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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商榷
推进再就业工程,无疑是解决下岗职工问题的关键。但再就业是总就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向新就业岗位提出需求的不仅有要求再次就业的下岗人员,而且有要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二者之和构成新就业总需求。另一方面,要满足新就业总需求,社会就必须提供相应数量的新就业岗位。因此,真正解决再就业问题,就不能把再就业单独割裂开来,而是应从总就业的角度,全面考虑如何增加总就业岗位,减少总就业需求。在此前提下,对再就业有所侧重,这才是解决再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逐步降低劳动力参与率。我国具有世界上最高的劳动力参与率(指就业供给人数占人口总量的比重)。这一指标,我国城镇为58%,而发达国家为40%,发展中国家为30%。这等于我国劳动力供给水平高于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更高。就是说,本来劳动力供给已比资本供给大为剩余,再加上劳动力过度使用,就使就业岗位的供求更为失衡。因此,降低劳动力参与率是一个治本之策。
劳动力参与率的形成主要取决于就业政策与就业观念,这二者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改变的,因此要分步骤实施降低措施。第一步,政府应调整国有企业职工的福利结构和福利规模。大部分福利待遇只与贡献挂钩,而不是简单地与就业挂钩,进而把许多福利及暗补货币化、工资化,目的是使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看到就业不等于进入“福利院”,从而降低就业的诱惑力。第二步,可考虑妇女阶段性就业。世界妇女就业情况表明,像我国这样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妇女实行阶段性就业,既有利于妇女自身身心健康,又有利于照顾家庭、子女。国际劳工组织通过对家务劳动的经济性质研究后指出:二战后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是家务劳动市场化。在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条件下,家务劳动尚处于社会化起步阶段,这就是妇女阶段性就业的生产力基础,同时,妇女的家务劳动会创造家庭净福利,这本身就是对社会的贡献。第三步,对男性也可采取阶段性就业政策。例如,有些劳动者为了提高自身素质参加脱产学习或培训。又如,对部分劳动者可采取不完全工作周制度。
整合工农比较利益,减轻农村对城市就业的压力。据统计,目前进入市场打工的农民约有6000余万。与此同时,农村还有1 亿左右的剩余劳动力,他们进城打工,其收入目标、福利要求以及对工种的要求都大大低于城市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因为相对农村而言,城市工作有较高的工资报酬。另一方面,多年来形成的工农剪刀差以及工农利益的过大差别也强化了这一格局。所以,应尊重经济规律,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逐步整合工农业劳动者的比较利益,最终使二者的比较利益回归到合理范围。
应该看到,我国用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 与此同时,我国50%的劳动力从事农业劳动,这一基本国情客观上决定了我国农业必然会在精细劳作、尤其是在不可替代的传统手工工艺上做文章。因此,应充分利用各地政府的组织资源,帮助和引导农业产业精细化、传统工艺工业化,从而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村自身吸纳剩余劳动力的能力,进而减轻对城市就业的压力。
调整工时制度,减少劳动供给。劳动力供给的实质是劳动小时的供给。如果减少了劳动者的劳动小时的数量,也就等于减少了劳动者人数。例如,我国近年来实行的5天工作制,就工作日总量而言减少了1 /6,从劳动供给的实质看无异于减少1/6的劳动者。
应该看到,在实行5天工作制的今天, 我国仍有缩短工作日的余地。但是,由于一方面作为劳动制度,缩短工时必须全国统一;另一方面富余人员在各企业的不均匀性质,以及减少工时在各行业适应能力的差别,没有必要也不应该一下子缩减过大。可以有三种缩减工时的选择:其一,日工时缩短一小时,变为每天7小时制,即缩短1/8;其二, 周工时缩短4小时,即缩短1/10(等于实行4天半工作制);其三, 年工作周缩短5周,即缩短1/10(等于实行一个月的年休制度)。通过缩短工时的办法减少劳动力供给,只要在技术上可行,不失为一种选择。这不仅不会给某个具体的劳动者带来痛苦或伤害,相反还可给就业人员带来更多闲暇,以提高劳动者生活质量,进而提高其素质。
重新界定劳动力对资本的替代标准。在一定条件下,资本和劳动力之间具有替代性。在我国,相对而言,资本比较稀缺,这就要求在经济政策制定方面应鼓励更多地以劳动力替代资本。但过去的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由于预算约束软化,造成了资本使用的严重浪费;加之国有企业使用资本的成本较低,不能正确地反映资本与劳动力两种资源之间的相对稀缺程度,过度地刺激了企业对资本的需求,亦即鼓励更多地使用资本,从而也就抑制了劳动力替代资本的规模和数量。因此,应该按照经济规律,根据我国资本相对稀缺的国情,硬化预算约束,提高使用资本的资本的成本,从而扩大劳动力替代资本的规模,进而提高经济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能力。
超越“厂商原则”,设立再就业贡献减免税。按市场经济原则,就业岗位对就业者的基本要求是,劳动者创造的净收入至少要抵平其从该企业得到的全部收入,即边际劳动生产力等于工资。这就是现代经济学中所谓的厂商原则。这一尺度从微观主体看是合理的。但从宏观经济角度看却不尽然。因为,按厂商原则排斥在经济过程之外的劳动者队伍中,必然有一部分劳动者其生产力尽管可能会低于工资,但肯定是正值。那么就存在两种经济结果:一种是这部分人若不被排斥出经济过程,则其劳动将会对全社会的净收入做出贡献;另一种是他们被排斥到经济过程之外,则其对全社会的净收入贡献等于零。与此同时,不论这部分人是否进入经济过程,都必然消耗或消费一定量的社会净收入,不同的只是,他们若不参与经济过程,其消费由失业救济系统承担;若参与经济过程,其消费由企业或自己承担。
在劳动力供给较丰裕条件下,纯粹按厂商原则选择劳动力,将会减少社会净收入的总量。认识到这一点,在我国现阶段经济转轨期将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企业改革的目标是通过企业的自主决策达到提高企业效益的目的,如果要企业去接受边际生产力低于工资的劳动者,显然与企业改革目标相悖。这一问题的性质,实际上是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的矛盾。既然已知这部分劳动者就业会增加全社会的净收入(当然也会增加企业的净收入),而且不影响全社会的净支出,那么就应当允许这部分劳动者进入就业行列。最直接的办法是,对接受该类劳动者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社会可按企业吸收离岗人员数量的比例减免其税收。这种减免可称为“再就业贡献减免税”。
利用低成本优势,扩大我国劳动力输出规模。我国劳力的低成本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上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但是,传统的劳动输出体制,严重压抑了这一优势的发挥。据统计,目前我国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只有0.3%左右,而我们的人口却占世界的22%。 造成这一状况的体制原因是,多年来只能通过单一的官办机构输出劳力,其特点是层次多、手续繁、审管严。应该尽快改变这种管理体制。首先要在观念上变国家有关机构单一控制的思想为多层次为劳力输出全面服务的思想;其次要在组织机构上除国家级管理系统外,尽快建立健全省、市、县各级劳力输出组织系统;然后,在信息上,国家应建立覆盖全世界的劳力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及时向国内各级各类劳力输出机构提供国际劳力市场上劳力的需求数量、种类、价格以及中短期走势预测。争取在10年内,使我国劳力输出占世界市场份额从现在的0.3%提高到3%以上(按人口比例,我国最终应该达到20%的份额)。若达到这一份额,我国每年将有数百万的劳力进入国际市场。这些劳动力在国际市场获得的巨额收入其大部分会进入国内经济过程。如果按每个劳力年净收入5000美元计,则这批资金无论劳动者以何种金融资产方式持有,最终将进入经济过程,从而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城镇个体私营企业是再就业的主要依托。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强调或侧重点是经济效益,它不可能同时完成就业目标。我们不应也做不到仅依靠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就能同时实现提高经济效益与提高就业的双重目标。
在某种意义上讲,作为宏观经济政策基本对象之一的就业和再就业,往往不能与经济效益目标完全一致。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虽然不能违背经济效益原则,但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社会常常推出一些政策以推动经济总效益的增长,同时又推出另一些政策去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二者尽管存在某些矛盾,但又不是完全不相容,因为这些政策可以有侧重地分布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从所有制角度看,城镇个体、私营企业是最具吸纳能力的就业领域。目前我国城镇就业主要分布在四大领域,即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外商和港澳台经济、个体私营经济。从90年代以来每年新增加的就业岗位看:个体私营经济1992年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为78万个,1993年为278 万个, 1994 年为442万个,1995年为488万个;外商和港澳台经济每年新增加的岗位为:1992年57万个,1993年66万个,1994年118万个,1995年107万个;国有经济相应的数字为:1992年225万个,1993年31万个,1994年294万个,1995年47万个;集体经济的新就业岗位1992年减少7万个,1993 年减少228万个,1994年减少108万个,1995年减少138万个。这些数字表明, 个体私营经济近年来新提供的就业岗位,不论从绝对量上,还是从增长趋势上,都名列前茅。因此,应该在政策上进一步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以便为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重要途径。
再就业与福利转移。国有经济吸纳再就业人员的能力极其有限。大量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要想重新走到工作岗位上,其基本选择就是个体私营经济单位以及其它非国有经济单位,包括乡镇企业。
但是,现实的困难在于,下岗人员曾在国有经济单位工作了若干年,其住房、养老、医疗等福利待遇变成了他们进入个体私营企业的主要物质障碍。考虑到这只是经济转轨中的一种暂时现象,而且从改革成本角度看,社会应为之付出一定代价。因此,可采取某些变通性政策;其一,工龄的连续政策。国有企业下岗工人不论到任何一个非国有经济单位工作,其形成的新工龄都给予承认,并且在其有机会再进入国有经济单位时,作连续计算。其二,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偿。下岗工人进入非国有企业,其历史补偿当然不应由新企业承担,而应当考虑对下岗工人的养老金个人积累部分进行一次性补偿。其三,房改优惠的补偿。下岗工人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后,至少应按其原来已有的国有企业工龄以及其他贡献因素,补偿其应得到的房改优惠。通过以上政策配合,既不对下岗人员新就业的非国有企业造成不应有的负担,又没有增加原国有企业的负担,兼顾了下岗工人、新就业的非国有企业和原国有企业三者的利益,从而使下岗工人能够顺利进入非国有企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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