichenden Forschungsbewertung in den Geisteswissenschaften , Juni 2010, S.25 f.,27,28 ff.
(四) 法学界的参与
德国学术界对于评价体系的一个讨论重点是评价参数与指标的设计以及其所导致的负面效果,但法学对此参与有限。法学界所关心的问题是学术评价的法律问题,也就是说,科研自由作为宪法权利在什么情况下能够受到国家的限制,而且德国针对教师考核的合法性也有相应的法院判决。(26) 比如德国宪法法院关于是否可以将课题经费作为唯一考核标准的裁决,参见BVerfGE 111, 333 (359)。这一裁定认为评估本身是合宪的,但评估的标准本身必须具有科学性(Wissenschaftsadäquanz),这要求评估标准符合本专业特点,也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本学科代表参与。而在中国,这种对于评价体系司法保护层面的讨论,还是陌生的,近期也不太可能出现,所以本文也就不再对这方面进行详细阐述,而是集中在对于评价体系本身的状况与运行介绍。
但实际上,德国法学界对于学术评价体系方面的发展,并不是特别关心。法学界对评价体系的淡漠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与同属于社会科学的其他专业不同,法学并不采用量化排名,对于法学学者个人而言,要证明自己能力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拿到其他学校的聘书,聘书越多、聘任的条件越优越,表明被认可的程度越高,因此,很多学者应聘其他学校的职位,并非真正打算离职,更多是为了在本学校争取更好的待遇,所以在招聘程序中,应聘候选人的诚意也是考察内容之一。(27) 当然诚意的考察也很困难,因为应聘学者表面上都会表现出极大诚意,以避免在初选中就被淘汰。 为了使这种评价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其功能,德国高教法原则上要求获得教授资格的学者的第一个教席聘书必须来自其他学校。(28) 参见袁治杰:《德国“留校任教授禁止”原则》,《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 其他定性评价的方式包括书评、博士论文与教授资格论文的评语,是否被列入某一丛书,是否申请到第三方课题等,但是这些评价方式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陷。(29) 参见Wissenschaftsrat :Perspektive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n Deutschland , November 2012, S.48, 50.二是因为学术评价与德国大学“卓越计划”紧密相连,而法学的配角地位也决定其对学术评价的关注程度有限。更何况,“卓越计划”在公众压力下,要更多考虑地区平衡(30) 参见朱佳妮:《德国“卓越计划”与“精英大学”初探》,《世界教育信息》2007年第5期。 ,不再是一种纯粹的科研实力竞争,难免让人对学术评价的意义心生疑问。
三、德国法学学术评价体系的特点
(一)标杆体系
在德国大学里,法学院没有量化考核,也不存在量化的学术评价体系。根据一项问卷调查,大概有三分之一的文科专业使用过所谓的标杆体系。(31) 参见Sigrun Nickel,“Institutionelle QM-Systeme in Universitäten und Fachhochschulen, Konzepte-Instrumente-Umsetzung, ”2007, S.181 ff.,https://www.che.de/downloads/CHE_QM_Studie_AP94.pdf.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23日。 但法学界没有这样的标杆体系,也反对创建这样的体系。这是因为通用的标杆体系所使用的指标如引证率、影响因子、第三方课题经费等被认为无法准确反映法学的学科特点,因此这种评价体系无法衡量法学研究、教学质量。(32) 参见Wissenschaftsrat :Perspektive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n Deutschland , November 2012, S.51.但对于大学管理层来说,学校有必要对所有院系统一管理。因此,弗莱堡大学曾在为大学提供的统一模板的基础上,设计了一个细化到包含各种指标的复杂系统。但该体系只能用来评价法律系的整体水平,而不能用来评价某个教席(包括教授本人)的水平。
年轻学者应聘时,从时间上不可能有大量著作发表。所以,一般就是凭借博士论文与教授资格论文,再加上几篇到十几篇文章。教授资格论文未必很长,虽然也有上千页的巨著,但三四百页也很正常。年轻学者在发表数量方面虽然处于劣势,但未必不为招聘委员会青睐。甚至,一些已显露出众才华的青年学者有可能在教授资格论文后期就被感兴趣的大学预订,甚至在招聘广告的发布上尽量配合该候选人资格论文答辩的安排时间。在这个体系里,博士论文及教授资格论文写的快不是坏事,因为这是一个人自律性、勤奋程度、时间管理能力的表现。当然招聘年轻教授是有风险的,因为终身制,即便其今后的发展差强人意,也难以取消其资格。但经验表明根据上述标准选出的候选人,通常不会偏离预期。更何况一个学者的基本素质,包括工作习惯、思维能力、观察敏锐度、语言功底等多个方面在青年时期已经形成,并在教授资格论文中得以体现。
在德国,教授采取终身制,无法解聘,所以考核很难发挥惩戒作用。比如巴符州《高等教育法》第 48条第5 款要求教授每五年述职一次,不合格可以削减教席的运营经费。但考核的内容庞杂,有科研、教学、参与大学自治中很多琐碎方面,因为没有考核的硬性标准,所以这也只是理论上的一种惩罚可能。在欧洲的大学中,法学因与神学、医学与数学等同为大学中最古老的学科,而且高校在其作出重要的管理决定时经常需要法学院的专业知识,所以法学院在文科类专业的地位也比较强势,也便于与校方在涉及核心利益方面的决定,比如招生自主权等方面进行谈判。德国没有官方的法学评价体系,不意味着不存在任何评价标准,只是这种标准是历史形成的,也是学术传统的组成部分之一。
(二)排名与积攒排名分
在德国其他社会科学专业中,比如经济学,排名与积攒排名分也是通行的做法,为何到了法学这里就行不通了呢?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原因:
是否能够成功入选,取决于几个因素:(1)两次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该成绩反映的是候选人法学知识的掌握程度与法律思维能力的高低。一般要求至少有一次考试成绩在9分以上(总分为18分)(46) 近些年达到该成绩的考生德国平均水平大概为30%左右,但联邦州之间差别很大,高的达到40%左右, 低的在10%左右, 这些数据可以在德国联邦司法部网页上查到。 ,很多高校甚至将其作为硬性标准。在德国法学界,在哪所大学就读与司法考试的分数相比重要性有限。司法考试在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划定了等级,而且这种影响是终生的。国家考试成绩近些年虽有注水之虞(47) 特别在引入专业方向后,对所谓“重点领域”,大学考试成绩也计入总成绩。参见田士永:《法治人才法治化培养的德国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但仍然是最重要的标杆,也是唯一的量化考察。一般认为,如果教授自己国家考试成绩不佳,意味着他没有掌握法律思维方法与必要的法律知识,也没有能力向学生传授这种方法与知识。(2)发表作品的水平。这一方面的考察不是仅仅看书面材料,而是由招聘委员会的委员在几个应邀参加试讲候选人的学术成果中,选出代表作亲自阅读,之后每个委员就其所读作品的水准进行评论。对于年轻学者而言,博士论文与教授资格论文无疑应该是代表作;对于年长的学者,教授资格论文仍然具有相当的重要性。根据科学委员会的建议,对于候选人作品的评价应该以创新性为准。创新性低的著作包括对于新法状况的描述性文章、对于某一领域司法判决现状的总结、单个司法判决评论以及专著的再版。(48) 参见Wissenschaftsrat :Perspektive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n Deutschland , November 2012, S.47.(3)专业对口程度。德国法学院因为教师人数少,一般在20人左右,因此,很多教席都包括多个专业方向,所以,应聘学者涉足的领域宽广程度也决定了求职的机率。但领域过于宽广,导致没有明确的重点方向,反而有可能降低应聘的机率。(4)是否有海外求学与研究经历,是否获得法学以外其他专业的学位,是否在实务界工作,是否有国际合作经历,是否有外文作品发表也是科学委员会建议可供参考的因素。(49) 参见Wissenschaftsrat :Perspektive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n Deutschland , November 2012, S.47.(5)诚意、团队精神等主观性因素,候选人导师的声名、学术地位与举荐都会发挥一定作用。对于年轻学者来说,在大学期间获得奖学金情况也会被考虑。(50) 很多大学教授在大学本科期间就是德国人民奖学金获得者(Stiftung des deutschen Volkes),这项奖学金一般给高中最好的毕业生。
其一,法学界不认为文献计量学的数据如引用率、影响因子能够发挥评价指标的功能,所以也不存在这方面的统计。这是因为一般认为在法学领域被他人引用不必然代表该被引用作品的重要性与思想的原创性,引注也可能是为了指出某一问题的其他文献或者为读者提供进一步研究参考文献的出处。所以,有学者认为,即便发表在知名期刊,也不代表文章质量水平高,而专著的质量也不能用引用率来衡量,那就意味着量化评价完全不可能。(33) 参见Simon Sieweke, “Die Anforderungen der Wissenschaftsfreiheit an eine leistungsorientierte Mittelvergabe im Hochschulbereich, ”WissR 2013, S.68.此外,在法学中引注可能是为了列举错误的想法或不同于作者观点,而且法律评注是引用率最高的文献种类,如果以引用率为标准,那就会不当偏向法律评注的撰稿人。(34) 参见Wissenschaftsrat :Perspektive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n Deutschland , November 2012, S.51.而且,无法否认的是,评价学者的标准应该是其作品的创新性,而不是数量。(35) 参见Gerrit Hellmuth Stumpf, “Quo vadis Rechtswissenschaft, ”WissR 2013,S.232.德国法学主要为教义学研究,对于科研经费要求有限,一般教席配置的固定经费就已足够,无需额外课题经费,所以第三方课题经费数量也无法成为衡量标准。
其二,法学的出版物种类繁多,期刊的重要性近些年虽然有所增加,但不具有统治地位。(36) 参见Wissenschaftsrat :Perspektive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n Deutschland , November 2012,S.66.在德国,法学作为职业教育学科的定位,决定了其出版物既有传统的学术出版媒介,比如专著与期刊文章,也包括一些针对实际需求的出版物,比如法律评注、实用手册、教科书,还包括会议文集、学者合集以及祝寿文集。在期刊方面,既有实用期刊也有纯学术类的典藏期刊(37) 参见Wissenschaftsrat :Perspektive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n Deutschland , November 2012, S.17,列举出如下典藏期刊:JuristenZeitung ,Der Staat ,Rechtswissenschaft ,das Jahrbuch f ür öffentliches Recht ,das Archiv f ür civilistische Praxis ,die Zeitschrift der Savigny Stiftung f ür Rechtsgeschichte ,Goltdammer ’s Archiv .,在典藏期刊发表的文章权重较高。但在德国,期刊的发行不受刊号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发起新的期刊,所以新期刊的产生层出不穷,新、老期刊面临的是同样的市场竞争。期刊的承办主体主要是出版社,但近些年不少学者、学会为了节省费用、扩大影响兴办了网络期刊,比如《中国法期刊》《日本法期刊》《国际刑法》都是网络期刊。如前文所述,德国使用匿名同行审稿的期刊非常少,多采用主编制,无论是实用期刊还是典藏期刊,绝大多数情况下执行编辑就可以决定是否用稿,只有拿捏不准时,会让负责主编最后决定。
实验以负载电压为400 V,负载功率为50 kW时为例进行BP神经网络训练,其误差收敛曲线图和输出编码结果如图6和表1所示。
在中国,学术评价体系的一个功能是在教师招聘和职称评定方面。而在德国,并没有明确的官方评价体系,只有历史形成的同行之间非正式标准。教授的选聘,遵循的也是这样一种非正式标准。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德国法律系的长期教职一般只有一种,即正教授。个别学校法律系引入了助理教授(Junior Professor),以前也有不配助手、秘书等的非教席终身教授,大致相当于国内的副教授。但后面两种都是特例,数量很少。
其三,有学者对法学量化评价进行了深入探讨,并指出量化评价的前提是把期刊进行分级,从A级到E级,根据刊物级别不同,对学者所发表文章计分,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排名。(41) 参见Gerrit Hellmuth Stumpf, “Quo vadis Rechtswissenschaft,” WissR 2013, S.231-232.这一设想的问题在于,德国基本没有法学综合类期刊,绝大多数都是专业细分的部门法期刊(42) 参见卜元石:《德国法学界的现状与发展前景》,方小敏主编:《中德法学论坛》第12辑,第48页。 ,如何对刊物进行跨专业评级,就是一个难题,如果每个小方向都有自己的期刊评级,最后的结果就像是把足球运动员马特乌斯与获得六项大满贯冠军的网球运动员贝克尔相比,虽然他们都是球类运动员的佼佼者,但这样的比较显然毫无意义。最为致命的是,对于学术成绩的评价,主要运用于教授资格授予程序与教授招聘程序,是大学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如果采取量化衡量,实际上就把高校自治权外包给了期刊的编辑,更不用提这种对于期刊的过于偏重所导致其他出版种类,比如专著的进一步凋零。(43) 参见Gerrit Hellmuth Stumpf, “Quo vadis Rechtswissenschaft,”WissR 2013, S.235。而博士论文与教授资格论文这两种专著是衡量学术水平最重要的基础,科学委员会也建议把科研关注点与有限的写作精力同样投入到创新性的专著中。(44) 参见Wissenschaftsrat :Perspektive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n Deutschland , November 2012, S.67.
在这些不满、质疑和批评之声不断的大背景下,德国科学委员会为何还要投入大量精力对于评价体系进行试点,提出大量优化建议?(19) 在德国科学委员会的网站可以搜索到大量相关的研究报告。 这是因为,该委员会意识到英美主导的高校全球化竞争,已经改变了德国社会公众与政治家对于高校定位的认知,对于大学的要求已不同过去,已经不满足于在相关专业共同体中的评价,而是要面对社会公众中很多外行的问责。(20)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en zur Bewertung und Steuerung von Forschungsleistung , November 2011, S.15.在社会资源总体不足以及高等教育的普遍化的时代,德国大学绝大多数都依赖政府拨款,财政拨款力度也要与大学的产出挂钩,而不能像过去一样一律平等对待。从20世纪90年代起,资助力度成为高校激励机制的一个重要工具,开始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机制,大学需要与所在联邦州教育部签订一揽子合同,高校与政府之间形成的是一个双务资助关系,实行的是目标负责制,只有在录取学生的人数、特色科研、两性平等、残障人士的融入、国际化、合作网络、技术转让、管理效率的提高等方面达标,才能获得全部预算。大学可以把目标继续下放到各个专业,与院系、学者签订合约。(21) 参见Michael Droege,“Einanzmittelzuweisung als Steuerungsinstrument zwischen Wissenschaftsfreiheit und demokratischer Wissenschaftsverantwortung, ”WissR 2015, S.106-110.
(三)教授选聘与学术评价体系
在所有法学出版物类别中,法律评注(38) 对于德国法律评注的情况,参见贺剑:《法教义学的巅峰——德国法律评注文化及其中国前景考察》,《中外法学》2017年第2期。 是联通实务与学术界的媒介,使用频率最高,在个别法律领域甚至占有统治地位(39) 参见Wissenschaftsrat :Perspektive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in Deutschland , November 2012, S.68.,德国高校教师一般都会参与一种或多种评注的编写。对此德国学术界虽然也有批评之声,认为学者精力被这项工作占用过多,无暇去完成创新性论文。(40) 参见卜元石:《德国法学界的现状与发展前景》,方小敏主编:《中德法学论坛》第1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49页。 但这种批评必须在德国评注文化高度发达的语境下来理解,实际上不同评注的口碑与市场认可程度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对于评注也很难进行量化评价。
这些年来,德国学者对于学术评价量化发展趋势的不满与批评也不少。有学者指出,学术评比时间投入长,占用了大量科研时间,损害了原生动力,以数量代替质量,引发规避有风险研究导向,对于排名的兴趣取代了对于科研本身的兴趣。(15)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 zur Zukunft des Forschungsratings , Oktober 2013, S.14.对于排名与评估的重视会导致各种病态现象的出现,比如所谓的“装点门面”(window dressing),也就是在评估前雇用发表文章特别多的学者,又比如“切香肠战术”(salami slicing),即把长篇的文章切成可以发表的最小单元,以获得更多的文章数量。此外还有所谓的“熟人互相引用卡特尔”(Zitatkartell)或者是借助知名学者的名气来发表文章,比如邀请知名学者共同署名,但不要求其对文章作出实质性贡献。甚至有的研究表明,在《明镜周刊》与德国高校发展中心发布的大学排名中,对于参与评价的学生而言,食堂饭菜的可口程度与高校所提供的课程内容同等重要,学生的开心程度而不是课程内容的设计对教学的评分起主要作用,教师颜值的高低更是直接影响了其教学评估的分数。(16) 参见Margrit Seckelmann,“Autonomie, Heteronomie und Wissenschaftsadäquanz, ”WissR 2012, S.209,213, 214.
由于摆杆在运动过程中会受到各种扰动因素的影响.为提高摆杆的控制精度,下面采用自抗扰控制方法设计控制倒立摆摆杆角度的控制器.
当地用肥主要集中在春季,下半年基本没有用肥需求。部分经销商在前期储备部分肥料,随着下半年肥价的不断上涨,大部分经销商停止拿货。在今年冬储价格高位的情况下,当地经销商多不计划再储备肥料。对于后市,宋智勇表示,如果价格继续上涨,明年农民或将改变施肥结构,施用价格低廉的肥料,因为农民手中没钱,而且从银行贷不出款。预计明年的市场会很难做。
教职等级上的单一性,导致德国大学教授的选聘不像国内依照层级来进行,而是一步到位。在教授招聘时,应聘者只有两类,一种是其他学校的教授,一种是教授资格论文接近完成或已经完成的讲师,其中也有不少年轻学者。所以,尽管在德国“通向教席的道路漫长、狭窄、崎岖”(51) Heidelberger Aufruf gegen die Akkreditierung von Studieng ängen ,F .A .Z .vom 12.05.2016.,但无论是二战后的老一代还是新一代的学者中,特别在民法领域,三十五六岁左右被聘为正教授的并不罕见,相对少见的是三十岁到三十四岁这个年龄段。(52) 因此,目前德国80后的法学正教授也有不少: Philipp Reimer (1982), Jan Felix Hoffmann (1983), Louisa Specht (1985), 这几位教师或在弗莱堡大学任教,或在弗莱堡大学完成的教授资格论文. 这是因为,从接受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参加两次国家考试,并完成博士论文与教授资格论文,再加上海外留学经历,最少也要十多年的时间。在德国民法界流传这样的说法,如果一个人在四十岁之前不能完成教授资格,就比较难以拿到终身教席。统计数据显示,德国2012年经济学、法学和社会科学新聘教授的平均年龄为41.4岁。(53) 参见Bundesbericht Wissenschaftlicher Nachwuchs 2017.
这一体系的评价标准首先分为科研、教学、社会参与、性别平等与多样化、学术后备力量培养、国际化程度等第一层级的大项,此后再细化每个大项中的具体标准。比如“科研”这一大项包括著述、获奖情况、法学院之外的学术活动、跨学科性、国际性、国际国内排名、第三方课题经费七个第二层级的小项。“著述”小项下又分是否在知名丛书内发表作品,在知名期刊上发表论文,参与编撰知名法律评注、实用指南与百科全书,学术出版物翻译成外文的情况,担任法律评注、实用指南、文丛或杂志主编等第三层级的参数。其中所谓“知名期刊”也是采取开放式名单,法律系教师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添加新期刊种类。实际上,这一体系把教师的所有职业行为全部纳入评价系统内,参数之多,达到上百个,导致这一评价体系完全无法用于量化衡量。
之所以可以选聘年轻学者为教授,德国学术评价体系的灵活性提供了制度前提。此外,因为法学专业优秀的学生就业机会很多,在大型律师事务所做合伙人不仅收入高,而且也可以通过授课、发表作品继续其学术追求,为了吸引人才,高校必须给青年学者创造上升的空间和便利。另一方面,法学界一直有这样的学术传统,很多年长教师自己曾经从中受益,所以对于选拔年轻学者并无保留。而因为这种传统的存在,在应聘的后续报批程序中,无论面对大学管理层还是国家教育部门,选聘年轻学者,招聘委员会都不会受到太多的质疑。
(四)科研动力与学术评价体系
德国法学院的教师,无论拿到教职早晚,一般都不存在科研动力不足的问题,因为第一个教席教职仅仅是学术生涯的起点。值得一提的是,临近退休或者已经退休的教授甚至比在职的教授工作热情还要高。七八十岁的教授,参与法律评注,更新教科书,有的时候还会创办新的学术刊物。因为没有助手,他们写作时自己往往要亲自去图书馆查文献、对脚注。德国文献的引用一般要精确到可以查找的最小单位,比如书的边号和杂志的页码,而且所有文献必须引用最新版本,而德国的教科书与法律评注更新的速度又非常快,所以核对引文是一项非常费时费力的工作。如果说写作正文能够带来智识上的愉悦,创作的热情尚且可以理解,那么这些高龄的教授为处理这些技术的细节所花费的辛苦又如何来解释呢?也许是长期以来的工作习惯使然,也许是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心驱使,也许出于一种纯粹的思考与交流的乐趣。对于德国中年的学者,从事学术研究、著书立说,动力有多种,首先最关键的是成就感、社会肯定、同行认可等精神层面的需求。其次,声望的提高可以获得更多大学的聘书,这样或者可以跳槽到理想的学校,或者可以为自己在本校争取更多的资源。当然,学者的名气对其经济利益也有帮助,比如知名学者可以有更多的机会为法院、政府部门、立法者出具法律意见书,也可以从事担任仲裁员等比较赚钱的工作。但是大学教授作为公务员,所有兼职活动都需要申报或者需要取得大学批准。大学教授属于德国税后收入高的人群,但与实务界相比还是比较低。但不少人会觉得放弃实务界的高薪,而获得精神与时间上的自由、工作的稳定,也是值得的。在这样一种没有外在激励与考核机制的体系里,是否进行研究写作,完全由学者自己决定。仅就数量而言,没有量化考核并没有导致学术不作为。每个学者可以根据学术兴趣、对自己作品的挑剔程度、家庭负担、身体状况、担任行政职务等客观情况,来决定投入学术的精力。
小学阶段是学生各方面习惯养成的关键时期,并且一旦养成某种习惯,后期很难改变。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要注意学生的这一特性,不要过分注重学生的考试分数,而是注重对其人格的培养与锻炼。教师要转变观念,将学生作为教学的主体,注重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与学生保持平等关系,拉近与学生的距离,从日常生活小事着手,对学生进行反复的思想品德训练,使得这些训练过程和结果在学生的脑海中形成固定模式,即条件反射,并在日常的实际运用中逐渐外化为自然习惯。
(五)专业排名
德国高校发展中心对于法学院的声誉排名采取的也不是一种量化评价,而是采用问卷调查,邀请德国法学教授列出他们认为学术声誉最好的六家法学院,从中排除学者自己所在的学院以及重复列举,最后形成学术声誉评价的百分比,比如在2016/2017年度的排名中,前五名分别为慕尼黑大学(60%),弗莱堡大学(56%),波恩大学(约40%),柏林洪堡大学(约40%),海德堡大学(39%)。(54) 资料来源:https://www.talentrocket.de/karrieremagazin/details/uni-ranking-die-10-besten-deutschen-universitaeten-fuer-jura,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29日。
四、对中国的参考价值
综上,德国高校整体对于学术评价体系的“热”对应的是法学界的“冷”,法学界仍然运行在传统的评价体制中。这一体系虽然也存在问题,但可以解决教师招聘与科研动力这两个关键问题,尤其通过其他学校的招聘程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同行评价的问题。(55) 这种方式的负面影响是,因为获得聘书的候选人都只为了与目前所任职学校谈判更好条件,最后无人真正接受聘书,一些招聘程序不得不宣告失败,只好再次重启,导致大量时间与资源的浪费。但在德国,这种情况的发生非常普遍,对此招聘委员会是有心理预期的,因此即便候选人拒绝聘书,也不会与招聘学校结怨。 这样一种历史形成的独特体系与中国相比有太多不同,尽管如此,如果定性考核是中国法学的发展方向,还是有必要考察德国体系对于中国的参考价值。
(一)机构设置与治理
德国法律系采取教席制,每个教席相当于一个研究所,教授之下基本没有其他长期教职。公立大学教授为终身制的公务员,享有财力与人力上对科研自由的保障。但代价是教席的数量很少,整个德国共有七百多个法学教席(56) 参见Deutsche Juristen -Fakult ätstag 2018:Gesamtstatistik 2016/2017.,新增教席很少,所以能够进入这一体系的机会非常有限。而且,德国高校自治管理,不仅仅是教授治校,学校的各个相关主体都有自己参与的可能性,小到院务会大到校务会,学术、行政人员、教学与科研辅助人员以及学生,都有代表参与。在德国大学里,院长、系主任并不是教授们的上级,而且通常任期很短,一般为两年也无连任,职权有限,特别是没有人事权与财权。这种体制的优点是行政意志对教师的影响有限,缺点是院长、系主任能够施展抱负的空间同样有限。事实上因为行政事务的琐碎,不少学者对于担任院系各种职务并不热心,导致找到合适人选都不是很容易。这样,各个法学院排名前后并不会与院长、系主任的政绩联系在一起,也没有功利心产生的环境。在像中国这样分职称等级的体制中,由于涉及升等的问题,所以对于评价体系、特别是量化评价的需求会更大。在中国评定职称考虑的不仅仅是学术水平,更要看学术成果的多少。虽然存在破格提升,但这是因为成就相当的前提已经满足,而并不是对这项指标的放弃。而且,在目前的大氛围下,法学界对于高产作者的评选以及科研单位发文数量的统计与排名的关注,使得任何单个法学院、特别是其领导层,都难以抗拒这种评价的压力。
物理教学“对分课堂”教学模式正在各大高中如火如荼的开展中,我校也应当把握住课程改革的机遇,及时调整教学方案,培养一批高素质、高水平的物理教学人才,从扎实教学基本功做起,鼓励开展教育创新和教育突破,为实现新课标大背景下物理教学的新目标而努力,遵循人教版教材的教学大纲和“对分课堂”的教育理念,将物理教学办好办精,培养高中学生的物理学习兴趣,为高级人才的培养做出贡献.
(二)社会背景
在德国这样一个成熟社会,医疗保障与社会福利完善,公立教育体制发达,经济发展平稳,阶层平等,高税收,个体对于金钱追求的动力并不特别强烈,所以虽然没有激励机制,但并未影响德国法学的发达。在中国这样一个转型社会,物质利益与金钱对于个体与家庭的生存状态、生活质量影响太大,使得高校教师本来应该专心从事科研、教学这种份内之事都需要情怀来支撑。谋求经济利益而不是学术建树,对于法学这种实践性学科的教师有时反而是理性的选择。因此,考核的认知前提就是年轻教师需要外部压力,没有压力必然动力不足。“非升即走”“非升即转”制度的引入,使得学术评价体系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这种体制就是要增加前期的压力,并以后期的放任来弥补前期的付出。因此,在通常的印象中,教授被认为最缺乏学术科研动力,尤其是临近退休的教授。(57) 参见苏力:《各行其是:法学与司法》译者序,https://www.guancha.cn/SuLi/2017_07_14_418164_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5月23日。 这种说法有一定事实基础,但不是很全面,至于原因更是很复杂,其中有限的期刊版面使得高质量文章的发表也颇费周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但无论如何,教授科研动力的下降印证了管理者的预期和管理的必要性,让人认为高校教师就是需要考核这种激励机制。
1.诊断[15]:结核病可发生在任何CD4+T淋巴细胞计数水平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合并结核病的诊断需要结合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病理学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结果来进行综合判断,尤其要注意发生于HIV感染者的结核病在临床表现以及诊断方面有其自身特点,不能将一般结核病的诊断方法简单地套用于艾滋病合并结核病的诊断中,在进行诊断时应注意患者的免疫功能状态,CD4+T淋巴细胞计数较高患者的表现与普通结核病患者类似,而CD4+T淋巴细胞计数低的患者常表现为肺外结核病。抗酸染色涂片和培养仍是确诊结核病的主要方法。
(三)量化考核与定性考察
人情在中国社会的重要性,使得对量化考核的认同,包括对期刊分级不可或缺性的认识,具有广泛社会基础。(58) 参见聂长建、李国强:《从“知识增量”向“知识升质”:以法学研究为例》,《理论与现代化》2012年第3期;曹明:《2017年高水平法学研究的一些形式特点》,《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8年第1期;郭旨龙:《谁是中国法学高影响论文作者》,《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4卷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年。 就是在德国,为了避免人情因素的影响,也有前文所述的留校禁止规定。数量上的考核,最为方便,而期刊文章长度类似,也使得考核拥有了可比性基础。但文章话题的难易程度不同,创新性不同,写就所花费的精力与时间不同,即便同一期刊刊载的文章,精致程度也有所不同,所以量化处理存在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学术研究水平的弊端,对此大家应该没有争议。(59) 具体参见侯猛:《中国法学的实力格局》,《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 但作品质量的衡量又难免主观(60) 参见苏力等:《笔谈:法学研究与论文写作》,《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而且一般只能由同专业的同行作出评价,也可能参杂更多的人情因素。所以,“量”与“质”两种标准取其一,高校管理者选择更不容易引起纷争的“量”也似乎情有可原。但学术评价体系的设置必须有利于学科的发展,而不仅仅是便于考核,一流大学创建本身也不是终极目的,而是让学科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引导学术成果的产生方式。在这个意义上,吸引智库、代表作进入评估体系,更科学地评估课题项目是探索完善目前评价体系的尝试。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把法律评注、外文发表作品等纳入评价体系。
“数量与质量、形式与实质、主观与客观结合,注重同行评价,推广代表作评价”是最近一些中国学者对于学术评价体系的倡议。(61) 参见“第二届全国法学研究高端论坛共识”。http://www.law.pku.edu.cn/docs/2017-11/20171101170155624548.pdf . 德国科学基金会(DFG)从2010年7月1日起对课题申请人的作品采用代表作制度,这一要求同样适用法学。但正如在德国一样,定性的考核参与人必须以本专业为主,对于非本专业人士不具有充分透明性,如果大学不分学科统一决定职称评定,那就很难实现定性考察。德国教授的招聘由招聘委员会负责,每个教席要专门成立一个委员会,其中成员主要为本专业人士,这样保证了定性考察的可信性。
3)矮化自根砧苗。由两部分组成,即矮化砧和品种。矮化效果极为明显。苗木须根发达,茎干粗壮,芽体饱满,树体成形后极易丰产、品质优良,但是根系较浅,需要架材,建园成本高。
五、结 论
学术评价与学术排名有其客观存在的基础。且不谈法律上的问责要求,即便在没有评价体系的年代,学者间私下的较量也从未停歇,更何况今天社会很多主体,比如高中毕业生、雇主、家长、大学校长,他们一些关键性的决定都依赖于排名,这也就是德国、美国均有学者抵制排名,但并未从根本上阻止学术评价体系量化发展的趋势。(62) 参见Alfred Kieser,“Weshalb orientieren sich Wissenschaftler an nicht validen Rankings?”HM 2+3/2013, S.81 f.定性的评价难免具有一定主观性,知识界同行间互不服气的现象超越学科、超越文化的存在即为明证。量化评价只是掩盖了这一主观性,把主观性提前到量化参数的选定。因此,学术评价体系面临着难以调解的三重矛盾:评价客体的复杂性与评价体系的高效性、学者个体的科研自由与财政资助研究的问责要求、评价量化的要求与学术成果的不可量化衡量性。(63) 参见Wissenschaftsrat :Empfehlungen zur Zukunft des Forschungsratings , Oktober 2013, S.15.在这个大背景下,德国法学因为学科特点,采取的仍然是一种定性评价,使用的参数数量可观。在实践中,教职设置的单一性以及对于第三方课题经费依赖性有限,导致对官方评价的实际需求不大。而且,通过最主要的同行评价方式,即争取其他大学的聘书,把评价的任务转移给其他招聘高校,从而保证了公正性。总体上,德国法学仍然运行在传统的非官方评价体系之中,这一定性评价之所以可行,除了传统的力量还有德国法学界的自我认同。虽然德国法学院在国际排名并不靠前,但因为国际排名倾向于英语国家的大学,所以这一排名并未影响到德国法学对自己现状的认可度。德国法学评价体系更多偏向了科研自由,但是否满足问责要求是法学界仍需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 周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