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主义国际化进程研究_泰米尔猛虎组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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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9)12-0006-11

一 引言

随着冷战的结束和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蔓延,在被阿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称为“分裂的时代”①中,当代世界所面临的国家间冲突造成的威胁远远不如国家内部失序产生的危害。如今,对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威胁更多的是来自于内部,而不是外部。②据统计,1985~1999年间,全世界至少有52个国家存在分裂主义的问题;③1990~2007年,分裂主义催生了25个被国际所承认的新国家,但是这一过程充满了冲突和纷争。④

虽然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分裂主义的挑战,国际学术界对它的研究成果也颇为丰富,但是目前对分裂主义的概念仍缺乏一个统一的界定。囿于篇幅所限,本文未能对各种定义方式做具体引介而暂将分裂主义定义为:现存国家的一部分人口在所属国家的反对下,将其居住的地域从现属国家脱离,建立一个新的独立实体或并入其他国家的系统思想和行为。

某一地域领土、人口和历史文化认同的统一是分裂主义得以产生的前提,集中于某一地域内的民族、宗教、政治和文化群体常常成为分裂主义的主体。由于主体的差异,分裂主义也可区分为不同的类型。由于当前的分裂主义主要是民族型的分裂主义,所以本文将其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二 分裂主义的国际化

相对于国外分裂主义研究的进展,⑤中国虽然面临着分裂主义的严峻挑战,但学界对分裂主义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将从国际化的视角对分裂主义进行分析。⑥

一国内部的政治、经济乃至于民族、宗教问题并不具有必然的内部性,在很多层面上会表现出外向的特征。国际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各行为主体互动的过程,一国内部的政治、民族、宗教问题也是在这一互动过程中逐渐走向国际化的。但是,国际化现在已成为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凡是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事物,都常用国际化来加以描述,对此,我们不拟进行评述。但具体到“分裂主义国际化”这一命题时,就不能使用一个模糊的概念,而应该赋予其具体的内涵或者说判定标准。

从国际环境的视角来看,不同的主体以不同的动机介入到一国内部的分裂主义问题中,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1)国家政治干涉型。国家对外国分裂主义的政治干涉主要是源于地缘政治、意识形态、安全等方面的利益考虑。这种干涉常常导致国际关系中的冲突、危机甚至是战争。这方面最为明显的案例是科索沃问题中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多种国际力量的干涉和介入。

(2)民族、宗教联系型。基于民族情感的原因或是推进泛民族主义等目的,跨国民族团体、民族亲缘国往往倾向于支持其他国家内的同族分裂主义,而这种冲突必然导致一国内部分裂主义冲突的蔓延和扩大。在科索沃、北爱尔兰、斯里兰卡泰米尔地区、中东库尔德问题等分裂主义案例中,均存在着跨国民族推动的因素。与之相类似的是宗教联系型的国际化,主要是指由于宗教联系的纽带,与分裂主义者存在共同宗教信仰的国家及宗教组织介入分裂主义运动。宗教亲缘国与集团对分裂主义的支持活动在前南斯拉夫的内战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德国、奥地利、梵蒂冈等欧洲基督教国家和集团站在克罗地亚人一边,俄罗斯、希腊等东正教国家和集团支持塞尔维亚人,而最广泛而有效的“文明集结”是伊朗、沙特阿拉伯、土耳其等伊斯兰国家和集团对穆族的支持和援助。

(3)散居者支持型。谋求分裂群体中的大量海外散居者的活动,推动了分裂主义问题的国际化。一方面,散居者通过募集资金、筹集物资、招募人员等方式直接为民族“母国”的分裂主义组织提供支持;另一方面,散居者通过舆论宣传、政治游说等活动影响国际社会对该分裂主义问题的认知甚至是民族“东道国”对“母国”的外交政策。例如,斯里兰卡国内的民族冲突致使近50万泰米尔人流亡、散居海外,正是他们成了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猛虎组织)海外活动网络建立的基础。车臣的分裂主义得到了散居在土耳其、约旦等国的车臣人的广泛支持,他们为分裂势力筹集资金、购买武器,甚至是派志愿者参与对俄罗斯政府军的战斗。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圣火海外传递受干扰的过程中,散居海外的“藏独”分子扮演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世维会”等海外“疆独”组织加强了对海外维吾尔族的文化整合、政治动员甚至是培训,这可能对中国的反“疆独”斗争构成新的挑战。

(4)联合国介入型。当分裂主义冲突不断加剧、局势失控或导致了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时,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常常为了安全、秩序和人道主义的需要而进行介入。在对分裂主义冲突的协调中,虽然在维护相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进行政治解决是联合国的主要原则之一,但也间接地提高了分裂主义组织的影响和对话身份。联合国首次介入分裂主义冲突的案例是1961年对刚果加丹加省分裂主义的介入。在该案例中,联合国明确了其反对分裂主义的基本原则。⑦此后,在对待塞浦路斯、亚美尼亚/阿塞拜疆、马其顿等国分裂主义问题上,联合国的态度均未发生明显改变。

同时,分裂势力又以不同的方式推动着分裂主义向国际化的维度发展:(1)权利诉求式国际化。主要是指分裂主义组织的国际活动以及介入势力主要围绕分裂的权利诉求展开,以人权、民族自决权等为自身的行为辩护。一方面,分裂主义以人权、民族自决权为口号,争取道义上的合法性,寻求国际支持,吸引国际介入以实现分裂主义的国际化;另一方面,国际势力也常常以人权、民族自决权问题为借口,对他国的分裂主义问题进行干涉和介入。(2)暴力恐怖式国际化。这主要表现为分裂主义与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合流。例如,许多穆斯林地区的分裂主义组织不仅从伊斯兰极端主义中汲取反异类、反世俗、反国家主权的政治信念迷惑教徒和获取外部的支持,而且通过采取国际恐怖主义行动扩大影响、壮大声势并制造国际冲突。当然,以上两者的界限并非是泾渭分明的,它们仅仅是分裂势力推动国际化的两种不同手段,常常表现为在国际上以权利诉求为主,谋求国际同情和支持,而在国内则积极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再以新疆分裂主义为例,它在国际上往往以“受压迫的弱者”自居,通过鼓吹人权、民族自决权等为自身谋取合法性;同时在暗地里与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勾结,并在国内煽动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根据影响的范围,分裂主义的国际化呈现出递进式的形态:(1)周边型的国际化。主要是指一国分裂主义的国际化仅限于周边国家的范围,并没有对国际关系构成系统性的挑战,国际社会对其关注程度不高。如果仅有两个或数个介入者而没有导致国际关系系统内的竞争,问题也相对单一,这种国际化是小范围的。除了冲突烈度低、地缘政治价值不高、冲突的常态化导致的国际关注“疲劳”等因素,事发国对冲突国际化扩散有效的控制能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就其影响而言,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内的分裂主义常常表现为周边型的国际化。(2)区域、全球型国际化。国际化常常引发一系列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和冲突。如果冲突持续恶化,新的介入者对冲突进行干涉,冲突绵延至多个问题领域,导致新的冲突甚至是国际关系系统性的冲突,这就发展为区域、全球型的国际化。以科索沃分裂主义为例,冲突的持续恶化不仅导致了周边国家、欧洲国家、美国和俄罗斯等多国的介入,而且随着介入力量的增多发展为一种全球性的争议——主权与人权孰高孰低的问题。随着事态的发展,又演变为国际社会对分裂主义实体的承认争议。至今,科索沃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所以说,分裂主义的国际化是一个由分裂势力推动、国际势力介入、影响层次逐步深化的多主体、多维度、动态演进的过程。判断某一分裂主义国际化的具体标准,我们认为包括两点:一是分裂主义组织建立复杂的海外活动网络,二是国际社会对其独立诉求的高度关注和介入。具体表现为该分裂主义:(1)在多数大国的媒体中成为稳定的关注对象;(2)在国际学术界成为固定的研究领域,有较稳定的研究机构和人员;(3)成为主要国家议会、政府等机构持续的工作对象;(4)各国公众对它有较多的关注。这两个层面是相互依存的,海外活动网络可以进行有效的宣传,制造声势,吸引国际关注和介入;国际社会对分裂主义的关注和介入又为其海外活动网络的创建和扩展提供了适合的环境。在中国的新疆分裂活动问题上,随着“世维会”的组建及其三次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新疆分裂势力海外活动网络整合的初步完成。同时,一些国家不仅允许“疆独”组织在本国的活动,而且它们的媒体、学术界乃至议会、政府机构对这一问题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关注甚至是介入兴趣。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前的新疆分裂主义正在走向国际化。

当然,以上仅是一种图景式的分析,而要探讨分裂主义国际化的原因、动力、方式等则需要对其进行具体的剖析,图1展现的是本文将详细解构的国际化进程。

图1 分裂主义的国际化进程

分裂主义的国际化进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横向扩展:主要是指一国内部的分裂主义冲突向周边国家、地区扩散和溢出;(2)垂直升级:主要是指一国分裂主义问题导致他国的干涉,引发国际冲突甚至战争。分裂主义国际化进程中的横向扩展和垂直升级是一个并行和相互协调的进程,它是由内部与外部因素合力推动的结果。一方面,分裂主义所具有的外向性促使分裂势力向外寻求国际支持及国际承认;另一方面,是国际势力出于自身利益介入、干涉一国内部的分裂主义问题。而且扩散和升级之间常常发生联系,如一国对他国分裂主义的支援,既可以看做是扩散的结果,也可以看做是升级的肇始。三 分裂主义国际化的扩散效应

如图1所示,横向扩展包括两个层次:(1)扩散效应。分裂主义势力向邻国或周边的亲缘民族、宗教团体或国家寻求支持;向国际社会寻求国际承认;通过国际传媒网络或海外散居者向国际扩散。(2)溢出效应。一国内部的分裂主义直接导致邻国民族权力平衡结构的改变(如大规模的难民流入、邻国民族主义情绪的高涨等);一国民族冲突中民族分裂主义对周边民族的示范效应等。扩散和溢出两者的视角是不同的,扩散效应更多的是分裂势力的一种主动行为,而溢出效应则反映的是某一分裂主义的间接影响。考虑到当前中国反分裂斗争的现实性,下文将重点阐释扩散效应。

从扩散层次来看,分裂主义的国际化扩散往往呈现出从周边到地区再到国际的放射型扩散特征。从扩散主体来看,包括分裂主义组织、邻国(特别是民族、宗教亲缘国)、地区和国际性强国、国际组织、散居者⑧及其东道国等。从扩散效应的主要推动力量——分裂主义组织的角度来看,国际化也是一个寻求外部支持、谋取国际承认和进行跨国动员的过程。下文将从这一视角展开具体的分析。

(一)寻求外部支持

分裂主义的目标是寻求领土、人口和历史文化认同的统一。同时,由于分裂主义挑战的是现存的主权国家,当事国政府一般都强烈反对分裂主义分解国家的要求,并且视其为非法行为,分裂主义几乎不可避免地在当事国导致多种形式的社会冲突。⑨

实力对比上的差距是分裂主义组织向外寻求援助和支持的直接原因。由于无力挑战整个国家的统治权威,分裂势力只能求其次而谋求将国家的权威排斥在本民族、宗教或文化群体聚集的区域之外(这也是分裂主义与内战的最根本的区别之一⑩)。由于谋取分裂的民族、集团在所在国中一般都属于所谓“弱势群体”(即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影响、人口规模、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等方面处于社会非主流的状况),所以寻求外部支持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是分裂主义国际化的外向性动力。从另一方面来看,国际环境对于包括分裂主义组织在内的国内冲突中的反叛组织而言存在着许多可资利用的条件:第一,推动了组织内部的认同、凝聚力、组织构建和政治行动能力,并进而有利于壮大其动员能力。第二,推动事发国政府改变其恶化民族关系的政策。第三,为竞争者提供后勤和避难所。第四,推动对冲突的斡旋、谈判及和解。(11)对处于冲突中的民族体而言,“民族冲突的国际化产生了新的同情来源、物资资源和组织能力”。(12)

从理论上看,分裂主义组织与政府之间冲突的产生及其国际化的走向,可以用安全困境的理论来解答。(13)在面临政府武力或压制政策的威胁下,分裂主义组织如果拒绝服从,则必然要向外求助以获取支持乃至保护。在两者关系难以调和的情况下,由于分裂主义组织与政府之间安全博弈的零和性以及分裂主义组织与政府实力对比的差距,其向外寻求援助或是拉拢外部势力介入就成了某种必然。一般而言,分裂主义所需的外部支持如表1所示:

在分裂主义冲突大规模爆发的情况下,分裂主义势力向邻国的转移直接推动了分裂主义国际化的横向扩散。此时,出于逃避政府打击的目的,分裂主义势力向邻国的大量转移主要是为了寻求安全的避难所,但是这间接造成了邻国的介入:邻国可能视这种冲突为安全威胁而参与对分裂势力的打击;它也可能视冲突为谋取自身反对事发国利益的机会;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作为调停者对冲突进行调解。(15)随着分裂主义国际组织构建水平的不断提高,分裂主义势力复杂的海外活动网络往往成为推动分裂主义国际化扩散效应的主体。正是通过海外网络的政治宣传、资金募集、组织建设等活动,分裂主义得以从外部获取支持。

斯里兰卡猛虎组织的发展演变很好地阐释了分裂主义国际化的横向扩散路径。1983年,分裂主义冲突全面爆发之后,斯里兰卡政府军对猛虎组织进行了全力打击。猛虎组织被迫向印度的泰米尔纳杜邦转移。在泰米尔纳杜邦、印度政府的公开或秘密支持下,印度南部成为猛虎组织的“大本营”。印度中央邦和泰米尔纳杜邦地方政府给予了猛虎组织充分的物质和政治支持,猛虎组织在此得以迅速恢复并壮大。随后,印度政府出面调停,并与斯里兰卡政府签署《印度—斯里兰卡和平协议》。由于猛虎组织拒绝和平协议导致了其与印度关系的破裂,印度甚至于1987年向斯里兰卡派遣了数万维和部队帮助斯政府镇压猛虎组织。虽然猛虎组织最终将印度维和部队赶出了贾夫纳半岛,但是这也意味着它与印度政府关系的终结。再加上猛虎组织暗杀了印度总理拉吉夫·甘地,它在印度的活动全面受制,迫使其活动分支向欧洲、美国等泰米尔散居者聚集的国家转移。通过海外活动网络的建立与整合,猛虎组织在海外建立了一个复杂的筹集资金、购买武器及进行海外宣传和游说的网络。猛虎组织一度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强的、拥有“海陆空三军”和远洋船队的分裂主义武装,并与斯里兰卡政府进行了20多年的军事对抗。

(二)谋取国际承认

从动态发展的角度来看,分裂主义是一个过程,它通常包括一系列的诉求、谈判和斗争,以建立新的国家实体。(16)就此意义而言,分裂主义又可细分为不同的发展程度。有国外学者将其分为三种类型:分裂主义企图、分裂主义运动和成功的分裂主义。(17)当分裂主义者宣称“独立”时,仅仅意味着这一过程的开始或是分裂主义企图阶段。只有当这一政治实体获得足够的国际承认时,分裂主义才最终获得成功,分裂主义的过程即告完成。所以说,谋取国际承认是实现分裂目的的必然产物。

根据现行国际法,新独立的国家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赢得外交支持,成为国际法主体是确认其国际合法性的重要依据。(18)离开主要国际力量的支持和承认,分裂主义要取得最终的成功几乎是不可能的。(19)所以说,分裂主义在国际社会中的有效存在取决于现有国家的承认,国际承认是分裂主义国际道义及国际合法性的基础。

国际承认包括单边承认与集体承认。单边承认是指某一国家承认某一实体的国家身份及其享有作为国家的权利与义务。集体承认是指国家间组织(如联合国或欧盟等)直接承认某一实体的国家身份,或是准许其加入该组织。(20)

在国际政治现实中,国家根据自身的利益判断来选择承认行为。是否承认、何时承认以及以何种方式承认,完全是承认国自由裁量的单方面行为。当今的国际政治现实中,对分裂主义实体的国际承认往往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要筹码。当然,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国际承认不是一个专断意志或政治让步的问题,而是按照法律原则给予或拒绝给予。(21)在分裂主义问题上,他国的承认涉及三项法律原则:一是分离的合法性。合法获得独立地位要么需要双方均表同意的协议(所以,在未取得事发国同意的情况下,承认新的实体从该国领土分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被视为违反国际法(22)),要么需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支持。二是新国家已经真正确实地和永久地建立起来。(23)三是对于违反国际法的“独立”,国家有不承认的义务(这是由美国“史汀生不承认主义”发展而来的一项国际法原则)。(24)此外,集体承认也是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2001年颁布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联合国在下列情况下将不承认某一实体的国家身份,具体包括:侵略(例如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25))、系统的种族歧视和侵犯人权(例如南非的班图斯坦政府(26))、否认民族自决权(例如刚果民主共和国加丹加省(27))。

当前,对分裂主义的国际承认成为一个充满争议和矛盾的议题。例如,在科索沃、南奥塞梯与阿布哈兹的独立事件中,国际社会在对三者的承认上就产生了重大的分歧,并引发了一系列外交冲突。欧美主要国家以尊重“民族自决”和人权为由,承认科索沃作为一个“特例”独立,包括美国、日本和欧洲主要国家在内的约50个国家给予正式承认;而受到分裂主义威胁的国家,如俄罗斯、西班牙、印度尼西亚、中国等则不予承认。大多数国家都还持观望态度。南奥塞梯与阿布哈兹问题直接反映了俄罗斯与西方立场的对立:俄罗斯宣布承认南奥塞梯及阿布哈兹的独立,后来,仅有尼加拉瓜和委内瑞拉对其独立予以承认,而西方主要国家却明确表示反对。至于联合国,由于其安理会成员的观点对立,它在三者的独立问题上难有鲜明的立场宣示。

科索沃绕开联合国单方面宣布独立,美国等国家又绕开联合国单方面支持其独立,显然为世界其他地区的分裂主义势力开创了一个先例。正如俄罗斯副总理伊万诺夫所说,这等于是打开一个潘多拉盒子。西方大国承认科索沃“独立”后,欧洲越来越多的“问题国家”也骚动起来,分离势力试图以科索沃为蓝本,谋求获得国际社会的正式承认。由于背后有亚美尼亚和俄罗斯支持,比科索沃更有“独立资本”的纳戈尔诺—卡拉巴赫自治区也跃跃欲试,脱离阿塞拜疆而“独立”的可能依然存在;摩尔多瓦境内的德涅斯特河沿岸地区也不安分,2008年2月28日,以俄罗斯族为主的“德涅斯特河沿岸共和国”要求国际社会迅速承认其独立地位,以便用和平方式解决它与摩尔多瓦的冲突;在美国和西欧大国借承认科索沃“独立”来削弱塞尔维亚的同时,波黑塞族人不甘示弱,他们也表示将宣布独立,寻求与母国合并。2008年2月底,波黑塞族共和国议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一项决议案,内容是就波黑塞族实体的地位进行全民公投。

(三)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化扩散

全球化所带来的信息高速传播、跨国人员流动的大量增加以及传统国家边界功能的削减,对分裂主义的国际化扩散方式产生了新的影响。这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信息的全球化成为分裂主义组织制造舆论、博取同情和支持的重要手段。

分裂主义冲突国际化中的横向扩散主要通过影响民族散居者、国际社会的信息流和跨国媒体网络进行传播。信息流直接影响着分裂主义的宣传和动员水平。在如今的信息化时代,各种全球化的先进信息技术(如网络、电话、电视、广播)已经成为分裂主义分子组织、煽动和宣传的有效工具。(28)在网络化时代中,互联网对分裂主义的国际化起着越来越大的推动作用,主要有三点表现:(1)国际互联网络的开放性直接挑战了政府的权威,而事发国政府却无法对海外的互联网络进行管制;(2)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壮大了对政府的造谣和攻击;(3)网络强化了境外分裂势力与国内的直接联系。鉴于网络在国际化扩散中的重要作用,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分裂主义组织均建立了网站。

同时,为了能够树立一个鲜明的国际形象,族群民族主义者必须能在国际社会面前清晰而有说服力地表达自己的事业,这可能需要族群领袖及其代表使用有效的宣传手段以及具备相当好的外交和辩论技巧。(29)所以分裂主义组织常常以本民族、宗教的头面人物来充当分裂活动的旗手和吹鼓手,进行频繁的国际活动。最为明显的例子莫过于中国“藏独”的头目达赖和“疆独”的头目热比娅。

分裂主义势力博取跨国民族、海外散居群体及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支持的做法主要包括三点:(1)否定国家在图谋分裂地区的合法性,如诬蔑政府实行殖民政策、种族灭绝政策、践踏人权等;(2)攻击当地的自治政策,用干扰国家政策方针的施行等手段弱化国家的治理能力;(3)以贫困和被剥削为由煽动民族情绪。(30)有效的舆论宣传有助于提升分裂主义的合法性,有利于分裂组织募集资金和招募人员,诋毁政府的声誉,把分裂主义运动国际化。事实上,分裂主义问题的国际化导致的外部力量的声援或国际力量的压力,大大增加了相关国家政府独立解决分裂主义问题的难度。

在网络时代条件下,境外分裂势力以网络手段煽动、制造国内骚乱成为一种新的方式。正如郝时远所指出的那样,造成民族问题国际化最有效的手段,一方面是通过流亡境外的民族分裂势力制造舆论以获取某些国际势力的支持,另一方面则是在国家内部制造骚乱、恐怖事件引起社会动荡以扩大影响和抬高身价。(31)对于境外分裂主义势力而言,利用国内社会矛盾煽动民众,制造民族冲突和对立,策划暴力恐怖事件;利用网络和手机等现代通讯手段遥控策划暴力事件,制造谣言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上街闹事,制造骚乱等,都是可资利用的手段。分裂主义地区往往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或是比较尖锐的地区。社会不公、结构性怨恨、相对剥夺感增强、经济危机等都是催生骚乱的潜因。此外,现代社会中以电脑、手机等通讯工具构建的通讯网络已成为发动社会运动的有力资源。

第二,全球化背景下人员的大规模跨国流动使得海外散居者成为分裂势力进行跨国政治动员和筹集资金的主体。

在母国的政治与安全问题上,海外散居者可能成为和平的拥护者,也可能成为破坏者——海外散居者常常支持母国反对邻国的斗争,或是支持亲缘集团获取国家身份的努力。(32)兰德公司的一份报告指出,在后冷战时期,外国政府对分裂主义活动的支持在下降,而海外散居者成为支持分裂主义的一个主要因素。(33)特别是当海外散居者主要是由于政治歧异而流亡海外时,他们对母国内本民族、宗教群体的分裂主义常常是深表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海外散居群体很可能成为分裂主义的舆论阵地和资金募集地,甚至是直接的活动基地。

所谓跨国动员,是指通过跨国动员战略,相对弱小的非国家行为体可以集中国际体系中那些边缘性的、松散的资源,并将其转化为可以挑战政治现状的黏合型力量。非国家行为体要实现跨国动员,不仅要组建跨国支持群体,还要应付不同跨国组织间的挑战和竞争。(34)分裂主义的跨国动员取决于三个因素:成熟的集体意识、有效的组织资源和政治机会环境。(35)首先,成熟的集体意识与民族主义密切相关。认同群体的形成和政治化构建了民族主义的基础。身处异国他乡的散居者处于陌生的人文环境中,在与“他者”的对比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强化了自身的民族认同。而全球化下人员流动频繁所导致的移民数量迅速增长,使得认同群体的构建成为可能。对于分裂主义的海外扩散而言,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集体反叛意识的形成。对于在母国内谋求分裂的民族散居成员而言,在国内受到压制的不满情绪在海外得到了自由的表达和充分的宣泄,这对于集体认同转向集体反叛意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资源、资金和组织建设对海外分裂主义运动得以发展和壮大具有重要的作用。分裂主义组织常常在海外建立文化型组织,以聚拢散居者的文化认同。在此基础上,逐渐由文化权利向人权、民族自决权等政治权利领域转变,并最终煽动散居者对母国的集体反叛意识。最后,宽松的政治机会环境为海外动员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由于并未直接涉及东道国切身的国家利益,所以东道国常常对分裂主义在本国的扩散持默许态度,这间接地为集体反叛意识的形成和分裂主义组织在本国的建立提供了适合的土壤。以上三者的结合构成了分裂主义海外动员的有效机制。

在成功实现跨国动员的前提下,国内分裂主义组织很自然地将本民族的海外散居成员作为募集资金的主要对象。冷战后,外国政府对分裂主义的直接支持呈下降趋势,(36)而国外散居者、海外的同情者日益成为分裂组织募集资金的主要来源。以猛虎组织为例,散居海外的泰米尔人在英国建立的“泰米尔人联合组织(United Tamil Organization)”,在加拿大建立的“加拿大泰米尔人同盟会(Federation of Associations of Canadian Tamils)”以及在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建立的泰米尔人组织成为猛虎组织在海外募集资金、获取物资的重要组织基础。(37)

网络时代信息全球化与跨国政治动员的结合是分裂主义国际化的一种新的推动力量。它加大了分裂势力的活动能量并对国家的反分裂斗争造成严峻的挑战。网络技术手段(最常用的是电脑和手机)具有价格低廉、操作简单、使用方便、不受距离限制、可以在短时间内传播大量信息的特点。特别是手机,可以认为是最“民主”的信息工具,从总统到乞丐都可以使用。这使分裂主义势力在财政、技术资源不多的情况下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到大规模动员,与当局对抗。在这一方面,分裂势力明显改变了与政府不对称对抗中的劣势地位。

四 分裂主义国际化的垂直升级

分裂主义国际化垂直升级的维度主要涉及的是由分裂主义所引发的国际关系的变动(虽然也包括民族、宗教组织、国际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但本文重点关注国家行为体)。一个国家对其他国家内的分裂主义问题可能采取的态度包括:第一,中立。这是一种超然的姿态,该国奉行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主义之原则是原因之一,而该国无力对该分裂主义问题施加影响也是重要因素。第二,介入。介入的方式又包括:(1)斡旋和调解。与一般性的冲突调解不同,由于分裂主义属于事发国的内部事务,涉及领土、主权完整等核心议题,这种调解是非常复杂的。(2)支持事发国政府,这种支持主要来源自事发国的盟国。(3)支持分裂主义。

介入国对其他国家分裂主义的支持成为分裂主义国际化中垂直升级的直接动力。这种升级主要表现为对分裂主义问题的干涉,由干涉导致事发国与介入国的国际冲突,甚至引发国际危机和战争。

(一)干涉

“只有在那些有一个地区性强国或超级大国支持分离主义事业的地方,族裔运动才能成功地对现存国家进行挑战,并在分离出来的族裔基础上建立新的民族同家。”(38)即使是在和平实现分离的新加坡的案例中,印度尼西亚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39)毫无疑问,外部势力特别是霸权主义国家的干涉对分裂主义的产生、发展均起着重要作用。这种干涉取决于三个特性:干涉者的动机、干涉者的身份和干涉的类型。(40)

1.干涉者的动机

外部力量对他国分裂主义活动的干涉具有不同的原因和利益考虑。首先是利益动机,具体包括四点:(1)国际政治原因,如战略考虑、(41)与事发国的关系等;(2)经济利益;(42)(3)国内原因或国内政治因素;(4)军事、安全考虑等。(43)如果分裂主义活动发生在某个超级大国的势力范围之内,超级大国通常进行干涉,以确保分裂主义的后果满足自身的战略利益。如果分裂主义的发生地远离超级大国的势力范围,外部势力进行干涉的可能性就比较低,或是只有地区强国进行干涉。其次是情感因素,如从民族的角度考虑,包括民族认同、宗教、民族意识、民族历史和民族统一主义思想等。(44)与之具有较紧密的民族、宗教或利益关联的国家通常不可避免地介入到一国的分裂问题中。

2.干涉者的身份

支持者的身份包括超级大国、地区性大国、邻国和国际组织等。研究表明,主要政治力量对分裂主义冲突的干涉对分裂主义的发展甚至成功往往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帕特里克·里甘(Patrick Regan)曾对1944~1994年第三方介入他国国内冲突的案例进行了汇总分析,研究表明,强国对他国国内冲突的介入比弱国介入的频率更高,而且也更为“有效”。这期间主要强国的介入占了40%,其中最多的是美国(35次),其次是苏联及其后的俄罗斯(16次),随后是法国(10次)、英国(9次)。(45)

国内存在分裂主义挑战的国家对他国分裂主义问题的态度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传统的观点认为,国内民族分裂主义挑战的存在制约了一个国家对他国民族问题的干涉。其理论的案例基础是非洲国家间在应对民族分裂主义挑战时的合作与不干涉主义。(46)但是这一观点引起了许多学者的质疑。(47)斯蒂芬·赛德曼(Stephen M.Saideman)认为,国内存在分裂主义问题与否并非决定一个国家干涉他国分裂主义问题的关键因素,最重要的是两国间的民族联系。(48)民主和平论者认为,民主国家间共同的政治价值观限制了它们对相互之间分裂主义运动的支持。相反,他们认为非民主国家之间则没有这种制约。(49)

3.干涉的类型

曾有西方学者将国际势力对分裂主义问题的干涉进行了分层:(1)低级干涉,即初步涉入分裂主义问题,或是进行纯人道主义干涉;(2)中级干涉,即扩大非军事性质介入,包括为分裂主义组织提供避难所、活动基地、资金支持或情报帮助等;(3)高级干涉,开始是为分裂主义组织提供武装(或许还包括军事顾问),然后是为其提供作战人员,再就是升级为与东道国有限的直接武装冲突(如边界摩擦、越境炮击等),最后是与东道国大规模的军事冲突,甚至是战争。(50)

在当前的国际政治现实中,外部势力对分裂主义问题的干涉主要表现为中级干涉,即或明或暗地为分裂势力提供支持。这种支持主要包括两种形式:物质支持和政治—外交支持。(1)物质支持主要包括:物资援助,提供武器、弹药、其他战争物资及运输工具、资金、食品、药品、燃料等;帮助建立通信、运输、传媒等网络;为分裂主义组织提供或帮助建立活动基地,如避难所、军事训练营等。(2)政治—外交支持包括:政府表态表示关切、施加外交压力、发动或参与支持分裂主义的活动、外交承认等。政治—外交支持一般包括几个步骤:对分裂冲突中的人权表示关切,宣称分裂主义活动是解放运动,支持分裂组织享有自决权;呼吁冲突双方停火,进行和平谈判;承认分裂主义组织的国际身份等。(51)

(二)冲突

由分裂主义引发的国际冲突在理论层面上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当民族分裂势力对中央政府在某一地域的治理政策、制度提出质疑时,可能造成国外同情分裂的势力与事发国的外交冲突;(2)当分裂势力与某些国家存在着特殊关系时,会引起当事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冲突(如美英之间的北爱尔兰问题、印斯之间的泰米尔问题);(3)由同情分裂主义的国家等外部势力的干涉而引发冲突;(4)由支持事发国政府的国家等外部势力的介入而引起国际冲突。其中,在国际政治现实中,第三种类型是分裂主义引发的主要国际冲突形式。

分裂主义问题实质上为一国的内部事务,外部势力对一国分裂主义问题的干涉均可视为对其内政的干涉,而这种干涉行为要导致国际冲突的产生,必定是严重威胁了事发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如给予分裂主义以海外活动舞台、国家身份承认或是军事、政治、经济支持等。国际分裂主义冲突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是由分裂主义之国际化趋势使然。

冲突的类型包括口头行为(如抗议、谴责、要求等)、政治行为(如断绝外交关系、缔结对抗性联盟等)、经济行为(禁运、倾销等)、非暴力军事行为(战争动员、采取挑衅姿态等)、间接暴力行动(针对其联盟或附庸国)、直接军事行动(军事攻击)。例如,2008年中法关系的波折就是一次典型的因“藏独”问题而引发的外交冲突。“3·14”事件后法国政府不仅对中国内部事务横加指责,巴黎市议会授予达赖“巴黎荣誉市民”称号,而且法国总统萨科齐公开会见了达赖喇嘛。中国政府则推迟了原定于2008年12月初在法国举行的第十一次中欧领导人会晤,并对法国政府提出了严正的警告和交涉。2009年1月,温家宝总理访问瑞士、德国、西班牙、英国四国和欧盟总部,行程中没有法国,媒体称为“环法之行”。随后,中国商务部部长率团进行“环法采购”,签下巨额订单。这不仅是给法国难堪,更是两国关系状况的写照。因分裂主义而引发的事发国与介入国直接的暴力冲突的例子也比较多,如1903年美国支持巴拿马从哥伦比亚武装分裂,1971年印度支持东巴分裂从而引发第三次印巴战争,1999年北约与南联盟的科索沃战争,2008年俄罗斯和格鲁吉亚因南奥塞梯与阿布哈兹问题的军事冲突,等等。

五 结语

毫无疑问,分裂主义的国际化导致了矛盾的复杂化,这不仅不利于分裂主义问题的解决,而且直接对事发国及地区乃至国际的安全与稳定造成了严重冲击。这主要表现为:首先,国内问题国际化。分裂主义问题本是一国的内部事务,但是在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国外民族宗教团体等国际行为体的干涉下不可避免地走向了国际化,这实质上是对事发国领土、主权和内政的干涉。在这种情况下,事发国除了要对国内的分裂主义矛盾进行治理,还要应付来自国际的压力。其次,对事发国的国内政策、发展目标、民族关系、区域关系及法律法规等造成冲击。分裂主义的国际化直接破坏了事发国国内原有的民族、区域力量对比结构,对原有国内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实施造成了影响,也势必影响事发地区发展目标的实现。再次,破坏事发国内政与外交政策的协调。为了防治由分裂主义所引发的国际纷争,事发国往往不得不耗费更多的外交资源进行国际公关和协调,甚至不惜与介入国爆发正面冲突,以维护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完整。(52)最后,影响地区乃至国际的安全与稳定,冲击正常的国际关系体系。分裂主义的国际化不仅对以和平、独立、平等为基础的正常的国际关系体系造成严重冲击,而且由此引发的事发国与介入国的国际冲突、分裂主义问题的溢出和扩散,必将影响地区乃至国际的安全与稳定。

[收稿日期:2009-09-08]

[修回日期:2009-10-08]

注释:

①Allen Buchanan,"Self-Determination,Secession and the Rule of Law," in R.Mckim and J.Mcmahan,eds.,The Morality of Nationali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7,p.301.

②G.A.Craig and A.L.George,Force and Statecraft:Diplomatic Problem of Our Tim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146; H.Hannum,"The Specter of Secession:Responding to Claims for Ethnic Self-Determination," Foreign Affairs,Vol.77,No.2,1998,p.13.

③T.R.Gurr,Peoples versus States:Minorities at Risk in the New Century,Washington,D.C.:US Institute of Peace Press,2000,p.28.

④Aleksandar Pavkovic,"Introduction," in Aleksandar Pavkovic and Peter Radan,eds.,The Way to Statehood:Secession and Globalisation,Hampshire:Ashgate Press,2008,p.1.

⑤国外学者对分裂主义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探讨分裂主义的合法性问题,涉及分离的权利、民族自决权和相应的国际法研究;二是将分裂主义作为民族问题的分析,主要从民族主义、民族冲突、少数民族权利等视角来研究分裂主义,这种研究以案例研究为主;三是将分裂主义与国际政治相结合,探讨分裂主义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如分裂主义与散居者的关系、国际社会对分裂主义冲突的干涉等。

⑥民族冲突的国际化研究是学界的主要着力点之一。本文对分裂主义国际化进程的研究主要受到以下文献中的理论启发:David Carment,Patrick James,and Zeynep Taydas,Who Intervenes? Ethnic Conflict and Interstate Crisis,Columbus: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 Press,2006,pp.6-24; David Carment,Patrick James,Zeynep Taydas,"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Ethnic Conflict:State,Society,and Synthesis,"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Vol.11,No.1,2009,pp.63-86; Naomi Chazan,ed.,Irredentism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Boulder:Lynne Rienner,1991; David A.Lake,and Donald Rothchild,eds.,The International Spread of Ethnic Conflict:Fear,Diffusion and Escalation,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8。

⑦Georg Nolte,"Secession and External Intervention," in Marcelo G.Kohen,ed.,Secession:International Law Perspectiv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pp.67-68.

⑧本文将散居者界定为:有着共同的来源而居住于民族或宗教母国之外的人。参见Yossi Shain and Aharon Barth,"Diaspora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7,No.3,2003,pp.449-479。

⑨朱毓朝:《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中的分离主义》,载《国际政治科学》,2005年第2期,第73页。

⑩内战是争夺对整个国家的统治权,分裂主义的目标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管辖范围,而不是试图全盘否定现存的国家权力、宪法、经济或社会政治。Allen Buchanan,"Toward a Theory of Secession," Ethics,Vol.101,No.2,1991,p.68。

(11)Ted Robert Gurr,"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Protracted Communal Conflicts since 1945:Which Groups,Where and How," in Manus I.Midlarsky,eds.,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ommunal Strife,London:Routledge,1992,pp.4-5.

(12)Ralph R.Premdas,"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Ethnic Conflict:Some Theoretical Explorations," in K.M.de Silva and R.J.May,eds.,Internationalization of Ethnic Conflict,London:Printer Publisher,1991,p.18.

(13)对于分裂主义矛盾中双方的博弈策略,可详见Terrence E.Cook,Separation,Assimilation,or Accommodation,Westport:Praeger Publishers,2003。分裂主义问题中的安全困境理论参见Stephen M.Saideman,"Is Pandora's Box Half Open or Half Full? The Limited Virulence of Secessionism and the Domestic Sources of Disintegration," in David A.Lake and Donald S.Rothchild,eds.,The International Spread of Ethnic Conflict:Fear,Diffusion and Escalation,1998; Barry R.Posen,"The Security Dilemma and Ethnic Conflict," Survival,Vol.35,No.1,1993,pp.27-47。

(14)外部势力通过武装干涉支持分裂主义反对中央政府的例子在国际政治现实中虽然并不频繁,但是,它对分裂主义的支持作用非常明显。详见Viva Ona Bartkus,The Dynamic of Secess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166。

(15)参见I.William Zartman,"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ommunal Strife:Temptations and Opportunities of Triangulation," in Manus I.Midlarsky,ed.,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Communal Strife,1992。

(16)Marcelo G.Kohen,"Introduction," in Morcelo G.Kohen,ed.,Secession:International Law Perspectives,p.14; B.Coppiters,"Introduction," in B.Coppiters and R.Sakwa,eds.,Contextualizing Secession:Normative Studies in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p.4-5.

(17)A.Packovic and P.Radan,Creating New States:Theory and Practice of Secession,Ashgate:Aldershot,2007,pp.9-257.

(18)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00~101页。

(19)James Mayall,"Sovereignty,Nationalism,and Self-Determination," in Robert Jackson,ed.,Sovereignty at the Millenium,Oxford:Blackwell Publishers,1999,p.60.

(20)John Dugard and David Raic,"The Role of Recognition in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Secession," in Marcelo G.Kohen,ed.,Secession:International Law Perspectives,pp.97-101.

(21)[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7页。

(22)John Dugard and David Raic,"The Role of Recognition in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Secession," in Marcelo G.Kohan,ed.,Secession:International Law Perspectives,pp.94-128.

(23)John Dugard and David Raic,"The Role of Recognition in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Secession," p.103.

(24)余民才:《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透视》,载《现代国际关系》,2008年第5期,第31页。

(25)SC Res.541 of November 18,1983 and SC Res.550 of May 11,1984.

(26)J.Dugard,Recognition and the United Nation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pp.98-108; J.Dugard,International Law:A South African Perspective,Capetown:Juta Press,2000,pp.445-461.

(27)J.Dugard,Recognition and the United Nations,pp.86-90.

(28)Lloyd Cox,"Neo-liberal Globalisation,Nationalism,and Changed Conditions of Possibility for Secessionist Mobilisation," in Aleksandar Pavkovic and Peter Radan,eds.,The Way to Statehood:Secession and Globalisation,p.48.

(29)王剑峰:《多维视野中的族群冲突》,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页。

(30)Lloyd Cox,"Neo-liberal Globalisation,Nationalism,and Changed Conditions of Possibility for Secessionist Mobilisation," pp.43-49.

(31)郝时远:《民族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载《民族研究》,2002年第1期,第9页。

(32)Yossi Shain,and Aharon Barth,"Diaspora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7,No.3,2003,pp.48-54.

(33)RAND Corporation,Trends in Outside Support for Insurgent Movement,Santa Monica:RAND,2001.

(34)Fiona Adamson,International Terrorism,Non-State Actors and the Logic of Transnational Mobilization:A Perspective from International Relations,转引自张家栋:《全球化时代的恐怖主义及其治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218页。

(35)Rey Koslowski,International Migration and the Globalization of Domestic Politics,New York:Routledge,2005,p.10.这是对道格·麦克亚当提出的“政治过程模型”的微调,他认为政治动员是认知自由、组织资源和政治机会结构三者作用的产物。详见Doug McAdam,Political Proc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Black Insurgenc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

(36)当前,一些国家内官方或非官方背景的组织、基金会等在某些目的之下对分裂主义海外活动网络的资助成为值得关注的重点。

(37)RAND Corporation,"Trends in Outside Support for Insurgent Movement," Santa Monica:RAND,2001.

(38)[英]安东尼·D·史密斯著,龚维斌、良警宇译:《全球化时代的民族与民族主义》,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39)例如,印度尼西亚及时地为新加坡提供了新的市场并对其给予国际承认。Robert A.Young,"How Do Peaceful Secessions Happen?" in David Carment and Patrick James,eds.,Wars in the Midst of Peace-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Ethnic Conflict,Pittsburgh: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1997,p.55。

(40)Alexis Heraclides,"Secessionist Minorities and External Involveme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4,No.3,1990,pp.341-378.

(41)这种战略考虑或许更为宏观。斯蒂芬·赛德曼(Stephen M.Saideman)曾运用威胁平衡理论分析国家对分裂主义冲突的干涉,得出的结论是,出于削弱强国实力的安全考虑并非他国支持国外分裂主义的主要原因。他分析了43例外部干涉分裂主义冲突的例子,但只有14例符合威胁平衡的论点,详见Stephen M.Saideman,The Ties That Divide:Ethnic Politics,Foreign Policy,and International Conflict,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1,pp.228-332; Stephen M.Saideman,"Discri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Analyzing External Support for Ethnic Groups," 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Vol.39,No.1,2002,pp.27-50。

(42)美国学者就曾对美国介入刚果加丹加省分裂主义危机的经济动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详见David N.Gibbs,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ird World Intervention:Mines,Money,and U.S.Policy in the Congo Crisis,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91。

(43)此方面的具体论述参见Hans J.Morgenthau,"To Intervene or Not to Intervene," Foreign Affairs,Vol.45,No.3,1967,pp.425-364; Hedley Bull,"Introduction," in Hedley Bull,ed.,Intervention in World Politics,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pp.1-6。

(44)Stephen M.Saideman,The Ties That Divide:Ethnic Politics,Foreign Policy,and International Conflict,2001; Stephen M.Saideman,"Explai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Secessionist Conflicts:Vulnerability Versus Ethnic Ti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1,No.4,1997,pp.721,753; Karen Petersen,"A Research Note:Reexamining Transnational Ethnic Alliances and Foreign Policy Behavior," International Interactions,Vol.30,No.1,2004,pp.25-42.

(45)Patrick M.Regan,"Conditions of Successful Third-Party Intervention in Intrastate Conflicts," Journal of Conflict Resolution,Vol.40,No.2,1996,p.345.

(46)Jeffrey Herbst,"The Cre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National Boundaries in Africa,"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3,No.4,1989,pp.673-692; Robert Jackson and Carl Rosberg,"Why Africa's Weak States Persist:The Empirical and the Juridical in Statehood," World Politics,Vol.35,No.1,1982,pp.1-24.

(47)Alexis Heraclides,"Secessionist Minorities and External Involveme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4,No.3,1990,pp.341-378; Stephen M.Saideman,The Ties That Divide:Ethnic Politics,Foreign Policy,and International Conflict,2001; Stephen M.Saideman,"Ties Versus Institutions:Revisiting Foreign Interventions and Secessionist Movements," 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40,No.3,2007,pp.733-747.

(48)Stephen M.Saideman,"Explai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Secessionist Conflicts:Vulnerability Versus Ethnic Ties," pp.721-753.

(49)Louis Bélanger,rick Duchesne,and Jonathan Paquin,"Foreign Interventions and Secessionist Movements:The Democratic Factor," 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38,No.2,2005,pp.435-462; Louis Bélanger,rick Duchesne,and Jonathan Paquin,"Democratic Norms Remain Stronger Than Ethnic Ties:Defending 'Foreign Interventions and Secessionist Movements,'" Canadian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Vol.40,No.3,2007,pp.749-757; Stephen M.Saldeman,"Ties Versus Institutions:Revisiting Foreign Interventions and Secessionist Movements," pp.733-747.

(50)Alexis Heraclides,"Secessionist Minorities and External Involvement," p.22.

(51)Alexis Heraclides,"Secessionist Minorities and External Involvement," p.18.

(52)有学者据此提出了事发国所面临的安全困境理论:事发国政府对国内民族问题治理能力的缺失,致使国内民族冲突和分裂主义泛滥并招致外部的干涉;事发国被迫采取遏制分裂主义国际化、杜绝外部干涉的行为,却间接弱化了自身对国内民族问题的治理能力。参见Barry Posen,"The Security Dilemma and Ethnic Conflict," Survival,Vol.35,No.1,1993,pp.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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