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市场准入监管及其绩效的实证分析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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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产业组织理论的研究文献并没有进入壁垒的统一定义,但是,在很多产业组织理论的教科书中都基本上沿用贝恩(J·S·Bain,1956)的定义。贝恩把进入壁垒定义为“在位企业(incumbent)相对于潜在进入者(entrant)的优势,这些优势反映在在位企业可以持续地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即P>MC),而并没有引起新厂商进入的程度增加”。

进入壁垒可以区分为经济性壁垒与行政性壁垒。本文讨论的主要是指银行产业的行政性进入壁垒,即市场准入监管。在最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指南》中,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10]机构准入,是指依据法定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业务准入,是指按照审慎性标准,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是指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核准和认可。

一、市场准入监管及其国际比较

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方式经历了从自由主义、特许主义到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的演变。在商业银行发展初期,银行规模很小且不具有支付清算功能,没有银行成立的法律规定,银行是依事实存在的,这就是自由主义方式。特许主义是指根据国王颁发的特许状或者国会的特别法令成立的银行。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设立就是英国国会特许成立的。准则主义是指设立银行不需要报请有关部门的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申请注册。如1837年的美国密歇根州议会通过的《自由银行条例》规定,只要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将其持有的政府债券放在州银行监理官处即可领取营业执照。核准主义是指银行的设立需要某个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许可或者审批通过,这也是目前世界各国通用的机构准入监管方式。对分支机构的准入则各国差别比较大,有的国家非常宽松,对设立分支机构不加限制,如比利时、丹麦、荷兰、新西兰等国。在澳大利亚、瑞典、德国、英国等国也只要求银行向监管机构上报备案。但更多的国家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如日本、中国等。

对于业务准入监管,各国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如澳大利亚、比利时、意大利、荷兰、瑞士、英国等国对银行业务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有的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对银行业务有种种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对银行业务的限制并不严格。德国在银行法中对银行业务作了具体规定,但只是规定了银行不能从事的业务,如综合性银行不能从事专业银行的业务;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不得开展存贷款业务等,实际上对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严格限制,基本上实行全能银行。而美国、日本和中国等国家,不仅在法律上对银行业务有具体规定,而且在实践中对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也非常严格。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监管主要是强调诚信记录、工作能力与工作经验,在各国均比较普遍。如1987年英国《银行法》规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正直、富于竞争、具有健全的判断力、勤奋履行其职责、保护存款人和潜在存款人的利益,并没有因为不诚实、不胜任、玩忽职守而导致机构损失或倒闭的历史。

比较各国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可以发现,监管的严格程度大相径庭。形成这种差异的原因有很多,有制度的、法律的、观念的差异,但从根本上是保护竞争与限制竞争的原则差异。欧洲国家是普遍鼓励竞争,美国与日本近来也转向鼓励竞争。对于银行体系的安全,西方国家在机构准入监管上注重资本充足性,其次强调银行的内部管理能力、开业后的经营计划及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及经验。

二、市场准入监管及其绩效的实证分析

(一)市场准入监管

世界银行组织在对银行监管政策与效果的调查报告中,调查了107个国家的银行准入监管数据并对此进行了实证分析。[11]

在对业务准入监管方面,调查从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非金融企业持有银行股权、银行投资房地产、银行从事保险业务、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等5个侧面着手,并将业务准入监管的严格程度分为无任何限制、需要许可、限制和严禁四类。对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的监管严格程度也分成4类,分别表示银行可以持有100%的股权、银行可以持有100%的股权但根据银行资本规定最大对外投资额、持有股权必须低于100%、严禁持有。对非金融机构持有银行的股权则分别表示为可以持有100%的银行股权、可以持有100%的银行股权但必须获得权威部门的批准、限制持股比例、严禁持有等。

在对业务准入监管进行综合分析时,按照准入监管的严格程度依次将无任何限制、需要许可、限制和严禁定义为值1、2、3、4,并对它们进行平均,最后得到的业务准入监管指数表示一国在业务准入监管的综合严格程度,如德国(1.3)几乎允许银行从事所有业务;而得分很高的中国(3.5)和印度尼西亚(3.5)则对业务准入监管十分严格。(见表1)

表1 各国对银行的业务准入监管指数(其中美国正处于放松监管的过程中)

国家 印尼 中国 智利 巴西 法国 德国 印度 意大利 英国 美国

指数 3.5  3.5  2.8  2.5  1.5  1.3  2.5

2.5

1.3  3.0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报告: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Banks around the World:A New Database,2000。

在银行机构准入监管方面,报告同时还设计竞争规制变量。监管当局对银行产业的竞争是持鼓励或者限制态度可以从以下3个竞争规制变量得到反映:

1.外资银行拥有国内银行股权的限制:如果有限制则取值1,否则取值0。

2.外资银行直接进入国内银行业的限制:如果有限制则取值1,否则取值0。

3.对申请设立银行的要求:对于获得银行开业许可所必须达到的条件,调查从表2中的8个方面着手。对表2中所列内容有规定的取值1,否则取值0。将8项得分加总,得分越高表示准入监管越严格。

表2 各国对银行申请设立要求的调查资料

准入监管内容

  样本数

有规定的国家数

无规定的国家数

1.由法律规定进入条件 106  1006

2.必须提交拟定好的组织机构图 107  1025

3.详细描述前3年的经营计划

107  1025

4.提交主要发起人的资料

  107  1016

5.规定董事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107  1061

6.规定高层管理者的任职资格  106  97 9

7.说明银行资本的资金来源

106  97 9

8.阐述新设银行和现有银行的不同特色  105  84 21

资料来源:根据世行报告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Banks around the World:A New Database整理。

在银行起始资本监管的调查中,设计了3个问题(表3),回答“是”的取值1,否则取值0。

表3 起始资本监管的调查资料

监管内容 样本总数

回答“是”的样本数

回答“否”的样本数

起始资本及后续资本是否包

10245  57

括但不限于现金与国债资产

起始资本可否是借贷资本

 10134  67

监管当局是否要对银行起始

10586  19

资本来源进行调查

资料来源:根据世行报告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Banks around the World:A New Database整理。

银行设立申请被拒绝的比例可以综合地反映银行业准入监管的严格程度,在调查中发现各国普遍对外资银行申请的拒绝比例(平均为16.7%)要明显低于对内资设立申请的拒绝比例(平均为35.7%)。其原因可能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银行准入监管严格,但同时又希望得到外资银行的管理与创新经验以及遵循国际准则的压力,故对外资申请设立条件宽松。

通过对以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得出关于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实证结果。

(二)市场准入监管绩效的实证分析

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其一是对合格银行的识别与筛选,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对银行体系安全的冲击;其二是避免银行产业的过度竞争。由于银行体系巨大的外部性,过度竞争对产业安全的危害会威胁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健发展。虽然依靠设置进入壁垒避免过度竞争是非经济手段,但在银行产业不具备一个有效的退出机制与无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前提下显然是必要的。但过于严格的准入监管对产业竞争的损害也是巨大的。首先,严格的准入监管降低了产业的竞争程度,银行缺乏足够的动力去改善经营,往往依靠政策租金获得生存,市场机制失效。逆向选择的结果使整个产业缺乏效率。其次,严格限制外资银行的进入及对非银行业务的严格限制将极大地阻碍产业创新,同时监管手段与监管能力也不能得到充分发展。反对的观点还认为政府的准入监管可以使他们讨好部分选民,收受贿赂。而且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出于争取选民的监管政策要多于出于纠正市场失灵的政策。针对银行市场结构的经验研究很多,大部分研究发现银行产业的竞争与其静态、动态的效率改善具有正相关关系(Berger和Humphrey,1997;Claessens和Klingebiel,2000)。Jayaratne和Strahan(1998)的研究表明,在美国,当某个州通过放松对银行开设分支机构的限制增加竞争时,该州的经济增长率就会提高。而且,Shaffer(1993)通过对美国跨部门数据的分析发现银行集中度低的地区家庭收入增长更快。在对转轨国家的研究中,Demirsiu Kunt,Levine和Min(1999)发现外资银行的进入及其进入威胁有助于改善银行绩效。在对转轨国家和转型产业的研究中,Cetorelli和Gambera(2000)发现更高集中度的银行产业尽管有助于高度依赖外部资金产业的发展,但对整个经济的发展是有负面影响的。

表4 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实证结果

 变量

样本数 平均值 中位数 标准差 最小值 最大值

业务 证券业务 107 1.872.000.881.004.00

准入 保险业务

   107 2.732.001.001.004.00

监管 房地产业务

107 2.903.001.071.004.00

变量 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

107 2.453.000.801.004.00

 非金融企业持有银行股权

107 2.042.000.911.004.00

竞争 外资银行持有国内银行股权的限制

76 0.240.000.430.001.00

规制 外资银行的进入限制

76 0.130.000.340.001.00

变量 申请设立银行的要求

105 7.338.001.092.008.00

资本 起始资本监管变量 104 1.562.000.830.003.00

监管 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

106 66.93

100.00 40.58

2.00100.00

申请 内资申请被拒绝比例(%)67 35.70

NA 0

100

被拒 外资申请被拒绝比例(%)74 16.70

NA 0

100

比例 总的申请被拒绝比例(%)74 33 6

NA 0

100

资料来源:根据世行报告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Banks around the World:A New Database整理。

将调查的统计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并设计了银行发展指数(注:银行发展指数表示银行给私人部门的信贷占GDP的比例(分析中采用1997-1999年的平均值)。由于这个指标对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所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银行业绩效指标(Levine,Loayza和Beck,2000)。)、边际净利息指数(1997年的数据,指净利息收入除以总资产)、单位总成本指数(1997年数据,指银行总成本除以总资产)、不良贷款指数(1999年数据,指不良资产总额除以总资产)、银行危机(一国是否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与90年代发生较大的银行危机,Caprio-Klingebiel,1999)作为监管绩效指标,综合考虑各监管要素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

表5 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与银行发展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报告:Bank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What works Best?2001.

表5的结果部分支持本文观点,业务限制将阻碍银行发展,增加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结果也显示对国内外银行准入限制将提高银行的总成本指数。尽管Levine(1999)、Demirgiu-Kunt和Levine(2000)的研究发现对银行竞争的限制不利于银行绩效,但银行绩效和实际的银行集中度之间并没有联系,设立要求指数与银行效率之间的影响是很小的。

三、中国银行业放松准入监管的意义

研究表明,中国属于银行产业市场准入监管比较严格的国家之一。[12]如在机构准入方面,我国《商业银行法》不仅规定了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而且明确提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对设立商业银行的审批应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的竞争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审核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发展规划和筹建计划时,要进行市场环境调查,其机构的发展应与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要依据拟设机构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及同业经营情况和竞争状况,判断拟设机构的发展空间”;“对于多家银行申请在同一城市筹建分行的,要结合对当地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分析,在对各家银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设立分行的意见,避免出现过度竞争”。

前文分析的结果表明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于银行发展的影响主要是负面的,因此对于监管严格的中国银行业,放松市场准入监管就势在必行,尤其在追求效率的混业变迁过程中。

(一)降低市场集中度,加强竞争,促进金融创新,提升产业效率

银行产业的市场集中度是否有必要降低在学术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于春良等运用哈佛学派的SCP范式对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进行了统计分析,认为中国银行业存在高度集中和国有银行垄断低效率问题,因而放松行业准入监管是解决问题的条件(于春良、鞠源,1999)。易纲与赵先信对国际银行业的行业集中趋势提出了批评,认为银行规模与银行的效率并不正相关,因而主张尽快放松行业准入制度(易纲、赵先信,2001)。林毅夫和李永军则从银行机构的规模与非金融性企业的规模非对称性角度对中国银行业的行业结构与中小企业融资冲突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中国银行业过于集中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中小型银行发展不足,金融资产过度集中于大银行,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也建议放松银行业准入监管(林毅夫、李永军,2001)。相反的观点来自刘伟与黄桂田(刘伟、黄桂田,2002),他们认为SCP分析范式不适用于银行业,同时他们对比了众多发达国家银行业市场集中度的资料并且认为银行规模与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仔细回顾产业组织学关于市场结构与产业绩效的论述,我们会发现,哈佛学派强调高市场集中度将会带来垄断利润,从而应当成为政府规制中必须禁止的。而芝加哥学派却认为是由于一些优势企业的高效率带来内部交易费用的降低,从而决定企业边界的内部交易费用与外部交易费用相等的点不断右移,企业规模不断扩大,最终导致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和垄断的形成。高市场集中度意味着高效率从而不应加以干预,然而无论垄断形成的路径如何,垄断企业为维持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所产生的垄断惰性却是不争的事实。否则,可竞争市场理论就没有必要认为降低市场自由进出的费用可以有效防止垄断惰性的产生。但我国商业银行的高市场集中度的形成不是竞争的结果,企业边界的确定是行政命令的结果,国有商业银行的边界远远大于科斯所谓的由交易费用确定的合理边界。在以资产收益率(ROA)为因变量的回归分析中,发现我国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CR)与ROA负相关,若引进CR和市场份额(MS)同时作为解释变量,发现两者还是与利润率负相关且不显著。分析同时显示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BOA负相关且相对显著(赵旭等,2001)。因此放松准入监管、加强产业内部的竞争是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内部交易费用的唯一路径。鼓励经营规范并且融资效率高的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等的进入将同时促进整个行业经营水平的提高,促进金融创新,提升产业效率。

(二)规范地下金融的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从某种角度看,地下金融是我国金融改革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派生效应,其兼具创新性和毁灭性。一方面,以突破金融监管、满足私营企业融资、换汇为特征的地下金融反映了市场的潜在需求。庞大的资金供给同时面临众多急需发展资金但通过正常信贷渠道又无法获得资金的中小企业的资金短缺(由人民银行温州苍南县支行统计的一组数据能反映出这一点,苍南县下属的金乡镇金融机构贷款不到资金市场总量的1/3,炎亭镇贷款余额为300万元,而市场需要1亿余元)[13]。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地下金融以融资速度快、利率弹性大、渠道广、回收快等特点使其在民间融资需求上占有很大的市场。另一方面,部分地下金融活动带有明显的“高利贷”性质,并且和社会黑势力结合密切,不可控制的金融风险和暗含的金融欺诈等缺陷使其无法走出“灰色地带”。但我们不能无视中小私营企业的巨大资金需求与民间资金的巨大供给,不能忽视现有金融体制对经济发展的严重束缚作用。因此,放松准入监管,将部分经营比较规范的地下钱庄改制为当地中小银行,鼓励更多的私有资本进入这个行业,在给予他们更大的利率浮动的同时进行严格的监管,既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也是维护金融体系健康稳定的重要举措。

(三)建立最初的信用记录

国有商业银行不愿给中小企业贷款的原因很多,其中信用记录的缺乏是造成许多中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业者贷款难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是信用记录的建立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一个根本没有贷款机会的前提下,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就无法建立,信用约束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将长期存在。

中小银行可以克服中小企业面临的信用约束。山西的票号,作为中国最初的现代商业银行,它的坏账率几乎为零。今天浙江台州的泰隆城市信用社,截至2002年6月底存款余额达到18.1亿,贷款余额11.1亿,不良资产率只有2.33%。[14]为什么中小银行给那些没有信用记录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主贷款可以控制坏账呢?因为立足于当地市场的中小银行具有比较好的信息传输体制。首先,中小银行对当地市场比较了解,更容易获得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历史信息,更容易获得企业经营者本人的诚信历史,在贷款之前比较容易准确把握信用风险。其次,当贷款中小企业违约时,违约信息更容易在违约者的交际圈内、业务圈内传播与扩散,从而加大中小企业的违约成本。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军研究员研究温州的民间金融发展长达10余年,发现温州地下钱庄的势力范围一般是在两公里之内,这样对前来贷款的人的情况很熟悉,能够控制好风险。

当中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业主向当地中小银行贷款并按照合同归还贷款时,他们的最初信用记录就诞生了。随着交易的不断发生,他们的信用记录不断累积,信用等级不断提高,他们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信用约束逐渐消失。中小企业原始信用记录的建立不仅对其自身的发展有利,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整个银行系统的安全性,增强经济活动的有效性。

四、简单结论

放松准入监管有助于银行业效率的提升,也最终有利于银行业的长期稳定,但放松准入监管必须以银行业的安全为前提,循序渐进,同时必须对制度与产业环境作相应调整。应逐步调整国有银行的产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与内控制度建设,减少并建立解决不良贷款的合理机制,建立高效合理的银行业退出机制。同时应强化对银行业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强外部监管与市场约束,提高对银行高层管理者的诚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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