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衡与道德哲学方法的思考_客观性论文

关于平衡与道德哲学方法的思考_客观性论文

反思平衡与道德哲学的方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哲学论文,道德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1)02-0048-08

道德哲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提出某种道德原则,并用这种道德原则把人们拥有的众多道德信念统一起来,以形成带有某种明确性质的道德理论。道德原则应该是普遍的和客观的,以解释和应用于各种道德问题。然而在后形而上学时代,由于人们不再相信形而上学,从而道德理论失去了与形而上学的紧密关联。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哲学家要确保并证明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与其产生的方式有关。一般而言,道德哲学家借助道德哲学的方法从道德信念中得出道德原则。在这种意义上,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与道德哲学家所使用的方法是联系在一起的。不同的道德哲学家使用不同的道德哲学方法。众所周知,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提出了他的道德原则(即两个正义原则),而在这种道德原则的提出和证明中。“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的方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的意图不是研究罗尔斯的反思平衡,而是通过反思平衡来探讨道德哲学的方法以及道德的普遍性和客观性。

一、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

我们对道德问题的看法是通过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表达出来的。道德判断表达了我们对道德问题的评价,例如,在社会制度问题上,如果我们不赞成奴隶制,那么就会作出“奴隶制不正义”的判断。道德原则表达了我们对道德问题的系统信念,例如功利主义原则或康德主义原则,这些原则能够指导人们的行为,也能够对道德判断提供解释。就此而言,道德理论是由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两种基本因素构成的。

我们面对的道德问题是各种各样的,而道德判断表达了我们对所面对问题的回答。因此,在通常情况下,道德判断是单称的,是对某个特殊事情的道德评价,如“美国南北战争之前实行的奴隶制是不正义的”;但是,道德判断有时也可以是全称的,是对某一类事情的一般评价,如“所有奴隶制都是不正义的”。与道德判断相比,道德原则表达了人们对道德问题的整体看法,从而具有更高的抽象性,如康德主义的道德原则“人是目的而不能仅仅被当作手段”。这样的道德原则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统一的规范,并且也为具体的道德评价提供了普遍的标准。

道德哲学的一个难题是我们如何看待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而如何看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往往决定了一种道德理论的性质。有两种流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德判断是基本的,它对于道德原则具有认识上的优先地位,而道德原则是在道德判断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种观点被称为道德直觉主义。另外一种观点相反,主张道德原则是自明的,它对于道德判断具有认识上的特权地位,而道德判断则是在道德原则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这种观点就是道德先验主义。这两种观点完全相反,但都有问题。直觉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多元论,它过于信任人们的道德判断,忽视了道德判断可能包含的自我利益、阶级偏见和历史偏见,容易导向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先验主义则过于信任道德原则的自明性,忽视了道德原则可能包含的文化偶然性和历史偶然性,容易导致独断论和道德形式主义。

反思平衡代表了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之间关系的第三种观点。反思平衡是这样一种不断调整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并使之相互和谐一致的过程:首先,我们要在相关道德领域辨认出所考虑的一些判断,排除(不考虑)另外一些判断。其次,在所考虑的道德判断基础上形成道德原则,而这些道德原则能够解释这些所考虑的道德判断;初次形成的道德原则非常可能同所考虑的道德判断是不一致的,这样就要在两头进行反复调整,调整道德判断以适应道德原则,或者调整道德原则以适应道德判断,最后达到两者的和谐一致。罗尔斯解释了他为何把最终达到的状态称为反思平衡:“它是一种平衡,因为我们的原则和判断最终达成了和谐一致;它也是反思的,因为我们知道我们的判断与什么样的原则相一致,而且也知道得出这种一致的前提是什么。”①

对于上文描述的反思平衡,有一些问题需要解释。罗尔斯把相关的所有道德判断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所考虑的判断”,另外一类是“不考虑的判断”,并且把后者排除在外。把道德判断分为“所考虑的”和“不考虑的”,其理由是什么?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所考虑的判断”是在适当条件下我们所作出的判断:我们对相关问题掌握了充分的信息,能够进行审慎的思考,表现出了我们的正义感。简言之,我们对所考虑的判断有理由给与充分的信任。所排除的判断是那些我们对之缺乏信任的判断:这些判断可能是错误的,可能受到了自我利益的不当影响,或者可能是我们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得出的。②

如果这些“所考虑的判断”是我们充分信任的,那么我们在反思平衡过程中是不是始终以这些判断为基础来形成道德原则?不是的。即使“所考虑的判断”是在适当条件下做出的,它们还是有可能受到某些偶然因素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判断就会同所得出的道德原则相矛盾。如果我们相信我们的道德原则是正确的,那么我们就要对“所考虑的判断”进行调整,以使它们适合于道德原则。这种经过反思平衡并且与道德原则相互和谐一致的判断比原始的判断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当然,在“所考虑的判断”与原则的矛盾中,我们也可能修改原则,而坚持原来的判断,但这种判断是反思后的判断,与未经反思的判断是不同的。反思平衡就是这样不断从两端进行的反复过程,直到达成两者的和谐一致。

无论是对于道德判断还是对于道德原则,反思平衡方法都有助于我们得出相关的道德结论。问题在于,反思平衡是如何达到这些道德结论的?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涉及人的道德能力,也涉及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的性质。我们可以有两种解释。

一种解释是,反思平衡准确地表达了我们的正义感。罗尔斯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是一种关于我们的道德情感的理论,而这种道德情感是通过我们在反思平衡中所考虑的判断表现出来的”③。这样,我们可以把道德哲学“看作一种描述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努力,或者就目前所考虑的问题而言,我们可以把正义理论看作描述了我们的正义感”④。在这种意义上,正义理论“是一种关于道德情感的理论,它提出支配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原则,或者更具体地说,支配我们的正义感的原则”⑤。按照这种解释,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不仅与我们的正义感是对应的,而且源自于我们的正义感。由于我们的正义感在许多场合会受到不利因素(如偏见和自我利益等)的影响,因此,反思平衡的作用就是把这些不利因素排除出去,使我们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能够真正反映我们的正义感。但是,这种解释会产生主观主义的问题,因为这样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过于依赖我们的道德情感和道德直觉。

另外一种解释更为合理:反思平衡表达了我们“在永恒的方式下”所进行的思考。反思平衡是一种思考方式,即从“永恒的方面”来进行思考:

它不仅从所有社会的观点而且从所有时代的观点来思考;永恒的观点既不是从世界之外的某处得来的观点,也不是某种超越存在物的观点,相反,它是一种思想和情感的方式,而这种思想和情感方式是理性的人们在这个世界之内就能够接受的。⑥

我们是在这个世界之内进行思考的,但是所得出的结论却是要超越我们思考的出发点。显然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罗尔斯认为,道德哲学是苏格拉底式的:根据我们所考虑的道德判断来形成我们的道德原则,根据所形成的道德原则来修正我们所考虑的道德判断,如此反复,直到达成两者的平衡。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所得出的结论就不会因人而异,不会因时而异,也不会因环境而异。因此,所有人都会得出相同的道德结论,也就是选择相同的正义原则。

我们还应该指出,罗尔斯实际上拥有两种反思平衡的观念:在第一种反思平衡中,人们仅仅考虑那些与自己现有判断大体上相符合的陈述;在第二种反思平衡中,人们要考虑所有可能的陈述,并且要使自己的判断以及所有相关的哲学论证与它们一致。前者可以被称为“狭义的反思平衡”,而后者被称为“广义的反思平衡”。在狭义的反思平衡中,人们的目标是在所考虑的道德判断与所形成的道德原则之间达成一致,这种一致的达成或者需要调整所考虑的道德判断,或者需要修正所形成的道德原则,或者两者都需要。在广义的反思平衡中,人们的目标不仅是要在所考虑的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之间达成一致,而且要把所形成的道德原则与其它原则相比较,例如,像罗尔斯那样把他的正义原则同功利主义原则或至善主义原则相比较,以选择更可取的道德原则。罗尔斯认为,与道德哲学相关的是广义的反思平衡。

二、道德原则的普遍性

道德哲学的主要任务是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为其行为提供指导。这种指导不是具体的,不是就事论事的,而应该是一般性的和原则性的。道德哲学通过特殊的道德判断和实践推理来得出一般性的道德原则。这种道德原则一方面应该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应该具有客观性。

道德原则应该是普遍的,以区别于具体的道德判断。道德原则的普遍性有两种含义。首先,我们说某种道德原则是普遍的,这意味着该道德原则表达了相关道德领域的一般特征和关系。道德原则与特珠的道德事实或道德判断相关,但是又超越了特殊的道德事实或道德判断。在这种意义上,道德原则可以说是从特殊的道德事实或道德判断中抽象出来的。其次,我们说某种道德原则是普遍的,这意味着它能够应用于各种情况,对所有人都有效。道德原则作为公共规范必须能够应用于每个人,形成普遍的约束,而不能仅仅约束某一部分人。如果某种原则只对某一群体的人有效,那么它肯定不是道德原则。在这种意义上,道德原则是所有人都应该服从的普遍规范。

这里我们应该区别道德原则与行为准则。首先,道德原则是道德哲学家提出来的,而行为准则是人们从文化传统中接受的。比如说,大多数文化中都有“不要说谎”这样的行为准则,生活在这样文化中的人们也普遍地接受了相同的行为准则。相反,道德原则是持有某种道德立场的理论家提出的,而不同的理论家往往会提出不同的道德原则,如功利主义的原则或康德主义的原则。其次,道德哲学家所提出的道德原则通常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条,甚至只有一条,如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与其不同,每一种文化的行为准则在数量上是众多的,在性质上是各种各样的。最后,道德原则应该能够解释行为准则,而不能相反。例如,按照康德主义,道德原则是“人是目的”,所以我们“不要说谎”,因为说谎是在利用别人,这样就把别人当作了手段。按照功利主义,道德原则是“所有人的最大幸福”,从长远和整体来看,说真话比说谎更能为所有人带来更多的幸福,尽管从短期看说谎能够为说谎者带来更大的利益。

如果道德原则是道德哲学家提出来的,那么这种道德原则的普遍性从何而来?尽管人们通常把道德原则的普遍性钩挂在某种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如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天道”或西方哲学中的“神律”和“自然法”,但它们实际上是道德思考和道德推理的产物。例如,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他对正义问题进行了长期思考的结果。同理,如果我们读了他的《正义论》,并且也进入“原初状态”进行推理并得出了同样的结论,那么这种正义原则也可以说是我们的道德思考和道德推理的结果。

如果道德原则是道德思考的产物,那么道德原则的普遍性就同道德哲学家的思维方式有关。虽然道德原则是高度抽象的,但是它们与道德事实及其判断相关,是在特殊的道德事实和道德判断基础上抽象出来的。如何从特殊的道德事实和道德判断上升为普遍的道德原则?一般而言,道德哲学家有两种主要的思维方式,或者说,我们有两种方法来达到道德原则的普遍性。一种方法可以称为“事实的普遍化”(generalization of fact),另外一种方法可以称为“在永恒的方式下”(sub specie aeternitatis)思考。

我们首先看第一种方法,即“事实的普遍化”。虽然哲学思维是抽象的,但像其他学科一样,它也是从事实出发。就此而言,道德哲学的任务就是从特殊的道德事实上升为普遍的道德原则。如果我们在道德思考中发现某种道德事实是可以坚信不疑的,那么我们就会把关于这种道德事实的判断加以普遍化,使之成为道德原则。具体说,“事实的普遍化”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心理过程而进行的“事实的普遍化”,另外一种是通过逻辑而进行的“事实的普遍化”。前者依赖于道德心理学,它把某些人的某种道德心理发生过程看作所有人的心理发生过程。后者依赖于道德逻辑学,它把某些人的某种实践推理视为所有人的实践理性。

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事实的普遍化”的一个典型代表。在《逻辑学》中,黑格尔提出了一些普遍的原则,如否定之否定和质量互变等,它们也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虽然黑格尔把这些普遍的原则说成是世界的逻辑,但实际上它们不过是某些事实的普遍化而已。在国内的各种教科书中,在讲辩证法的规律时,总是举一些例子。这无意中泄露了“天机”:这些“例子”根本不是规律(原则)的具体化,相反,这些规律(原则)是相关例子的普遍化。胡塞尔抓住了黑格尔和德国古典哲学的要害:普遍性不是来自逻辑,而是来自直觉。现象学在这种意义上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诚实的:面向事实本身的直觉把事实普遍化了。

虽然“事实的普遍化”方法具有简易、明确和符合直觉等明显的优点,但也存在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首先,它过于依赖事实,而我们知道,事实通常都具有偶然性。其次,即使它所依赖的事实是“必然的”,是相关领域的典型例证,那么它也没有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特别是对那些相反的事实视而不见。最后,由于这种方法建立在原则与某些事实的简单对应关系上面,这导致它的结论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质言之,“事实的普遍化”并不是一种完善的道德哲学方法。

“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也是从事实出发,并且试图发现事实的本质,这与“事实的普遍化”是一致的。不同的地方在于:第一,它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而非仅仅对自己有利的事实;第二,它从事实开始,但力图超越事实的偶然性,达到普遍必然的结果。“永恒的”意味着非时间的。“在永恒的方式下”所得到的认识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

这种方法最著名的倡导者和应用者是斯宾诺莎。斯宾诺莎认为,事物被我们看作真实的,不外两种方式,一种是就事物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和地点的关系中加以认识,另外一种是“在永恒的方式下”从自然的必然性加以认识。“在永恒的方式下”所得到的认识是真实的,不是指它把握了事物的实际存在,而是指它把握了事物的本质。因此,我们应该“在永恒的方式下”来认识心灵、身体和神(即自然)。⑦

如何“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在永恒的方式下”这种说法听起来很玄,很形而上学,很先验主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法的目的是把认知中偶然的、任意的东西排除出去,以使普遍的、必然的东西显现出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对思考施加一些约束。这些约束限制了信仰、偏见和自我利益对我们思想的不利影响,把它们从道德思考中过滤出去,以保证道德理论的公正(impartiality)。

罗尔斯的反思平衡为“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提供了范例。⑧ 罗尔斯的目的是使人们就正义原则达成一致,而只有“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才能达成这种一致。达成一致的关键是对思考进行约束,这也就是为“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提供合适的条件。罗尔斯在设计原初状态的过程中就使用了反思平衡方法:首先我们描述原初状态的各种条件,然后看是否能够产生出意义重大的正义原则;如果不能,我们就调整原初状态的条件,直到能够产生出这样的正义原则;或者我们需要修改我们现在的判断,以使之适合原初状态的条件;通过这样的反复调整,我们最终达到了这样的原初状态,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又适合我们所考虑的判断。从原初状态的观点思考问题就是“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问题,一旦人们接受了这种思维方式,无论他们属于哪个时代,他们都能够达到相同的正义原则。

与“事实的普遍化”相比,“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它考虑所有的事实,其中既包括有利的事实,也包括相反的事实;它所得出的原则具有普遍性,但又没有绝对化,因为它得出的结论是可以在反思平衡中不断修正的;它强调理性,又不忽视经验,其实质是在理性(原则)和经验(事实)之间达成平衡。

三、道德原则的客观性

道德原则不仅需要普遍性,而且也需要客观性。道德的普遍性与客观性密切相关,归根结底,它的普遍性以客观性为基础。如果一种道德原则不具有客观性,那么它的普遍性也是没有保证的。通过反思平衡的方法,我们可以得出某种普遍的道德原则。问题在于,这种普遍的道德原则是否也具有客观性。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反思平衡受到了一些道德哲学家的批评,它被认为是主观主义的。⑨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对反思平衡的批评:假设两个不同的人从一些道德判断出发,来从事反思平衡,以得出某种道德原则。这种反思平衡的结果有两种可能,或者他们达成了一致的结论,或者没有达成一致。如果他们没有达成一致,所得出的道德原则是不同的,而反思平衡又没有提供评价哪一种结果更为可取的标准,那么反思平衡就是主观主义的。如果他们达成了一致,但是因为反思平衡没有对客观道德真理的承诺,所以这种一致是没有基础的,那么这种一致可能是偶然的,或者是虚假的,甚至是错误信念的一致,从而反思平衡也是主观主义的。

反思平衡方法是不是主观主义的?通过反思平衡所达到的道德结论是否具有客观性?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道德客观性的含义,而为了澄清道德客观性的含义,我们需要探讨道德实在论和反实在论。

在道德客观性的问题上,持有最强立场的是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道德实在论是一种道德形而上学,它主张,道德是世界的客观特征,“正当”或“善”这样的道德概念体现了客观的道德属性,而由这些道德概念构成的体系是世界本性的一个组成部分。道德实在论也是一种道德认识论,它主张,道德判断和道德原则在本质上是道德真理,而使它们成为道德真理的东西则是客观世界所具有的道德特征。我们说“这个物是善的”,这是因为这个物具有善的属性,正如我们说“这个苹果是红的”,这是因为这个苹果具有红色的属性。在相同的意义上,“善”和“红”都是客观的,尽管前者是一个道德概念,后者是一个自然概念。

道德实在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主义的”,另外一类是“非自然主义的”。自然主义的实在论主张,诸如“正当”和“善”这样的道德属性来自于自然事实,或者道德属性本身就是自然属性,从而道德的客观性基于世界的客观性。非自然主义的实在论主张,虽然道德属性与自然属性都是客观的,但是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自然属性涉及的是“是”的问题,道德属性涉及的是“应该”的问题,而我们不能从“是”推论出“应该”。

道德实在论把道德原则和道德判断看作道德真理,而道德真理表现了客观的道德实在。这种观点建立在它的道德形而上学和道德认识论上面,但是这种道德形而上学和道德认识论是有问题的。对于自然主义的道德实在论,它把道德属性等同于自然属性,主张“是”同时就是“应该”,没有看到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没有理解道德概念所具有的独特的规范性质和评价性质。对于非自然主义的道德实在论,在形而上学方面,它把道德属性看作世界的客观特征,把道德体系看作世界秩序的一个部分,这种道德形而上学是奇怪的,很难让人信服;在认识论方面,它主张道德判断作为道德真理与道德实在是一致的,而把握道德实在和道德真理的是某种直觉,但是我们既不知道什么是道德实在,也不知道道德真理从何而来,而且这种把握道德实在和道德真理的直觉是神秘的。我们可以容易地确认“红”与实在之间的对应关系,但是我们无论如何都无法确认“善”与实在之间的对应关系。

由于道德实在论的立场太强了,所以出现了许多相反的立场,这些相反的立场被称为“反实在论”(antirealism)。反实在论既不承认道德实在的存在,也不承认道德真理与道德实在之间的对应关系,尽管它们也有自己的客观性观念。反实在论有许多表现形式,其中主要有道德先验主义和脉络主义。

道德先验主义承认道德真理的存在,但是它主张道德真理是先验的。对于道德实在论,道德真理与道德实在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前者依赖于后者;对于道德先验主义,道德真理是先验的和独立于任何实在的。对于道德实在论,把握道德真理的东西是直觉;对于道德先验主义,把握道德真理的东西是理性。道德实在论者是认知主义者,他们强调道德本质上是真理,真理来自于客观世界,从而道德真理是发现出来的。道德先验主义者是构造主义者,他们强调道德本质上是规范,是为了指导人们的行为,从而道德真理是创造出来的。对于道德实在论,道德的普遍性依赖于客观性,一种道德只有是客观的,它才具有普遍性。对于道德先验主义,道德的普遍性就是它的客观性,一种道德只要是普遍的,它就具有客观性。道德先验主义的思路是:道德真理是先验的,这种先验的真理只能由理性把握;理性是普遍的,是人人具有并且相同的;因为由理性所把握的先验道德真理是普遍的,所以它也是客观的。

“脉络主义”(contextualism)也承认道德真理的存在,但是它主张道德真理是相对的,即相对于处境的。对于道德实在论,道德真理依赖于道德实在,因此只有一种道德真理。对于脉络主义,真理是相对于处境的,有多少不同的处境,就有多少不同的真理,因此真理是一个复数的概念。虽然真理是多样的,而且它们之间通常也是相互冲突的,但是任何一种真理都不处于优先的地位。脉络主义认为,人们是从自己的观点(perspective)来看待道德问题的。如果人们的观点不同,那么他们所得出的道德结论也不同。因为任何一种观点都不具有特权的地位,所以由它们得出的道德真理也是这样。为什么相互冲突的各种道德观念都可以被看作真理?在脉络主义者看来:一种道德观念是真的,这是相对于其处境而言的;有不同的处境,所以也有相对于它们的不同真理;相对于其不同的处境,道德真理也都是客观的。在这种意义上,脉络主义者承认道德的客观性,但是不承认道德的普遍性。质言之,对于脉络主义,道德的客观性是具体和特殊的。

如果说道德实在论的立场太强了,把道德的客观性钩挂在道德形而上学上面,而这种道德形而上学在今天已经失去了人们的信任,那么道德先验主义和脉络主义的立场又太弱了,它们或者把道德普遍性等于道德客观性,或者道德客观性仅仅是具体的和特殊的。把普遍性等同于客观性,这是取消了道德客观性,从而道德先验主义为主观主义打开了大门。客观性仅仅是具体的和特殊的,这是取消了道德原则,因为道德判断可以是具体的和特殊的,但是道德原则必须是普遍的,从而脉络主义为相对主义开了天窗。

把上面的分析归纳起来:道德实在论的问题在于,它的客观性要求太高了,从而它必须把这种客观性建立在道德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上面,但是它所依赖的道德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又是非常可疑的;道德先验主义和脉络主义的问题在于,它们的客观性要求太低了,从而它们实质上是取消了道德客观性的问题,从而为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打开了方便之门。如果我们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一种合适的立场应该存在于道德实在论与反实在论(道德先验主义和脉络主义)之间。

这种立场就是契约主义(contractualism)。契约主义反对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坚持对道德真理及其客观性的承诺,因此它不是“反实在论”;契约主义反对把道德真理钩挂在某种形而上学或者客观的道德实在上面,主张道德真理及其客观性存在于人们一致的道德共识之中,因此它又是“非实在论”。契约主义认为,道德与人们的共同生活密切相关,道德判断基于人们的道德生活和道德经验,在这种意义上,道德真理是人们在道德生活中发现的;契约主义同时认为,道德的功能在于指导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在这种意义上,道德规范又是人们建构的。一种道德原则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在契约主义看来,如果一种道德原则得到了所有道德主体的一致赞成,那么它就具有了客观性。这种道德客观性是温和的,无需钩挂在某种形而上学或者道德实在上面。这种道德客观性是充分的,足以满足规范人们行为的要求。

现在的问题是,反思平衡能提供这种契约主义的客观性吗?我们说过,对反思平衡的批评来自这种思路:反思平衡的结果或者是没有达成一致,或者是达成了一致。这样我们可以把对反思平衡的批评分为两种。第一种批评提出,如果反思平衡的结果是没有达成一致,人们得出了不同的道德原则,那么这些不同的道德原则都是主观的。第二种批评认为,如果反思平衡的结果是达成了一致,但是由于这种一致没有客观基础,它可能是虚假的或错误的一致,那么这种道德原则仍然是主观的。让我们分别来回答这两种批评。

我们可以借用斯坎伦(T.M.Scanlon)的一种观点来回答第一种批评:接受反思平衡的方法,这并不要求人们承诺接受反思平衡的结论。⑩ 假设有人在反思平衡中得出了与我不同的结果,我应该追问产生这种分歧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产生分歧的是作为出发点的不同道德判断,那么我必须追问,他接受的判断是正确的,还是我接受的判断是正确的。如果分歧产生于反思平衡过程中所进行的推理步骤,那么我必须追问,他的推理步骤是合理的,还是我的推理步骤是合理的。一个人在反思平衡中得出了某种结论,这并不保证这种结论一定是正确的。并非所有的反思平衡都能够达到正确的结论。这样,没有达成主体间的一致,这并不意味着反思平衡不能发现道德真理,也不意味着反思平衡所达到的道德原则没有客观性,而仅仅意味着某些反思平衡的结果可能是错误的。

对第二种批评的回答涉及道德真理及其客观性的证明。一般而言,如果反思平衡使人们在某个道德问题上达成了一致,那么这种一致就满足了契约主义的客观性要求。按照契约主义,道德主体间的一致就是对道德原则之真理性和客观性的证明。然而,从道德实在论的观点看,反思平衡的结果可能是错误信念的一致。对于这种批评,契约主义可以这样来回答:首先,道德的一致肯定比不一致更为客观,更不可能是虚假的或错误的,以致我们可以说,一致总是比不一致包含了更多的客观性;其次,如果道德实在论认为,道德主体间的一致不能证明道德的客观性,而只有道德观念与道德实在之间的一致才能证明道德的客观性,那么道德实在论自己也无法给出这样的证明;最后,反思平衡是一种在道德判断与道德原则两端不断进行调整的过程,这种调整过程同时也是一种逐渐接近道德真理的过程,也就是说,“在反思平衡的一致与道德真理之间存在一种微弱的证据关系”(11)。

让我们总结一下:反思平衡能够帮助我们从特殊的道德判断得出普遍的道德原则,而且这种普遍的道德原则也具有足以满足道德要求的客观性。反思平衡是“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的一个例证,而与后者相对的是“事实的普遍化”。我们在这里把“在永恒的方式下”思考看作一种道德哲学的方法,但是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种方法不仅适用于道德哲学,而且也适用于哲学的其他领域。

注释:

①②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0,p.47.

③④⑤⑥ 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120,p.46,p.51,p.587.

⑦ 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九,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⑧ 显然,当代哲学中也有许多其他类似的范例。例如,内格尔(Thomas Nagel)在他的The View from Nowhere中也使用了这种方法。

⑨ R.M.Hare,“Rawls'Theory of Justice”,in Norman Daniels(edited),Reading Rawls,Stanford,C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9,p.82.

⑩ T.M.Scanlon,“Rawls on Justification”,in Samuel Freeman(edit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Rawls,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p.152—153.

(11) Norman Daniels,“Wide Reflective Equilibrium and Theory Acceptance in Ethics”,in Chandran Kukathas(edited),John Rawls,Volume I,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3,p.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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